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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

发布时间:2023-12-27 10:38:41

1. 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2.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3.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7月份大额存款新规定

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也就是说,通过三省市试点,总结积累经验,然后有可能推向全国。
经询权威银行人士,这个大额现金管理只限于对现钞存取的管理,银行转账,包括公对公、公对私、私对私,仍由《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范。2、时间地点
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始试点。
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始试点。
为什么选择这三个省市?去年发布的《大额现金管理征求意见稿》是这样说的:
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业务管理基础较好,浙江省、深圳市均为全国现金投放重点区域,浙江省一些行业大额用现情况突出,个人账户大额用现情况突出,深港之间人民币现钞跨境流动普遍。
3、金额起点
经试点行调研分析,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是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
管理业务情形以有现金实物交接的柜面业务为主,包含通过大额高速存取款设备自助存取款情形,并须针对拆分、现金隐匿过账等规避监管、“伪大额现金交易”情形制定防范措施,既监测单笔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也监测多笔累计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三省市对公账户(含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现金存取50万元以上,河北省对私账户10万元以上、浙江省对私账户30万元以上、深圳市对私账户20万元以上,属于大额现金管理的范畴。
从文件的内容分析,金额起点既包括单笔,也包括多笔累计,累计的期间应该为一个自然日。
4、大额取现要预约
各商业银行将建立预约规则,对大额提取现金业务,实行预约制度,并将有关信息上报至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5、大额存取要登记
客户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应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商业银行同时应将相关信息上报至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3.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哪些大额交易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拓展资料
一、金融机构的职能: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二、金融机构的分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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