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央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最新政策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三农”问题的症结之一。谈农民增收,不是看短期的因素以及一些应急的措施导致的收入增长,而要看长远的、深层次的制约因素。“三农”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中国经济社会的深层次的矛盾,“三农”问题的根源不在农村,而在于宏观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取向。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事关全局的头等大事来抓,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党中央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增加农民收入和确保粮食安全
随着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农户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家庭经营的纯农业户和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比重趋于下降,非农户和以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户比重上升。尽管如此,纯农户和以农业为主的农户仍占农户总数的较大比重。根据全国农业普查办的调查资料,东部地区纯农户占48.4%,中部地区纯农户占63.6%,而西部地区占70.7%,全国平均纯农户仍占农户总数的62%。受农产品价格低迷和农业结构调整影响最大的是这类纯农户。上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储备在这部分农户之中。农民增收问题的重点和难点是生活在农村、从事农业的那部分农民的收入增长问题。
由于种粮的比较利益低,导致近几年来我国粮食产量逐年下降。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尤其是种粮农民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中央1号文件摒弃了用行政手段、强迫命令的方式来解决粮食问题的旧思路,强调“抓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重点;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保护和提高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就稳住了全国粮食的大局”。为此,文件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如强调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强调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要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强调农村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都应当允许其存在和发展;强调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文件还提出,从今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所有这些“含金量”很高的具体措施体现的主导思想是逐步取消管制,解除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种种桎梏,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要素的合理流动,努力实现农民增收和确保粮食安全的双重目标。
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化进程
城市的公共财政体制应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只要是有稳定就业机会和固定住所的农村劳动力,在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都应享有与当地人一样的平等待遇,只有这样,农民工及其家属才有在城市定居的可能,加速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才能落实。但问题是,增加的成本谁来负担。有专家估计,如果完全建立与城镇一样的农民工社保制度,企业将每年为每个农民工支付2000~3000元,用工成本增加30%~40%。文件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已经落实的要完善改策,没有落实的要加快落实”。国家统计局也已决定,从今年1月1日,各地区将统一使用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并对历史数据作同口径调整。长期以来以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gdp将成为历史。农民工对城市gdp的贡献将被承认,他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将由城市的公共财政加以解决,这将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性举措。
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今天,农民,尤其是纯农户,在农用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市场信息的获取等诸方面都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作为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农民群体是中国社会最大的经济弱势集团,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迫在眉睫。文件提出:“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可以预见,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举措
农民作为集体所有者拥有的最重要的资产(农村土地)的问题一直是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重点,无论是农用土地搞规模经营、连片开发,还是农地转为非农用地,侵犯农民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行为都时有发生。在当前条件下侵犯农民的公民权益往往是通过侵犯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表现出来的,因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是维护农民经济和政治权益的一个重要“底线”。在未来十几年间,土地资本的分配方式与分配格局的改变,如果处理得好,可以支付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需的运作成本。文件提出,“从2004年起,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文件的精神和相应的措施为落实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开创了一个新的局面。
『贰』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叁』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的权威解读
“一行三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一行三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背景情况。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积极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是金融工作的重要着力点,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近年来,“一行三会”和各涉农金融机构围绕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这个目标,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多方面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我国农村不少地区,目前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不匹配的问题仍然突出。
试点一年多来,在试点九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一行三会”和各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努力,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扎实工作,总体上看,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第一,试点因地制宜,开发和推出了一大批金融创新产品。据人民银行初步统计,目前试点九个省主抓的主导性试点创新产品有133个,试点县(市)有88个。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效果有明显影响的试点创新产品包括: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信贷+保险”产品、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惠农卡”等等。试点创新产品大量涌现,有效拓宽了涉农资金的融资渠道,方便了农村和农民贷款,受到试点地农村和农民的广泛欢迎,产生了实实在在的效益。
第二,试点调动和激发了金融机构的内在积极性,促进了涉农信贷投放的明显增加。据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试点九省涉农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3.6个百分点,其中农村贷款和农户贷款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高19.4个和7.4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各项贷款增速7.9个和7.7个百分点。试点九省试点创新的金融产品直接带动的涉农信贷投放累计达559.5亿元,贷款余额264亿元,同比增长40%。涉农信贷投放明显增加,这是试点最突出的成效。
第三,试点推动建立了有效的农村金融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一整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鼓励农村金融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试点开展以来,九个试点省普遍建立了有效的农村金融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了试点的责任和进度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河南、辽宁、湖北等省份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就推进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扎实安排。在配套政策支持方面,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再贷款、差别准备金率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正向激励,并大力推进农村支付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中央财政和试点省的地方财政对扩大涉农信贷投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补贴,有些试点县市还通过地方财政出资建立了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奖励基金或专项财政贴补资金;金融监管部门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网点布局调整上给予积极支持;保监部门拓宽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积极增加涉农保险品种,改进保险配套服务。这些工作,为加快推进试点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支持,同时,也把政府多个部门高度凝聚在一起,进一步增进了跨部门政策的协调合作。
第四,试点进一步增进了多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共识,并促进了农村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向好发展,为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2010年1月,“一行三会”联合在河南省商丘市召开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座谈会,对试点工作进行了深入总结交流。今年上半年,人民银行牵头有关部门分赴全国有代表性的省市对各地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总体来看,目前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仅具备了相当的基础,而且存在迫切的现实需求。特别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金融系统实施强农惠农战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国内农业发展的新形势要求我国金融部门在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必须有新作为,这对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金融机构大力开发农村潜在市场也是一个“双赢”。因此,“一行三会”在认真系统总结一年多来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二、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目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核心目的,就是紧紧抓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这个突破口,通过金融系统积极不懈的共同努力,在全国努力创新和普及、推广一些真正契合农村与农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创新和完善涉农金融服务新机制,与时俱进地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在着力缓解农村和农民融资困难的基础上,让农村和农民得到更多、更实惠、更便捷的金融服务,让更多的农村中低收入人群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全面提升农村金融综合服务水平。
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重点是集中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推广普及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金融产品。比如,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发展农村微型金融,全面提高这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满足率和服务效率。这些金融产品,在目前已经普及的地区属于成熟类金融产品,但在全国不少地区,推广这类金融产品本身也属于一种金融创新。
二是根据农村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研发和推出一些适合农村和农民实际需求特点的纯创新类金融产品。这类金融产品,以前没有过,现实中存在迫切需求。比如,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贷款抵押担保品范围;探索推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涉农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拓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等等。这有利于促进更多的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
三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比如,推广农村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信贷员包村服务;推广手机银行、联网互保、农民工银行卡等农村金融服务新方式;积极开展农村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涉农理财业务等等。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流程,再造农村金融服务模式,让广大农村和农民得到更多便捷和优质的现代化金融服务。
三、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哪些基本要求?
