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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4-05-06 07:01:18

⑴ 假币收缴流程

假币收缴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的5个步骤,分别是:1、需要委派两名以上的业务人员进行收缴假币;2、业务人员需要在持有人的视线范围内,当面收缴假币;3、业务人员加盖假币章,或者使用专用袋加封;4、业务人员需要向收缴人出具假币的收缴凭证;5、业务人员要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⑵ 请问正规的银行网点收缴假币的程序假币

一、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件》的规定,收缴假币是国家赋予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职责,事关人民币的信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应严格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收缴假币。处理现金的业务程序应在持有人视线内操作;发现假币应在持有人视线内由两人在场对其作出鉴定意见;一旦确认为假币不应再退还持有人,但要明确告之其权利和义务。不得以判定不准为由退还假币,更不准将盖章的假币退还持有人。
二、对假币持有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收缴假币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线人员要严格按工作程序操作,并对假币持有人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尤其应明确告之假币持有人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假币持有人反映过激、矛盾较大的问题,管理人员应当直接处理,确保业务正常进行,防止现场出现混乱,必要时还商请公安部门协助。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对商业银行执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对造成盖章假币流出银行的单位和个人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各商业银行要做好自查自律工作,对多次造成盖章假币流出银行的部门或机构,应责令其领导作出检查,对负有责任的业务人员要提出警告,对多次出现同一问题的业务人员应重新进行培训及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四、正确处理收到的盖章假币,防止其再度流入社会。各商业银行在收到盖章假币时,应按假币收缴程序,由双人收缴处理,并于收缴后上缴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确认后不属辖内商业银行的,应按行号将实物转到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处理,同时将情况抄报上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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