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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找谁开

发布时间:2023-07-28 01:53:50

『壹』 如何搭建一个三方、四方支付平台,需要多少资金

第三方支付: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
应答时间:2021-08-1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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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中国银行怎样开通B2B网上支付功能

中行企业网银中新增功能服务可在开户行申请,请携带证件资料前往办理。具体提供资料请办理前向经办网点确认。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叁』 跨行支付时用什么支付清算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又是什么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目前有一个内部的支付清算系统、电子票据系统和网上银行系统共有30家农信金融机构加入支付清算系统、9家城商行加入网上银行系统运营服务平台。 基本情况: 1、30家城商行之间的支付清算业务,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来处理。这30家农信机构,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有清算账户,存有保证金。(注:这些清算账户,开在北京农信社的系统中) 2、30个农信机构都有支付系统行号,都是直接参与者 3、某个农信机构如果要与30家农信机构之外的行业来做支付业务则可以选择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也可以选择直接连接人行支付系统。 4、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在支付系统中没有行号 5、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是参与农信社发起的会员制组织,对内属于非盈利组织,不进行计费和收费处理。 6、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对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对银行汇票资金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逐笔圈存解付时实时清算的清算方式。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不进行实时轧差定时清算的处理,不进行实时轧差定时清算的处理因此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不存在资金风险。

