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有什么特点
(1)期限多样、收益可观的债券选择
5000多只存续的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了宽谱系的产品期限结构,投资人可以选择剩余期限在1至360天以下的短期限产品进行现金管理,亦可购买1年以上的中长期品种或无到期期限的永续债券匹配资产配置需求。相对同等期限的其他产品,债务融资工具在提供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同时在收益上较为可观。
交易平台为投资人提供互联网等便利接入方式,同时在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均达到人民银行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能够有效保证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
(5)便利的入市服务和交易操作
北金所在为企业提供入市咨询、代理备案、交易等账户开设等“一站式”专业化入市服务。
企业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系统既可在发行时申购新券,亦可在流通时交易债券。在交易环节,企业仅需点击债券最优报价,经系统确认后即成交,并自动进入T+1结算流程,省却结算操作管理。
『贰』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是什么
审慎经营是指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经营模式。
审慎经营原则主要包括: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资本充足程度。资本作为一种风险缓冲剂,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意外冲击的作用,是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
2、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
3、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观察员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经营的其他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导致该银行退出市场。
『叁』 浙江加强房贷审慎管理:全面自查开发贷、按揭、经营贷等涉房贷款
房住不炒要求下,涉房贷款严监管仍在继续。继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之后,浙江省也发文严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涉房贷款业务。
3月22日,记者独家获悉,人民银行杭州中支、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住建厅2月末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审慎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浙江各金融机构对2020年以来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并于3月15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报送自查和整改报告。
目前,浙江已出台一系列楼市调控政策。3月3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法拍房也被纳入限购范围。3月15日,嘉兴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一份第三方统计,2月杭州楼市一改春节淡季常态,成交量突破万套且创历史新高。3月初,据媒体报道,住建部官员带队赴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无锡市调研,会商督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情况。此前1月下旬,住建部亦赴上海、深圳等地调研督导房地产市场情况。
房贷占比提升异常将予以重点关注
《通知》称,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宏观审慎评估(简称MPA)、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与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金融市场准入、国库现金管理等政策挂钩,对房地产贷款增速过快、占比过高的金融机构强化政策约束。对于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通报。
各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各项要求。超出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金融机构应稳步有序落实调整方案,逐步向管理目标收敛。符合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金融机构,应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对于占比提升异常的金融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将予以重点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要在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的同时,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合理的信贷需求。严格执行审贷标准,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转按揭”“加按揭”业务。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金融管理部门将相关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并加大处罚力度。
严防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市
