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普惠金融的激励机制有哪些
有很多机制,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将信贷资源和财务资源向小微企业领域倾斜。
一、 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如农业银行丽水分行专门制订了《XX》,对办理线下业务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客户,可不分类,不纳入行业限额管控范围,单列信贷规模配置。针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省分行积极调整了审批权限,授用信审批权全部转授丽水分行。针对小微企业在落实全额房地产抵押的情况下可审批最高5000万元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小微网贷业务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一级支行,根据各支行信贷管理水平逐步下放1000万元以内小企业简速贷业务和100万元以内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审批权,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
二、是强化落实尽职免责
如泰隆银行丽水分行2018年度更新了新版不良贷款认定细则,确定了“严格控制主观风险、尽职调查免除责任、适当的风险容忍度、经济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基层网点向小微企业群体加大信贷投入。该分行2018年申请并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近1亿元,有效支持双创群体的信贷需求。
拓展资料:进一步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1、是强化引导
推动制度建立。根据通知精神,辖内银行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截至目前,辖内18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均已建立《XX》、《XX》等制度,如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宽到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二是强化管理,推动机制健全。为辖内各银行机构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形成由银行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专职部门牵头推进,小微金融授信尽职免责听证小组调查评议的标准化管理机制,努力形成“科学管理、合规免责”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推进精准化。
2、相关规定
如莲都农商行今年上半年依据小微金融尽职免责相关规定,对一笔贷款进行审核。经审核,该笔贷款发放的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及贷后管理都履行了相关职责,出险不是相关经办人员主观原因造成,该贷款全部经办人员共计11人被予以尽职免责,免责金额494万元。
㈡ 急求银行信息科技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奖励什么的,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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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信息科技治理措施,增强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防范能力,推动辖内商业银行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更好地运用信息技术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银监分局对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工作由##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评比周期为一年,自上年度 12 月份至本年度 11 月末,考核情况每半年通报 1 次,每年年底对全年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第五条 信息科技管理考核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科技日常管理、监管部门信息科技检查、监管部门布置工作完成情况三个方面,同时设立加分项目对在信息科技管理方面表现优异的机构给予鼓励。 第六条 信息科技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与加分项目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法,百分考核得分与加分项目考核得分相加为综合考核得分。 第七条 信息科技日常管理、监管部门信息科技检查、监管部门布置工作完成情况三项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每项满分 100 分,分别按 40、30、30的权重计入百分考核得分;加分项目实行单独考核,视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加分,直接计入综合考核得分。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信息科技日常管理考核标准。法人机构应在完善信息科技治理的基础上,建立信息科技风险“三道防线”,做好信息科技规划,提升信息系统建设效率,确保信息系统稳健运行并采取有效内控措施减少信息系统应用风险;分支机构应重点加强业务连续性和信息安全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过程中不发生信息安全事故。 1.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指定信息科技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扣 5 分;牵头部门及负责人变更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扣 2 分;牵头部门未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工作协调的,每次扣 2 分。 2.被考核机构未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相关部门配备适当资源,如人员、财力、基础设施等不充足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每项扣 35 分;被考核部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不完善的,每项扣 2 分。 3.新设经营机构、原有机构装修改造或迁址,涉及信息科技变更事宜,未向监管部门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扣 5 分。 4.未制定年度信息科技风险应急演练计划的扣 5 分,未实施演练或演练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扣 13 分。演练计划和实施结果未报告监管部门的,每次扣 1 分。 扣 5.未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的机构, 15 分并取消年度评奖资格;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视情况扣 510 分;发生大范围的业务中断事故的,每次扣 15 分并取消年度评奖资格。 6.机房或营业网点在发生业务中断或重要网络中断事件后,未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的,根据事件大小,每次扣 25 分。 7.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学习1 次信息科技监管制度、信息科技风险提示等文件,并做相应的学习记录。未定期组织学习、记录不完整或学习效果不明显的,视情况每次扣 25 分。 8.被考核机构在制订考核办法时,未将监管部门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本机构内部部门考核的,每次扣 10 分;未按考核制度执行的,每次扣 28 分。 9.被考核机构机房服务器、重要安全设备、网络设备和桌面计算机等涉密设备,未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的,根据情况每项扣 25 分。 10.总行级法人机构在实施重要信息系统项目外包前(如数据中心、重要业务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等)未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告监管部门的,每次扣 2 分。 11.总行级法人机构在进行重要信息系统开发时,未要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审查,以确保系统开发符合监管部门以及本机构风险管理标准的,视情况每次扣 25 分。 12.总行级法人机构未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治理,并形成信息科技风险“三道防线”的,根据情况扣 25分;未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战略规划,或规划与本行整体战略规划结合不紧密的,根据情况扣 35 分。 