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問題與股權結構的問題 請高手解答
根據實際情況由股東自己協商。
例如:
原來有兩個股東A、B,各自投50萬,各佔50%股份。
後來經營需要,引來的C,C說他可以帶來大批客戶,正好公司就沒客戶,所以C投10萬,也佔了一部分,新的股份比例是1/3,1/3,1/3。
再後來要擴大經營,要資金。又引來了D,由於ABC的經營有方,公司業務蒸蒸日上,要給原股東一些有待,D也覺得公司有前途,投了150萬,但是只佔小部分。新的比例是25%,25%,25%,25%。
「構比例已經構成
如果再融資本與增發新股
股權結構如何分配」——
——看情況咯。
⑵ 有限責任公司融資時是怎麼分配股權的
股權安排抄是一個動態過程,即使公襲司已經上市,也會因發展需要而調整股東結構。但無論哪個階段,股權分配都遵循三個原則:公平、效率、控制力。 公平是指持股比例與貢獻成正比,效率是指有助於公司獲得發展所需資源,包括人才、資本、技術等,控制力是指創始人對公司的掌控度。
⑶ 股權架構設計有什麼原則嗎
我覺得公平,貢獻和股比要有正向相關。可以根據崗位職責重要性去區分。效率,根據個人的資源、做事效率去合理分配股權,資源互補、優劣互補,取長補短。需要有個老大能在任何事情上做出快速的決策。股權結構的搭建要遵循以下4個原則:
第一:控制權。核心創始人要擁有足夠控制公司的股權。如果核心創始人股份過少或稀釋過快,都會導致失去公司的控制權。
第二:避免均等。避免55開,或者333之類的,這種結構看似很民主制衡,但到了一定時期,比如重大變革、接班人危機等等利益關頭,表面的和平非常容易被「瓦解」而「灰飛煙滅」。
第三:預留一部分股權。任何一個創業公司都需要大量人才,要人才只通過發工資,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很重的負擔,這個時候股權就是最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工具,因為這部分股權可以用作股權激勵。
第四:有利於資本運作。這個主要涉及兩個層面:融資和掛牌,股權結構要清晰合理,不能留下過多法律隱患,比如股權代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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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創業公司如何設置公司的股權架構,確保將來做大做強或融資時,不出現利益分配受損/或者交稅節稅方面更優
節稅網123的稅收籌劃的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1、自然人代開,也叫做委託代征。
2、個人獨資企業。目前我國多地區都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來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將企業注冊到有稅收政策的稅收優惠區,不僅最節稅而且合法合規。
3、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在於,一個是核定利潤,一個是核定稅率。此項適用於高收入、獨自提供服務無法提供發票等群體。
4、靈活用工。指的是企業人員工資過大,殘保金、社保等支出多想要降低成本的,建議採用,通過人力資源公司上社保申報工資,並以人力資源開具成本票的形式沖抵。此項適用企業存在長期僱傭自由職業者,個人稅負高,不願繳納社保等原因的群體。除此之外,新經濟時代,企業產生了諸多短期、臨時、批量的靈活用工需求,布點分散的銷售型企業正在源源不斷地產生;求職者的就業觀念逐漸發生改變,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傾向選擇更為自由、靈活的就業方式。
⑸ 第54問:A、B、C輪融資,優先稀釋誰的股份對股權架構有什麼要求
大部分公司在上市前,都會經歷A、B、C多輪融資,而股權融資就意味著要給投資人股份。
這個案例中甲總和小乙的股權如果要分給投資人丙總10%,那麼應該稀釋誰的股權呢?
一般企業都是同比例稀釋現有股東的股權。
案例中的丙總融資300萬元,占股10%,那麼甲總和小乙的股權都要等比例稀釋,也就是按100%-10%=90%這個比例稀釋。
融資後甲總的股權就變成了60%×90%=54%,
小乙的股權變成了40%×90%=36%,
甲:乙:丙=54%:36%:10%
但也不排除有特定股東的股權協議里有不能稀釋其股權的規定。
為了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盡量不要稀釋公司創始人的股權。
當然,公司在進行融資的過程中也可以實行相關制度,與投資人簽訂相關協議,如 實行AB股制度 ,並不會改變稀釋股權的比例,只會影響控制權。也就是說,雖然稀釋了股權給第三方股東,但是釋放的控制權可能很小。
股權的構架在融資之前一定要調整好,以免在股權被不斷稀釋的情況下導致企業創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權。
股權架構做不好,容易使創業者失去其一手打拚的公司,那麼應該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呢?
1.企業創始人一股獨大
企業創始人的股權最好能夠大於67%,確保擁有絕對控制權,使公司行動統一,有助於提高工作效率。
其他作為公司合夥人的股東可以分配10%~20%的股權,合夥人在一個問題的決策上還可以提不同意見,一個企業應該有不同的聲音,而且公司發展離不開合夥人的資源和能力。
但是 股東在分配股權時一定要遵循一個控股原則,就是2+3<1的法則, 即公司的二股東與三股東的股權加起來不超過企業創始人的股權,這是一個重要法則。
2.預留期權池
公司要預留出5%~20%的期權池(用來激勵團隊和吸引人才)
因此企業的股權結構大致為,企業創始人50%~60%+期權池5%~20%+合夥人10%~20%。
盡量不要出現創始人50%、合夥人40%、其他小股東各佔5%的股權結構
我有個客戶是一家經貿公司的大股東,占股50%。因為跟合夥人有點矛盾,結果二股東聯合幾個小股東與他抗衡,最終導致公司散夥創業失敗。
類似這樣的慘痛教訓放眼商界比比皆是。我們要吸取教訓,在設計股權結構時一定要保證企業創始人的絕對領導權,這樣創始人就可以把控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使企業長久地發展下去。
3.設定聯合創始人的股權成熟期
現在很多創業公司會有好幾個聯合創始人,為保護公司利益,設定合夥人的股權成熟期顯得尤為重要。
一般情況下,在職不滿一年的創始人離職,不應該繼續持有公司的股權,而且公司不應該回購其股權。
股權成熟期限般規定為四年,滿一年後每加一年成熟25%,如果中途離職,那麼只能帶走其成熟的股權。這樣就有效防止了公司利益受到巨大損失,且合理地分配了公司合夥人的利益。
總之,股權布局要從「娃娃」抓起,也就是在公司創立之初,創始人就要運籌帷幄。唯有如此,在公司面臨融資、股權被稀釋時,創始人才能把控住公司的控制權。
創業有的時候必須以終為始,尤其是在股權設計方面, 先把分手的情況以及處理方案思考清楚,列到協議裡面去,這樣確保未來減少麻煩。 記住一點,每個人都會離開企業,哪怕創始人也一樣,退休了,干不動了也得離開。
所以老闆做股權激勵還有一個目的,就是讓自己更好的,更早的能夠脫離企業,並且企業依舊能夠自行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