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学中信用的含义
金融信用,即提供贷款和造成负债。 在很多场所,金融信用也可以指借款方清偿债务的信誉度和能力。 “信用”是一个纯社会经济学定义。 其表明使用价值互换落后造成的活动,主要反映在商业环境里,金融行业和流通领域里应收帐款,银行信贷等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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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个庞大的工程,涉及到社会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金融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一环,自然也需要运用道德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来建立和完善。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法律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1、尽快建立包括信用记录、征集、调查、评价、中介等内容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法律主体框架。
首先,应界定政府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中的地位,总的来说,政府对金融信用的构建不宜介入过深过细。因为从根本上说,金融信用需要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携手共同创造,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是由市场经济内生的,而不是任由政府主观臆造的,积极的干预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违反经济规律的消极干预可能留下严重后果,只有当信息不对称产生市场失灵时,才需要政府以外力干预市场,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但是,在中国政府主动导型市场化改革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先由政府进行有关信用记录,征集调查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出来,进行企业化运作,政府则进行监管工作,关键点就在于,政府改变“运动员”身份,只作“裁判者”和“执法者”,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同时提高市场主体的组织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并且在提高社会伦理道德,增进信用以及约束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信用。其次,培育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产生、发展。
由于政府不宜过多参与信用建设的工作。因此作为企业、个人提供信用服务的“第三只眼”的信用中介机构将发展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信用中介活动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信用咨询、评估人员都应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从法律上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于中介机构的管理应以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这样有利于中介机构保持他们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发挥其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制定、修改、完善金融信用行为法。
金融信用行为法是规范市场主体在金融信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法规,它包括信用交易前的社会征信法,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控制法和信用交易完成后的失信惩罚法。
(1)征信法。征信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含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具体而言,就是建立企业资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有关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以资决策。
企业、个人的信用制度可以帮助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银企合作为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中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涉及到工商、公安、税务、保险、银行、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因此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调查的范围、程序以及传播方式、对象及时限等问题。此外,还应注意保护在开展征信活动中可能触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信用控制法。信用交易往往涉及到时间间隔,因此容易产生全同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信用控制法就是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预警、控制,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交往和金融交易活动中范围更加广泛,加速了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与流动。互联网虚拟市场通过虚拟空间构建的关系进行交易,在网上,金融信用关系正突破地域性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起来,逐步成为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由于虚拟交易空间里交易双方的身份模糊化,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多维化。所以急需网络金融资信管理向制度化法律化迈进,以防网上金融诈骗行为。同时,由于网络纠纷是新的法律现象,知识产权法、税法、广告法等也需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三是建立网上资信数据,建立有效的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使金融机构能够清楚谁有信用,谁没有信用,并依此信息决定扶持谁,制约谁。
3、失信惩罚法。建立对失信企业、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关键的一环,对于一切以利益为导向的“经济人”的制约,最有效的措施莫过于抓住一个“利”字。只有通过利益导向——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激活企业、个人的守信行为。
失信惩罚机制实质上是增加失信的成本,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衡量后自觉选择守信。中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应尽快建立一整套失信惩罚制度,同时完善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将官员政绩考核和企业逃废债务的失信行为联系起来从根本上阻断地方政绩考核的“利益驱动”。
⑵ 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开放信用信息是否可行
可行。
越来越多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良好信用记录重要性日益凸显。
信用报告对银行信贷决策有重要影响,银行主要关注逾期和贷款记录等。
⑶ 商业银行违反征信管理条例,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违反征信管理条例,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有: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由相关部门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管理条例(Drafts the letter act of administration;Credit Regulations)是相关部门法制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于2009年10月13日全文公布的法律法规,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悉,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最多的机构。很多相关部门部门、金融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也都要求个人提交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做参考。"据银行人士介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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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自2014年8月1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最高50元封顶,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200元封顶。
⑷ 征信信息主要来自以下的哪些机构
主要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化的提供贷款的机构。这类机构提供的信息主要是个人的信贷信息,例如借款金额、还款情况、担保情况以及使用信用卡的情况等。
可以查到信息,具体如下: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2、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
3、其他信息,如个人公积金,养老金信息、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缴费信息、欠税情况、民事判决等。征信信息将影响到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
(4)金融机构是信用信息的扩展阅读:
按业务模式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
1、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
2、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
3、中国的征信机构主要有三种业务模式:
(1)资本市场信用评估机构,其评估对象为股票、债券和大型基建项目;
(2)商业市场评估机构,也称为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其评估对象为各类大中小企业;
(3)个人消费市场评估机构,其征信对象为消费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