第九条 监管部门信息科技检查考核标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信息科技检查及巡查工作,对暴露出的问题认真分析成因,组织全面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要求,促进本机构信息科技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1.监管部门每年例行现场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每项扣5 分;一般性问题每项扣 1 分;严重问题是指对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业务连续性、信息安全和银行业务管理带来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 2.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每项扣 3 分。 3.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要求,经被查机构确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的,每项扣 5 分。 第十条 监管部门布置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标准。被考核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各项信息科技监管工作并确保工作质量,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牵头部门负责内部协调联系工作。 1.对监管部门下发的各类通知和监管要求未有效贯彻落实的,每次扣 15 分。 2.对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报表,未能及时报送的每次扣5 分;填报数据或信息出现差错的,视情况每次扣 13 分;报表出现漏报项的每项扣减 2 分。 3.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科技年度报告或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重要书面报告的,每次扣 5 分。 第十一条 加分项目考核标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信息科技管理方面的相关信息,为强化信息科技监管工作提供参考,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专项工作,共同促进辖区信息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1.上报监管部门本机构信息科技工作动态或信息科技调研课题,每篇加 1 分,被分局采用的每篇加 2 分,经分局上报后被省局采用的,每篇加 5 分,被银监会采用的,每篇加10 分。 2.协助监管部门完成检查或其他监管工作的,视情况每次加 25 分。 3.主动发现本机构或外包商(如自助设备服务商、电信企业等)风险隐患并报告监管部门的,每次加 23 分,如涉及全辖机构共性问题,每次加 35 分。 第四章 组织管理及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 ##银监分局按上述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实时记载,考核结果实行半年通报、按年考核,考核期结束后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三条 评比表彰设机构一等奖 2 名,二等奖 3 名,三等奖 4 名,同时在获奖机构中评选工作表现优异的先进个人 5 名。对年终评比结果较差,且不积极配合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在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上级行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对辖内各机构的考核结果,将提交分局对口监管科室,并纳入对被考核机构的监管评级、高管考核及机构评价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㈢ 上海出台19条措施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6月11日下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共提出了19条工作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对上海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原则,按照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金融市场齐全、金融机构集聚优势,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方合力,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上海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上海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发挥货币信贷工具导向支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一)充分发挥定向降准、再贷款等定向调控功能。认真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将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贷款额度聚焦用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民营小微企业。商业银行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民营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和外贸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对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设单张和总额限制,对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重点倾斜。力争每年办理民营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再贴现超过150亿元。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再贴现系统,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再贴现办理效率,盘活存量,用好用足限额。
(三)强化对宏观调控工具实施效果的考核。依托宏观审慎评估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强化对调控工具实施效果的考核,建立完善民营企业信贷专项评估指标,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对支持成效突出的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予以体现,在200亿元常备借贷便利额度内优先给予流动性支持。
(四)提升民营企业跨境金融服务水平。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为民营企业开展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外币跨境结算服务。商业银行要为有需求的民营企业提供多模式、更优惠的跨境贸易融资支持,降低民营企业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可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海外引进人才开立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并按照规定提供与其境内外就业和生活相关的各项金融服务。
三、推动商业银行多措并举,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五)落实民营企业公平信贷原则。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公平信贷专项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按季监测商业银行民营企业贷款情况。商业银行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要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比重。研究出台新一轮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增强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积极性。
(六)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商业银行要提高民营企业金融业务在全行的考核分值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将民营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监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监管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
