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融資股東會決議通過比例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Ⅱ 融資股東會決議是否包含已發生
包含
企業融資股東會決議內容,是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Ⅲ 若在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公司融資需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時,是否二者皆可
看了一下公司法
股東會的權力: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批董事會報告
4、審批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5、審批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可見,發行公司債券是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定的,而發行公司債券屬於公司融資的一種形式,由此推出,如果公司融資在公司章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應該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
再看一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權力: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級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可見,董事會應該是股東會的執行機構,根據股東會的決議,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因此,對於公司融資事項,應該由股東會做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