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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和融資租賃雷輝

發布時間:2023-07-08 03:37:16

㈠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稿)


為了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合同的效力腔檔


第一條(售後回租)


承租人將標的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一方當事人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主張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租賃物的使用人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承租人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當事人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主張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一)出租人不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資格的;

【三種意見:

1 、只允許有資質的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該意見為傾向性意見)

2 、出租人是企業的,須具備相應資質,但個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不受限制;

3 、不限制出租人資質。】

(二)以房屋等不動產為租賃物的;

【三種意見:

1 、不允許不動產作為租賃物;(該意見為傾向性意見)

2 、允許不動產作為租賃物;

3 、有限允許不動產作為租賃物,僅限於商業地產,土地使用權、住宅等不允許。】

(三)以基礎設施收費權、股權等權利或者僅以軟體、商標權等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的;

【三種意見:

1 、不允許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該意見為傾向性意見)

2 、允許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

3 、有限允許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允許的范圍包括軟體、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收費權、股權等不允許。】


第四條 (合同無效的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後,人民法院應區分下列情形分姿源別處理:

(一)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歸屬承租人,承租人折價補償並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二)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人民跡圓態法院可以判決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三)因雙方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可以返還租賃物,並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


第五條 (告知義務)


出租人訂立買賣合同時應當告知出賣人其購買租賃物的目的是租給承租人。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融資租賃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租人履行了告知義務。

出租人未履行告知義務,承租人向出賣人主張受領標的物、索賠、(行使解除權)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租賃物的受領)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二)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時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租賃物或者遲延通知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拒絕受理租賃物的法律後果)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買賣合同尚未解除,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導致出租人損失,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賣人存在過錯的,承租人賠償損失後可以向出賣人追償。


第八條 (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在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租賃物毀損或者滅失,雙方均未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出租人、承租人轉移租賃物的權利)


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轉讓、抵押租賃物或者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抵押權人以此為由要求解除或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存在前款行為而未及時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因此所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租賃物公示)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情形中,出租人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表明該物為租賃物且該標識未被塗改、拆除,第三人主張構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未按照其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在信貸徵信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主張構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對抵押登記的效力應予認可。


第十一條 (合同到期後租賃物的歸屬)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的,承租人應予返還。

租賃物因毀損、滅失或附合於其他財產而無法返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任意一方均可解約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不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二)租賃物毀損、滅失且未能修復或選定替代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三條 (出租人可以解約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二)以售後回租方式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已經在租賃物上設立了其他物權,致使出租人無法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

(三)承租人未按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明確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四)合同對於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連續兩期未支付租金,且未付租金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的百分之十五,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五)承租人被宣告破產的;

(六)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情形)


因出租人的過錯致使承租人無法佔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合同解除的後果——租金及租賃物)


當事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但未對租金及租賃物的歸屬提出主張,人民法院判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就租金及租賃物的歸屬是否一並主張作出選擇。


第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後果——責任承擔)


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當事人因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還購買租賃物的價款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以供貨人系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其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出租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相應減輕或者免除承租人的賠償責任。出賣人存在過錯的,承租人賠償損失後可以向出賣人追償。


四、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租人對承租人平靜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擔保責任)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二)擅自取回租賃物;

(三)第三人因出租人的原因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導致承租人無法佔有、使用租賃物;

(四)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出租人未行使索賠權或未履行協助義務的責任)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而出租人怠於行使的;

(三)買賣合同的索賠權只能由出租人行使,而出租人怠於行使的;

(四)在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不予協助的。


第十九條 (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且出租人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利用自己的技能、經驗或者判斷幫助承租人作出選擇,並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或者形成不可忽視的影響的;

(二)直接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三)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提供與出賣人、租賃物有關的信息,但未對相關信息進行篩選或者為承租人選定出賣人、租賃物提供意見,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責任)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應當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一定數額違約金的,從其約定。

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選擇適用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條款。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出租人的損失,當事人請求調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合同對款項的償還順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應當按照未付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他應付款項、租金的順序償還。


第二十一條 (逾期支付租金時出租人的解約選擇權)


出租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提起訴訟,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又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作出選擇。出租人拒絕選擇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兩種意見:

1 、法院直接判決解除合同;(該意見為傾向性意見)

2 、法院判決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仍不履行租金支付義務的,出租人可以再起訴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逾期支付租金導致解約時的租賃物處理)