(七)优化民营企业贷款期限和流程。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中长期项目和购置固定资产用途的贷款产品。积极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按照业务类别,对民营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承诺,精简耗时环节。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
(八)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商业银行要在守住风险底线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开发和推广,面向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推广无还本续贷模式。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民营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对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民营企业,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
(九)创新民营企业信用融资产品。落实“中小企业千家百亿信用融资计划”,未来3年内,为优质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200亿元。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发挥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增信作用,不断创新服务民营企业的贷款担保产品,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中信用贷款比重不低于90%。深化银保合作机制,更好发挥保险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增信分险功能。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征信数据资源,积极探索和推广线上信用贷款业务模式。
四、发挥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配合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民营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和再融资。开展上市挂牌培训辅导和政策服务,建立市、区两级拟上市挂牌企业资源库,积极培育上市挂牌资源。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创新创业债、私募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
(十一)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做精做强“科技创新板”,探索完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合作对接机制。研究设立“文化创意板”。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探索境外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方式。
(十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民营企业。从2019年起,连续3年每年增加财政资金10亿元,补充上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初创期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实施差异化管理,逐步放松对创业投资机构注册和更名的管制。壮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实力,推动形成千亿资金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民营企业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并购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做优。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帮助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五、持续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捷性
(十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进一步优化上海银税互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有序增加实时查询纳税信用信息项目。加大市场监管、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对商业银行的开放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放实时查询信息接入端口,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商业银行利用有效整合信息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商业银行合规使用信用信息的监管,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的成效。持续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支持浦东新区、嘉定区建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区。
(十四)健全地方增信体系。支持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与国家担保基金和我市其他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形成国家、市、区三级政策性担保体系,全方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快落实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扩大至100亿元,将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担保业务范围,不断优化担保业务流程,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有效提升融资担保规模。
(十五)提升支付结算服务能力。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开户便利,开辟多元化电子渠道受理开户预约,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开户审核效率。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多样化支付方式,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支持有代收代付业务或集团公司业务需要的民营企业通过开户银行,以入网企业身份接入我市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提高民营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挖掘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六)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发挥100亿元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选择合适标的开展投资,视情逐步扩大基金规模。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通过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为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盲目抽贷、断贷。加快清理我市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严防新增拖欠。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主动做好信息披露,积极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引导和支持商会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和企业家信用档案,指导帮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六、加强部门协同,强化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协同机制。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纳入我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机制职责范围,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形成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合力。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内行业的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地方类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进行引导和督促,地方国资管理部门指导市管金融机构落实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要求。加强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估,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我市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贯彻执行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
