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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制特点

发布时间:2024-04-20 07:08:25

㈠ 投资银行组织结构有哪些形式

第一、现代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 合伙制、混合公司制、现代股份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
第二、合伙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
第三、混合公司制是指由在职能上没有紧密联系的资本或公司相互合并而形成规模更大的资本或公司。生产和经营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投资银行是被收购或联合兼并成为混合公司的重要对象。这些并购活动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扩大母公司的业务规模,在这一过程中,投资银行逐渐开始了由合伙人制向现代公司制度的转变;
第四、现代股份公司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出资者(股东)出资兴办并组成一个法人,能够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共同出资经营的财产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五、金融控股公司制是指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而成立的控股集团,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行等金融机构的股东群组而成,也能较好的适应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

㈡ 金控集团是干什么的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

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金融控股公司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美国金融服务业法案有关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法律术语,但是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

金控集团的模式特点

集团控股,联合经营,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法人分业,规避风险,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㈢ 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概念吗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张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及分类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一个更广泛的现象——金融集团化中进行考察。随着新经济的兴起、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别是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金融机构间的跨行业、跨国界收购、合并,以及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金融集团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
金融集团是一种以金融业为主的企业联合体,它具有完整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架构,一般表现为由一个公司拥有或控股若干个子公司,集团的业务在每个子公司之间分配。金融集团化则是指金融集团兴起的现象。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则是指:集团以金融业为主;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的各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通过内部的资源配置,集团实际上可以从事多样化经营(包括全能制经营)。很多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业之外,还兼营其他产业,如信用卡、网络通讯、房地产、贸易、建筑、机械等其他实业和服务业。
附链接:http://www.stock1.com.cn/q/b12162681.htm

㈣ 银行控股公司为何发展迅速

银行控股公司制在美国最为流行,发展也最为迅速。这是由于美国长期实行单一银行制,导致商业银行资金实力较弱、风险高、市场竞争力不强等弊端。

它是规避政府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结果。目前这种组织形式已成为美国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最有吸引力的银行组织机构。到 2004年,在美国营业的将近 6 000 家银行控股公司控制着美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的 90%以上,同时,有超过6 300 家商业银行附属于银行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制也称为持股公司制,金融控股是指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金融再由该股权公司通过控制和收购两家以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票所组成的现代商业银行组织形式。

从法律上讲,这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虽然是独立的,金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业务和经营政策,属于同一股权公司所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有两种类型,即非银行控股公司和银行性控股公司。前者是由大型的非金融企业来控制一些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的;后者则是由一家大银行或金融企业组成的控股公司,来收购或控制若干个中小银行的股份。

㈤ 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

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

融立法上的空白要求我们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规范其发展。下面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论文,欢迎阅读,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摘要: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优越性及存在的风险进行思考性分析,进而提出有效可行的措施促进其稳健发展,这无疑是理论上的进步,更对实践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金融全球化浪潮兴起,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国际化,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初露端倪, 是现行分业经营法律体制实践上的创新,是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有效制度过渡。

关键词: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风险与优势; 制度设计

金融立法上的空白要求我们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规范其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业在金融全能化浪潮趋势下,经历了出于金融防范风险而建立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和法规体系到今天实践创新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及国有商业银行等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这很显然是金融领域的新探索。

一、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1999年2月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二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的从事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就是在特定的监管环境和经营文化下,为适应扩大了的金融业务范围而创建的一类金融企业。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存在其生存和发展的理性土壤:

(一)国际趋势。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迁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辩证发展过程。回顾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格局的发展,基本上都经历了从最初的混业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再经过中、长期的金融创新与融合的演变。成功的典例是美国和日本。经历“金融大爆炸”结束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转向金融控股公司方向整合,吸收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势,摒弃两者的缺陷,向更兼容的模式发展。

(二)自身机制。

风险和效率是金融中一对永恒的矛盾。我国的金融立法更强调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实施严格分业经营管理。随着入世承诺的兑现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我们唯有在提高金融竞争力和效益基础上才能更好的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正如学者所说的“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市场地位的逐步确立,不断追求利润,是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微观原因”。

(三)实践探索。

目前我国全面实行混业经营仍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如缺乏一元化无法满足在全面的混业下各金融领域界限淡化的要求;资本市场上透明度低尤其是证券市场,承受金融风险的能力脆弱;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不完善。如果实现“一步到位”混业经营则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实践中,四大国有银行纷纷建立金融公司。此外,光大、中信等也是我国实力较强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多股份制商业银行也纷纷把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

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与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合理的优势和不可避免的风险,这是事物的二元论,存在的价值正是其优劣的博弈结果。

