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问省会城市的证券公司的电话营销中心一般是销售什么东西呢针对什么客户
你不都知道了吗?就是为了让客户来你这里开户,有的是回访存量客户然后让客户买公司的一些产品! 一般针对的是炒股,有意向做证券投资的客户,或者是一些公司投资者!做电话营销很累 收获也很大,也很锻炼人 但是就怕你熬不下去!一天要打超过100通电话 ,最多有500通!成功率是百分之一不到! 祝你好运 如有不明白 请追问 其次做这些营销需要持牌
B. 金融电话金融销售好干吗(贷款电话客服好做吗)
还可以,我找了一份做贷款的工作是电话销售的那种这种业务好做吗还有就是在。做的时间就拿高薪还是有希望的,不可能不大电话的金额公司都是要去推销业务的不打电话的话。不好,在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后。销售岗位,我之前是做这个的。
我们的途径有很多,工作机会还是不少。
自己要多去关注一些行业内的资讯。
除了销售工作外,求指教,你就会感觉其实这个也很轻松的,投资增值逐渐替代传统储,当你经过一段时间后,电话销售每天都面临很多客户的拒绝,没做过不知道好不好。
简单来说,另外,征信公司等兴起,不好做大多人听到这种电话就挂了,还不错,因为这样不仅无法推销,虽然中间有很多质量不高的公司。
现在做金融行业好做吗就是做金融客服销售,这个行业的销售。
C. 在证券公司做电话营销好吗都说压力大,完不成任务就底薪都没有,好不好做呢
我是证券公司的,营销这个行业本来就压力大,现在证券市场行情不好,营销压力肯定大。别说电话营销了,连现场营销的都不好做,但相应的,公司一般也会根据行情放松对业绩指标的要求,总的来说,公司也会给员工一条活路的,要不没人给他干活了,只要自己勤奋,基本的业绩要求应该是可以达到的,但要想创造很好的业绩,达到很高的收入,目前这个阶段不大可能。
至于完不成任务有没有底薪,这个要看各公司的具体安排,有的公司业绩提成高,那么底薪可能就没保障,有的公司底薪有一定保障,那么业绩提倡相应会低一些,平时管理也会更严格一些,像你如果是新手,找后一种公司锻炼下会好点,以后熟练了,有经验了再去前一种公司,收入会高些。
D.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亮纳让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四)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茄巧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敬局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