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服务外包的外包定义
外包是指受监管实体持续地利用外包服务商(为集团内的附属实体或集团以外的内实体)来完成以前由自容身承担的业务活动。
外包可以是将某项业务(或业务的一部分)从受监管实体转交给服务商操作,或由服务商进一步转移给另一服务商(有时被称为“转包”)。
受监管实体将外包的高级原则运用到具体的外包业务时,应考虑以下问题:第一,应根据外包业务对受监管实体业务的重要性来应用。第二,外包实体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附属关系或其它关系。当需要对附属实体运用外包原则时,可做适当修改,使其体现出集团内部外包业务风险的差异。第三,服务商是否受独立监管当局的监管。
按此定义,外包不包括购买合同。此处“购买”被定义为:从供应商取得服务、货物或设备,但买方不转移与客户有关的财产权信息或与其商业活动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受监管实体是指由监管当局授权从事受监管活动的机构。本文提出的原则即是针对这样的实体。
外包服务商(或称服务商、第三方),是指代表受监管实体承担外包业务的实体。
监管当局是指所有授权受监管实体从事任何受监管业务并对该业务进行监管的机构。
2. 金融外包是什么意思
简单点说,就是金融企业将自己的应该自己完成的部分工作,外发给其他企业承担。比如说,银行需要ATM机,但是他自己不会生产和后续维护,这个工作就可以金融外包给专业的技术公司来生产和维护这些设备。
金融服务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将其部分事务委托给外部机构或者个人处理。2005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金融服务外包》,对金融服务外包监管提供指引。该文件将金融服务外包定义为“受管制实体在持续性的基础上利用第三方来完成一些一般由受管制现在或将来所从事的事务,而不论该第三方当事人是否为公司集团内的一个附属企业,或为公司集团外的某一当事人。
具体来看,金融服务外包不仅包括将业务交给外部机构,还包括将业务交给集团内的其他子公司去完成的情形:不仅包括业务的初始转移,还包括业务的再次转移(也可称之为“分包”):不仅包括银行业务的外包,还包括保险、基金等业务领域的外包。
从外包内容上看,金融服务外包包括金融信息技术外包和金融业务流程外包(BPO)
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是指金融企业以长期合同的方式委托信息技术服务商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应用软件开发与服务、嵌入式软件开发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等。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是指金融企业将非核心业务流程和部分核心业务流程委托给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主要包括呼叫中心、财务技术支持、消费者支持服务、运营流程外包等。
3. 金融服务外包,信贷催收服务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合法吗
贷款服务外包,属于商业银行服务外包中的一种。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内委员会《商业银行外容包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对“商业银行服务外包”的定义:外包是指商业银行将原本应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实务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经营行为。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因此,包括贷款外包在内的银行外包行为,在规章层面已经得到了中国银监会的承认和支持。
从实例来看,以行业典型企业国内知名的江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分类来看,在其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委托,提供的全程贷款流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营销、调查、信用评级、评审、审查、担保物评估、担保登记、放款审查、台账管理、贷后管理、催收清欠等贷款服务。
4. 国家对金融外包服务的政策,以及外包服务现状,导向。跟国外的对比情况
我国承接金融服务外包的策略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印度发展金融服务外包的成功经验,我国在承接金融服务外包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政府制定支持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印度的经验表明,政府对外包产业发展的支持很重要。这一方面需要成立金融服务外包的行业管理机构和专项发展基金,以行业协调和互助的方式推动外包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出台隐私信息保护等法规,增强国外客户对安全的信心;改善服务模式和服务效率,尽早出台专门针对外包产业的优惠政策;采取减税、免税及减免房租等优惠措施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二)制定总体性外包承接战略
金融服务外包的普及化为我国企业承接外包业务提供了广泛的合作空间。我国企业承接金融服务外包的战略要从暂时性、战术性向长期性、战略性转变,根据新的形势制定具有全局性、主动性特点的发展战略,为企业的发展做好准备。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应改变自身的定位,从过去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加工厂”变为各大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伙伴,全面融入到各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去。
(三)发挥比较优势,挖掘细分市场,逐渐扩大业务承接范围
各国都有自己擅长的金融服务外包的承接范围,限于人力、财力资源的制约,在发展服务外包时不可能同时全面推进。所以,我国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分行业有计划地选择重点行业拓展外包领域。国内企业应分析和发掘自己的比较优势,结合我国的劳动力和成本优势,要增强自主创新和研发的能力,打造自己的竞争优势,争取全球服务外包的核心业务的承接。国内企业承接的外包业务通常是特定金融功能的业务,如客户服务、金融分析、客户系统软件开发等,而业务流程外包等较复杂的业务则并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因此,我国金融机构承接外包业务的发展空间还很大。这要求我国企业应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外包市场,包括信用等级评估、市场调研、后勤保障、计算机业务及系统的维护维修、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形象建设等通常业务,还包括一些新兴业务及复杂程度较高的业务流程外包。此外,要发挥文化、地理上的优势,从向韩国和日本金融机构提供IT外包服务开始逐渐扩展服务领域。随着我国金融人才素质的提高,特别是英文水平的提高,为扩大金融外包项目流入我国提供了有利的基础,金融机构应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提供专精式外包服务。
(四)建立业务动态监管制度保障服务质量
我国承包企业应在参照《金融服务外包》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的外包承接流程,签订尽量缜密的相关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外包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并采用接受发包单位的全面评估,以期最大限度降低承接外包服务的风险。我国承包企业有必要建立自己的内部评估和审计制度,定期对承包业务的进展程度、质量控制和相关影响进行评价,以确保和完善业务承包的长期发展。同时,承包企业也应该制定全面的承包风险管理计划,不但在承接外包业务时进行调查和评估,而且在合作过程中妥善处理承包业务以及与发包商的关系。整个合同期间,承包企业应监控承包业务的直接表现和潜在变化,确保业务的完成。这包括:承包企业能够理解和达到金融机构的目标;承包业务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业务进展和实施计划之间的差异;业务进展是否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条款;自身的财务状况;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潜在变化。为此,在制定外包文件时需要注意服务外包的范围、服务外包合同的规范性、服务商信用评级、服务外包中金融机构和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外包出现纠纷时的处理程序等。
