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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民营股东乱象

发布时间:2023-09-10 09:25:03

Ⅰ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的办法。
1《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活动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它的颁布实行是我国金融法律建设中的大事,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
2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虚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法律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烂誉配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饥指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帐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帐、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帐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帐册;
(四)其他方式的帐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五)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
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Ⅱ 昆山农商行多位股东被举报涉贿赂苏州市政协原主席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北京报道

近日一起举报将正在冲刺IPO的昆山农商行引入公众视野,举报事项涉及昆山农商行未披露主要股东巨额行贿领导干部等。据《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文件显示,苏州银保监分局已对此开始调查。

据相关爆料人提供的材料显示,位列昆山农商行前10大股东的3个股东——昆山金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侨房地产公司”)、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集团”)方面均涉及贿赂江苏省苏州市政协原主席高雪坤,而高雪坤曾任职昆山市副市长、昆山市委副书记等职位。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昆山农商行与江苏金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担保公司”)有多起纠纷,该公司为昆山农商行股东——金侨房地产公司控股。

多股东被举报涉行贿

据记者获得的苏州银保监分局出示的“苏州银保监举告〔2020〕131号”告知书显示:“我分局在职责范围内受理你所述的举报事项部分内容,包括‘江苏省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主要股东偷税漏税亿元,巨额行贿领导干部被刑罚、被处分等重大违法违纪信息’,‘以上四个股东为昆山农商行主要股东,未披露重大违法犯罪信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按程序进行调查。”

昆州农商行被举报的4位股东为——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持股比例为5.96%)、金侨房地产公司(持股比例为3.89%)、中大公司(持股比例为3.26%)、振华集团(持股比例为3.23%)。据该行2020年半年报显示,上述4位股东均位列昆山农商行前10大股东。

据相关爆料人向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金侨房地产公司、中大公司、振华集团方面均涉及贿赂苏州市政协原主席高雪坤。

记者获得的材料及高雪坤起诉书显示,1998年至2011年,高雪坤为金侨房地产公司、昆山市城北土源服务公司等公司在工程承接、土地受让、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2002年至2009年,高雪坤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股东陈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559.69万元。

上述相关材料显示,1992年至2010年,高雪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钱某某及其所属振华集团等公司在人事安排、公司改制、工程承接、土地受让、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2001年至2010年,高雪坤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钱玉良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0.73万元。

天眼查显示,振华集团控股的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建工”)在新三板挂牌。

据记者获得的江苏证监局出示材料显示,针对振华建工、昆山农商行被反映的问题,“经查,钱某某受到昆山市纪委监委调查,并于2020年3月2日被昆山市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同时被昆山市监委给予降低退休待遇的处分。2020年3月16日昆山市纪委监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钱某某本人。振华建工对上述信息至今未进行披露。我局已对振华建工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董事长钱某某、总经理邹某某、董事会秘书周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记者获得的高雪坤起诉书等有关材料显示,1999年至2005年,高雪坤为中大公司等公司在土地受让、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高雪坤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谈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4.4万元。

2019年6月18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苏州市政协原主席高雪坤受贿案,因犯受贿罪,高雪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高雪坤是昆山人,其曾在昆山任职多年,2000年1月任昆山市副市长,2005年7月任昆山市委副书记,2005年8月调离昆山。

针对股东方面问题,昆山农商行表示:“本行于2004年获批筹建,筹建期间,股份募集工作根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的筹建方案实施,所有法人股东投资资格及入股资金来源均经监管机构审查,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的有关规定。近年来,我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加强股东股权管理,严格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合规合法经营,各项业务保持稳健 健康 发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从举报事项来看,苏州银保监分局告知书显示,对于目前正IPO排队上市,已经发布招股说明书,未披露相关重要信息,涉嫌欺诈股民等事项,不属于该分局的监管职责范围,建议向证监等部门反映。

与股东控股担保公司起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昆山农商行方面与江苏金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有多起纠纷,且昆山农商行起诉追款后遇到执行困难,而该公司为昆山农商行两股东所有。

天眼查显示,金桥担保公司成立于2004年,金侨房地产公司持有51%股份,天合公司持有49%股份。

据今年公开的一起执行裁定书显示,昆山农商行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昆山嘉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才贸易公司”)、金桥担保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款项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嘉才贸易公司名下现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金桥担保公司名下现暂无银行存款,在昆山范围内亦无车辆登记信息。

法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昆山农商行表示:“本行与相关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按商业原则进行。对违约客户,本行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程,依法催收、追索和管理,切实维护信贷资产安全。”