㈣ 常用的五种考核指标的计分方法
常用的五种考核指标的计分方法
引导语:员工的绩效考核有什么方法?常用的绩效考核有什么?来看看下面我为你带来的绩效考核方法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绩效考核,是企业绩效管理中的一个环节,常见绩效考核方法包括BSC、KPI及360度考核等,主流商业管理课程如EMBA、MBA等均将绩效考核方法的设计与实施作为针对经理人的一项重要人力资源管理能力要求包含在内,主要是人力资源部门的核心工作之一。
常用的绩效考核方法有哪些
常用的绩效考核方法严格说只有两种:KPI和BSC。360°考核其实并不是、或者说不能算是绩效考核的方法,而更应该算是一种考核逻辑;从实际应用看,360°更适合在调岗的时候,用来了解某个岗位的上级、平级、下级、外部客户、内部客户这五个维度的主体,对被评价者在某些指标方面的评价。我们都知道,作为管理者尤其是部门负责人,不仅要对内进行管理,还需要与内外部客户进行沟通,这对管理者的沟通力、领导力、亲和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果要提拔一个人,肯定不能片面的从他/她的上司和下属那里了解情况,还需要从多个侧面去了解。所以,360°其实更适合在晋升/调动某个员工的时候使用,并不适合作为一种考核方法。
KPI是最简单的绩效考核方法,但难点首先在于KPI的选取是否合理。多数企业习惯于用经验法来选取KPI,这并不不妥,但如果企业退出了新产品/新服务或者进入一个新兴市场,需要增设新的KPI时,就会面临KPI如何选取的问题了。
BSC确切的说是一种战略管理思想,卡普兰和诺顿发明BSC的时候,其立意是为了打通从战略到行动的链接,但随后被学术界和企业界给引申延展,发展成一套比较成熟的绩效考核模型。但是,在BSC的四个维度里,还需要将相应维度的KPI往里面填充。这样才能够使用,否则只有BSC的话是无法考核的。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BSC是一套很全面的绩效考核模型,但最大的问题在于:企业如何判断在四个维度之间的各个KPI存在驱动关系?是依赖经验还是直觉?指标之间有无重叠?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这些都是问题。所以,要想用好BSC,最好再配套使用战略地图。
BSC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各部门负责人的专业度要求比较高,大多数企业虽然已经应用了,但效果并不理想。但一旦掌握了操作方法,企业就会发现,战略地图真的是一套很好用的战略管理工具,同时结合BSC来操作的话,也是一套很好的绩效管理工具。
EVA是Economic Value Added经济增加值的缩写,实际上EVA最早是源自会计学中的一个术语,最早由美国的斯滕斯特公司发明。简单的说,EVA考核的是企业的实际使用资本所创造的税后净利润扣除掉资本成本(通常是WACC)后的余额,而不是“会计利润”或“账面利润”,它能够更加真实的评价企业所创造的价值,并且在相当程度上约束高管的投资决策,不胡乱投资、不糟践资本。因为有许多精于“做账”的企业,能够将会计报表做的很漂亮,但如果将资本的使用成本扣除后,很可能不仅没有利润、甚至是亏损。
EVA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统一了考核口径(将收入、利润、成本等指标合并了),全面评估了资本使用成本,能有效保护股东的利益、消除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能够有效避免高管盲目决策、胡乱投资的行为,但EVA得计算较为麻烦,而且需要在企业内调整多项会计指标,不适用于高风险行业、金融行业及初创型企业,在实际使用上,更适合多元化的投资集团或上市公司。
在计算KPI、BSC或EVA达成情况的时候,最常用的计量/评价方法有三种:百分比率法、非此即彼法和加减分法。百分比率法这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定量考核方法,适用于绝大多数绩效考核指标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实际达成值÷计划值×100%×指标权重分数;这种方法可以对工作成效进行多层评分,可以很直观的了解到各部门各员工的分值排序情况。
非此即彼法这种评价方法的结果只有是或否,没有中间状态,适用于不需要量化的阶段性工作,例如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如是则得满分,反之不得分。
加减分法是一种零权重的考核方法,此类指标在考核周期内不一定会发生,但一旦发生则通常会扣较大的分值,甚至是一票否决,例如重大事故。不发生时既不加分也不扣分,而一旦发生则扣除该项指标的得分甚至是一票否决所有绩效得分。
常用的考核指标的计分方法有五种:层差法、减分法、比率法、非此即彼法和说明法。
1、层差法
层差法是将考核结果分为几个层次,实际执行结果落在哪个层次内,该层次所对应的分数即为考核的分数。
例如:人员招聘周期=用人单位提出用人申请经确认的时间到员工入职到位的时间段。
如果设定的最低完成时间为30日,期望完成时间为25日。招聘周期指标在考核中所占有的权重为15%,即15分,
假设计分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A、25日以内完成,得15分;
B、25~30日之间完成,得10分;
C、30日以后完成,得0分;
2、减分法
减分法是针对标准分进行减扣而不进行加分的方法。在执行指标过程中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就按照一定的标准扣分,如果没有异常则得到满分。
3、比率法
比率法就是用指标的实际完成值除以计划值(或标准值),计算出百分比,然后乘以指标的权重分数,得到该指标的实际考核分数。
计算公式:A/B*100%*相应的`分数。(A为实际完成值,B为计划值或者标准值)
例如:人力资源部的招聘计划完成率=实际招聘人数/计划招聘人数
如果招聘计划完成率在本季度中占有20%的权重,即20分,所得的分数为:招聘计划完成率*20
4、非此即彼法
非此即彼法是指结果只有几个可能性,不存在中间状态。
例如:信息部是负责公司一级流程发布计划达成率。
假如季度指标中所占的权重为10%,即10分,由于每个部门的流程不会很多,人力资源部门也许只有8个流程,财务部门也许只有7个流程,故信息部所统计的每个季度完成的流程数量不会很高,所以该指标的最低要求为100%,计算时,只有两个结果,100%完成,没有完成。
假如是100%完成,得10分;
假如没有100%完成,得0分;
5、说明法
说明法:无法用以上几种方法考核时所使用的一种方法。说明法主要是需要对绩效考核结果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进行说明,并设定每一种情况所对应的计分方法。
例如:员工满意度调查及分析指标就可以用说明法来计分。假如该指标为某岗位的20%,则四项分值分别为:2分、8分、4分、6分;六位老总分别针对四项内容分别打分,将六位老总对四项打分之和即为最后得分。
绩效考核注意事项
作为理论研究,各种方法有着自身严格的理论界限和体系框架,但作为一个咨询者,嘉合智博更关注它们之间的共性,每一种工具的价值所在,它们给予企业管理者和咨询者的启示。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的目标是核心。无论哪一种方法,管理的内容是目标,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目标的实现。
其次,系统的内在逻辑。公司、部门和具体岗位,高层、中层和基层,都是一个神经系统,压力的传递,责任的追踪,绩效伙伴,谁也离不开谁。
第三,同样的SMART原则。明确的、可衡量的、量化的、务实的、有时间表的,这些原则,这些要求是业绩管理操作性强的根本。
第四,管理的80/20法则。关键的20%创造了80%的绩效。所以业绩管理所关注的是关键业绩指标。
第五,关注未来和发展。目标本身就是关注未来发展的,它体现了企业的追求;考评是手段,激励是目标,改善是根本。业绩管理所追求的是企业的持续发展。
第六,双向沟通,持续改善。
设定目标要沟通,考评结果要沟通,如何改善要沟通。业绩管理很简单,就是目标+沟通。
的确,平衡计分卡是设定企业目标再科学不过的工具;关键业绩指标的分解方式在设定个人目标的时候,是那么精细;标杆其实就是每一项考核指标最好的指标和标准来源。
企业业绩管理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方法,但最好的方法一定是它们的精华的集合。
;㈤ 如何搞好对人行县支行的考核
提高县支行的履职效能,就要让县支行工作有目标、有方向。
“县支行人员少,职能多,精力分散,影响了履行效能。用综合考评的办法,让县支行从众多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使有限的人力资源用足用活用好,就是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人行枣庄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陈宜民道出了综合考评的初衷。