『肆』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异地业务,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第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磁介质方式。
第八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信息,并接收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或贷记支付业务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付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收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中心。
第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已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
第十二条 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批量包的形式传输和处理。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三条 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经小额支付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四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在直接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地方密押。支付业务信息在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全国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城市处理中心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采取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对手,对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参与者以及所属间接参与者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只能在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净借记限额,是指小额支付系统为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设定的、对其发生支付业务的净借记差额进行控制的最高额度。
第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实施暂时停运。
实施停运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用时间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二)定期贷记业务;
(三)实时贷记业务;
(四)普通借记业务;
(五)定期借记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直接参与者之间的支付业务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第二十条 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划回);
(三)托收承付(划回);
(四)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五)网银贷记支付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代付工资业务;
(二)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 实时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 7 —
(一)中国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
(二)国库借记汇划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
(二)国库批量扣税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二)对公通兑业务;
(三)国库实时扣税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清算组织接入,办理其代收、代付支付指令传输交换。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同城清算系统接入,办理其同城轧差净额资金清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办理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应逐笔实时实现收款行与付款行的手续费分润。
收款行与付款行的手续费分润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贷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确定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
第三十条 收款行发起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收款行应当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返回基准时间。
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协议立即办理扣款。付款清算行应当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发出回执。
付款清算行在收款行确定的最长返回时间内对整包借记支付业务扣款成功的,应当立即返回借记业务回执信息。
第三十二条 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记业务回执的,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予以撤销。
借记支付业务被小额支付系统自动撤销的,收款行可向小额支付系统再次提交该批借记业务。
第三十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并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三十四条 付款行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纳入轧差的,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
申请撤销只能撤销批量包,不能撤销批量包中单笔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接收行收到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后应立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发起行返回回执信息。发起行未及时收到回执信息时,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冲正指令,取消未纳入轧差的实时支付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未收到接收行的回执信息和发起行的冲正指令时,在第三个系统工作日对原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作拒绝处理,并通知发起行和接收行。
第三十六条 收款行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申请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
申请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
第三十七条 付款行对已纳入轧差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和已确认付款并纳入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付款行可以申请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
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三十八条 净借记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组成。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依据直接参与者的资信情况核定的,授予直接参与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的信用额度。
本办法所称质押品,是指直接参与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央行票据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优质债券。
本办法所称圈存资金,是指直接参与者在其清算账户中冻结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直接参与者提供的质押品和圈存资金不得动用,但当直接参与者发生信用风险无法清偿小额支付业务净借记轧差金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动用质押品和圈存资金。
第四十条 授信额度和质押品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处理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圈存资金由直接参与者在系统工作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自行设置和调整,不得用于日常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对其净借记限额可以设置一定比例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间分配使用。
小额支付系统根据直接参与者业务处理需要,可以对其净借记限额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之间调配均衡。
第四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可以实时查询其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的净借记限额及其可用额度。
直接参与者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定净借记限额的可用额度预警值,对其净借记限额预警监视。 第四十四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异地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对同城业务进行轧差处理。
第四十五条 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支付业务以贷记批量包为轧差依据,实时贷记、借记支付业务以回执包中的成功交易为轧差依据。
第四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实时轧差。
小额支付系统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作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实时贷记回执、实时借记回执业务作拒绝处理。
第四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支付业务自动按金额由小到大排列,金额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直接参与者可根据需要将指定的排队业务调整到队列首位。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定同城和异地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的排队最长时间。支付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时间超过系统设定时间的,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做撤销处理。
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最长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多个直接参与者间的排队支付业务,采取多边撮合机制,防止业务“死锁”,提高支付效率。
国家处理中心对异地排队业务进行撮合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对同城排队业务进行撮合处理。
第五十条 异地业务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同城业务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城市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
异地业务和同城业务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时间,由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统一设置。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第五十一条 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应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国家处理中心进行资金清算,但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小额支付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待故障恢复后再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小额支付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但每日仅形成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和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五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按以下顺序立即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或自动质押融资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五十四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小额轧差净额;
(七)紧急大额支付;
(八)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小额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小额支付业务、同城票据交换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业务应当完成清算。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需要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至少提前一个大额系统工作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涉及该直接参与者的所有支付业务,但清算账户仍对小额轧差净额进行清算。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直至清算账户余额为零。 第五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时点,国家处理中心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提交清算。
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日切通知立即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同城业务的轧差净额提交国家处理中心清算。
第五十八条 日切后,小额支付系统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支付业务。
第五十九条 城市处理中心所属直接参与者的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清算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和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六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无误后,城市处理中心与所属直接参与者核对当日同城、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直接参与者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六十一条 国家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汇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小额支付业务轧差净额信息,并按直接参与者分发至各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六十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小额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一并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转入待核销处理,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查清后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十四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小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一并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六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者和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六十六条 参与者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违反规定延压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参与者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未及时返回回执信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八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并及时查询和查复。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九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止付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对收到的止付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止付。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条 参与者收到付款行的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当立即办理退回。参与者对收到有差错的贷记支付业务,应当立即向付款行查询后处理退汇。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加强可用额度预警监控。
直接参与者因净借记限额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直接参与者流动性不足,造成支付系统多次开启清算窗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
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三条 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参与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小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参与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小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盗用资金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各参与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应当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小额支付系统以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费对象,并对收费实行参数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小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采取间连方式接收小额支付来账业务的,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七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
的时间至少为7个系统工作日,不超过30个系统工作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七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授信额度和质押品管理办法,以及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圈存和支票截留业务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小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伍』 互联网金融系列-支付清算体系介绍-上

一,支付清算体系的简介

支付清算体系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或说公共服务。我国由央行主管此事,目前大体维持“结算-清算”二级制的支付体系。 通俗地讲,银行与商户、消费者之间为结算关系,而银行之间构成清算关系,两个层次交易完成后,支付环节才算终了。清算,其实就是因跨行交易而产生的银行间债务债权进行定期净轧(比如每日),以结清因跨行交易产生的债务债权。 清算更为底层,是一个平台,由央行主导建设,一般个人用户不会直接接触清算系统。结算则是前端,由银行、非金融支付公司等向客户提供服务,也就是所谓的支付业务。 银行自身接入清算系统,非金融支付公司则以自已开户的备付金托管行代理,接入清算系统。

图1“结算-清算”二级体系

从上面的二级体系可以看出,跨行的清算必须经过央行的清算系统进行处理,而银行内部的结算,则是由各个商业银行自己经营办理。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清算的义务和责任:

1,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2,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对结算的支持:

1,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办理国内外结算。

因此,清算不等于结算。从基础概念看,央行主导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系统,而商业银行则可以经营国内外结算业务,即是“结算-清算”二级制的支付体系。