Ⅲ 银监会整治十大乱象严查银行关系户“吃空饷”是怎么回事

要继续弘扬银行业的‘三铁’传统,就是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为人民群众看好‘钱袋子’。”3月2日,银监会新任主席郭树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的慷慨陈词正以雷霆般的执行力落到实处。最近短短一周之内,银监会接连发布多个重磅监管文件,还披露了对多家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文件表明银行业强化监管、加强整顿的序幕已经徐徐拉开。

银监会整治十大乱象

4月7日,银监会现场检查局巡视员(主持工作)王朝弟在银监会新闻发布会上透露,银监会2017年上半年组织全国银行业集中进行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以回归本源、服务实体、防范风险为目标,重点对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廉政风险、监管行为、内外勾结、非法金融活动等十大方面进行整治。

据报道,事实上当天银监会就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5号文),要求组织全国银行业集中整治市场乱象。据了解,该工作由银监会现场检查局牵头,梳理了王朝弟提到的十大方面的乱象。


新闻内存 近期密集出台7个文件

除了5号文,近期银监会还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文件。比如,4月7日,银监会发布4号文《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4月10日,银监会发布的6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直接点名了银行业风险防控的十大重点,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领域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等。

4月12日,银监会7号文《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发布。此外,银监会还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45号文)和《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46号文),以及《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53号文)。上述三个文件都要求银行对其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和形成自查报告。

Ⅳ 15亿元信托案余波未了,“德御系”徒留一地鸡毛

日前,上市公司仁东控股(002647.SZ)再次在公告中提到,公司涉及一宗15亿元的信托资管计划诉讼案,该案已对公司造成现实影响。

仁东控股公告显示,2020年6月,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潞城农商行”)发起诉讼,称其认购了15亿元大业信托设立的“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资管计划的实际投向为晋中市榆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榆粮粮油”),而榆粮粮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潞城农商行同时指称,仁东控股为该资管计划提供了担保,故亦将其列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之一。

上述诉讼案的被告名单中,除了榆粮粮油和仁东控股外,还包括德天御生态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德天御”)、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和柚”)、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跃实业”)、田文军、郝江波等。这几家企业均由田文军和郝江波实际掌控,田、郝二人则为夫妻关系,其所控企业被称之为“德御系”。

资本“炒客”

“他人很聪明。”这是田文军给陈曦(化名)的第一印象,“眼界开阔,胆子也很大”。

2006年,田文军主导成立中海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投资方向主要为农业贸易及农业 科技 ,后名为德天御生态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随后,德天御整合几家晋中当地农业公司后成立德御农业,挂牌美国OTC市场。

一篇《打造中国杂粮产业的领军企业》的文章称,2010年,德御农业实现销售收入6亿元,2011年以来,公司在北京平谷投资1亿多元建设生产加工基地。这是继山西晋中和曲沃、四川成都和凉山之后建立的又一大型生产加工基地关于公司的布局。

鲜少露面的田文军曾表示,他们还要陆续在江苏、山东等省区建立生产基地和杂粮流通交易中心,“公司要在全国逐渐完成杂粮产业链布局,并以此打造中国杂粮产业的领军企业、第一品牌”。

虽然在OTC挂牌,但德御农业的盈利水平并没有显著提升。其财报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其净利润一直在2000万美元上下波动,后股价崩盘,田文军等原始股东与团队相继离去。

在组建德御农业的同时,田文军还成立了一家名叫山西德御坊创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德御坊”)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杂粮饮料,谋求独立上市。

《晋中晚报》一篇文章《德御坊融资“加马力”小杂粮进军大香港》多少可窥见田文军的野心:2012年12月20日,山西德御坊创新食品有限公司在香港文华东方酒店,举行了香港融资启动大会。

德御农业2011年年报显示,德御坊与龙跃实业都属德御农业旗下,是其通过VIE结构控制的境内子公司。所谓VIE,即“协议控制”,按照协议,德御农业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合作机会,但后者要将年度全部税后净利润支付给德御农业。

但德御坊并没有完成田文军最初夙愿,未能在港股上市。2015年,德御坊(834109.OC)登陆新三板,2020年1月7日,终止挂牌。

除了谋求独立上市,从2014年起,擅长资本运作的“德御系”开始染指A股市场,先后以龙跃实业等不同主体入主多家上市公司,在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通过对外投资或并购重组从而实现快速的资本运作,后期再变更主营业务,进而改名换姓,让上市公司股价一飞冲天,然后大股东反复质押融资。