该中支综合考评办法把县支行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两部分,并采取百分量化,使考评既实用,又便于操作。科学设定考核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既注重基础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又突出重点工作,推进业务创新。
在基础工作方面,主要考核县支行三个方面工作,在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上,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等方面;在日常业务工作上,突出资金安全、网络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风险岗位及其风险防范,重点考核县支行工作开展是否规范,上级行组织的各项检查情况以及内部审计、事后监督情况;在调研信息上,主要考核县支行在中支办公室、调查统计、外汇管理、纪委、宣传群工等部门调研信息采用情况。并根据刊物对整体工作的影响大小,赋予相应分值。
为鼓励各县支行争先创优,重点工作主要考核县支行在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创造性开展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独立开展的工作被分行以上肯定推广、领导批示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被地方党委政府肯定的;县支行承担中支工作,被上级行行文推广肯定或领导批示的;参加总、分行劳动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重点工作得分不设上限。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一票否决”情况,对出现“一票否决”的单位,不参与考核等次的确定。
“综合考评、过程管理,使我们县支行找准了目标定位,明确了履职重点,呈现出'三大、三多'现象,工作责任大、压力大、干劲大,干事多、创新多、亮点多。”人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行长张北南深有体会。
上下联动 明确履职“靠什么”
人行枣庄市中支重新梳理职责定位,明晰中支与县支行之间的关系,建立起了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该联动机制包括“指导”机制与“配合”机制。“指导”机制,就是中支指导县支行重点工作创建机制;“配合”机制,就是县支行配合中支重点工作创建机制。中支由单纯的考评者,转变为县支行的建设者和推动者,县支行由单纯的被动考核者,转变为重点工作的参与者,有效促进了全辖整体工作开展。
在重点工作的确定上,每年初,由中心支行组织县支行对本年工作思路进行专题研究,结合县域经济金融发展特点及自身优势,每家县支行确定1-2项特色工作,不搞“一刀切”,不交叉不重复。对县支行重点工作,中心支行主要是做好政策引导、创造环境、把方向提思路、加强督查催办,由承办行先行实验,待经验成熟后,通过召开现场会的方式在全市推广,实现重点工作效益的最大化。
在人员交流上,吸收县支行人员参加中支劳动竞赛、综合业务检查、联合组织创新课题,互相交流经验、取长补短。采取选调、上挂下派、岗位轮换等方式,加强县支行与中支机关干部交流,近年来,从县支行选调了5名人员到中支工作,选派2名副行长上挂中支机关任职,从机关选派了3名副科长到县支行担任副行长,促进中支机关与县支行之间思想与工作方法的有效沟通。
在环境营造上,该中支主要领导主动加强与县支行所在地党政部门的联系协调,联合当地政府召开各种座谈会、推介会以及金融服务“大回访”活动,争取支持,为县支行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过程管理 明确工作“怎么干”
为督促县支行稳步、扎实、有序、均衡地开展工作,使综合考评办法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人行枣庄市中支对县支行实行过程管理、目标管理,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将县支行考评工作日常化、动态化,县支行时时处于考评状态,彻底改变了过去年终“一考定局”的状况。
实行工作周报制度。
实行季度例会和考核通报制度。
实行半年现场观摩制度。
在年终综合考评时,根据日常考核结果,确定县支行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对重点工作成效显著的,设立突出贡献奖,进行单项奖励,建立起“既重结果更重过程、既重年终更重日常”的考核导向。同时,更加注重综合考评结果的运用,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综合考评先进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和干部选拔使用上给予倾斜。
综合考评以来,人行枣庄市中支辖区各县支行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主动向中支找工作、要工作,主动承担金融支持林权改革试点、全民创业融资网开发、中小企业信用实验区建设等19项重点工作,有11项重点创新工作获总分行肯定和推广。各县支行紧紧围绕县域经济薄弱环节,大力创新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县域金融服务缺位和短板,先后开发创新了10余项信贷新产品,产品创新贷款占新增贷款的27%。滕州支行在全国首创了农村土地经营收益权抵押贷款,累计向17家试点合作社发放贷款3300万元,支持流转土地面积13238亩;薛城支行在全国首创了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为无土地、房产抵押的中小企业开辟融资新路径;台儿庄支行创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贷双保”贷款模式先后被分行、总行推广。台儿庄支行还承办了四省四市毗邻地区金融机构突发事件联合演练、四省四市银警联动反假货币协作机制现场会议以及金融支持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等工作,得到总分行和山东省公安厅肯定。
㈥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有什么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其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的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考核评价总体得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等级。
考核评价要素、考核评价指标以及评分原则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第三章 考核评价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相关报告以及二次投诉统计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
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以及不能确定有利的信息或证据,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主)监管员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与此同时,(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功能监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初评
(一)综合分析。(主)监管员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统一。
(二)确定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主)监管员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初评结果。
初评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中国境内外资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监管机构(可能是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实施,且各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配合。
为了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主)监管员应当能够为所有评价指标的评分结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并且能够根据需要简要陈述评分理由。
第十四条 复评
复评是在初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核性评价。对于每一考核评价指标,复评人员均可形成不同于初评的考核评价结果,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复评工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的(主)监管员牵头,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确定复评结果。
第十五条 审核
审核是在复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最终审定。审核工作遵照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正式会议,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确定,从而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有效。