那么,为什么央行需要维持目前的“结算-清算”二级体系呢?笔者认为本质是监控资金在全社会的流动,避免系统性风险,提高支付的效率,树立公众对支付体系的信心,同时,有利于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等。由于清算系统是平台系统,不是前端服务,因此对用户体验没有刻意要求,但对系统稳定性、可靠性、高效性、安全性要求极高,央行将其视为金融的基础设施,或称公共服务,依然未允许市场化的商业介入。结算环节则是市场主体分散的交易,对用户体验要求较高,因此在不产生系统性风险(要一定程度上容忍非系统性风险,比如创新业务试点中发现安全漏洞之类的)的前提下,当局鼓励创新,增加用户支付效率,改进体验。因此,我们认为,央行希望实现的意图为维持现有格局,清算环节仍然视为基础设施,不希望市场介入;支付结算环节则放开竞争,鼓励创新。

目前在运行的清算系统均由央行主管,主要包括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超级网银) 同城票据清算系统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 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CUPS****)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系统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 等。这些系统大多由央行主办,可视为非盈利的基础设施,仅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由特许企业(银联)运营(但银联仍由央行主管)。

二,清算的运作过程

本节笔者以银联为例子,结合目前的刷卡消费涉及的发卡行,收单行,衔接机构,用户和商户等主体,全面阐述清算的过程。

1, 清算账户的开通

清算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参与清算的主体需要开通清算账户,用于管理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沉淀,管理资金的头寸。

首先接入相关清算系统的主体需要在清算系统开清算账户,银行一般需要在央行开通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主要用于清算),银联则只需要在央行开通备付金账户即可,无需准备金账户。

而商户对接银联的清算则有两种接入模式:

Ø 直联商户:即直接通过银联的POS接入商户,商户的交易过程会经过银联网络,且其清算过程是由银联的收单清算系统进行处理,直联商户的结算账户(不在央行清算系统开清算账户,只是在商业银行开结算账户而已)一般不是开在央行的清算系统,而是开在一般商业银行中,银联通过对应的小额系统对其结算账户进行贷记处理。

Ø 间联商户:是由收单行自己布置POS对接的商户,商户的交易过程一般对银联来说是透明的,其清算过程,或者说应该是结算过程是由对应的收单行跟各个商户自己进行的,银联不参与其中的结算。

图2 银联清算系统

从上图可以看出,清算账户和结算账户不是一个概念,清算账户是开在央行对应的清算系统中,而结算账户一般是开在商业银行。具体:

Ø 银联境内清算账户均开在 中国人民银行 ,跨境业务的清算账户开在代理清算银行(一般是中行和汇丰银行)

Ø 境内成员机构(即参与银行卡交易的银行)的清算账户均开立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一般在人民银行开立有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清算一般使用备付金账户进行。

Ø 境内商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结算账户均开立在 商业银行 中。

这里也说一下银联清算系统和银联会计核算系统的关系:

银联清算系统处理的对象是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清算资金。

银联会计核算系统处理的是银联的自有资金,其中的自有资金中包括了银联自己清算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会计核算系统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总分户账,登记账户变动和资金转移的信息,而银联清算系统仅仅是建立了清算资金的台账信息。

图3 银联会计核算系统

2, 清算的执行过程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规定:

Ø 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Ø 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者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

Ø 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 清分, 和发送。

Ø 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扎差;

Ø 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其他机构。

因此,清算的执行过程主要分为 清分 资金划拨 两个阶段。

是指对联机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日志中记录成功的交易,逐笔计算交易本金和交易的费用(如手续费,利润分成等),然后按清分对象汇总扎差形成对各个清分对象的应收或者应付金额的过程。直白说,就是通过交易日志计算搞清楚今天应该给谁多少钱和应该向谁要多少钱。

是指完成了清分后,已经搞清楚了应该给谁多少钱或者向谁要多少钱以后,需要通过特定的渠道和方式,完成应收应付资金的转移。简单的说,就是明确通过何种渠道,拿回应收的钱,付出应付的钱。

