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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3-08-01 19:20:02

Ⅰ 金融风险管理最重要的主体是什么

金融风险管理的最重要的主盯橡体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各种类型的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投资理财、证券交易等。由于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处于重凯虚旁要地位,其面临的风誉迹险也比较高,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自身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

Ⅱ 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开展金融业务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金融活动等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驻辽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是指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应当坚持稳定大局、压实责任、分类施策、守住底线的原则,平衡好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维稳责任,依法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第五条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承担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责任。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置属地金融风险协调机制,组织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定期分析金融动态,增强金融风险预判能力。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网络信息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第八条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金融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第二章风险防范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依法建立风险防控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制定防范金融风险方案,及时研究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避免断贷、抽贷导致金融风险隐患扩大。第十条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或者利用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建立地方金融风险信息收集、监测预警机制。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Ⅲ 如何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

银监会日前对外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守“三道防线”,提示公众强化“五个警惕”,以防止存款被欺诈丢失。

相信此《通知》的下发会对保护存款人权益起到一定效果。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类似《通知》并不是监管部门第一次出台,这份新的《通知》大部分内容都是在重申过去已经下发的制度精神。在当前的金融形势下,如果不抓紧出台更具应对性的举措,只拿以前的东西来重申,对于防范欺诈风险的作用有多大?值得商榷。

更重要的是,防欺诈不能把重点放在公众存款人这边,而是应该放在银行的主体责任上。

比如:提示公众“警惕高息诱惑,警惕资金掮客,警惕他人代办,警惕附加承诺,警惕信息泄露”的五个警惕中,前四个都涉及银行内部人员。谁在银行营业场所“高息诱惑”呢?

是银行工作人员;谁是资金掮客呢?是银行内部人员;谁是代办的他人呢?同样是银行内部人员的可能性最大。因此,防范存款丢失、存款欺诈的重点必须放在银行内部,强化银行主体责任地位,防范银行内部操作风险、诚信风险、道德风险、员工违法风险。依笔者看,最少要从两个方面划分和强化银行的主体责任,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可以从人和场所上界定责任,只要是银行员工所为,银行就难辞其咎。只要在银行营业大厅或者营业窗口办理的存款业务,银行必须负全责。

保护存款人利益、杜绝存款欺诈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要强化当事人——银行的责任,就是要让银行全部赔偿存款人损失,让其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才能使其细致入微地落实内部针对开户、资金汇划、对账、印章凭证管理及账户监控五个柜面业务关键环节的制度规定,也才能使其真正管好自己的员工,主动严格处罚当事人和责任人。

Ⅳ 银保监会冯燕:五个方面助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8月5日,以“智普惠享金融”为主题的首届“中国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峰会”在人民日报社举行。峰会发布了《中国普惠金融创新报告(2018)》,并揭晓了中国普惠金融典型案例。

会上,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总结了近几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成效,分享了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获得的经验。同时,她提出了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和下一步的工作任务。

近几年取得的成效:银行业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96%

冯燕指出,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取得了较大成效,普惠金融覆盖面不断扩大,小微企业 贷款 获得性不断提升,三农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乡镇一级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截至2017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营业性网点22.8万个,银行业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96%,多数的省份实现了“乡乡有机构”,农业保险乡村服务网点达到36.4万个,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了95%,村级覆盖率超过了50%。

二是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在不断地扩大。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ATM机96万台,POS机3119万台,分别较2013年末增长85%和193%,全国基础金融服务已经覆盖了53万个行政村,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约为96%,较2013年末上升了13.6个百分点。

三是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不断提升,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了30.74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了73.1%,增长的幅度还是相当大的,为1521万户小微企业提供了金融服务,较2013年末增长了21.7%,覆盖了全国约20%的小微企业。

四是“三农”领域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达到30.95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了48.2%,其中农户贷款余额8.11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6.5%。五是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迅速,刚才扶贫办的吴华司长专门介绍了扶贫小额信贷的产品。这个产品的推动一直是银保监会负责牵头推动的,为缓解一些建档立卡贫困户融资需求,推动他们再生产、再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截至2017年末,扶贫小额信贷余额2496.96亿元,较上年增幅达到50.57%,户均贷款4.11万。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607.44万户,占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25.81%,这个数据也是非常了不起的,基本占到了1/4。