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導致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直接取回租賃物或者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未能取回租賃物,提起訴訟後申請人民法院對租賃物先予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出租人取回租賃物或者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評估,或者與承租人協商對租賃物進行處分;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訴訟期間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租賃物進行評估、拍賣,拍賣不成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各自對外詢價,價高者買得租賃物。

租賃物的處分價款或者評估價值應當抵償出租人的債權。以評估價值抵償債權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評估價格買回租賃物。


第二十三條 (逾期支付租金導致解約時的損失賠償)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的,承租人賠償的損失額應當相當於未支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費用減去租賃物經變賣或者其他方式處分後的價值,並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租賃物的價值不足以彌補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應當予以補足;

(二)租賃物的價值超出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該超出部分價值扣除租賃期間屆滿後的租賃物殘值部分歸承租人所有,殘值部分價值歸出租人所有;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或承租人有權以象徵性價款留購租賃物的,該超出部分價值在扣除象徵性留購價款後歸承租人所有。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擅自處置租賃物的責任)


因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或者其他嚴重違約行為導致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返還租賃物的,承租人應予折價賠償。損失賠償額按照本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方法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的取回)


承租人被宣告破產或進入強制清算程序的,租賃物不屬於承租人的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賃物,也可以委託破產管理人或清算組處理。

出租人取回租賃物的,應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評估,或者與破產管理人、清算組協商處分租賃物;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租賃物進行評估、拍賣;拍賣不成的,出租人和破產管理人、清算組可以各自對外詢價,價高者買得租賃物。

租賃物的處分價款或者評估價值應當抵償出租人的債權。一方委託評估的,相對方可以按照評估價格買回租賃物。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債權的實現)


租賃物處分價款或評估價值低於出租人債權額的,不足部分作為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所得租賃物處分價款或者評估價值超出出租人債權額的,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其超出部分扣除租賃期間屆滿後的租賃物殘值部分歸承租人所有或者由出租人折價支付給承租人;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或承租人有權以象徵性價款留購租賃物的,該超出部分價值在扣除象徵性留購價款後歸承租人所有。

出租人在取回租賃物前以書面形式明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租賃物所有權的,其對承租人的全部債權均可以作為普通債權參與破產分配。

破產財產分配時租賃物尚未變現或評估的,管理人應當將出租人申報的債權按照普通債權分配額進行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租賃物仍不能按照法定程序變現或評估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出租人。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破產)


出租人破產時,租賃物已經交付給承租人使用且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尚未屆滿的,破產管理人可以同承租人就融資租賃合同繼續履行與否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的,除非有本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管理人只能轉讓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租賃物的所有權。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申請對租賃物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融資租賃案件的當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合同當事人未對出賣人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出賣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通知出賣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通知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九條 (買賣以外的方式取得租賃物)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以租賃、定作等買賣以外的方式取得租賃物並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進行審理。


第三十條 (融資租賃案件的審理范圍)


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不應對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處理。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涉及租賃物的交付與受領、租賃物的質量瑕疵等與買賣合同有關的事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


第三十一條 (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准據法)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應當適用租賃物使用地的法律。


第三十二條 (訴訟時效)


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期限,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後一期租金屆滿後的次日起計算。

當事人因涉外融資租賃合同貨物買賣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期限,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民二庭召開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會


為了規范《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章的法律適用,更好地解決審判實踐中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2012年4月11日至12日,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浙江寧波組織召開了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會,就《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稿)》徵求行業協會及部分融資租賃公司的意見。

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劉竹梅副庭長,全國人大財經委的同志,人民法院民二庭第八合議庭全體成員,來自上海、江蘇、浙江等高院、中級法院以及融資租賃行業協會、融資租賃公司的30餘位代表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主持。宋曉明庭長發表講話,他指出,融資租賃進入中國已經有三十多年,其間既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也經歷了一些波折。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制定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要更多地思考法律規則對於融資租賃交易行為本身的影響和推動,要充分聽取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以及與融資租賃交易相關的第三人等多方交易主體的意見。要更加註重司法解釋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准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行使司法解釋權。

劉竹梅副庭長介紹了該司法解釋的制定背景。與會代表對該司法解釋稿給予了積極評價,並圍繞著該司法解釋稿中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物范圍、融資租賃公示、違約責任的承擔、破產程序中如何取回租賃物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充分的交流,並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對司法解釋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宋曉明庭長對大家熱情關注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並踴躍提出寶貴意見表示感謝,並充分肯定了這些意見對完善該司法解釋的重要參考價值。



會後,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小組將按預定計劃進一步修改完善司法解釋稿後,徵求相關部委意見,穩步推動司法解釋工作繼續推進。

