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深圳:严查居住用地购地资金,类地方金融机构在监管之列
据广东省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消息,9月24日,该局发布《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商品住房用地土地购置资金来源核查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针对参与竞买深圳居住用地企业和深圳辖区内金融机构,意在严格核查深圳市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购置资金,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六部门还包括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针对竞买企业,《通知》要求,竞买企业的股东不得违规向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作为购地资金。
同时,竞买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作为购地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通知》显示,竞买企业需要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承诺为自有资金,提供相应证明,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进行完整的论证,并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提交《土地购置资金承诺函》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
经审查发现违反上述购地资金监管要求的企业,将取消其竞得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1年内禁止该企业参加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竞买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对于金融机构,深圳市要求,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违规为竞买企业提供各类融资资金(包括不限于开发贷款、定向增发、信托贷款等资金渠道)作为购地资金。
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 3”类地方金融机构,也不得违规为竞买企业提供资金用于购地。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做好资金审查,防止资金违规流入商品住房用地竞拍市场,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对借款主体资质、贷款用途开展实质性审查,防止信贷资金违规用于竞买土地,一旦发现借款主体违规使用资金用于商品住房用地竞拍,应及时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有房企人士表示,该规定利好财务状况好的大型房企,此前在手现金充裕,此时是比较好的出手机会。
另有房企高负债的房企人士表示,该文件不仅是要求房企要规范使用资金,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发放资金,并做好资金的使用监督,进一步规范了房企的购地资金来源。
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第二章评估事项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第三章核准和备案第十条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第十二条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第十三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第十四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③ 重磅!财政部87号文
④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等。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原则,坚持发展与规范、创新与监管并重,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金融发展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履职问责。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重大事宜。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制定金融发展扶持政策,保障地方金融工作经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法接受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教育会员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九条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机构的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第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所地人民政府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事件情况等重大事项。第十三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小额、分散、信用原则,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农业经营组织等提供贷款和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规范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业务活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第十六条典当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典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典当物。第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⑤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第五条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则确定股权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切实化解金融风险。
鼓励通过债转股、原股东资本减记、引进新股东等方式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提高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设立的附属机构实施并表监管。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新设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30%;
(四)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同时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⑥ 各路资本追捧,地方AMC牌照何以值10亿
2017-08-30
导语
三年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基本按照每省一家的逻辑获批,并基本形成“四大AMC+地方省级AMC”的中国式“坏账银行”格局
早在2013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银监发[201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
三年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基本按照每省一家的逻辑获批,并基本形成“四大AMC+地方省级AMC”的中国式“坏账银行”格局。
然而,随着去年以来银行体系内不良资产的飙增,一个变化正在悄然发生,在省级AMC之外,地市级别的AMC最近也相继诞生,导致目前多个省份事实上存在两家持牌的AMC机构。
有业内人士分析,在省级AMC牌照的发放接近尾声之际,地市级AMC的牌照或成为未来获批主力,“据我们测算,一张AMC牌照价值最高可达10亿元,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各路资本都在进入。”该业内人士说。
地方“坏账银行”增至28家
7月15日,广西金控资产管理公司正式揭牌,作为广西地方AMC,目标是推动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切实防范地方各类金融风险,广西金控资产的出资方广西金融投资集团表示,未来五年,金控资产预计实现不良资产收购处置金额达300亿元。
就在本月的4日,海德股份公告称,其已取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藏政函[2016]97 号),批复内部包括允许设立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定海德资管收购、受托经营不良资产等业务范围,得到财政部、银监会批复的地方AMC管理牌照。这也就意味着,西藏AMC牌照落地。
另外,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也于日前成立,该公司用于承接重庆早前获批的地方AMC重庆渝富集团的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功能。
根据统计,截止到目前,银监会已经批复了24家地方省级持牌AMC,具体地区涉及第一批的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安徽;第二批的重庆、北京、辽宁、福建、天津;第三批的广西、山东、湖北、吉林、宁夏;第四批的河南、内蒙古、四川、湖南、陕西;以及后续的江西、山西、河北、西藏等地。
“我所了解的情况下,剩余尚未成立地方AMC的地区正在加紧筹备,估计到第三季度末,地方AMC将布局到各个省份。”上述业内人士说。
本报统计显示:包括新疆、青海、甘肃、云南、贵州、海南、黑龙江等地至今仍未成立地方AMC。
除了地方省级AMC以外,地市级城市也在积极申请AMC牌照,去年下半年以来,包括浙江省温州、山东青岛、福建厦门和江苏苏州等四个地市级AMC相继获批成立。在此前,这四个省份已经分别成立了省级的资产管理公司。
“有一批地市正在申请AMC牌照,比如广东省的广州市和深圳市,但我预计,地市级AMC的规模应该不会很大,同一省内两家AMC的格局一般只会出现在不良高发区,比如长三角一带的浙江温州是银行不良集中地、江苏省在集中处置无锡尚德的不良等。”上述业内人士说。
本报同时了解到,尽管为地市级AMC,但从业务范围上来说,具有与省级AMC同样地“待遇”,即可以跳出地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对于省级AMC来说,这显然是除了四大以外,又增加了一类竞争者。
“其实,四大一直在地方开展业务,但相比来说,业务优势不如地方AMC,尤其是在处置地方国有资产的不良时,地方政府更希望带来国资背景的地方AMC来处置。”该业内人士说。
资金饥渴如何化解?
