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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发布时间:2024-04-28 21:33:35

A.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根据《中华旦纳喊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尊重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自主经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的评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六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75%,定性指标权重25%。
第七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外部评价五类,另设加分项、扣分项。
第八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银保监会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数据及相关监测制度的规定采集。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模野展和农村金融形势变化,结合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务占比、相关业务进展等具体情况,适时对相关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对应权重、评分方法进行调整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可结合地方实际,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上级机构应当进行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客观、真实、准确报送各项指标数据及资料,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遇节假日自动顺延,下同)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行按同样要求将各项数据及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与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加强会商沟通,综合考虑辖区内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共同确定评估结果,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中国人民银行、银茄蔽保监会加强会商沟通,综合考虑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日常经营情况,共同确定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汇总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上年度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备案。
第四章 评估结果和运用
第十三条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按照资产规模、网点数量、客户群体等标准分组进行考核评分。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按照上述标准分组进行考核评分。
对规模较大的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由其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其中:
综合得分≥平均值+标准差,为优秀;
综合得分∈[平均值,平均值+标准差),为良好;
综合得分∈[平均值-标准差,平均值),为一般;
综合得分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年度内金融机构存在评估数据弄虚作假或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直接列为勉励档。
第十六条 对列入勉励档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定期将评估结果抄送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加强评估结果运用,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运用;
(二)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
(三)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
(四)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
(五)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和现场检查工作;
(六)审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七)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
(八)建议对涉农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九)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为适用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银发〔2011〕181号)同时废止。

B. 建行三大战略是指什么

建设银行全面实施普惠金融、住房租赁、金融科技“三大战略”,为人民安居乐业、建设美好生活,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

建行福建省分行在精准滴灌助力脱贫攻坚、精准支持特色产业、着力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上坚守服务初心,担当大行责任,为乡村振兴添砖加瓦。还依托“新一代”系统,积极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不断创新产品,持续升级服务,推进普惠金融和住房租赁落地。

建行通过“三大战略”的路径选择,赋予银行格局和视野、情怀和担当,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发挥了国有大行的作用。

三大战略的成效

建行福建省分行渠道管理部总经理郑飚介绍,自“龙易行”试点推广以来,建行福建省分行充分发挥移动金融服务的优势,积极组织员工深入高校、社区、园区、乡镇等地,提供流动服务、上门服务,助力“普惠金融”。

事实上,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的深度赋能,金融科技不仅成为建行福建省分行推进普惠金融的“新武器”,也是推进住房租赁战略的“助推器”。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建行“三大战略”履行大行担当 实现金融服务“零距离

C. 银行乡村振兴战略具体措施

银行乡村振兴战略具体措施如下:
1、促进农村产业融合,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农村经济要想快速发展,必须要建立起全方位的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农村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还需要引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为农业发展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并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乡村振兴的帮扶力度,建立起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2、全面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建立起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农商银行应该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要求,发挥农村服务网点多的优势,不断延伸服务渠道。加大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力度,做好金融产品宣传活动,提高为农户服务的效率。还应该加强与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担保机构的合作,建立起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努力有效转移农商银行信贷风险;
3、完善农村征信体系。需要农商银行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起诚信金融服务体系,银行要先做出诚信承诺和兑现,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还需要建立起客户失信惩戒体系,依法对逃避债务的农户和企业进行惩戒,对守信企业提高借贷额度。同时,还要做好社会信用监督,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定期公开失信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D.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和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条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和组织村(居)民做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检查推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能编制专项规划或者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实施计划或者方案,形成乡村振兴规划体系。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符合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持续推进山海协作和对口帮扶,加大对革命老区、偏远山区、海岛以及少数民族乡村支持力度,从产业布局、项目安排、财政扶持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给予重点支持。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当地资源特色优势,推进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花卉苗木、林竹、食用菌、乡村旅游和乡村物流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加大对海洋牧场、海洋信息与数字产业等新兴业态的扶持,保护海岛生态资源,传承海丝文化、海洋本土民俗文化,建设特色渔村。强化项目带动,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支持农产品原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产业发展,完善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第十条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用地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所需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满足合理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第十一条完善和落实政策性融资担保和信贷风险分担政策。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为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重点支持和保护清单,加大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和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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