对于按揭贷款首付资金,《通知》要求,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核,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严格执行收入认定标准和月供收入比要求,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加强对借款人全口径偿债能力的审查及跟踪,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各金融机构应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购房人“冻资”资格审查和账户对账,完善内控机制,审慎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确保“冻资”账户为购房家庭成员名下账户,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提供不规范“冻资”业务、弄虚作假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合规性,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封闭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放款,杜绝超规模超期限放款,防止贷款资金挪用。严禁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比例不到位的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发现开发贷回流至借款企业或划转至股东等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审慎经营原则下,严格规范房企表外短期融资业务。
对于经营贷、消费贷,《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严禁发放用于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严禁资金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物业经营性贷款、项目贷款和影子银行业务等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要加强客户资质和信用状况审核,关注客户获得经营性贷款借款人资格的时间,审慎发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申请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纳税信息,不得简单以抵押物估值代替借款人收入审查。审慎向近期申请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购买住房的客户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慎开展第三方合作贷款业务,如审核发现为借款人违规获得经营性贷款提供“过桥”资金、以“空壳公司”包装借款人资质等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立即终止业务合作,并及时上报相关线索。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不得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
今年以来,多地发布房地产调控政策。仅3月以来,上海市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标志着上海正式进入个人购房限售城市行列。无锡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二手房交易秩序的通知》,提出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
『肆』 银行审慎原则的内容
金融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从它诞生第一天起就与风险相伴随。银行业务风险,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目前全国金融业的不良贷款问题,对我国现阶段已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甚至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现就如何运用会计准则中的“谨慎原则”,增强金融业自身风险免疫功能,促进金融形势稳定的问题,提一些看法和建议。 “谨慎原则”是国际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很重要的准则之一。《准则》对此所下的定义是:“谨慎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所要求的预计时,在所需用的判断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便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用句通俗的话来解释:谨慎原则的要点是“不预计未实现的利益,但估计所有可能发生的损失,不高估资产的价值,不低估负债的发生;对各种可能获得的收益非有充分证明不予入账,但对各种可能产生的费用和非常损失,只要有相当理由即在本核算期内予以确认列账”。 根据这个原则,对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可以看出有些规定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的理解似不够深入,并与国际银行的作法也有一定的差距。下面分四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计提与谨慎原则的关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为体现这条原则,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五十八条分别作了如下具体规定:企业放款应“按国家规定的适应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适应利率分档次提取应付利息。同时在第四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2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 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2年及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由金融保险企业设置科目专项反映,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其作用在于均衡企业各个时期收入和支出,有利于正确反映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银行以经营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其存放款约占资产(负债)总额的50%-80%以上,因此应收应付利息数额巨大,如果不分期计算应收应付利息将不利于银行合理安排资金运用和正确反映各期财务状况。但必须注意的是计算应收应付利息是二者对等的关系,是权和责的对立矛盾统一体,其前提条件是建筑在存、放款银行必须按规定期限支付存款利息和足额收回贷款利息基础上的权责发生制。毫无疑问,银行对存款利息必须无条件支付。同理,我们理解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指的计提应收利息,应该是在银行收息日,能按期足额收回贷款利息的前提条件下所计算的应收利息,如果借款人发生问题而使银行在收息日未能按期足额收回贷款利息, 则达不到采用权责发生制所要求的正确反映银行当期财务状况的目的。 但《财务制度》规定贷款逾期二年以内仍应计算应收利息,作为利息收入列入当期损益。这显然违背了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本意。