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方債和城投債區別
城投債是地方投融資平台發行的企業債和中期票據;「地方債」是由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
【拓展資料】
1.本質不同
城投債,又稱「准市政債」, 其本質是企業債和非金融企業債,是為城市基本設施建設發行的一種公司債券;「地方債」是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根據地方政府的信用做擔保、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
2.發行主體不同
城投債是地方投融資平台發行的企業債和中期票據;「地方債」是由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
3.作用不同
城投債主要是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等的投資目的發行的,主業多為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或公益性項目;地方債是作為地方政府籌措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而發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預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調度。
4.投資風險不同
融資項目多為基建設施,其盈利往往取決於未來地價的攀升情況。這種以未來土地資源預期收益做溢價的借債融資方式,往往蘊含巨大風險。
地方政府財政普遍存在一定的缺口,其稅收收入以及出賣土地等預算外收入均明顯下降,這對地方政府債券的安全性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但總體來說,安全性並不是一個問題。
城投債和地方債的都是以融資為發行目的,不過城投債募集的資金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性項目,因此城投債也被視為是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有政府信用做背書。地方債是作為地方政府籌措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而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兩種類型,前者用於純公益性事業,後者用於具有一定收入的公益性事業。說到我國金融市場相對安全邊際最高的金融產品,大家很容易想到有「政府背書」或者「粘帶」政府背景的融資項目。比如:政府債、城投債、政信信託產品、政府項目定融等。
㈡ 地方政府性債務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的關系
地方政府性債務范圍很廣,債務形成的直接主體很多,比如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只是其中一部分。地方政府與債務的關系也分為以下幾種:
(一)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舉借,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外債轉貸、農業綜合開發借款、其他財政轉貸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舉借、拖欠或以回購(BT)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不含車輛通行費、學費等收入)償還的債務。三是地方政府糧食企業和供銷企業政策性掛賬。
(二)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政府負有連帶償債責任的債務。一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舉借,確定以債務單位事業收入(含學費、住宿費等教育收費收入)、經營收入(含車輛通行費收入)等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二是地方政府舉借,以非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視同政府擔保債務。
(三)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是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救助責任。
(四)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即在2011年國務院《關於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6號)規定的上述三類債務范圍之外,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一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且由非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通過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於非市場化方式運營的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三是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不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等新的舉債主體,通過舉借、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於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
㈢ 政府融資平台所有債務是否均為隱債
政府融資平台所有債務不是隱債。
隱性債務的核心特徵有三點:
一決策主體是地方政府;
二資金用途是公益性項目建設;
三償債資金來源於政府財政資金。
同時滿足以上三點的就可以認定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根據媒體披露的中發〔2018〕27號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的部分內容,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債務預算之外,直接或間接以財政資金償還,以及違法提供擔保等方式舉借的債務。
㈣ 地方債務的風險特徵和化解對策
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隱藏性債務:地方政府往往通過各種渠道籌集資金,包括債務融資平台、城投公司等,這些債務通常被稱為「隱性債務」。由於這些債務不在財政預算中顯示,因此很難進行有效的監管和控制。
高杠桿風險:地方政府債務規模龐大,債務水平高,而且大部分債務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等長期投資項目,資產回報期較長,這可能會增加地方政府還債的風險。
地方經濟下行風險: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主要來源於土地出讓、稅收等,這些收入可能會受到地方經濟下行的影響。當經濟下行時,政府的財政收入可能會下降,這將使地方政府難以償還債務。
為了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可以採取以下對策:
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地方政府債務監管機制,包括制定債務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債務審計等。
加強風險評估: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評估和監測,及時發現潛在風險,避免風險向更大的方向發展。
推動市場化債轉股:通過市場化方式將地方政府債務轉化為股權,緩解債務壓力,同時推動國有企業改革。
提高財政收入:通過擴大財政收入渠道,增加地方政府猛春的財政收入,降做鍵低債務壓力。
加強投資監管:加強對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和監管,確保投枝胡耐資項目能夠帶來可持續的經濟效益,降低債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