㈡ 「互聯網+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融資租賃”是融資租賃公司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實施工具,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加快資金有效運行速度,實現資產出表,擴張資產規模的新業態與新模式。

一、“互聯網+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一)P2L(Peer to Leasing)網路借貸模式

P2L是P2P(Peer to Peer)的變種,意即投資者個人對接融資租賃企業,是指在P2P網路借貸平台(下稱“P2P平台”)注冊成為投資者的個人通過借貸合同關系,將資金借貸給專業融資租賃公司的民間借貸投資活動。在網路借貸平台上,融資租賃公司是借款人,在P2P平台上注冊的投資人是貸款人,融資租賃公司用借貸資金購買專業設備出租給相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與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將部分租金收益按照借貸合約約定利率支付給投資人(貸款人),租賃項目結束,P2L借貸合同期也結束。

P2L網貸模式圖

P2L網貸模式操作說明:

1.融資租賃公司與P2P平台通過協議建立合作關系,通過平台尋求借貸資金;

2.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項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標形式在平台上向投資者展示,內容包括融資租賃項目信息、借款額度、利率、借款期限、擔保措施(若有)等;

3.P2P平台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投資者出借資金及借款人借款資金託管協議,向投資者明確表明平台不接觸投資者和借款人資金;

4.投資者對融資租賃公司借款標進行投標,中標後將資金匯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對資金進行託管;

5.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平台的指令向融資租賃公司發放貸款資金;

6.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項目的收益(本金與利息)按照平台指令匯入第三方支付公司;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平台指令將租賃項目的收益(本金與利息)歸還投資者,本次網路借貸活動結束。

(二)債權轉讓模式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模式一般由融資租賃企業直接在P2P平台上發起項目,平台根據對承租企業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賃物做盡職調查,並把信息在平台上向投資人披露;項目成立後,承租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協議取得租賃設備使用權,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則把租金形成的融資租賃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承租企業定期向租賃公司支付的租金由P2P平台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監管,用以償還投資人。租金支付完畢、項目到期後,承租企業獲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若承租企業不能支付到期租金,則由融資租賃公司聯合P2P平台收回設備,按照合同處置後償還投資人本息。此種模式一般用於小型通用設備,比如農用機械、小型製造設備、汽車等融資租賃。

債權轉讓模式圖

債權轉讓模式操作說明:

1.P2P平台對融資租賃項目(承租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確定融資租賃項目可行性;

2.P2P平台將融資租賃項目債權轉讓信息向投資者展示,投資者確定是否投資;

3.融資租賃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投資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融資租賃公司退出與承租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投資資金;

5.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平台的指令,將投資資金向融資租賃公司發放,融資租賃公司獲得債權轉讓資金;

6.承租企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平台指令,向投資者支付投資收益(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附加說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另行提供擔保;

2. P2P平台會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將投資者資金及承租企業還款資金交第三方支付公司託管,並對融資租賃企業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該項資金進行監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約支付租金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債權進行回購。

(三)收益權轉讓模式

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四種。收益權是所有權人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經營、轉讓而取得的經濟效益,收益權是所有權的一項基本權能。因實務中收益權往往被當作與所有權相分離的一項權能,近年來有愈來愈獨立存在的趨勢。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是融資租賃企業將對承租人的租金收益以一定價格轉讓與P2P平台投資人(受讓人),由P2P平台投資人支付相應對價與融資租賃企業,受讓租金收益的投資行為活動。

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一般由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項目發起方,其基本流程是: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協議後,把該筆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應收租金賬款)通過P2P平台轉讓給投資人,由融資租賃公司向承租企業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約定期向投資人還本付息,融資租賃公司賺取二者差價,平台賺取傭金。與債權轉讓模式不同的是,在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中,承租企業的盡職調查由融資租賃公司完成,平台只需評估融資租賃公司的資質和參照項目信息,並在線上向投資人披露,與此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必須通過平台對該項目投資人負有償還責任。

收益權轉讓模式圖

收益權轉讓模式操作說明:

1.融資租賃企業對承租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交付租賃設備與承租企業;

2.P2P平台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信息在平台進行展示;

3.投資人根據平台上展示的收益權轉讓信息決定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收益權轉讓合同》;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收益權轉讓合同》對價資金即收益權轉讓款;

5.第三方支付公司將收益權轉讓款發放與融資租賃公司;

6.承租企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收益;

7.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投資人支付租金收益,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