明知有的借款企业经营不善,濒临倒闭,限于贷款逾期不满二年的规定银行仍要按期计算利息收入,结果大大膨胀了银行各期收益,从而不得不照缴营业税、 附加税、所得税、上缴利润及分配股息、红利、奖金等,给银行的财务状况带来了一系列巨大冲击。由于银行收益中包含了实际已成为坏账或将成为坏账的无“现金流入”的利息收入,多则可能几十亿,少则近亿上万,使银行年终账面的净益金额严重失实,很难排除“虚盈实亏”泡沫利润现象。当前不少企业实在无力支付借款本息,使银行逾期放款、呆账率和坏账率普遍较高,实际上这些税款和分配的利润是由银行无偿垫付的。这种虚收实支的潜在问题始终困扰着银行经营者,似已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香港金融管理局从动态的风险性监督出发对贷款分为五级:正常贷款,特别注意贷款(Special Mention)不合格贷款(Substandard)、可疑贷款(Doubtful)和呆滞贷款 (Loss)。除正常贷款级外,其余四级贷款的应计利息再按有无担保分类作如下处理(见表1) 表1 香港金融管理局规定的贷款分类及应计利息的处理标准类型本金已计利息未计利息 逾期 时 间三个月以内三个至六个月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二十个月以上等级利息等级利息等级利息等级利息/DcDc4FUUSMaSSbDcDc5PUUSM/SaSSbD/LcD/Lc6UUUSaSS/DcD/LcLc F=全额担保 P=部分担保 U=没有担任 a=可继续正常计息 b=已计未收利息转入催收科目 c=停止计息 SM=特别注意贷款(special mention) SS=不合格贷款(substandard) D=可疑贷款(doubtful) L=呆滞贷款(loss) 美国银行监管局规定凡贷款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如果连续三个月不能收取时,则按规定可将原提的应收利息全额冲回,并从冲回之日起贷款停止计息。 韩国《会计实务》则规定“应计利息除贷给国家或政府投资的公司、基金的利息收入外,对一般企业贷款应收利息不经收到不予确认”。上述办法我们似可借鉴。 二、关于呆账准备的提取与谨慎原则的关系 贷款呆账准备是银行为了抵御和减少事先难以预防的、潜在的贷款风险,保证信贷资产良性循环而提取的用于补偿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而造成损失的准备金。 我国《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十)1项规定, “呆账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企业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 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账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这项规定对核销银行不良资产,核实银行当期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目前社会经济大环境并不十分理想,市场风险较大,企业效益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效益普遍较差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定标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远远不能满足银行当前打销呆账的要求,为此极有必要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呆账准备金率,同时在提取和使用呆账准备金的方法上,是否也可借鉴西方国家银行的做法加以改进。 各国银行对信贷资产都提存呆账准备金,这一点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在提存准备金的比例和方法以及使用准备金的条件上,各国银行都有自己的制度,而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国际银行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惯例可资遵循。但是,对各国商业银行所规定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进行考察和比较,可发现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作进一步探讨和借鉴。 1.提取不同种类和不同比例的呆账准备金。国际商业银行一般提取两种形式的贷款呆账准备金。首先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其次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取特别呆账准备金。例如: 香港金融管理局按照贷款不同风险级别提取不同比例的呆账准备金,如表2: 表2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呆坏账准备金水平贷款种类准备金种类准备金水平正常贷款一般准备1%特别注意贷款一般准备2%不合格贷款特别准备无担保部分的25%可疑贷款特别准备无担保部分的75%呆滞贷款特别准备无担保部分的100% 美国联邦监理部门将银行贷款也分为与香港金融管理局规定相同的五种类别:即正常贷款、需特别关注类贷款(Other Assets Especial Mentioned-OAEM)、次级贷款(Sub-Standard)、可疑类贷款(Doubtful)、损失类贷款(Loss)。各商业银行对所有贷款除按1.5%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外,还对后四类有问题贷款计提呆账准备金为:损失贷款的呆账准备金为100%,可疑类贷款为50-75%,次级类贷款为20%-35%,特别关注类贷款为50%-70%,次级类贷款为20%-35%,特别关注类贷款为5%-10%,需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贷款也包括抵押贷款在内。 日本银行会计准则规定:凡明确证明为可疑贷款的,应设立特别贷款准备,其准备金至少可计提税务认可的全部金额,必要时计提金额可超过税务所规定的限额。 此外还规定:贷款按照国家和政府风险分类设立海外贷款呆账准备,根据对此类国家未到期贷款余额提取1%-15%的准备金。
韩国《会计实务》(6)项规定, “贷款呆账准备,必须按贷款总额的2%限度内足额提取”,并规定“每年按贷款余额所增总额的2%和呆滞贷款10%提取。 银行监管局将引导每家银行将其贷款准备金维持在其贷款总额的2%或以上”。 2.银行对贷款呆账准备金提留和呆账核销有相对自主权。一般国际银行监督部门认为银行核销呆账损失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是否核销呆账,核销金额多少,应由银行自身确定。呆账核销也由银行自身确定。如美国银行可以借款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状况以及贷款逾期时间等由银行自身确定核销呆账的金额。日本银行监督当局对商业银行所提呆账准备金的核销并不干预,银行有权自行核销。 3.各国政府税收部门对商业银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都不同程度地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如挪威税收当局允许每家银行提取总额不超过其贷款总额5%的免税呆账损失准备金。日本税法规定一般贷款呆账准备金允许税前金额列支,对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的有问题国家未到期贷款计提的特定海外贷款准备金的一部分可以税前列支。 