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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14 20:34:27

1. 反洗钱三大核心义务包括

反洗钱的三大核心义务,也可以说是反洗钱的三项基本制度,具体如下: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称为了解客户或客户尽职调查,在上述的反洗钱的三大核心义务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其流程包括四个方面:识别、登记、核对、留存;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实为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合称,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将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的交易,按相关标准和时限及时上报,汇集情报,以作为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尽可能完整、全面、准确、按最低要求时效来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般而言至少为5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2.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

法律主观:

1、银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银敬谨凳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银行相关部门办理的单笔资金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资金交易超过规 定金 额时,应按时报告银行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汇总银行上周可疑交易情况,并于同日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3、银行相关部门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交易,报送理部门进行亮旅审查。 4、银行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晌启,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5、银行相关部门或人员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6、银行相关部门对于同时符合大额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应当分别报告。 7、银行相关部门上报的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内容,可疑交易报告中还应包括交易可疑的理由和依据。 8、银行应建立实用、便捷的大额资金交易、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实现交易监测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支付系统资源的整合,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

3.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的基本原则有: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相对独立性原则
二、具体解释
1、全面性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审慎性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有效性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相对独立性原则:即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内容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例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四、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的目的
1、 保证国家反洗钱法规政策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确保将洗钱风险控 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
3、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4、能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的必要性
1、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既是金融机构一件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也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2、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已席卷整个世界。现代金融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的稳健、有序、有效以及可持续运行对一个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与此同时,现代金融又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它所具有的破坏性直接威胁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
4、近年来对全球经济影响至关重要的一些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洗钱活动极其危害,构 成所在国与国际金融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国际洗钱的现象正在加快泛滥。
5、目前洗钱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 全世界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一万亿至三万亿美元。
6、从微观层面上看,洗钱行为对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构成了极大威胁,因为金融机构如果不能成为执行反洗钱政策的坚强主体,那么就有可能沦为洗钱分子的帮凶。
7、如果将防范洗钱关口前移到金融机构,从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入手,对其进行制度设计和监管来防止其滋生蔓延,应能够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安全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4. 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包括

《反洗钱法》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5. 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的反洗钱基本制度有哪些

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根据《反洗钱法》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轩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扩展阅读

《反洗钱法》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6. 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7.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以上都是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但反洗钱义务的三大核心是,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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