(五)建立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我国的承包企业应遵循合法、风险控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有效监管等原则,识别外包活动潜在的风险,借鉴国外金融服务外包监管的经验,确立自己的符合金融服务外包监管原则的规范和制度。我国承包企业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应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对于承包业务的各种意外情形,如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完成承包事务、内部技术或者骨干人员的变动等影响承包合同履行等,应设计必要的应急计划。
(六)培养外包业务专门人才
适用的专门人才是承接金融服务外包的基本前提。这就需要我国高校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及时调整办学方向和课程设置,培养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专门人才。同时,行业主管机构或承包企业可以联合高校进行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使大量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通用人才成为可以迅速进入工作岗位的专门人才。政府也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对社会急需金融服务外包人才进行培训,为金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5. 如何防范金融服务外包所潜在的风险及相应措施
要防范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各种风险,我国须重视在岸服务外包市场开发,走有中国特色的“内外结合”发展道路。
要想更好地发展中国的金融服务外包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并完善外包服务商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级制度,以及有效的外包监管制度。2.制定相关法律。完善的法律可以保证外包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3.政府合理规划和建设金融服务外包园区和城市。充分发挥政府前瞻性的长远规划,应将各大城市分开管理,给予差别的政策,以最大程度充分发挥各城市的优势,避免各城市之间的盲目竞争。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风险防范
(一)合理确定金融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商 (1)实行业务外包以前,金融机构应制定外包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主要包括对哪些业务适合外包做出评估。同时,应该全面考虑业务外包的程度问题、风险集中问题,以及将多项业务外包给同一个服务商时的风险问题。 (2)外包服务商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外包活动的成败。在做出外包决策后,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应听取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法律、财务专家、人力资源的意见,然后才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去寻找擅长该业务的所有高级公司,通过仔细的调查、分析和比较,选择最合适的外包服务商。此外,也要考虑外包服务商的财务状况。 (二)外包风险内部评估 在开始实施金融服务外包之后,为了确保及时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或者在风险来临之前获得信号,把风险带来的损失降低最小,必须在外包的过程中时刻对风险进行内部评估。 (1)派专人到外包服务商的公司任职,及时与外包服务商沟通在外包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特派员作为一个中间人协调和处理在业务中可能出现的矛盾。这种方法相对比较可靠,但容易受到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2)缩短金融机构和外包服务商沟通的周期。由于外包业务的关系,外包服务商肯定要定期向金融机构汇报业务报表或有关业务的进展情况。尽量控制一个合理而有效的沟通周期以便于及早发现问题。 (三)完善金融外包监管制度 (1)金融监管当局应采取不同的监管程序。金融监管当局针对不同的业务和不同的外包服务商应采取不同的监管程序。对于明确规定可以外包的业务,只需要经过备案程序即可,而对于规定之外的业务,则应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对于不同的外包服务商,也应采取有差别的监管程序。 (2)金融监管当局应进行外包业务的持续监管和系统性风险监管。为了实现持续监管,可借鉴国际监管组织制定的监管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外包合同中制定相关条款,确保监管当局随时可获得监管所需的资料。 (3)金融机构及外包服务商均应制订应急计划。金融机构应该尽力要求外包服务商制订应急计划,保证信息技术的安全性,以及发生意外情况时灾难恢 乌骨鸡苗鸡苗0.2元/只 送全程饲料 养殖死伤全赔 广告 一年养4批利润40万 每户10000元补贴 45天死伤全赔 培训养鸡技术 查看详情 > 绍兴 鸡苗批发 0.2元/只 订1000只送800只 包销成品 广告 大型禽苗孵化基地 常年出售鸡苗 品种齐全 免费防疫 订满1000只免费上门建温棚 送饲料 查看详情 > 复能力。对业务外包的各种意外情形,外包商应设计必要的应急计划。
6. 金融服务外包公司注册条件
法律分析:条件一、公司创办人要求
必须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注册公司。
条件二、注册公司的资本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性缴纳。
2、二人或以上投资注册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如注册资本金超过3万元以上则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到位,首批不低于20%(不低于3万元),其余的在2年内到位。
3、注册资本必须经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条件三、公司的注册地址要求
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有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需有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自有房产无须租赁协议),且必须是商业或工业用途的,住宅不能作为注册地址。
如果没有自己的地址,中投世纪会协助您一起解决。
条件四、公司成员
1、公司可设董事会与监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执行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股东可以兼任执行董事或监事。
2、法定代表人:公司须设一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之一担任,也可以外聘。
条件五、企业基本户与纳税帐户
公司必须开设基本帐户与纳税帐户。
条件六、财务人员
公司必须设财务人员一名,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或委托财务公司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