附加說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另行提供擔保;

2. P2P平台會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將投資者對價資金及承租企業交付的租金收益交第三方支付公司託管,並對融資租賃企業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該項資金進行監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約支付租金收益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收益權進行回購。

二、“互聯網+融資租賃”的法律問題

(一)三種模式的合法性與責任承擔

1.P2L網路借貸模式合法性

前述純借貸平台模式中,P2P平台並不參與交易,也不承擔擔保還本付息的責任,而純粹起到撮合借貸雙方的媒介作用。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我們認為上述平台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是居間服務中的居間人。

純借貸平台模式中,雖然P2P平台促成了交易的達成,但本質上借貸關系依然是個人與個人或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貸款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對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予以保護,這是此類P2P平台的合法性基礎。

2.債權轉讓模式合法性

債權轉讓模式中,債權受讓方(投資人)與債權轉讓方(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上直接簽訂債權轉讓暨回購合同,P2P平台只是信息披露和交易撮合的角色,不能直接參與交易,而交易資金和支付賬戶則由平台、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銀行或第三方支付)一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和平台則可獲得一定的傭金收入;一旦承租企業不能支付租金,則由融資租賃公司聯合平台收回設備,按照合同處置後償還投資人本息。

具體而言,債權轉讓模式主要有一種以與P2P平台有高度關聯的個人享有的債權為轉讓標的的“唐寧模式”,以宜信為代表。宜信的創始人唐寧作為第一出借人,將個人自有資金借給有需要借款的用戶,並簽署《借款協議》;然後,宜信再把唐寧的債權進行金額和期限拆分,打包成類固定收益的組合產品,如宜信寶、月益通等銷售給投資者,但其實質上都是債權轉讓的過程。在這一債權轉讓過程中,唐寧擔任職業投資人,其並非以獲取未來利息收益並承擔一定投資風險為目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也並非一一對應。在“互聯網+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模式中,類似唐寧的人扮演職業投資人角色,負責購買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債權,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融資,職業投資人則將購買的債權在P2P平台上進行信息展示,眾多投資者通過P2P平台購買債權成為新的債權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過以上過程分析,債權轉讓模式總體上應是合法的,只要在轉讓過程中履行對債務人(承租人)通知義務即可,至於對承租人通知義務的履行方式是一對一的書面通知,抑或是報紙公告、網站公告等,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應理解為不拘泥於任何通知形式。

3.收益權轉讓模式合法性

在債權轉讓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已經轉讓,融資租賃公司即退出了既有的法律關系主體行列,租賃債權的購買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依法享有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而融資租賃公司收益權轉讓中,融資租賃公司仍是轉讓後法律關系的主體,其融資租賃交易主體的地位並未因未來收益權的轉讓而動搖,融資租賃公司也不必就收益權轉讓負有向承租人通知的義務,承租人對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繼續負有租金支付義務,也即融資租賃公司與收益權購買人之間的收益權轉讓合同並不關涉第三人——承租人,這一點是迥異於債權轉讓合同的。

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下,現有的法律規范中並無有關資產收益權轉讓的法律規定,也無法律明確禁止性規定,盡管有關資產收益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的獨立性是否存在仍具有較大爭議,但我們認為,根據民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原則精神,從促進市場交易,方便當事人交易活動,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與資金使用效率以及優化資產配置等方面進行考量,現行存在的資產收益權的轉讓模式總體上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4.P2P平台的責任承擔

P2P平台在交易中,雖然處於居間地位,所起的作用也僅是促進雙方交易的作用,所得報酬也僅僅是參加居間活動的傭金,能否成交,主要在於融資方與投資方之間的成交意願,但筆者認為,P2P平台在一定情況下仍可能負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居間人P2P平台來說,此處的委託人既是融資租賃公司也是投資人,就P2P平台承擔責任的對象來講,主要是對投資人負責。當P2P平台未有盡到明顯對融資租賃公司融資項目的盡職調查義務或者在項目上線的工作中有明顯疏漏時,就應該對投資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民事賠償責任數額,筆者認為一般應以平台傭金所得為限,如果與融資租賃公司一起欺騙投資方,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擔超過傭金所得的損失。

(2)行政責任。各地金融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資者舉報或者在工作檢查中發現P2P平台偷弄虛作假、非法集資等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時,可以根據情況給予平台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P2P平台與融資租賃公司一道弄虛作假、虛構融資項目騙取投資者較大數額資金或者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時,應以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二)債權轉讓模式中的拆分轉讓與期限錯配的合法性

