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哪些专用存款账户经批准可以支取现金
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专用存款账户经批准可以支取现金的有: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2.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存人现金、不得支取现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结算资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综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专用存款账户经批准可以支取现金的有: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拓展资料: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的制度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二○○三年四月十日颁布实施,共计七章七十一条。2005年1月19日以银发〔2005〕 16号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2.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 什么是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简单地说就是,商业银行吸收100元存款,如果存款准备金率是20%,那么就要将20元存入央行,而不能用于放贷,从而减低资金的流动性。
3. 去银行一次存款大量现金,银行是否会调查现金的来源
会的。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拓展资料:
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要求规定:
1、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3、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4.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第三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第四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第七条各金融机构现有营业场所、金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逐步达到本规定的安全防范要求。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协助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按照本规定,研究制订营业场所、金库改造达标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第二章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第九条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第十条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栏)。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第十二条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第十三条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第十四条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内应设工作人员卫生间,有条件的应设生活区。第十五条营业柜台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0米,宽度不少于0.6米。
(二)有现金出纳业务的柜台上方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窗)并封顶。县级(包括县级以上机构的营业场所柜台上方应安装高度为1.20米(以柜面基准计算)以上的防弹玻璃,未到顶部分可用金融防护栏(窗)封顶。
(三)柜台上方安装防弹玻璃的,根据业务需要,柜台应设置数个30CM(长)×20CM(宽)×15C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取钱槽,不得在防弹玻璃上开窗口或洞口。为方便与客户对话,采用两块防弹玻璃错位连接出现空隙的,错位部位长度不得少于10CM,空隙宽度不得超过3CM。
(四)营业场所一般不设置柜台通勤门。因特殊情况必须设置的,应采用防撬、防掸击的金属门,加装自动闭门器。县级(包括县级)以上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安装具有联动互锁装置的两道门。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应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备:
(一)城市营业场所日均现金收付量超过150万元;
(二)乡镇营业场所日均现金收付量超过50万元;
(三)设有金库;
(四)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确有安装必要。第三章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第十七条金库应采用混凝土六面整体浇铸,墙体厚度不得低于32cm。第十八条安装的金库门,必须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的规定。第十九条金库应设置双道门,即在金库门外增设一道金属防盗门,防盗门安装两把锁具,两把钥匙由本单位保卫人员和管库业务人员分别负责开启和锁闭,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第二十条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设在建筑群体内的金库,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第二十一条金库内(含清点间、交接室、守库室)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备,配置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设备。第二十二条金库必须配置守库室。守库室应与外部隔离,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钢筋防护栏杆。第二十三条守库室配置的接受报警和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必须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5. 简述金融机构的含义及其职能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金融机构的职能:
一、促进资金融通
1.间接金融机构借助于信用,一方面通过负债业务,动员和集中社会闲散货币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资产业务,把资金投向有关经济部门,实现资金盈余方和资金短缺方的资金融通。
2.直接金融机构的职能则体现在为投融资提供各种服务。
二、便利支付结算
1.金融机构为客户之间完成货币收付或清偿因交易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服务,实现货币资金转移。金融机构通过办理存款在账户上的资金转移、代理客户支付,以及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
2.金融机构成为社会支付的中介,是由于它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众多的分支机构。
3.金融机构发挥支付中介职能,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加速了结算过程和货币资本的周转,促进了社会再生产的扩大。
三、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在金融交易做出准确决策时,时常存在因不了解交易的对方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在交易之前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在交易之后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金融机构有专门的信息处理能力,具有信息搜寻和核实优势,可以有效解决信息生产中的可信度,可以节约道德风险中的监督成本,从而减少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信息成本。
四、反映和调节经济活动
1.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信贷、结算、出纳以及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活动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情况,使人们掌握社会经济态势。
2.银行金融机构也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开立账户,办理货币收付、工资发放等信用业务,成为社会的总账房。
3.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信贷、利率、汇率和结算等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
6. 银行手续费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在哪里
银行费用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财务费用中。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应按其发生的原因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中。 例如,票据贴现利息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用于抵扣“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生产经营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行为,列入“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
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支出包括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现金流出,如捐赠现金支出、罚金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支付的保险费、财务费用中支付的结算手续费等。 价值较大的应单独反映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原则
(1) 分类与反思的原则。即现金流量表反映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总额及其相互抵销的结果。
(2)为了提供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的信息,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反映现金流量总额。一定时期的现金流量通常可以用现金流量总额或现金流量净额来反映
(三)合理划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应按其概念进行划分,但有些交易或事项不易划分。例如,对于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利息支出和股利支出是属于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或融资活动,存在不同的看法。
(4) 外币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企业的外币现金流量和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在现金流量表中作为调整项目单独列示
(5) 实质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不涉及现金的重要投融资活动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或附注)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