第一,要正确把握全面推进创新的原则和方向,选准创新的重点和突破口,务求实效。农村金融服务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与农民的重要纽带,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面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综合服务水平,让农村和农民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和更多的金融服务实惠。因此,农村金融创新不能为创新而创新,不能不顾政策规定和风险盲目创新,更不能弄虚作假。一定要因地制宜,着眼于农村与农民最急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寻求新突破;要坚持求真务实,坚持风险可控和财务可持续,重在实效和管用,务必抓实,务必见效,为农村和农民多干实事、好事。
第二,要统筹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创新要坚持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创新和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有机结合,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要通过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进一步促进发展富有竞争和活力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进一步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银行、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和谐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低成本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职能作用,大力支持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金融服务保障。
第三,要注重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不断增强农村金融创新的内在激励和政策合力。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持续不懈的共同努力。在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要特别注重积极建立和完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特别注重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的有机协调配合,特别注重调动和发挥金融机构推进和参与农村金融创新的内在积极性,特别注重加强农村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金融专业人才培育,不断增强农村金融创新的内在激励、政策合力和发展可持续性。
第四,要注重加强农村金融创新的基础数据信息统计、政策宣传解释和政策效果评估。农村金融基础数据信息统计和政策宣传解释这些基础工作非常重要。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摸清底数,做实创新基础。要注重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的沟通交流,相互借鉴学习,及时总结交流农村金融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和农村金融专题分析。同时,要加强对农村金融创新工作的效果评估,督导和激励创新不断取得新成效;要切实做好农村金融创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政策预期。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过程中的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为创新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农村金融创新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更好的发展。
四、如何发挥好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在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力推进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在涉农金融服务领域的产品及服务方式创新,既是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推进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也具有重要的拉动、辐射和支撑保障作用。
从资本市场看,重点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到股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高收益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来源。2009年至今,共有14家涉农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合计募集资金118.8亿元;共有8家农业类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合计募集资金54.7亿元。截至2010年6月末,共有31家涉农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604亿元,中期票据179亿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4.2亿元,合计募集资金787.2亿元。总的看,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并借力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发展壮大。在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过程中,证监会将大力加强与各金融管理部门的密切合作,一如既往地积极鼓励和支持涉农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好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农产品市场风险的积极作用;推动期货业经营机构积极开展涉农业务创新,稳步拓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2009年,全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成交量达到12.4亿手,成交额达到62.2万亿元。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具备了支持“三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
从保险市场看,重点是大力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与农民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品质,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这些年,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和涉农保险(指除农业保险外,其它为农业服务业、农村、农民直接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末,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133.8亿元,保险金额达3812亿元,保费规模已达全球第二位;包括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在内的涉农保险保费收入25.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1.6万亿元,支付赔款16.4亿元。在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中,保监会将继续落实“低保额、广覆盖”的原则,积极推动农村保险供给主体和服务网络发展完善,继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领域和试点品种,加快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试点;同时,积极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合作,支持拓宽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增强农户贷款信用和扩大农户融资手段(如个人保单质押贷款等),促进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并注重加强保险业务监管和保险人才培训,努力促进城市保险市场与农村保险市场良性互动,形成城乡保险市场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肆』 加大“三农”领域金融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导金融系统优化资源配置,精准发力、靠前发力,切实加大“三农”领域金融支持,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春耕备耕、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主动对接竖世融资需求,强化粮食安全金融保障。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大对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金融支持。积极开发适合油茶等木本油料特点的金融产品,支持油茶规模化种植和低产林改造。加强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支持,提升种业育繁推产业链融资便利度。创新设施农业和农机装备金融服务模式,稳妥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农机装备研发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
《意见》强调,要围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发展特点,完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丰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专属金融产品,支持发行乡村振兴票据,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化信息协同和金融科技赋能,支持县域商业发展、市场主体培育和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做好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金融服务,拓宽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融资渠道。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造等重点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投入。增强金融机构网点综合化服务能力,加强与民生系统互联互通,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
《意见》要求,要强化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进一步优化存款准备金政策框架,继续加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管理。改进金融机构内部资源配置,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储蓄国债下乡,持续提升农村支付余仔肢服务水平,加强农村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改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继续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脱贫地区的政策倾斜,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认真落实定点帮扶政治责任,把定点帮扶“责任田”打造成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田”。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经验总结,强化统计监测与考核评估,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质效,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戚基
『伍』 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