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共享机制
一、我国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实践情况
(一)现行法律规定及解读
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的基础理论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论,通过分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出经济与金融需要协调发展,经济信息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是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一项机制。目前,我国尚未有系统全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主要实施的有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建立的金融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建立金融协调机制,这是金融稳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安排。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行业,要从维护金融稳定运行出发,贯彻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并保持相互间的协调性。在200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条第2款人民银行应当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在“银行监管法”第6条专条规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条文。由此从各单行法的法条本身来看,“一行三会”均有义务建立相互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且没有权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设计意图主要是各金融监管机构等法律平等主体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调各自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这种做法缺乏一种统一的、权威的、突出主导角色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实践操作情况
1、国家层面。目前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执行的只有“一行三会”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基础上增加相关部委的联席会议,主要在强化反洗钱和征信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在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基本上以报告为主。在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无疑是经济金融信息的高规格协调与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不定期召开的经济会议,各有关经济金融部委都会报告经济金融信息。但是以“经济会议”形式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和刚性约束,也不是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2、地方层面。在地方建立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避开“监管协调机制”概念,重在经济金融信息共享,许多省市还发布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如江苏省2005年出台《江苏省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此类信息共享范围仅限于金融监管部门间。二是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银行发起的金融形势分析例会。三是地方政府牵头,成立地方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或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如天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由天津市政府牵头,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组成。应该说此类模式规格较高,避免了“一行三会”之间的地位之争,致力于共同推动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三)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困难或不足
1、协调机制缺乏权威性规定,职责不明确。我国已确立了“一行三会”形式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但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没有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协调机制的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却没有确定协调机制的具体形式、内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层面上的具体安排。此外,在全国性层面的经济金融协调机制办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层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缺乏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影响其执行的效力。
2、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私心。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部门不总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团影响下,他们也会有私心;在各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也会在“私心”的驱使之下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它部门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社会发展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与监管权力。目前在我国表现为各自从部门利益出发,各方认识存在偏差与不一致。由于部门之间的目标差异和利益选择,导致有关各方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积极性不高。
3、协调主体的定位不明确,没有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在全国、地方层面上,都未明确指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主体,尽管国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等方式执行协调专职机构的职能,但其实际上仅仅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之间协调重要监管事宜的途径,并没有确定法律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乃至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的专门机构。此外,在地方纷纷成立金融办,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权力背景,直接影响人民银行金融协调这项职能的落实。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我国目前各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委对各项经济金融业务活动情况和数据在调查采集、整理分析的过程中,采用的标准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对风险的关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数据透明度低、数据质量不高,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未达成比较成熟的共享协议,明确何种信息由谁采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也缺乏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难以做到高效及时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欧美国家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协调机制建设法制化
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FSA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适当协调合作,另外相关部门也签订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金融监管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的指导原则及框架。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沟通,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德国2002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监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决有关监管协调问题的,由中央银行和监管局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实践经验表明,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制度框架,不仅使得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础,更具权威性,而且能够促使协调机制的运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二)注重协调机制组织机构建设
