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发现储户存款里有假币怎么处理
如果银行柜员发现存进的现金有假钞,会找另一名柜员进行复核,两个柜员同时认定,就会当场没收,并在假钞上加盖假钞章并装入信封封存,然后填写假钞没收处理书,一式两份,一份银行留存,一份给客户。客户如果存在异议,可在15天之内与银行约定同去人民银行进行鉴定。银行会双人鉴定,如果确认是假币,就会当场开具一式两联《假币收缴凭证》,一份银行留存,一份交与假币持有人,并在假币上加盖“假币章”,然后告知客户假币将被没收。如果客户对票币有异议,可以持《假币收缴凭证》回执联在15天之内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复核。其次,问他在哪个窗口取的钱,然后去那个窗口检查一下是不是那儿的验钞机坏了;若是在ATM上取的,就去看看是不是ATM该维修了;
再次,把那张钱拿到银行柜员手边的验钞机上试试;若是有滴滴的声音出现,那么这张假钞不予兑换,若是没有,就给予兑换;原因就是既然你取钱时没有滴滴声出现(当事人取钱时的那个窗口的验钞机或ATM质量仍然可靠的情况下)那么现在自然依旧不会响,那么此时就有可能是遇上高质量伪钞了,这种情况,于情于理得换,但是也要遵循本银行的相关规定。若是银行相关规定说此种情况一律不予对换,那么,不论是何种情况都不应当换了,即使这样做会让客户蒙受一些损失;当然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比如数额巨大的话,这时就应当请示高层管理人员了,此时关乎的是银行的名誉问题啦。
拓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2. 假币收缴流程
假币收缴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的5个步骤,分别是:1、需要委派两名以上的业务人员进行收缴假币;2、业务人员需要在持有人的视线范围内,当面收缴假币;3、业务人员加盖假币章,或者使用专用袋加封;4、业务人员需要向收缴人出具假币的收缴凭证;5、业务人员要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应告之持有人哪些权利
柜员应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且收缴假币须有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应给客户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客户有向人民银行申请鉴定的权利。
4. 假钞的处理
关于假币的处理方法:
一是在日常生活中误收假币,不应再使用,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
二是看到别人大量持有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是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当对人民币的真伪存在怀疑时,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假币被银行收缴时应注意事项: 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银行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要回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对银行收缴的假币存在异议时如何处理: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5.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内机构有容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次收缴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次收缴持有人同一面额2张以上假人民币时,如假人民币冠字号码前6位一致,应在“假币收缴凭证”中列明。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有权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规定程 序鉴定货币真伪。据介绍,其中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所称货币指人民币和外币。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其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央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金融机构如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及以上、假外币10张及以上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等,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办法》还规定,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享受其无偿提供的货币真伪鉴定服务。
此外,《办法》规定了货币真伪鉴定的具体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这个《办法》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