(一)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

1.规模经济优势:通过增加某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以吸收更多的存款,来降低成本;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利用同一个银行网点同时销售证券、保险、基金等不同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

2.金融创新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使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成为有机整体资金可以自由流动,各业务间不受或少受限制,使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从而促进金融创新。

3.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金融控股公司通过集团来统一调度资金,通过多元化、综合化经营,分散单一业务的系统性风险,利用合理的投资组合来转移风险。在集团层次设立统一的风险监管机构,提高子公司风险控制的有效性,降低控制风险的成本。

4.便捷优势:这主要是针对客户来说的,即“一站式金融服务”亦称“金融超市”,就是将各种金融商品和服务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上,消费者进入一家金融超市就可以同时进行储蓄、信贷、信用卡、保险、基金、股票等多种金融交易。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

1. 资本金的重复计算

资本是金融机构存在的生命源,是抵御风险的缓冲器,是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证。然而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容易出现资本金重复计算的问题。

通常表现为:(1)集团公司拨付子公司的资本金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2)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和相互投资,造成资本金多次计算。同一笔资本金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最终会导致集团的整体风险。

2. 内部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交叉持股关系和繁复的资金链,使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成为经营策略的重要内容。关联交易通常表现为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无形中使控股公司的各个法人形成了一个债务链。此外,关联交易还增加了各子公司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如果发生内幕交易必然会妨碍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 风险传播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涉及多种金融领域的金融混合体。一旦出现风险,会随着各公司的内部交易相互传递,引爆整个集团公司处于风险之中。风险传播可细分为风险传递和传染两个方面。传递效应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个别成员的危机将通过错综复杂的有形、无形联系外溢、回波层层放大,殃及其他成员乃至集团整体,升级为系统风险。

传染效应是指即便金融控股公司只对子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集团成员间也已经设置了防火墙,外界仍会因某一成员的危机而对其他成员乃至集团整体的经营稳健和信用能力下降。传染效应源于外界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效应的担忧,反过来又加剧了传递效应。如金融控股公司往往基于维护集团整体声誉的.考虑,调度资金救助濒危子公司,这本身就可能成为风险传递的渠道。

4. 监管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质是冲破现有监管的泾渭分明的界限,淡化金融公司的界限,强化母子公司的信息交流。然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机构的分业监管模式,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多元式的监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足鼎立,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以及监管的标准和范围各不相同,不利于监管机构互相协调行动,形成严密的“防火墙”,隔离风险的传递。但是母子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却弱化公司的监管,造成“监管真空”,为委托代理问题提供方便, 进而诱发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环境的动荡。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设计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决择

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根据控股的动机和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一般不从事专门的金融业务,也不经营零售业务,只是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附属机构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专门的金融业务。二是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经营专门的金融业务,如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并通过出资设立子公司参与其他金融业务。

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经营性控股公司。在美国,控股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控股公司和子公司通过资产纽带和股份制原则紧密连接,各种金融业务之间有效建立“防火墙”,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

在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不仅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也可从事包括证券、保险金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但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市场体制相比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故我认为,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初期,宜推行“纯粹型”控股公司模式。

母公司不设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母公司可以将精力集中于子公司的战略管理、提高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率、对企业的内部整合和外部兼并与重组。子公司则是经营活动的主体,通过各自不同的业务经营贯彻母公司的战略意图,是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中心和利润中心。

在目前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为主要组成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实力是最强大的,尤其是那些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其业务网点、资产和资本规模都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能够有实力收购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首推商业银行。

并且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与各子公司间的利益冲突。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最终形成规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是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或现实选择。

(二)加快金融立法

金融法律法规的存在是金融控股公司合法存在和发展的法律依据。尽管我国已在法律上确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如《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是,现行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虽然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留下生存空间,但却未提供明确性支持。因此,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制框架中,要整合各部金融法律,在其中修订加入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内容, 并使其协调与配套。文本要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较之一般公司的设立应门槛更高;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与运作模式,做到明确分工。

(三)建立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

根据2002年2月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分业监管基本格局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改变。而且修改后的《保险法》以及正在修改和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也并没有打破目前监管格局的动向。因此,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基础上,探索发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的合理结构,以期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在实践中,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三方监管联席会议机制。2003年9月18日召开的金融监管三方联席会议通过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规定: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机构和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架构已初步建立。

但基于没有一家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专业监管,可能导致监管各方协调不一致,或者监管各方都对此不承担责任,或者相互争夺监管权;现有的监管机关只熟悉本行业的监管业务,可能难以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综合监管的职责;由于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然是分业监管,必然会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盲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长期的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跨业监管与决策,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原来各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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