1.債權拆分轉讓合法性。債權拆分轉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將對承租人的單一債權根據投資者人數拆分多個債權,使債權份數與投資人數匹配,本質是P2P平台在對債權拆分重組後將其轉讓給平台上的大眾投資者。《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僅僅規定了一對一形式的債權轉讓,尚未涉及同一債權拆分後多對多的債權轉讓形式。現實中,主要是信託計劃、資產證券化等產品涉及債權的拆分轉讓,而P2P平台上債權拆分轉讓被人稱之為“資產證券化”。所謂資產證券化,是融資方以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持續性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SPV以此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組這些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增強資產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而證券本質上就是均等的份額化的財產權利。在美國,債權拆分後通過P2P平台向多個投資者的轉讓行為被定義為證券轉讓行為,網路上的債權轉讓就是簡易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的范圍僅僅包括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符合條件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政府債券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諸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計劃、有限合夥份額、債權拆分份額等均未納入證券的范圍,因此不存在有人所說的債權拆分轉讓為證券發行行為問題,債權拆分轉讓行為是合法的,將其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而不是“資產證券化”是恰當的。

2.債權期限錯配合法性。債權期限錯配是指債權期限與投資者投資期限不匹配時,債權人或P2P平台將債權期限人為拆解為幾個時間段的債權與投資者投資期限相匹配的行為。具體到融資租賃企業,為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盡量選擇1-2年內的短期小項目上線,二是融資租賃公司採取“分拆項目”的方式與P2P平台對接,即把一個長期項目拆成多個短期項目,而P2P平台則在前一個項目到期後再設立第二個項目標接盤。債權期限錯配本質上就是債權拆分轉讓,不是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發行行為,並不違反現行法律。

(三)債權轉讓模式下租金債權的擔保效力

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即使在收益權轉讓與投資人情況下,並不退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而租賃資產收益權的請求權只能由投資人向融資租賃公司主張,承租人租金的支付義務也仍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為保證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履行而設立的各種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問。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這些擔保條款效力值得探討。

租金債權的擔保機制包括租賃物出賣人(供貨商)的設備回購擔保,第三人對承租人的履約擔保,對債權出讓人的追索權,以及特別為保證債權受讓人權益而設定的擔保等類型。因租賃物出賣人(供貨商)的回購擔保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擔保類型,因此不在本文論述之列。

第三人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所提供的擔保,屬於《擔保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可以作為從權利讓與債權受讓人。對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抵押權人為分散的多數投資人如何辦理抵押登記的問題。對此,實務中設計了一種投資人在受讓債權時一並委託第三人持有抵押權或者委託投資人中的一人持有抵押權的格式條款;也可借鑒目前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轉讓予特殊目的機構(SPV)做法:在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條款前,仍由信貸資產轉讓人(原始權益人)持有,當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償還債務,則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此時擔保權自動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這被稱為權利完善措施。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轉讓方對債權受讓人可追索的承諾以及第三人對受讓人所作的保證,是專為受讓人設立的擔保,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具備可執行的基礎。其設立方式是通過網頁公告的方式對投資人所作的公告式承諾,也可在P2P平台投資人注冊須知中,由平台加入債權轉讓模式下附屬擔保權益隨之轉移的相應條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資人完成了網站指定的注冊行為,則認定雙方間符合擔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藉此確定回購承諾或擔保承諾的有效性。

(四)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

融資租賃是一種創造性的運用租賃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特性,將物的使用權能發揮到極致,充分發揮物的使用效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從而幫助物的使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融資技術(對承租人而言)與商業模式(對出租人而言)。正是這一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二元分離特性催生了融資租賃這一行業,但也給在P2P平台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能夠隨著租金債權轉移而附隨轉移到新的債權人——投資人名下帶來難題:如果租賃物附隨債權轉移到投資人名下,則因為存在眾多的投資人而造成一個租賃物的所有權要分割轉讓與多個投資人問題,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如果租賃物的所有權不能附隨債權轉移到投資人名下,則當承租人違約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時,投資人作為新的債權人因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無法享有租賃物的取回權。

解決這一問題有兩種思路:一是在租金債權轉讓時,租賃物的所有權一同轉讓與投資人中某個人名下,由其他的投資人委託某個人代為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在債權轉讓通知中明確告知承租人;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並不附隨租金債權一同轉讓,仍由融資租賃公司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投資人放棄租賃物的所有權(放棄民事權利並不違反法律),但在租金債權轉讓合同中,投資人作為新的債權人明確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在承租人未能按期履行租金支付義務時,由其以所有人身份取回租賃物,對租賃物進行處置以償還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