有据可查的是,田文军及其妻子郝江波实际掌控的“德御系”至少曾经入主齐星铁塔(002359.SZ,现为*ST北讯)、宏磊股份(曾更名“民盛金科”,现为“仁东控股”)。另外,顾地 科技 (002694.SZ)的实际控制人任永青曾是田文军的合作伙伴。

2014年12月,“德御系”所控的龙跃实业从山东齐星集团手中收购齐星铁塔18.895%股份,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随即,齐星铁塔宣布进行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7月2日,齐星铁塔公布定增方案,拟用于收购北讯电信100%股权。复牌后,齐星铁塔股价从6元涨到了34元,龙跃实业方面浮盈近40亿元。

2016年1月,郝江波全资拥有的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柚子资产”)入主宏磊股份(002647.SZ),手法相似。宏磊股份2016年半年报显示,刚一入主,柚子资产即已将其所持全部宏磊股份进行了质押,而因易主后公司主业转型为热度极高的“互联网金融”,宏磊股份的股价一度暴涨,并随后更名为民盛金科。

“本质就是‘炒壳’。”陈曦如是评价“德御系”的操作手法。

“德御系”在资本市场的斩获不小。在某知名财富排名榜上,“德御系”人马几次占据席位,其中郝江波曾摘得晋商女首富的称号。在当地商圈,田文军也被称为山西隐形富豪。

金融“玩家”

北京晋商博物馆是一家以展示晋商发展历程、弘扬晋商精神为主题的专题类民营博物馆。不少山西的农商行与城商行将其驻京办事处设立于此,这些银行背后不乏“德御系”的身影。

2011年,在农村信用社大批改制和城商行增资扩股的大背景下,尤其是股权转让中,“德御系”大肆入股当地商业银行。

2013年,田文军当选晋中银行董事,2019年任期届满,不再担任该行董事。也是从2013年开始,“德御系”以和柚实业和龙跃实业为代表,密集入股超过约十家山西当地银行。比如,和柚实业对外投资有晋中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和顺县贵都村镇银行、平遥县晋融村镇银行、潞城农商行、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等八家银行,占股比例多在7%到10%左右,而龙跃实业也在部分银行有持股。

“主要是和柚实业,其他都是关联公司。”陈曦表示。

和柚实业股东方系霍尔果斯柚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由郝江波持股99%。

入股银行,给“德御系”的资本运作带来非常大的便利,但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在前述“15亿元的信托合同纠纷”中,据仁东控股回复交易所问询显示,该合同发生时,仁东控股(民盛金科)控股股东正是天津和柚,实控人为郝江波,同时,田文军等相关方为此提供了担保。事实上,“德御系”在潞城农商行持有较大股份。

启信宝信息显示,郝江波控股的和柚实业持有潞城农商行7.92%的股份,龙跃实业持有潞城农商行7.5%的股份,另一家“德御系”公司持有潞城农商行9.67%股权,三家公司合计持有潞城农商行股份超过25%。

显然,在这份15亿元的信托合同中,“德御系”同时扮演了贷款人、担保人和借款人三种角色。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仁东控股的控股权由天津和柚转让给仁东 科技 ,但这家上市公司在这两方控股时期都未对该笔15亿元担保进行过公开披露。2019年7月,仁东控股控股权又被转让给海淀国资平台,仁东 科技 一方获得控股权后,转身就将其持有的部分仁东控股股权在“德御系”持有较大股份的晋中银行与阳泉市商业银行进行了质押。

海淀国资接手不到半年,潞城农商行将该笔早在2019年上半年就已经逾期的信托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海淀国资控股下的仁东控股在公告中对相关情况表示否认态度,“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印流程”。公告称,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仁东控股内部审核程序,未经仁东控股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仁东控股从未进行公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是股权质押加杠杆融资反复出现,比如和柚实业2018年10月将持有的4750万股山西潞城农商行股权质押给了山西寿阳农商行;当年11月12日,和柚实业又将自己持有的5000万股榆次农商行股权质押给了山西左权农商行,而榆次农商行为山西左权农商行的第二大股东。

第二个现象就是“德御系”入股的商行股东有的多达几十个,尤其是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从10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其中一家农商行认缴10万元的自然人股东有10位,出资比例为0.01%,相较而言,“德御系”入股股权比例虽多在个位数之内(最多到10%),但多属前十位,有的甚至占有多个股东席位。这种现状为少数股东(股份)控制提供了方便。

“做得不好的城商行与农商行存在现实困境,当年改制时出现了股权的分散,股权给了自然人,还有一些涉及债券转制等问题,这就导致农商行与城商行的股权是极其复杂而混乱的,有一些农商行都没有一个超过5%或者10%的股东,这就造成所谓的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名存实亡。”一位金融研究人士表示。

