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业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为一式几联
需要兑换一式三联,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或金融机构难以正确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1.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携带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实物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人民银行鉴定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鉴定结果,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将有关联次《鉴定书》随专用袋通过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换传递给受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2.《鉴定书》一式四联,一联人民银行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随专用袋传递给受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联交持有人到金融机构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金融机构核对人民银行转来的专用袋、鉴定书和持有人出示的鉴定书各要素一致无误后,凭人民银行的鉴定结论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兑换时,金融机构不再开袋确认人民银行的鉴定结果。
3.加强对金融机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制度情况,及时解决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正常开展;指导金融机构临柜人员正确把握兑换标准,以提高兑换工作水平,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