英国由FSA、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三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负责三方监管协调工作;美国成立由联邦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协调性机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并在一定条件下适度向地方政府分责分权,在纵向和横向方面形成综合性协调管理。英国建立由监管局和央行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解决有关协调问题,并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建议。通过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性协调组织机构,可以及时地进行意见交流和信息沟通,从而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行动更加协调统一,更加有力于为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沟通机制建设
在协调合作方法上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比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的建设。一般欧美各国都重视统一数据库的建设,在信息收集方面则规定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信息,并就具体的信息收集主体、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如德国的中央银行、监管局等部门之间不仅共享数据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统。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之间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并使得信息传达和共享更加及时和方便,从而可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三、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制度的立法进程
建议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制度进行立法,明确协调与共享机制的主体、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并从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鉴于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系、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在对宏观经济的判断、调控手段、基础数据、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国应吸取西方国家金融危机教训与经验,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央行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经济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导、分层次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
一是经济金融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促进经济和金融协调发展为重心,由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组成,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经济金融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各类信息。二是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为重心,由“一行三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由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业务管理能力和视角,建议指定人民银行作为共享信息协调组织者,促进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有序规范发展。三是政银企及有关单位间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组成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必要时还可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民间团体)组成的共享机制,实现政银企三者之间的信息互动,切实提高经济金融的发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反馈监督管理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并实现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数据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经济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单位披露相关信息,把整个经济金融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达到防范风险于未然的目的。三是联合建立信息平台,开发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建立经济金融信息数据库,实行经济、金融信息等数据实时模块化管理。同时,建议由国家成立经济金融信息处理中心,分类别、分层次做好经济金融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分析、研究工作,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服务支持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目标。
② 金融监管“央地协同”格局加速形成
地方金融监管再强化。近日,上海、广东、陕西、四川、内蒙古、江苏、江西等地相继宣布成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这一机制还将陆续在其他省份落地,下一步,监管部门将抓紧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的各项细化措施,一系列配套制度酝酿出台。
业内人士表示,协调机制的建立,将增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一致性,助推金融防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等工作更好地落实。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过程中,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央地政策合力,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随着央地金融监管协调性增强,地方金融监管自身体制机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目前,多地已颁布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更多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正加快推进。
地方协调机制密集落地
3月12日,上海、江西、陕西、四川宣布成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此前,这一机制已在内蒙古、江苏、广东等地陆续建立。据悉,其他省份的协调机制也在规划建设中。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协调机制定位于指导和协调,主要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金融委有关部署。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疫情暴发后,需要各地集中力量办大事,协调处理各种问题,在此背景下,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意义更为重大。
据央行成都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严宝玉介绍,四川协调机制将着力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完善配套政策方案,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上海方面表示,将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重点促进落实中央部门关于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相关通知,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服务保障。
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今年年初发文称,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升央地监管协调性,一直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主要解决金融监管的横向协调,弥补分业监管的不足。但我国尚未建立纵向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央与地方在实践中易出现两相割裂的监管空间,并可能导致监管政策落实难、服务地方协同难等问题。随着协调机制落地,这一问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
金融监管协同不断强化
业内人士表示,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建立,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客观需要,将进一步压实地方风险处置责任,防范辖内重大金融风险生成。
“近年来,出于有效应对地方金融快速扩张和金融风险渐进暴露局面的考虑,我国逐渐将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及风险处置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董希淼表示,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2018年开始,部分地方政府将金融办(局)升格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模式初具雏形。