熟悉潞城农商行一位股东情况的知情人士表示,在一段时期,潞城农商行的所谓股东大会、决策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基本上形同虚设。

2019年2月,因“单户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授信超监管限额、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等,长治银保监分局对潞城农商行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并责令进行责任追究。

“中小银行改制后,管理不够规范,有些商行会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越位等问题。”陈曦表示。这实际上给了“德御系”这样的“玩家”以可乘之机。

余波未了

针对上述15亿元担保诉讼,仁东控股在否认的同时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目前尚未看到有关该案的最新进展。

不过,该诉讼已对上市公司产生了明显影响:仁东控股在最初的公告中就称,该诉讼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而在最近的公告中则直陈,“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判决,对公司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融资”。

影响远不止于此。该案的背后折射出农商行、城商行发展各种乱象。

“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农信社的改制不无关系。”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

2003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将农信社改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也开始制定一系列监管文件来进行规范。

历经试点与农信社并购潮,2011年,银监会宣布不再组建新的农信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逐步将有条件的农信社改组为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组为农商行。

也是从这一年起,“独立法人”的农商行数量越来越多,在一些地方农信系统所采用的模式中,具有“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的省联社与“小法人”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甚至一度公开化。

有运作相对成熟的农商行负责人认为,省联社担心的大股东裹挟董事会的问题,大都发生在“带病改制”的农商行身上。

因为 历史 原因,数量繁杂的农商行发展质量的确良莠不齐。

6月18日,山西省委召开金融改革工作会议强调,要把风险防控与金融反腐结合起来,严肃查处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把金融领域的“蛀虫”挖出来、清理出去。

农商行改制及金融风险化解,已被列入山西省委2020年度重大改革之一。

8月8日~10日3天时间内,山西4家城商行相继发布公告称,计划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参与合并重组或新设合并的议案,其中就包括晋中银行和阳泉市商业银行。

潞城农商行则迎来了新的管理层。

Ⅳ 2018年银行将会如何整治市场乱象大幕

2018年银行业防风险、强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的大幕已经拉开。

银监会1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严查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空转的行为,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

如何看待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分析,现代银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治理制度,当前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已经比较完善,但也有一些新的、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银行高管层如何有效发挥作用;又比如,如何提升银行系统从业人员素质,包括合规经营理念、风险底线意识等。过去一段时间,银行业追求规模和效益,而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有所放松,所以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健全公司治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Ⅵ 屡罚屡犯!民泰银行隐藏不良再吃罚单,遭四大股东清仓质押股权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古罗马著名哲学家西塞罗在《致友人书》中说,“被同一块石头绊倒两次可说是奇耻大辱”。

近年,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下称“民泰银行”)可不止被“隐藏不良”这块石头绊倒两次,此前该行曾多次因为不良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虚假出表等原因被处罚,可谓是“屡罚屡犯”。而就在前几天,该行又因为“隐藏不良”被台州银保监分局罚款90万元。

对于民泰商业银行多次通过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隐藏不良”被处罚一事,《华夏时报》记者致电该行,但截至发稿时为止,记者没有收到该行的回复。

一位不具姓名的银行业资深人士对记者介绍说:“个别银行通过掩盖不良资产,不但使不良贷款率降低满足监管指标要求,还可以减少拨备计提,让盈利数据更亮丽,美化财务报表,使其在同业市场上更有竞争力。”

此外,近年民泰银行大量股权被质押颇为引人关注。公开信息显示,目前该行共有近10亿股股权被质押,占全部股权的25.6%。其中,前十大股东中有4名股东将持有的该行股权全部质押。

隐藏不良屡吃罚单

处罚信息显示,民泰银行因为“未按照审慎经营规则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导致出现重大风险;通过不良信贷资产的非真实洁净转让方式隐藏不良贷款,被台州银保监分局罚款90万元。相关责任人因对民泰银行未按照审慎经营规则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导致出现重大风险违规行为,被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其实,民泰银行并非第一次因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隐藏不良”被处罚。早在2012年1月4日,该行因违规转让不良资产,被台州银监分局处以50万元罚款。2018年4月25日,民泰银行杭州分行因违反监管规定掩盖资产质量、虚增存贷款等,被银监会浙江监管局罚款205万元。2018年9月17日,该行因为存在违反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降低信用风险指标、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不准确、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通过不良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让虚假出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处以310万元罚款。