图4 清算系统模块

从图4可以看到,清分的数据一般是先从联机交易系统获取交易日志到清算系统,然后根据交易成功的交易日志按照清分对象汇总扎差形成各个清分对象的债权债务关系(注意,在清分阶段,还没对各个相关清分对象的清算账户进行贷记和借记操作,贷即是需要给钱的,借是需要出钱的,清分阶段只是在清算系统内部计算当天的扎差后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完成了清分后,就可以得出各个清分对象的当天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接下来需要对各自清算账户进行资金划拨,实现资金从债务的清算账户向债权的清算账户进行划拨。资金划拨,说白了就是资金转账,需要通过一定的清算支付系统进行:如图4中通过资金管理平台形成转账命令文件上传到统一文件收发平台,由统一文件收发平台通过调用连接央行相关清算系统的前置机接口发送到相关的清算系统对清分对象的清算账户进行借贷记录操作,并获取操作后的回导结果。

3)资金的划拨方式

Ø 境内的跨行清算是通过央行的大额支付清算系统,完成资金划拨。 非常核心的一点是:银联是特许企业,有权限可以主动借记或者贷记诚意机构的清算账户。直白一点是:借记就是我向别人要钱,贷记就是我给别人钱。

Ø 境外的跨行清算是通过银联代理清算银行进行的,通过银行与银行直接的结算汇兑系统完成,但目前只能支持贷记结算,即只能记录我给别人的钱。

Ø 境内的收单清算可以通过央行的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完成资金划拨,但只能是实现贷记结算。

4)银联清算系统与央行大小额支付清算系统的关系

Ø 无论是跨行清算还是收单清算,银联都是作为一个 特许参与者 ,加入到央行的大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完成了银行卡交换业务的资金划拨。

Ø 银联通过央行的大额支付清算系统,实现与境内成员机构清算账户之间的 双向 资金转移(即可贷记和借记相关清算账户)

Ø 银联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者当地的票据交换系统,实现与境内第三方机构和直联商户之间的 单向 资金转移(即只能贷记相关清算账户)

Ø 在大额支付清算系统中,银联享有比商业银行更大的特权,因为银联可以借记或者贷记相关成员机构的清算账户(说白了,银联可以直接操作成员机构的清算账户:付多少或者收多少钱),而商业银行只能贷记对方的账户(即只能操作对方清算账户:收多少钱)。在大额支付清算系统中还享有借记特权的只有国债登记公司,但其借记操作还需要有国债做抵押。

从这里可以看出,借记清算账户的权限是更高的,即可以随意决定别人的清算账户对外付款,或者说直接扣别人清算账户的资金,因此只有特许企业才能有这个权限,如银联或者国债登记公司等。

5)银联清算系统与银行结算系统的关系

Ø 银联和商业银行都是作为参与者,加入到大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完成了跨行资金的划拨。

Ø 银联清算系统的清算对象是成员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发卡行,收单行),第三方机构和直联商户。

Ø 商业银行结算系统的结算对象是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或者个人,并通过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统,帮助存款账户持有人完成支付结算所需的资金转移(如个人跨行转账,则需借助央行的清算系统)。

Ø 银联在央行开立的清算账户从本质上说是备付金账户;而商业银行在央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分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

Ø 准备金账户主要是用于监管使用,用于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即商业银行对吸取存款一定的比例的资金需要存到央行的准备金账户,避免银行一旦有问题,能够拿这些钱补偿存款人,当然现在也在积极探讨存款保险制度);而备付金账户主要用于自身的资金头寸的管理。

3, 清算的对账

涉及到资金扭转的系统,都需要进行对账。各个清分对象需要进行对账:清分对象自己都会记录交易信息,然后用自己记录的交易日志跟清算系统进行复式(双向)对账,那么对账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以谁的数据为准的问题。

对账方式分为:自主清算和非自主清算。简言之,自主清算就是以我数据为准的清算,非自主清算就是不是以我数据为准的清算。

境内的跨行清算和收单清算均采用了自主清算,其相应的对账方式是先以银联的清分结果为准,先行办理资金划拨,然后成员机构,第三方机构或者直联商户,再根据银联的对账文件,对比自身的交易明细,如果有出入就通过差错方式处理。

外卡收单清算以及部分跨境业务均采用非自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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