推进普惠金融工作的经验 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

冯燕表示,在推进普惠金融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中国的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政府的引导和市场的主导,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

一是充分发挥中国的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强化顶层设计,引导市场资源投向重点领域和服务不平衡、不充分的领域,同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优势,实现基层党组织与基层金融机构在人员、信息、风控等方面的有效对接,加强社会治理和金融服务的融合,这是我们常提到的基层党组织和基层金融机构“双基联动”。

二是始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的总体目标,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着眼于金融服务空白和不足的地区、人群,在融资、储蓄、支付、保险等不同业务领域确定具体的目标,明确分工责任,抓好督导落实,强化督察问效。

三是始终注重政府的引导和市场的主导,政府层面着力完善法律框架,监管体制及金融基础设施,创造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政治生态环境,及时纠正市场失灵和激励扭曲,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护市场创新驱动力,构建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商业可持续发展模式。

四是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延伸服务半径,扩大服务覆盖,实现目标客户的精准识别、精细管理、精确服务,降低服务门槛和服务成本,缓解普惠金融突出存在的信用、信息和动力问题。

五是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进由于信用、信息、立法、监管等基础薄弱引起的金融服务不足和不当的问题,弥补当前制约普惠金融发展的制度短板和监管短板。

六是学习借鉴和经验输出并重。在发展中国普惠金融过程中,一方面非常注重与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学习。另一方面,也更注重中国经验的宣传、推广和输出。

普惠金融面临的挑战: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不配套

冯燕指出,中国的普惠金融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当前发展还是面临很多挑战,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金融服务“有没有”的问题。目前金融资源的配置仍然不平衡、不充分,部分领域仍然没有解决金融服务“有没有”的问题。

二是金融服务“好不好”的问题。金融服务在价格、服务效率、风险防控方面仍然质量不高,金融服务“好不好”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是商业可不可以持续。由于成本高、风险大,成本收益不对等,普惠金融发展商业可持续方面也面临着挑战。

四是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不配套。部分新型机构和新型业务也面临着监管法律缺失的问题。信用信息 共享 覆盖的范围、互联互通仍然不足,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作用还不充分。

五是金融消费者的知识和素养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态。

五个方面助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冯燕表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下一步工作任务将围绕优化供给,创新产品服务,强化政策环境支撑,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完善消费者教育保护体系等五个方面展开。

一是优化供给体系。构建竞争性的普惠金融供给格局。要强化内部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适合普惠业务的专业化机制,激发银行业机构的内部改革红利。引导地方性金融机构进一步聚焦基层,回归本源。

二是创新产品服务体系。强化需求导向的产品服务创新,突出服务的适当性和需求的匹配性。用好数字普惠金融工具,降低获客、服务成本,提升目标客户精准识别、画像的准确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三是强化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加快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补齐制度的短板。强化监管激励约束,完善差别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增强货币、财税政策的激励促进作用,推动各方形成政策合力。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和信用平台建设,深化“银税互动”和“银商合作”。

四是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强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完善普惠金融监管工具箱,提升监管科技水平。加大中央和地方之间、监管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力度。及时打击非法行为,运用监管利剑,纠正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是完善消费者教育保护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透明度建设。强化融资主体的履约意识,打击逃废债、“ 老赖 ”现象,通过守信奖励和 失信 惩戒,培育良好信用环境。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办法。

Ⅳ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行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地方金融工作职责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第三条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严格准入、审慎、协同、防控风险的原则,强化监管责任和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责任。第四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履行诚信义务,尊重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保护等权益;严守金融风险底线,承担防范和处置本组织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

社会公众应当学习适当的金融风险识别常识和权益保护知识,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本市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重大事项,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力量,合理保障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履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第六条本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本市推动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和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促进区域金融协同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第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宣传金融风险防范知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实施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联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网信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实施金融业发展规划,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培育金融人才,促进金融资源聚集和集约高效发展。第九条本市鼓励规范金融创新,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加强金融科技与专业服务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建设金融科技创新中心,支持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发展创新、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促进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十条本市支持深化、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推动落实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领域先行先试政策,提升科创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数字金融和金融专业服务发展质量。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一条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一)有从事业务所要求的注册资本、固定场所、设备设施;

(二)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许可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第十二条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照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应当载明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别、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营业区域等。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动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Ⅵ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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