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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考评

发布时间:2023-12-12 03:53:10

A. 金融对支行审计考核的意义

金融对支行审计考核的意义结果排名能促进各审计单位争先进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能促进审计工作整体推进。

一、量化考核的作用和意义

(一)推动审计管理效能全面提升。

量化考核覆盖了审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审计项目质量、审计成果运用、案件线索移送、审计信息宣传、信息化建设、审计干部培训、党风廉政建设等审计工作的方方面面,考核体系逐步完善,考核内容不断细化,对审计工作各项内容都设置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了绩效管理制度的龙头和牵引作用,以制度落实推动各项工作整齐划一、均衡发展、协同并进,引导各级审计机关着力提升工作效能,推动审计事业的长远科学发展。

(二)促进审计成果作用更好发挥。

在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的多次修订过程中,考核重点不断由数量向质量转变,对领导批示、移送案件线索、审计调研、优秀审计项目、审计工作创新、信息宣传等反映审计项目质量和工作成果的内容设置加分指标。通过对工作实绩的考核,引导审计干部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查处大要案的自觉性,着眼服务全面深化改革,改进工作方法,深挖审计成果,加强对审计情况的综合分析,促进审计工作成果运用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更好地发挥审计服务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凝聚干部干事创业正能量。

量化考核工作是检验基层审计机关全方位建设及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科学“标尺”,考核结果是工作成效和审计成果展示的重要“窗口”,做好审计工作量化考核工作是促进局机关建设全面发展有力抓手。通过开展量化考核工作,营造出“目标明确、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工作氛围,能有效引导和激励干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提升全局上下争先创优意识,增强审计人员责任感和荣誉感,更好地汇聚整体合力,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四)助推审计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量化考核体系围绕建设高素质审计队伍的目标,针对干部素质提升和审计队伍建设提出了多项要求,这就需要各级审计机关不断探索审计干部培训的新思路、新方法,健全教育培训和竞争激励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审计干部队伍素质,激发干部职工整体活力。通过全员量化目标考评管理,可以将量化考核与实绩选优、奖惩兑现相挂钩,倡导“能者上、庸者下”的人才管理理念,实现工作目标高起点、工作责任高要求、审计成果高质量的目标。

二、如何通过量化考核促进审计工作提质增效

(一)注重认识提升,明确工作目标。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的提升和统

B.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证外汇业务稳健发展,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的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中资金融机构。第三条进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进行。必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直接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进行考评。第四条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系指依据设定的指标评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等外汇业务的总体状况,并以相应的级别来表示。
依据经营状况的好坏设定的级别及级别的定义如下:
A级: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好;
B级: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较好;
C级:外汇业务经营状况一般;
D1级:外汇业务经营存在问题;
D2级:外汇业务经营存在较大问题;
D3级:外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第五条评定外汇业务经营状况级别,考核以下内容:
(一)外汇资产质量;
(二)外汇资产的安全性;
(三)外汇资产的流动性;
(四)外汇资产的收益性;
(五)执行外汇业务管理的政策法规情况。第六条考评机关将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方法》(见附件)对上条所述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并据此评定金融机构的等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对银行分支行外汇业务考评时,以外汇营运资金作为资本来计算银行分支行的资本比率和资本盈利率。第七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二季度对前一年度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进行考评。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对某一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或上次考评级别情况,可对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好考评级别高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免评。第九条考评机关进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时,提前一个月通知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考评所需的有关资料。考评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评。被考评金融机构须按考评机关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并为考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条考评结束后,由考评机关将考评结论通知被考评金融机构及其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一条被考核机构对考评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考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考评机关申述理由。考评机关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考评结论。第十二条被考评金融机构不按要求向考评机关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面、不真实,致使考评工作无法进行,考评机关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的处理。第十三条考评机关不对外公布考评结论,也不向其它非主管部门提供考评结论。被考评金融机构未经考评机关批准不得公布或向其它单位提供考评结论。第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须在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考评结论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考评结论须包括对被考评对象的评定分数、级别及对外汇业务经营存在问题的考评对象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意见。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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