今年以来,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密集部署,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2020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压实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银保监会2020年全国工作会议表示,将继续努力配合地方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尹振涛指出,目前来看,地方金融监管的短板突出表现在监管能力较弱和监管经验不足。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较为复杂,所监管的机构体量较小且较为分散,也给地方防风险工作带来了较大挑战。协调机制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分工,帮助地方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随着协调机制落地,地方层面下一步将着力提升协调监管能力,防范辖内重大金融风险生成。上海提出,协调机制将重点构建市重大金融风险排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上海地区金融风险及处置情况的监测、跟踪和摸排。江苏提出,将集中力量处置个别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央地双层金融监管协同不断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自身体制机制也在不断完善。目前,山东、河北、四川、天津等地已颁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上海等更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在酝酿中。业内指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推进,对于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乃至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配套制度酝酿出台
业内专家指出,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是全新的金融监管机制设计,未来还需逐步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措施,才能发挥协调机制的更大价值。
董希淼表示,不少地方政府已有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与省级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如何互相支持配合,未来是一个挑战。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金融工作同时存在两套协调机制,可能导致协调机制不“协调”。建议尽快统一到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来,以真正实现央地协调、部门协作“1+1>2”的效应。
尹振涛指出,金融委属于一个顶层的金融稳定机制,这种机制如何贯彻到地方,还需要继续明确相关日常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制度化表现在要有固定的部门、人员以及完善的规章制度、问责机制和考核机制等。
央行表示,下一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将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陕西提出,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和正式运行,为各监管单位加强协调、凝聚合力搭建了平台,在出台工作规则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建立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上海也表示,将抓紧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③ 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概念如下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是指国际经济组织、金融组织与各国,以及各国之间在金融政策、金融规制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骤和措施,通过相互的协调与合作,达到协同干预、管理与调节金融运行,并提高其运行效益的目的。
进行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主体是主要的国际性经济组织、金融组织,它们共同或联合对经济、金融活动进行干预、管理与调节是协调与合作的最基本特征。
形式
1、从地域范围可分为:全球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和区域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2、从具体内容可分为:综合性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和专门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3、从途径可分为:协议、规则性国际协调与合作和制度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4、从频率可分为:经常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和临时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5、从主体可分为:
①机构协调与合作,是指由特定的经济、金融组织和某些重要的金融机构出面安排和组织的国际政策协调。
②政府协调与合作,是指有关国家政府经常性或临时性召开的国际经济、金融会议进行的协调与合作,如西方七国财政部长会议、西方七国首脑会议等。
④ 解读《关于推动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
近日,为充分发挥财政 科技 资金引导作用,强化政策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服务 科技 创新,河北省 科技 厅印发了《关于推动金融服务 科技 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着重通过强化 科技 资金引导作用,加大 科技 金融政策宣传和落地实施,优化金融支持创新服务体系,谋划开展系列专题活动,吸引各类 社会 资本服务 科技 创新,形成 科技 、产业、金融互动新格局。
科技 金融是 科技 与金融结合的产物,为创新驱动实践发展和相关理论提供了有力支撑。《工作方案》旨在引导更多金融资本投向 科技 创新,促进 科技 、产业、金融融合发展,通过完善 科技 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创新 科技 金融产品和工具,持续改善 科技 金融服务环境。
一、《工作方案》制定的背景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和 科技 强省,是《河北省 科技 创新“十四五”规划》的 重要内容,“创新驱动, 科技 强省”是明确的目标,而 科技 与金融的结合,既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因应 建设创新型省份和 科技 强省 的一个崭新命题。
近年来,河北省的 科技 金融在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和对创新的重视下快速发展,其作为金融体系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创新型省份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我省积极完善 科技 企业融资环境,深化 科技 金融融合,加强金融、企业对接,深入推进 科技 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全省 科技 企业融资环境明显改善,中小企业贷款额明显增加。
尽管 科技 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较以往有了改善,但仍存在融资困难。首先, 科技 企业尤其是初创期, 科技 企业和 科技 创业企业资产规模普遍较小、经营体制不健全、盈利能力波动较大,面临着产品研发失败的技术风险和新产品接受程度低的市场风险;同时又缺乏土地、厂房、设备等硬资产作抵押,银行传统的信贷模式难以满足 科技 企业的信贷需求。其次,由于 科技 小企业融资量小面广,特别是贷款利率定价无法完全覆盖风险损失,导致银行缺乏为 科技 型中小企业服务的动力。第三,由于银行的差异化程度不高,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机构数量有限,导致对 科技 小企业融资服务供应不足。第四,缺少针对 科技 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银行过分强调企业抵押资产和担保。第五,对 科技 企业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都倾向于投资上市前项目。由于我国目前并购市场并不发达,多层次资本市场仍不完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往往限于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股权。一般来说, 科技 企业从研发到上市基本都在8年以上,而目前多数VC、PE基金年限大多在6年左右。因此,VC、PE都倾向于投资上市前项目,而相对不太愿意投资早中期项目。
针对上述 科技 企业经营体制不健全、缺乏抵押资产,以及金融机构服务 科技 企业动力不足和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的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精神,河北省 科技 厅出台了《工作方案》,旨在着重通过政策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完善 科技 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创新 科技 金融产品和工具,持续改善 科技 金融服务环境。
二、《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明确了四方面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策激励,支持企业 科技 创新。
河北省 科技 厅把2022年确定为“河北 科技 政策落实年”,充分发挥 科技 金融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推动政策落实落地,通过企业创新积分、贷款风险补偿、股权投资奖励等措施,打好“增信、分险、奖励”政策组合拳,支持企业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落实贷款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 科技 企业支持力度,对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企业发放的贷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风险补偿。鼓励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对纳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投保企业补贴。
