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
金融租赁(FinancialLeasing)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引入我国至今,已近40年。那么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大家了解哪些?
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业务范围,包含了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投资)和负债(融资)可以操作的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端的主营业务,较为常见的业务类型有直接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联合租赁业务等。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金融租赁公司与租赁同业之间的合作,既有资产业务的合作(受让),也有负债业务的合作(转让)。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主要为投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获得固定收益。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较为普遍,既是金融租赁公司缓释风险的一种手段,也是承租人企业的一项增信(担保)措施。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的负债业务,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只能与其非银行股东进行,并规定了吸收存款的类型和期限。
(六)同业拆借
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故金融租赁公司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线上拆借业务,既有拆出亦有拆入,用以补充资金流动性,同业拆借的最长期限是3个月,额度不超过公司净资本。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如果说同业拆借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线上负债业务,那么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属于金融租赁公司线下的负债业务。
(八)境外借款
一般来说,由于境外借款成本相对较低,金融租赁公司在操作飞
机租赁业务时通常会采用此种方式进行融资。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通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性租赁业务模式下,当租赁期限届满时可以选择将租赁物变卖及处置,将租赁物余值变现。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如因承租人违约造成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损失,可根据合同约定将租赁物变卖及处置,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常见。
(十)经济咨询
此业务可以说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中间业务,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也可以是金融、会计、税收、法律、产业经济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服务。
除上述十项业务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已成为其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目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在操作飞机租赁业务时,多采用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SPV)的方式,以达到风险隔离及递延纳税的目的。
(三)资产证券化
这是金融租赁公司在负债业务端继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外又一重要的融资渠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常见于金融租赁公司在操作飞机租赁业务时为其设立的SPV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除了上文介绍的之外,还可就新的业务类型事前与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请示和沟通,获得监管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建议后开展业务。
5万亿的融资租赁市场商业价值何在
融资租赁是金融创新的中坚力量,“永远去好奇,事物背后为什么是和为什么不是;永远去好奇,一个事物如果说按照我们所理解的方式去做了之后,它又会变成怎样。”方蔚豪认为,对于未来充满好奇和期待,勇于做出创新和尝试,是行业需要具备的特质。
平安租赁在业内直面市场,对客户进行“贴身化”开发,摸索出1.0时代专业化的产业租赁模式,从空间、风险、匹配、收益、竞争等五个维度设立模型化的适租行业评估标准,在适租行业迅速推行,寻找到多个市场蓝海。
方蔚豪表示:“公司在刚刚成立开始,我们就在考虑怎么样从当下的模式进行下一个模式的演变和递进,未来租赁的`前景在什么地方。”所以,完成1.0时代布局后,平安租赁主动在业内提出“创新租赁”和“租赁2.0时代”战略:
其一,经营性租赁的代表飞机租赁兼具实物和金融双重属性,保值性强,收益稳健,且能够满足大量资金的投资需求,有望成为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的“镇仓石”;
其二,中国是全球最有活力和最具潜力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融资租赁+互联网坐拥得天独厚的优势,前景广阔;
其三,个人消费端租赁被寄予厚望,中国面临消费升级,2C和2小B的部分在中国有无数的可能性;
其四,平安租赁正在斥资超百亿布局的第三方影像中心是运营租赁的主力军,更被吴晓波认为这个蓝图“和深入的大数据挖据、互联网公司的技术迭代结合起来的话,再过三五年,中国整个医疗健康的生态会被彻底颠覆。
“我们现在走在行业探索的前沿,适合全行业未来着力发展的栖息地尚未可知。目前我们箭发五支——个人与互联网、物件与运营、轻资本,究竟哪几支真正代表了行业未来,仍在探索之中,但可以确信,这其中必定会出现全行业未来的着力方向。”方蔚豪表示。
;⑵ 金融租赁公司是做什么的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
融资租赁的方式
1、直接融资,单一投资者租赁,体现着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融资租赁业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而融资的其它形式,者是在此基础上,结合了某一信贷特征而派生出来的。
2、转租赁,是指由两家租赁公司同时承继性地经营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即由出租人A根据最终承租人(用户)的要求先以出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B租进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转租给用户使用的一项租赁交易。
3、售后回租,又称租租赁,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对承租企业而言,当其急需现金周转,售后回租是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通过对那些能够升值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还可获得设备溢价的现金收益,对非金融机构类的出租人来说,售后回租是扩大业务种类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
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的类型
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公司、卖方和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同卖方和承租人签订合同,因为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其风险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信用风险。传统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带来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不仅包括实际违约带来的风险,还应包括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上的变化导致债权人资产价值发生变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由于一国的货币折算成另一国家的货币比率的变动从而可能导致各方经济损失的风险。
(三)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国际或国内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等原因导致的银行利率水平的不确定变动,而给行为人造成损失,它是一种机遇风险。
(四)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影响融资租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政治环境或政府采取的某些政策措施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控制是干什么的
1、风险评估体系。该体系应该囊括包括风险评估部、商务部、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分别从客户风险、行业风险、资产运营风险及具体项目的商务风险多维度建立。
2、风险评估模型。根据自身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涉及行业,建立专属的风险评估模型,具体包括客户评估模型、销售商评估模型等。
3、项目考察及随访机制。在项目签约前及签约后应持续性的进行项目随访,随时掌握承租人运营情况,从而避免虚假交易以及恶性拖欠。
4、资产管理。对于执行中项目应进行资产分类管理。分别从客户维度及租赁物件维度进行管理。确保客户处于监控中,确保租赁物件在收回等恶性情况下的再处置。
5、保险。应对项目租赁物件购买保险,分担小概率情况下的资产风险。
以上知识就是金融租赁公司是做什么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比较大的,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以行金融债券等。
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项目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向金融机构借款、向股东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业务,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⑶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
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
(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
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
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委托租赁
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⑷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
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等。
拓展资料:
1.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2.不同国家对金融租赁的定义、性质有不同的提法和规定。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国际会计标准17中对金融租赁所作的定义是:“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
3.至于所有权的名义,最终时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中国规定的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并将它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方式。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产权转让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可作其他选择。
4.金融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代替融资,融物与融资密切相连的信用形式。它以融通资金为直接目的,以技术设备等动产为租赁对象,以经济法人——企业为承租人,具有非常浓厚的金融色彩。
⑸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⑹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转让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进而提前回收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与利润,投资人取代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债权人地位,定期从承租人处获得租金收入。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固定收益证券是指能够提供固定或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出来的现金流的证券。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指的是银行之间为了解决短期内出现的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相互调剂;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指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币承担契约性还款义务的款项;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咨询机构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智力服务,协助企业制定最佳方案,以取得最佳效益的活动。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