此外,该行相关责任人也因为对“隐藏不良”负有领导责任受到行政处罚。2018年9月29日,银监会网站披露的处罚信息显示,杨小波因对民泰银行违反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降低信用风险指标、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不准确、通过不良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让虚假出表负领导责任,被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2018年10月10日,朱华因对民泰银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通过不良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让虚假出表负管理责任,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从上述罚单看,民泰银行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隐藏不良”被处罚多发生在2018年,对此该行没有进行回复说明。但记者注意到,这和监管部门在2018年加大整治力度是分不开的。

2017年,原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整治内容包括是否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者虚假出表,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调整贷款分类、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手段掩盖不良资产等。自2018年以来,整治不良资产乱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民泰银行也未能幸免,多起“隐藏不良”的行为被查处。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监管部门对掩盖不良行为的整治,民泰银行2018年资产质量出现恶化迹象。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该行不良双升,并达到近年的最高值。其中,不良贷款余额19.43亿元,较2017年飙升82.96%;不良贷款率2.41%,较上年增加0.84个百分点;同期拨备覆盖率118.73%,下降57.36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1.63%,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而2018年商业银行不良率、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均值分别为1.83%、186.31%和14.2%。显然,民泰银行的资产质量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2019年,民泰银行加大不良处置力度,现金清收4.63亿元,核销5.01亿元,不良贷款余额为16.16亿元,较年初下降3.17亿元。但好景不长,该行2020年三季末不良贷款余额再次出现上升,达到16.89亿元,增幅4.52%。

股权质押比例达25.6%

官网显示,民泰银行前身系成立于1988年5月的温岭城市信用社,2006年正式转制为城市商业银行。截至2020年9月末,该行注册资本38.11亿元,总资产1746.29亿元,较年初增加20.31%。

虽然民泰银行资产规模实现两位数增长,但其营收和净利润增速却大幅放缓。具体来看,今年该行三季末实现营业收入35.51亿元,同比增长2.65%,净利润5.84亿元,同比增加5.53%。而该行2019年三季末实现营收34.6亿元,增速为32.57%,净利润为5.53亿元,增速达46.05%。

除此之外,民泰银行大量股权被质押同样引人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行共有45条股权出质信息,共9.76亿股权被质押,占全部股权的25.6%。其中,该行前十大股东中的第二大股东温岭市恩可思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第四大股东天津圆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第七大股东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大股东温岭市居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质押。

第三大股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3800万股,占其持有股权的24.5%,第九大股东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质押1.2亿股,占其持有股权的96%。

“正常情况下,股权质押不会对银行产生负面影响,但如果质押比例过高,该行主要股东或将易主,进而影响银行的稳健经营和相关决策,甚至产生内部纠纷。”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对于大量股权质押是否影响股权结构稳定等问题,民泰银行没有进行回复说明。

为了控制银行股权质押风险,监管部门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加强股权管理力度。2013年,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抓紧完善银行股权质押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出台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2018年,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股权结构不清晰、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股权持股比例不合规等现象进一步作出规范。

今年7月和12月,银保监会已经公布两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提高股东股权监管水平,加强股东和资金来源的穿透监管,确保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规范股权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完善关联交易监管制度。

Ⅶ 新财富集团是如何违法操控13家村镇银行的

新财富集团是通过盘根错节的股权公司,一方面通过一家子公司进行参股多家金融机构,同时在一家金融机构里面在安插多家影子公司从而渗透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并且通过多家影子公司把股权集中,成为股份最大的股东持有者,成为这些金融机构的隐形股东,最终形成对13家村镇银行的实际操控。

河南新财富集团的另一位高管。乔峰也是运用了相似的手段,经过了一系列复杂的渗透手法把持了多家银行的股份,再通过关联各种信托信贷公司,银行担保等手段,把银行里面的巨额资产犹如蚂蚁搬家一样,一点一点的掏空搬走,最终引爆了河南新财富集团渗透多加股权的大新闻。

Ⅷ 银监会圈定2018年整治乱象重点有哪些

银监会13日晚间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2018年将重点整治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等八个方面的乱象。

监管双向穿透标本兼治

《要点》的8个方面中,公司治理不健全被摆在首位。《要点》明确,公司治理问题中,涉及股东与股权的市场乱象包括:股东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股东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入股;隐形股东、股权代持;未经批准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违规持有多家商业银行股权;主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等。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认为,监管的双向穿透,向下是穿透产品、资金流向;向上就是穿透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和治理情况。银监会近日公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以及《要点》对公司治理的关注,都是向上穿透式监管。

“治理乱象关键要治本,一笔笔核实底层资产更多是治标,要标本兼治。”郭田勇说。

根据《要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依然是整治的工作重点,银监会将就违规开展的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表外业务及合作业务进行整治。

另外,银监会还将重点整治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市场乱象,包括: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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