2.实施定向贷款贴息。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估值5亿美元以上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按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30%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鼓励 科技 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10万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的再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 型中小企业或脱贫县注册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5万元。
4.加大股权投资基金奖励。鼓励各类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省内企业,对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推动 科技 保险补偿。支持保险机构为 科技 企业提供风险保障,鼓励开展 科技 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 科技 保险服务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在我省广泛投放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科技 保险险种,丰富 科技 保险产品种类。优化我省 科技 企业保险服务相关政策,分险种提出补偿措施。
(二)完善投融资体系,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以河北主导产业为重点支持方向,构建从天使基金支持项目落地、银行信贷支持 科技 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支持高速成长到资本市场助力壮大腾飞的 科技 金融服务体系。到2023年,河北省新增 科技 引导基金子基金3-6支,全省 科技 企业获得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投融资超过10万次。
1. 探索 建立早期研发项目概念验证种子基金。依托省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 探索 设立河北省概念验证种子基金,筛选支持一批具有引领性、颠覆性、高商业价值潜力的早期原发创意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填补早期研发资金缺口,打开高校院所基础研究成果走向市场的关键通道。
对概念验证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成熟后,定向推送给天使投资引导子基金,将概念验证种子基金的股权以市场化的方式,转让给天使投资引导子基金,形成科研项目全链条闭环支持。
2.引导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鼓励 科技 投资引导基金与多方共建天使投资子基金,对投资我省天使期、早中期 科技 型企业的收益部分,向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 社会 出资人进行让利。对投资在河北省境内的天使期企业产生的收益中归属于 科技 投资引导基金部分的40%进行让利。对投资在河北省境内的早中期 科技 企业产生的收益中归属于 科技 投资引导基金部分的30%进行让利。
对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成长性好的 科技 企业,分行业、分领域推送 科技 投资基金,将天使投资子基金的股权以市场化的方式,转让给 科技 投资引导基金,形成 科技 引导基金全程跟踪支持。
3.合作共建 科技 投资子基金。发挥 科技 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围绕我省12个主导产业和107个县域特色产业,积极推进与地方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合作共建子基金,以地方特色产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广泛吸收上市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头部投资机构的 社会 资本,形成资金合力。围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发现一批、投资一批、落户一批 科技 属性强、成长性好的优质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 科技 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中,筛选组织架构清晰、盈利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科创属性的企业,开展上市培育专项辅导,组织专家、证券公司、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精准对接,争取资本市场助力。
4. 探索 “投贷联动”机制。与银行金融机构洽谈合作共建子基金事宜,并由银行金融机构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发挥银行内部风险防控、信用体系一致的优势,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探索 先投后贷联动机制,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认定的 科技 企业纳入所在行优质客户名单,获得银行一定授信额度,快速获得无抵押贷款。
5.创新 科技 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 科技 企业特点,运用增信工具,创新 科技 贷、科创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信用类金融产品,支持企业 科技 创新。支持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融资担保机构等开展合作,形成产业链优化提升联动机制,开发供应链金融产品,提升供应链融资效能。
6.利用评估评价推动落实“企业创新积分制”。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组织对企业的科研项目产业化交付物和关键技术成熟程度进行定量评价,准确表征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技术成熟度和市场价值等,将项目评估评价情况推送银行、金融机构,优化“企业创新积分制”指标体系,开发“ 科技 企业创新积分贷”专属产品,精准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 科技 企业,形成支持积分企业的专属政策、专项信贷、专业服务体系。
(三)开展专题活动,营造 科技 金融融合良好氛围。
打造 科技 金融系列品牌活动,推动河北省 科技 企业与省内外金融机构对接,与各有关商业银行开展 科技 金融深度合作,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建立绿色通道、实施优惠利率、配置信贷规模等,解决 科技 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到2023年,向银行、金融机构、创投引导基金推送评估评价的优质 科技 项目和成果1000项以上,全省新增 科技 企业贷款累计超过2000亿元。全省 科技 企业、银行、金融机构融合发展氛围日益浓厚。
1.举办“政银联动助力 科技 园区”专题活动。深化与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合作,充分发挥地方 科技 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分支行各自在 科技 创新、金融服务方面优势,联动组成工作小组,为32家省级以上高新区和京南 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省 科技 厅与省建行联合启动专题活动,各地 科技 管理部门与建行分支行结对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对 科技 企业优先受理、优先放行、应批尽批。 科技 园区内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定制“债权+股权”的一体化融资方案,对于紧急需求随时开展上门服务,开绿灯、保时效。对2022年在建省重点项目、 科技 企业执行差别化优惠利率,优先配置信贷规模。对受疫情影响的 科技 企业提供贷款延期服务,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政银联动专题活动,省建行安排400亿元信贷规模赋能 科技 园区创新发展。
2.实施 科技 金融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加强与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联动,与省工行联合开展我省 科技 金融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遴选推荐10家 科技 领军企业、100项重大 科技 成果、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10000家 科技 型中小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一是遴选重点支持对象纳入工商银行新动能客户名单。利用火炬中心、工商银行合作建立的“企业创新积分制”等工具和专属信贷产品,为新动能客户提供定制化融资产品和各类增值服务,精准支持 科技 企业融资。二是建立重大 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与金融服务精准对接机制。省 科技 厅向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推荐重大 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工商银行重大 科技 创新项目专项金融服务。三是以“金融服务+”为核心,为新动能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产品和配套资源,完善 科技 政策办理、 科技 企业辅导、资源整合对接等服务。四是支持石家庄高新区作为 科技 部火炬中心 科技 金融创新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试点地区,加快培育创建 科技 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加强资源配置,加大创新力度,加快落地实施。
