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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现金流

发布时间:2023-08-20 15:30:14

1. 银行发放贷款,银行方面怎么做会计分录。

银行贷款发放使用“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属于负债类科目,说明企业从银行得到贷款,以后需要支付贷款,还要归还贷款本金。
1.根据发放贷款的单据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行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2.发放的贷款归还本金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行

2. 怎样编制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编制说明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 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

项目 项目编号
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贷款利息收入 1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2
其他营业收入 3
活期存款吸收与支付净额 4
吸收的定期存款 5
收回的中长期贷款 6
收回已核销的贷款 7
与中央银行往来现金净额 8
与金融机构往来现金净额 9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0
现金流入小计

存款利息支出 11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12
其他营业支出 13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4
支付定期存款本金 15
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净额 16
中长期贷款 17
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 18
支付所得税 19
支付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其它税费 20
支付其他与营业活动有关的现金 21
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2
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23
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24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 25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6
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 27
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8
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9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0
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31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32
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 33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4
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35
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 36
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37
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金 38
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9
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 40
其中:子公司依法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 41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2
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
五、汇率变支对现金流量的影响额 44
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5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及其他有关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的资料为基础编制。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贷款利息收入,反映金融企业在各类贷款业务中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收到本期贷款利息收入、收到前期贷款利息以及预收以后期间的贷款利息。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反映金融企业在与其他金融企业往来业务中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如为负数,列入第12项“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系统内拆借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等。
3.其他营业收入,反映金融企业除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手续费收入、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租赁收入、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
4.活期存款吸收与支付净额,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单位和个人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业务实际现金收付的差额。如实际收入的现金小于支付的现金,列为现金流出。
5.吸收的定期存款,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存款等业务实际收入的现金。
6.收回的中长期贷款,反映金融企业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中长期贷款收入的现金。收回的逾期贷款,不论在逾期前是作为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均在此项目反映。
7.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反映金融企业已作为呆账损失核销的贷款本期重新收回而收入的现金。
8.与中央银行往来现金净额,反映金融企业与中央银行发生资金往来实际收付现金的差额,如实际收入的现金小于支付的现金,列为现金流出。
9.与金融机构往来现金净额,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银行、金融性公司之间拆入拆出、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以及其他资金往来实际收付现金的差额,如差额为负数,列为现金流出。
10.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其他现金流入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11.存款利息支出,反映金融企业在各类存款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本期存款利息、支付前期存款利息以及预付以后期间存款利息。
12.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往来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向中央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同业存放利息支出、同业拆入利息支出、金融性公司拆入利息支出、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如为负数,列入第2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系统内拆借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等。
13.其他营业支出,反映金融企业除利息支出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以外的经营活动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手续费支出、汇兑损失以及除工资、福利性支出以外的用现金支付的各种营业费用等。
14.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以现金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现金,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以及为职工交纳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和各种商业保险金等。
15.支付定期存款本金,反映金融企业在吸收单位和个人定期存款等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
16.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净额,反映金融企业发放与收回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贷款本金的差额。
17.中长期贷款,反映金融企业发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中长期贷款。
18.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金融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19.支付所得税,反映金融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因年终汇缴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原因退回或返还的所得税,抵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20.支付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反映金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纳的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与投资有关的税金支出,在投资项目中反映。
21.支付其他与营业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2.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出售、转让或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各种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投资本金(账面价值)的收回和因收回款项大于(或小于)投资本金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与债券投资本金同时收回的利息收入,列入第24项“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23.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以及因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以现金方式实际分得的利润。
24.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利息收入。包括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券投资,其利息收入应在本项目反映。
2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反映金融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扣除为出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报废、毁损的变卖现金净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若为负数,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列入第30项“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6.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其他现金流入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27.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因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
28.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权益性投资而支付的现金,包括支付的投资价款和佣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附加费用。
29.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购买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债券而支付的现金。债券价格中含有应收债券利息的,以及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的,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反映。购买债券发生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也在本项目反映。
30.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
其他现金流出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投入的现金。其中,委托证券机构代理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由证券机构直接支付的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费用,从发行股票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扣除,以净额列示。
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加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资本投资收到的现金,单列在第32项“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
33.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收到的现金。委托证券机构代理发行债券的,由债券机构直接支付的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费用,从发行债券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扣除,以净额列示。
34.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其他现金流入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3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偿还到期债券等筹资债务本金所支付的本金。支付债务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列入第39项“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6.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发行股票、债券以外的筹资活动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咨询费、公证费、印刷费等。
37.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分配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对于子公司向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单列在第38项“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利”反映。
39.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实际偿还债券利息等筹资债务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40.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者抽回投资所发生的现金支出。
对于少数股东依法抽回其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投资,单列在第41项“其中:子公司依法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反映。
42.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
其他现金流出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四)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反映非常性、偶发生的项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按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在本项目列示。非常项目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收入、捐赠、接收捐赠、罚没收入、罚没支出等。
(五)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额,金融企业发生的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机构的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而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期末汇率对外币现金流量进行调整,本项目反映此项调整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反映金融企业在本期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变动情况,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之差。如果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以正数表示;如果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以负数表示。
本项目应等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影响之和。
(七)本说明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现金流量:是指金融企业在某一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包括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和现金净流量。
本说明所提“现金”,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金融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存放在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企业中随时可用于支付的存款,但不包括向其他金融企业拆放的资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金融企业持有的从编表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价值变动风险很小、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投资。

3.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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