(五)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模式下非法集資問題

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上發布虛假融資項目,融得較大數額資金,屬於虛構事實,騙取投資者信任,構成集資詐騙罪,該罪名較容易掌握,筆者不再贅述。難以把握的是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有可能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0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4個構成要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規定構成此罪必須四個要素齊備。該《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該《解釋》第3條所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實務中,為避免構成此罪,一是平台不建構資金池,P2P平台將投資人的投資資金託管到第三方支付機構,投資人資金進出直接進入第三方賬戶,做純粹的居間平台;二是將公眾投資人通過網站注冊特定化,使之公眾投資人變為私募投資人;三是每個融資租賃項目限定投資人數,最多不超過150人;四是將融資租賃項目拆解為多個項目,一個項目多次融資(這也是當前狀態下不得已的消極應對辦法)。

(六)融資租賃公司及其股東設立P2P平台為其項目融資問題

實踐中,有一趨勢,就是越來越多的大型融資租賃公司或者其股東成立P2P平台,為其進行的融資租賃項目業務融資,最為典型的是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設立的“e租寶”P2P網路借貸平台。該平台發起的許多債權轉讓或收益權轉讓項目,本身就是其設立該P2P平台的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租賃項目。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關聯交易以及平台自融的問題。

筆者認為,正如有人所說的,關聯交易也有合法與非法之分。合法關聯交易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違法關聯交易則損害公司、少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的利益。e租寶平台通過轉讓融資租賃債權,實現了投資人、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三方共贏,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的現象。P2P平台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在運營方面是相對獨立的,只要沒有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就是法律所允許的。

所謂P2P平台自融,主要是指以撮合他人業務成交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居間平台——以P2P網貸為唯一業務或主要業務的網路科技公司,將第三方投資人的本應用於進入融資方的資金,非法落入平台自己囊中,既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危害了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又損害了融資人的利益,使得投資人資金沒有全部進入融資項目,影響了融資人的項目效益,造成了融資人利益損失。當然,若類似於e租寶此類P2P平台為自身或股東融資,最後發生了跑路或捲款潛逃現象,構成刑事責任的,照樣應以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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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融資租賃中的每期還款額怎麼計算其中的本金和利息各是多少如何計算融資租賃是以年金方式還款嗎

按簽訂的合約計算
如果是平均攤還,則是(本金+利息)/還款期數
本金就是融資的額度,但利息需要看你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利率,沒有統一的標准。
融資租賃以年金還款方式較少,一般分為月付,雙月付及季付等,年付很少。
如果你給出具體數字,可以幫你測算。

㈣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舉兩個經典的例子,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舉兩個經典的例子,

經營租賃就是所有權是別人的,你給的錢相當於每次的租金,產品不屬於你,你只是借過來用,要還的。融資租賃就是每給一次錢,所有權就屬於自己一分,直到錢全部付完,相當於買東西,產品的所有權就是你的了,以後就當做自己的東西用,不用還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有哪些區別

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經營租賃的概念
經營租賃,又稱為業務租賃,是融資租賃的對稱。是為了滿足經營使用上的臨時或季節性需而發生的資產租賃。經營租賃是一種短期租賃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僅要向承租人提供裝置的使蘆衡用權,還要向承租人提供裝置的保養、保險、維修和其他專門性技術服務的一種租賃形式(融資租賃不需要提高這個服務)。
融資租賃的概念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裝置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1、作用不同
由於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並安裝投入使用,並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專案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用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裝置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
融資租賃資產是屬於專業租賃公司購買,然後租賃給需要使用的企業,同時,該租賃資產行為的識別標准,一是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給租賃公司的最低租賃付遲納款額現值等於或大於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帳面價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優先購買權,並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所支付購買金額低於優先購買權日該項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繼續租賃該項資產的權利,其支付的租賃費低於租賃期滿日該項租賃資產正常租賃費的70%.總而言之,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來說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3、租賃程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裝置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 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4、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5、裝置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有承租方負責。
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裝置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7、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簡述如何將租賃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

  1. 經營租賃嚴格來說與合同法分則「租賃」是不能完全等同,是不同領域的概念。

  2.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規定:

第六條 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

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

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

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

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

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碼嘩沒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

使用。

第十條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答者註:如果在售後回租中做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需要在合同中排除第六條的所有規定。)