尽管地方AMC也获得了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样的牌照,但同时银监会也为其限定了苛刻的条件,即“地产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该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也就是说,相比四大AMC,地方AMC只能“只进不出”,“就是不能直接批零转卖。”德富资产执行合伙人吴舸说。
而随着不良资产总量的增加,这势必会加大地方AMC的资金压力。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一方面,批量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包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通常在亿元级别之上,另一方面,整个清收处置过程复杂冗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回款周期短则1年,一般在2年左右,长则3-5年甚至更长。
而地方AMC在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注资和债务资金,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比如,重庆渝康公司日前就与21家银行签订综合授信1600多亿元的战略合作协议。
单一的债务融资其典型后遗症即为资产负债率高居不下,比如,浙江地方AMC浙商资产截止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9.06%和 76.86%。而且,随着经营杠杆的不断增大, 利息支出也逐年上升,经营风险也相应提高,并且债务融资的渠道和空间也受到一定限制。
如何降低负债率的同时又能解决资金饥渴的问题成为地方AMC的当务之急,上市成为切实可行的优选路径之一。
海德股份独资设立的海德资产获批为西藏 AMC 之后,为其转型不良资产管理业务奠定了重要基础,据了解,目前海德股份地产主业已经基本剥离完毕,未来不良资产管理将是海德股份的主要方向,这也使得海德股份成为目前 A 股市场上唯一纯正的不良 AMC 投资标的。
今年3月份,浙江东方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根据该预案,浙江东方拟作价71.69亿元收购国贸集团、中大投资持有的浙商资产100%股权、浙金信托56%股份、大地期货100%股权及中韩人寿50%股权;同时定向增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2.25亿元。
本来,浙商资产为浙江东方重组预案的“重头戏”,其交易价格达到55.36亿元,占整体交易金额的77%。而且,募集的配套资金中近一半用于向浙商资产增资。然而,6月12日晚间,浙江东方再次公告称,由于监管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为确保重大资产重组顺利实施,决定调整重组方案,不再将浙商资产作为标的资产之一。由此,浙商资产上市梦碎。
另外,广东地方AMC粤财资产目前也正在进行股改,为上市做准备。据了解,粤财资产2015年实现现金回收 14.17亿元,新增管理资产规模226亿元,实现利润 5.83亿元,管理资产规模存量为508亿元。
10亿背后的价值
有业内人士分析,在省级AMC牌照的发放接近尾声之际,地市级AMC的牌照或成为未来获批主力,“据我们测算,一张AMC牌照价值最高可达10亿元,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各路资本都在抢先进入。”该业内人士说。
“把牌照价值估值到10亿元,显然高估了,我认为,一张地方AMC牌照移表可能带来大约5000万或者更多的收入,按照10倍市盈率计算,估值大致在5亿区间。”德富资产执行合伙人吴舸说,目前AMC牌照的显性价值为批量收购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而隐形的价值则不止于此。
“AMC牌照最大的隐性价值在于协助信贷类金融机构移表,其中,最主要是帮银行移表,以降低银行的账面不良率,虽然这块业务费率较低,但成交量大,对于AMC来说收入颇丰。”吴舸说。
今年3月末,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首次明确禁止了银行不良资产借道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道出表的行为。
“随着这个通知的出台,我认为AMC的移表业务价值会降低80%。”吴舸说。
“除了移表以外,AMC的另一个隐形价值则是利用10户以上的批量出售的合格买家身份,帮助不良资产的真实买家做“通道”,这也是因为AMC是国内唯一合法的接受金融机构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买家,该业务目前费率较高,但整体规模不大,费率行情已经从以前的1%以上下降到了1%以下,参照公募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万三的行情来看,AMC的这块业务的通道费率奔向千一是大概率事件。”吴舸说。
对于地方AMC来说,收购而来的不良资产不能对外转让,那么,长期以来必将导致“消化不良”:庞大的不良资产规模实际超出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处置能力。
“实际上,地方AMC也在或明或暗的变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包,典型的绕道方式是不良资产的收益权对外转让。”上述业内人士透露。
该业内人士同时透露,近段时间,业内正在探讨地方AMC资产包对外转让放开以及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释放地方AMC现金流的可能性,估计很快就会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