3.推进“一体两翼”提升行动。推进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的合作。落实 科技 部火炬中心、中国银行 科技 金融“一体两翼”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与省中行合作打造“四重四新”合作框架,围绕重点客户、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创新服务机构、创新评价体系、创新特色产品、创新数字平台,以企业金融需求为导向, 探索 政银合作新机制新模式。一是助力 科技 企业“出海”。征集有“出海”需求的 科技 企业向省中行推送,发挥中国银行全球化优势,为企业提供海外项目融资、跨境结算、跨境 科技 项目等全方位金融支持。二是支持 科技 企业精准融资。利用中国银行“中银创新积分贷”,筛选推荐我省创新能力突出的 科技 企业,积极争取积分制 科技 企业的专属政策、专项信贷、专业服务体系。三是支持 科技 创新创业。优选推荐国家级 科技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与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精准发现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 科技 初创企业,为企业优先提供股权投资、普惠贷款、项目融资、设备租赁、个人金融等综合服务。
4.打造“冀创会”系列活动品牌。将河北 科技 创新与投资大会(简称“冀创会”)打造成我省展示 科技 力量、推动 科技 与资本融合发展的舞台和窗口,深入开展 科技 企业与全国知名创投机构深度对接,推动域外创新团队和科创企业落地河北,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 科技 金融服务品牌。一是举办投融资洽谈会、高新区 科技 招商对接等活动,邀请国内知名创投基金代表参会,遴选优质企业进行融资路演。二是举办第二届河北 科技 创新与投资大会暨第六届京津冀创业投资高峰论坛,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特邀嘉宾,全国知名创投机构和 科技 领军企业共同参与。三是持续举行“全球百佳技术转移案例重点推介及优秀国际创新创业项目路演”“创新需求揭榜挂帅”等活动。
(四)多部门协同,完善 科技 金融联动机制。
强化省直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按照各自职能,促进“ 科技 ”+“金融”双轮驱动,通过省、市、县三级协同,推进各项 科技 政策、金融产品快速落地见效。省 科技 厅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全力构建内外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与省直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广泛合作,共建 科技 信息共享、 科技 金融培训、科创上市辅导、 科技 资源对接等长效工作机制。到2023年,覆盖 科技 创新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1.合力推动 科技 企业上市培育。筛选优质科创企业,建立 科技 企业上市培育库,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河北基地”作用,开展上市培训和路演,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梳理企业财税体系、制定上市培育方案等。联合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权威专家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进行对接帮扶,建立审前咨询机制,帮助解决难点问题。
2.完善跨行业、跨领域、跨层级的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依托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共享我省 科技 企业、重点研发平台、 科技 计划项目等信息,对银行、金融机构开放 科技 企业数据端口,推动商业银行加快信贷融资模式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支持各银行深入分析 科技 企业,对未开户或开户未开展贷款业务的企业进行精准服务,大幅度提高 科技 企业首贷率、获贷率、信用贷款率,降低贷款利率,合理控制不良贷款率。
3.建立“ 科技 金融特派员”制度。立足 科技 企业融资需求,协同高校院所、银行等服务机构,遴选 科技 金融服务人员,培养建立懂 科技 、悉金融、熟政策的专业化、高素质 科技 金融特派员队伍,形成 科技 金融联动服务。 科技 金融特派员深入一线及时跟踪了解 科技 企业需求,开展 科技 金融政策宣讲、业务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等服务,为企业融资发展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
4.联合开展 科技 企业金融培训。省 科技 厅、省金融局在 科技 创新、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 型中小企业、重点产业链保障等方面,摸排有关项目和企业具体融资需求,持续开展 科技 企业金融培训服务,组织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
三、《工作方案》出台意义
深化 科技 金融双向融合发展,是我省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北、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打造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手段,《工作计划》明确了通过省、市、县三级多部门协调联动,促进“ 科技 ”+“金融”双轮驱动,推进各项 科技 政策、金融产品快速落地见效。《工作计划》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科技 成果转化、 科技 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财政 科技 资金引导作用,强化政策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服务 科技 创新,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样化融资渠道、多元化金融产品、多系列宣介活动的 科技 金融服务体系,不断优化 科技 创新生态,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全省 科技 企业、银行、金融机构融合发展氛围日益浓厚,覆盖 科技 创新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对促进资本市场更好服务于河北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⑤ 上海出台19条措施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6月11日下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共提出了19条工作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对上海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原则,按照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金融市场齐全、金融机构集聚优势,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方合力,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上海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上海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发挥货币信贷工具导向支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一)充分发挥定向降准、再贷款等定向调控功能。认真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将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贷款额度聚焦用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民营小微企业。商业银行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民营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和外贸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对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设单张和总额限制,对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重点倾斜。力争每年办理民营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再贴现超过150亿元。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再贴现系统,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再贴现办理效率,盘活存量,用好用足限额。
(三)强化对宏观调控工具实施效果的考核。依托宏观审慎评估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强化对调控工具实施效果的考核,建立完善民营企业信贷专项评估指标,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对支持成效突出的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予以体现,在200亿元常备借贷便利额度内优先给予流动性支持。
(四)提升民营企业跨境金融服务水平。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为民营企业开展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外币跨境结算服务。商业银行要为有需求的民营企业提供多模式、更优惠的跨境贸易融资支持,降低民营企业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可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海外引进人才开立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并按照规定提供与其境内外就业和生活相关的各项金融服务。
三、推动商业银行多措并举,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五)落实民营企业公平信贷原则。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公平信贷专项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按季监测商业银行民营企业贷款情况。商业银行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要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比重。研究出台新一轮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增强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积极性。