實務操作時的參考文章參見附件。

關於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收入確認

這是由於長期應收款的科目性質決定的:
(一)出租人融資租賃產生的應收租賃款,應按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借記本科目,按未擔保余值,借記「未擔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的現值,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二)企業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產生的長期應收款,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本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三)根據合同或協議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購貨單位(接受勞務單位) 償還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你是出租方,那就不要做賬,有相關規定如下:1、融資租賃出租的固定資產不提折舊, 但作為公司的固定資產管理,一般是在固定資產登記簿上在冊管理。租出的時候不做帳務處理。
2、收到租金,開具的租賃發票,做出租收入處理。
3、轉讓固定資產,走固定資產清理。
融資租賃時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支付租賃款時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租賃期滿,取得所有權時
借:固定資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租入後登記備查,支付費用時
借: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製造費用)
貸:銀行存款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反映租賃開始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的較小值)
未確認融資費用(反映長期應付款和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差額)
貸:長期應付款(反映最低租賃付款額)
如果有融資手續費發生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就是說融資手續費等初始費用和購買固定資產處處理一樣要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1,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解釋為等於或大於75%)。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幾乎相當於通常解釋為等於或大於90%)。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2,重要的區別:

1)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繼續打比方:

如果是經營租賃,實質上我是將我擁有的一件物品(洗衣機)出租給你,可能在租之前我就擁有了這個洗衣機,只是不想用了就租給你用賺回點閑置成本;也可能是我一直就從事洗衣機租賃的業務,買了一堆洗衣機只為租出去賺錢……

但不管怎樣,我實質就是想靠「租物品」來賺錢,而你實質是想要以租的方式取得你想要的資產。其中租金是根據你佔用我這個洗衣機的時間來計算的。

而融資租賃實質上是我「借錢」給你,其實要買什麼你說了算,我只是幫你用這個錢買了一個洗衣機之後租給你用。

你分期還我的租金實質上是佔用了我給你融資的成本加利息,租金的計算是以你佔有我資金(買洗衣機的錢)為基礎,根據我們所約定的利率和你所佔用的時間為依據計算的。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哪個計提折舊

融資租賃租賃標的計入承租人固定資產 是要承租人計提折舊的
經營性租賃因為不計入承租人固定資產 就不需要承租人計提折舊了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分別的具體解釋是什麼

1.經營租賃,又稱為業務租賃,是融資租賃的對稱。是為了滿足經營使用上的臨時或季節性需而發生的資產租賃。經營租賃是一種短期租賃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僅要向承租人提供裝置的使用權,還要向承租人提供裝置的保養、保險、維修和其他專門性技術服務的一種租賃形式(融資租賃不需要提高這個服務)
2.融資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或財務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
3.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裝置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二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含義與區別

區別:1)融資租賃以佔有租賃裝置的融資額來計算租金(一般以銀行利率為基準),經營性租賃以佔有租賃裝置的時間來計算租賃(一般以行業標准或行業規則為基準)。例如:融資租賃一台裝置2年,佔用融資資金100萬,每月還租賃5萬,而經營性租賃租賃一台裝置2年,可使用裝置2年,每月租金4萬。
2)融資租賃的目的是取得裝置的所有權,如融資租賃一台裝置,租賃期滿後以名義留購價的方式即可取得裝置所有權;經營性租賃不以取得裝置的所有權為目的,只是短期使用。
3) 使用人對融資租賃的裝置有維修保養保險等義務,而經營性租賃沒有這個義務;融資租賃一般年限較長,經營性租賃一般年限較短;融資租賃還款方式靈活,維修保養與廠家直接溝通,而經營性租賃還款固定,維修保養需要出租方提供。

「融資租賃方式」和「經營租賃方式」的區別?

關鍵在於租賃物租賃期滿後的產權歸屬。融資租賃方式期滿後物權在租賃方或者承租方(一般租賃合同會明示)。經營租賃方式期滿後物權在出租方。
例如:建築租賃公司進行的混凝土輸送泵的租賃,僅僅是把裝置租借給施工方使用,完工後歸還租賃公司。屬於經營租賃方式。
融資租賃方式現在是比較流行的一種金融工具和營銷工具。卡特比勒公司和中國的中聯重科都開展了這項業務,銷售公司的產品。使用者先期擁有裝置的使用權。沒有到期前裝置的所有權在裝置經銷商或生產商。期滿後可以協商裝置的產權問題。