银监局应当将经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含初评结果和复评意见)汇总上报银监会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银监会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后,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全国统一标尺,结果科学严谨。如果考核评价结果确须进行调整,可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主持召开正式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报该部门的分管会领导确定。银监会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直接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反馈
(一)通报考评结果。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会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后,应当将最终结果(含各个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反映的主要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谈见面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
(二)提供反馈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直接监管机构的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
(三)处理反馈意见。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直接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如确须调整,应当事前报经银监会同意认可。
(四)报告整改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再持有异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确认书,并在回应报告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档案归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审核会议纪要、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含确认书和回应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6个等级,即1级至6级。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1级;得分在[75,
90)区间者为2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3级;得分在[45,
60)区间者为4级;得分在[30,45)区间者为5级;得分在[0,
30)区间者为6级。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级越高,表明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越不完善,制度执行越不力,工作开展越不到位,内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显缺陷。由此,对应的监管关注程度也应当越高。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了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了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也能在日常运营中得到妥善解决或弥补。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比较匹配,且其体制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有序,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如果不及时补正,长期发展下去可能导致个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其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够在一些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更多的问题与欠缺,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匹配度不足,且体制机制不能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存在缺陷,并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难以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加强内部控制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工作管理混乱,在很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随时可能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够采取及时、有力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显著提升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随时可能酿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声誉风险。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致不仅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本身声誉风险的长期存在而出现生存危机。
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设,在开展考核评价的前3个年份,对于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内且第5要素扣分超过50%以上者,银监会有权对考核评价的原始等级酌情减小1个等级,避免因为网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别行为影响整个机构的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相应制定监管规划。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出色,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令人满意。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一般。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四)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或者5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或者令人担忧)。对此,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重点关注,综合运用但并不仅限于以下监管措施,有步骤、按计划、重实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改进,直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达到3级以上标准:
1.派出专家组或专业团队进行现场指导;
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评估董事会、高管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和履职行为,必要时更换相关负责人;
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产品和服务管理,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健全消费投诉处理;
4.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
5.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频率,同时加强内部考核评估和审计;