(六)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商业银行要提高民营企业金融业务在全行的考核分值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将民营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监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监管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
(七)优化民营企业贷款期限和流程。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中长期项目和购置固定资产用途的贷款产品。积极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按照业务类别,对民营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承诺,精简耗时环节。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
(八)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商业银行要在守住风险底线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开发和推广,面向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推广无还本续贷模式。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民营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对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民营企业,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
(九)创新民营企业信用融资产品。落实“中小企业千家百亿信用融资计划”,未来3年内,为优质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200亿元。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发挥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增信作用,不断创新服务民营企业的贷款担保产品,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中信用贷款比重不低于90%。深化银保合作机制,更好发挥保险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增信分险功能。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征信数据资源,积极探索和推广线上信用贷款业务模式。
四、发挥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配合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民营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和再融资。开展上市挂牌培训辅导和政策服务,建立市、区两级拟上市挂牌企业资源库,积极培育上市挂牌资源。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创新创业债、私募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
(十一)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做精做强“科技创新板”,探索完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合作对接机制。研究设立“文化创意板”。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探索境外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方式。
(十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民营企业。从2019年起,连续3年每年增加财政资金10亿元,补充上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初创期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实施差异化管理,逐步放松对创业投资机构注册和更名的管制。壮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实力,推动形成千亿资金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民营企业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并购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做优。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帮助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五、持续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捷性
(十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进一步优化上海银税互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有序增加实时查询纳税信用信息项目。加大市场监管、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对商业银行的开放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放实时查询信息接入端口,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商业银行利用有效整合信息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商业银行合规使用信用信息的监管,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的成效。持续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支持浦东新区、嘉定区建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区。
(十四)健全地方增信体系。支持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与国家担保基金和我市其他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形成国家、市、区三级政策性担保体系,全方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快落实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扩大至100亿元,将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担保业务范围,不断优化担保业务流程,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有效提升融资担保规模。
(十五)提升支付结算服务能力。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开户便利,开辟多元化电子渠道受理开户预约,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开户审核效率。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多样化支付方式,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支持有代收代付业务或集团公司业务需要的民营企业通过开户银行,以入网企业身份接入我市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提高民营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挖掘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六)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发挥100亿元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选择合适标的开展投资,视情逐步扩大基金规模。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通过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为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盲目抽贷、断贷。加快清理我市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严防新增拖欠。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主动做好信息披露,积极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引导和支持商会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和企业家信用档案,指导帮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六、加强部门协同,强化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协同机制。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纳入我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机制职责范围,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形成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合力。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内行业的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地方类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进行引导和督促,地方国资管理部门指导市管金融机构落实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要求。加强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估,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我市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贯彻执行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