4.不少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呆账准备金政策行使较严格的监督权。监督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提取准备金的方式是在充分考虑谨慎经营和真实评价贷款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认为准备金的提留不符合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则劝告该银行加以改进。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审计部在对商业银行进行不定期检查时,要求被审计银行提供计提呆账准备金的标准,必要时甚至抽查贷款档案,以确认所提准备金是否合乎规定标准,发现提留不足,则要求予以补提。在加拿大,检查总署要对各家银行的准备金水平及其评价、测量和控制方法进行经营性的检查,以确保每家银行都有健全的准备金制度,从而可以对一些潜在的贷款风险进行及时的控制。 根据我国银行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办法: (1)比照上述香港或美国银行的做法,除提取一般呆账准备金外,按贷款呆滞程度提取特别准备金。 (2)规定呆账准备金免税基础。 (3)按上述(1)项提取的准备金金额超过(2)项免税基础的照章缴税。 三、关于有价证券的评价与谨慎原则的关系 关于有价证券年终如何评价问题,《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此并无规定。我们认为,自从金融机构被规定分业管理后,规定银行不得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但是银行持有长期证券作为资金余缺调剂的一种金融工具还是允许的,因此年终对此类有价证券如何进行评价,似有必要加以规范,以使银行在“谨慎原则”指导下进行评估,防止其采用有处于自身利益的方法任意高估或低估评价损益,使之有所遵循。故建议在《财务制度》中加以补充。 为使此类业务处理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起见,特介绍一些国际上的做法或规定如下: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25投资会计16段,对短期投资(证券)的账面金额应如何恰当地确定一点,提出如下意见:“短期投资都有市价,所以投资账面金额应按照成本或市价孰低法确定……这样能得出审慎的资产负债表金额,不会造成在收益中确认未实现的收益”。 韩国《会计实务》(3)项规定 “以临时目的而持有的短期有价证券应按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成本计价。然而,当短期市场证券的市场价值降至其成本以下时则按市场价值计价”。 2.投资长期有价证券的计价方法,在国际会计界基本上已达成共识,按国际惯例投资有价证券一般采用成本为基础的计价方法,期末不必进行估价调整。例如《国际会计准则》25投资会计第19段提出:“长期投资通常按成本列账”。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发布的《有价证券会计实务推荐报告书》“对投资证券的计价”第25 段中作如下表述:“对于那些持有相当长时间,通常打算一直持有到期满日为止的证券,……采用成本为基础的计价方法”。 韩国《会计实务》(4) 项规定“股票和其他证券的长期投资必须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计算的购置成本计价。当投资的市场价值降至其账面价值时,必须以市场价值计价”。 《日本银行会计准则》对投资有价证券的评价规定:“上市债券除可转换债券外,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其他上市证券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非上市证券以成本计价,如其价值持久下跌的可予调整”。 为确切反映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并避免虚增年终利润,建议采用日本评价方法。 四、关于外汇买卖的年终评价损益与谨慎原则的关系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外汇买卖、外币兑换等外汇业务的期末外币余额,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我们认为,外汇买卖年终评价损益并不是当年已经实现了的损益,如果上述规定必须计入当年损益,并不能反映当年实际盈亏情况,特别是在目前国际外汇市场均采取浮动汇率制的情况下,汇率上下往往一日数变,按决算当日汇率计算发生的盈益,很可能在次年开业日按汇率计算则为亏损。这种只按年末外汇头寸余额以当时一瞬间的汇率来计算外汇买卖评价损益纳入本期损益的做法,是极不合理的。 据了解,有些国家规定当期末外汇买卖评价损益不计入当年损益,而以“外汇买卖损益准备金”科目处理,理由是此项损益并无现金流,不是当年实际损益。美国则规定由银行自行规定是否计入当年损益,如计入损益的,在计税时则将此项损益进行调整,益不计税, 损则加入本期利润后计税。 为符合谨慎和真实性原则,银行外汇买卖业务的期末实际外币头寸建议不予评价;如认为必须反映期末当日外币折合本币的资产负债实际情况则建议将外币评价差额以“外汇买卖损益准备金”科目处理。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金融业是否采用“谨慎原则”来指导本企业的经营行为,小则事关金融业自身的利害得失,大则事关整个金融业的安危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经济规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日本泡沫经济的苦果始于金融,泰国、韩国的金融风暴已经波及到亚洲一些国家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需要时刻提高警惕。 权责发生制和谨慎原则都是国际会计界所公认的普遍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两项重要准则,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体系中的两项重要准则。 通常《国际会计准则》对这两项准则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由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在其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执行准则的具体办法,我国也不例外。我们认为一项具体办法的制定,不论从理论上或实际中,除了规范企业在处理资产、负债、损益方面的行为外,还必须有利于国家、企业和所有者三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制定出的具体办法必须顺乎情,合乎理。权责发生制和谨慎原则两者应同时兼顾,偏于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适合的。而在我国具体办法的制定中,则存在着重前者,轻后者的偏向,给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带来潜在问题,从而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