6.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舆情状况及发展动态。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五)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严重或致命缺陷。该类机构即使能够暂时生存,也会因为损害公众利益而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诱发行业危机。对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采用针对4级或5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严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不应当出于商业目的或无故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但出于监管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响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综合评级的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和证据时故意隐瞒或明显弄虚作假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
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考虑对外公开披露予以谴责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㈦ 2019年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积极、审慎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保持金融健康稳定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制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工作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营原则与权益保护]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自主、诚信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章金融服务
第八条[银行信贷支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利用财政贴息、保险补贴、资金奖励等方式,扩大工业、新兴产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规模,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九条[银行信贷支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构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金融支持。
第十条[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鼓励、支持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政府引导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产业、新兴制造业以及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十二条[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运用资产证券化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融资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
第十三条[保险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发挥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
(一)委托保险机构承办或者直接购买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二)按规定对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保费补贴,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三)推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四)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创新科技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建立保险资金与创新创业投资对接机制,提升经济发展活力。
第十四条[非存款类放贷、投资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应当优化资金投向,为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提供融资服务。其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或者投资余额、增量达到规定比例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创新经营体制机制,积极拓展担保业务总量和品种,有效防范担保经营风险,提高担保服务能力。
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对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互助,应当明确运营规则和风险防控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直接的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教育培训,建立风险补偿、补助、奖励等激励扶持机制。
第十七条[权益类交易场所]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完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节能量、金融资产权益、文化艺术品权益等交易,为抵(质)押融资创造条件,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十八条[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股权投融资平台和金融综合交易平台,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
鼓励、支持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通过挂牌、展示、转板、股权托管、资产证券化、发行私募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交易,并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风险防控制度,完善交易、避险和定价功能,为生产者、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和配售服务。
第二十条[抵质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融资抵(质)押物范围,提升融资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物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不动产、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及时为融资抵(质)押物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金融发展
第二十一条[金融业发展规划]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金融业发展规划,征求人民银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金融业发展扶持机制]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支持金融创新、金融人才引进培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培育发展、金融环境建设。
第二十三条[金融集聚区]省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区位、产业、资源等情况,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等金融集聚区建设,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金融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政策创新、环境营造等工作,对金融集聚区建设用地做出规划安排。
第二十四条[金融业对外开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对外经济合作基础和区位优势,推进金融合作示范区和金融服务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第二十五条[引进培育金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或者设立国内外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促进金融国资国企发展]鼓励、支持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控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国有控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金融企业发展要求的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和风险防范等机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加强对民间融资、权益交易、信用互助等金融活动的引导和规范,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控股地方金融组织,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