會計問題,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還有舉幾個容易懂的例子,謝謝。

融資性租賃類似於分期付款租入,一般是由於企業資金周轉緊張無法直接購入該資產而租入的,租期較長,租期結束後一般情況下承租方會將該資產購入,或者此資產已無實用價值,這樣的話就相當於該資產的風險和價值完全轉價到承租方,所以應該確認為企業的資產。而經營性租賃,租期較短,租賃結束後由出租方收回該資產繼續向其他單位出租或自用,故不能確認為本企業資產攤銷折舊。
二、賬務處理
1.使用前賬務處理
相對來講,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復雜得多,首先是在對融資租賃按上述標准進行判斷,當然,在會計實務中因為有目的的去購置,就不需要判斷,但在是否引進該項資產時同樣要進行財務分析和判斷。一經分析判斷確認後,即按融資租賃財務原則進行,首先,根據該項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資產總額大於承租企業資產總額30%,則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中較低者入賬,購進時借記「固定資產———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 「長期應付款——— 應付融資租賃款」,對最低租賃付款額與融資租賃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如果融資租入的資產總額小於或等於承租人資產總額的30%,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借記 「固定資產———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 應付融資租賃款」;經營租賃資產不需要進入承租人固定資產賬目,只需要在承租企業進行登記以備核查。
2.使用中的賬務處理
在使用過程中,融資租賃資產的日常維護由承租企業負責,同時,承租企業按與企業自有應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提取折舊,借記「製造費用」,貸記「累計折舊」,對折舊年限的選擇《會計准則——— 租賃》中有規定,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該項資產所有權,即可以以該項資產全部使用年限為折舊年限,如果無法確定租賃期滿承租人能否取得該項資產的所有權,則以該項資產的全部使用年限與租賃期限兩者較短者作為折舊期限。另外,在使用過程中,承租企業按一定攤銷率攤銷 「未確認融資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經營租賃資產承租企業只履行該資產的日常維護,並將日常維護的相關費用進入當期費用,而不能對其提取折舊,但承租企業根據合同約定的租賃費,均勻在各月提取,借記「製造費用」,貸記 「其他應付款——— 應付經營租賃款」。
3.租賃期滿後的賬務處理
融資租賃資產租賃期滿後,根據承租企業意願或購買,或續租;如果是購買,根據合同約定支會如前所述很小一筆資金進行購買,借記「長期應付款——— 應付租賃款」,貸記「銀行存款」。如果承租企業退回該項資產,則借記「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經營租賃資產的承租企業對經營期滿後則不作任務賬務處理,只要承租企業支付約定的最後一筆租賃費用,將租賃資產歸還出租方,其合同便宣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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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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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在4s店買車分期貸款變成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目前國際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向供貨商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汽車融資租賃」即通過汽車租賃融資,從而實現超前消費。
拓展資料:
一、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依託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礎之上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代營銷方式。 通俗來說,是一種新型的大額分期購車方式。
二、汽車融資租賃和購車分期的區別
1.購車渠道:
分期購車:通過4S店購入,各店之間的車源品質不一,個人購車需要具備一定的選車專業知識;
融資租賃:通過統一的購車渠道,車源品質會經過近一步篩選,購車品質更有保障,比個人更懂車,把控車輛品質更專業。
2.車型:
分期購車:對於特定車型,分期付款的最低額度有限制,如果選擇分期購車可選擇的車型又受到限制,不夠人性化,選擇時造成困擾;
融資租賃:車型多,全部車型均有多種融資租賃方案,不限制租買人的選擇。
3.養車:
分期購車:購車後的養車支出也會造成不小的困擾,全程由購買人自行消化;
融資租賃:通過融資租賃購車後的還款期限內,融資租賃公司會分擔一定的養車壓力,對養車的一系列保養、維修等環節融資租賃公司也會有相應的租賃打包服務,讓養車初期的費用壓力得到緩解,一定程度上也轉移了汽車的使用風險。
4.車輛所有權:
分期購車:買車成功之後,車輛的所有權即歸購車人所有;
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限內,車輛的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所有,租賃期滿之後,車輛所有權歸租買方。

㈦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

首先從程序上來講,就有很大區別。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是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客戶的需求選定,再來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則是由承租企業直接提出購買需求,或是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那裡選定產品。
我們還可以從租賃期的長短來看出二者的不同。經營租賃通常租賃期較短,一般都是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都比較長,融資租賃的租賃期會更接近於資產的壽命。
拓展資料: 具體區別如下:
1、作用不同
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有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
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來說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
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3、租賃程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 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4、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由承租方負責。
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7、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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