鼓励、支持国有资本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并适时扩大或者补充资本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增强对实体经济融资增信能力。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金融]鼓励、支持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促进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拓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新兴业态,发挥互联网金融的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等功能作用。
第二十九条[金融中介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引进、培育、整合等方式,加快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融资仓储等金融中介服务组织,推动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超市建设,构建高效便捷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金融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完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加强金融创新成果保护,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或者风险补偿。
第三十一条[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奖励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给予奖励,并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省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等工作,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
第三十三条[自律机制]地方金融组织可以根据发展特点和要求,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组织实施行业规范、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引导、约束,及时发布行业信息,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金融监管
第三十四条[业务许可]从事下列地方金融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一)利用非社会公众存款性质资金向客户发放贷款,或者开展特定类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二)融资担保;
(三)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
(四)权益类交易;
(五)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
(六)向社会公众提供资金供需信息或者资金融通配套服务。
开展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获得省政府授权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许可条件]从事第三十四条所列金融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章程;
(二)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要求;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四)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应当根据金融业务特点和风险防范要求,对有关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营行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规则的要求,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违法发放贷款。
第三十七条[信息报送与统计分析]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价,提出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监管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现场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检查;
(二)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九条[高管约谈、风险提示、整改]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暂停业务或者重组]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或停止业务。
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
第四十一条[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金融监管机构和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建立金融信息共享、风险处置、公众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打击处置非法集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十二条[联合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与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配合,提高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
第四十三条[金融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组织指挥体系、事件分级、启动机制、应急处置与保障措施等内容。
发生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衔接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展地方金融经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涉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涉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停部分业务;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现场检查,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业务、人员调整、限制资金运用、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非法集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法监管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金融服务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金融发展规划或者鼓励、扶持金融业发展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用语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机构和场所。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金融机构。
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㈧ 金融公司如何进行绩效考核
一家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类企业,公司大致格局分为前台,中台,后台。
前台:负责业务拓展与营销
中台:业务运营管理中心,负责业务处理、评审、尽调、操作、服务等一系列工作。
后台:支持保障中心,为前台中台服务,提供人财物等一系列支持保障工作。
1、前台可以设置写明确的量化指标
2、后台可以把其他公司的后台部门的绩效考核方案作为参照
3、中台是比较头疼的,如何对于运营管理类部分进行考核,抽取些量化的指标
那么薪酬可以有基本工资+绩效+提成
绩效主要看报告的质量 数量 及时性 准确性,和业务人员的团队合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