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金融 > 金融公司数据清算

金融公司数据清算

发布时间:2024-07-16 13:43:35

⑴ 惊!某汽车金融公司破产清算

文 | Autodealer综合

欢迎供稿 | [email protected]

5月6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关于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银保监会表示,原则同意华泰汽车金融进入破产程序,并要求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华泰汽车的兴盛,无疑借助了国内汽车市场高速发展的红利和韩国现代汽车的背书,但此后不思进取的华泰汽车由于自身不具备核心技术,现代汽车资源又逐渐向合资公司北京现代倾斜,华泰汽车自然被边缘化。

数据显示,2015年华泰汽车销售仅7.1万辆,2016年销量同比增长2.5%至7.3万辆,2017年直接暴增81.64%至13.3万辆。销量的暴涨令华泰汽车信心十足,华泰汽车公开宣布“争取在2018年销量达到20万辆,在2020年突破50万辆,未来三年内,华泰汽车还有凯枝近30款新车陆续投颂森放市场”……然而,2018年华泰汽车销量下滑9.0%至12.01万辆。按此计算,华泰汽车四年累计销售汽车39.8万辆,年均销售9.9万辆。

在此后的几年中,华泰的表现也一直不温不火。与那个年代几乎所有的自主品牌一样,华泰很清楚自身的技术短板,也通过收购等方式进行补齐,但技术方面“广撒网”的布局并未能让它回转。

虽然华泰汽车没有宣布破产清算,但实际与破产无异。2019年7月,华泰汽车资金链断裂,位于山东荣成、内蒙古鄂尔多斯、天津滨海、江苏江阴的四大工厂全数停产,拖欠员工薪资的同时还面临上百起诉讼案件,负债率极高,在国内汽车市场已经名存实亡。

【本文来自易车号作者Autodealer汽车经销商,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与易车无关】

⑵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2)金融公司数据清算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⑶ 金融公司出事了,要调查清算,还要判刑,那他们以后怎么继续做这行,还是继续开公司吗

如果说不是因为老板管理层出现问题,那么,基本上还是可以东山再起,重新做这一行也是可以的。但如果是管理层出现了问题,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出错,那么这条路并不适合。

⑷ 互联网金融系列-支付清算体系介绍-上

一,支付清算体系的简介

支付清算体系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或说公共服务。我国由央行主管此事,目前大体维持“结算-清算”二级制的支付体系。 通俗地讲,银行与商户、消费者之间为结算关系,而银行之间构成清算关系,两个层次交易完成后,支付环节才算终了。清算,其实就是因跨行交易而产生的银行间债务债权进行定期净轧(比如每日),以结清因跨行交易产生的债务债权。 清算更为底层,是一个平台,由央行主导建设,一般个人用户不会直接接触清算系统。结算则是前端,由银行、非金融支付公司等向客户提供服务,也就是所谓的支付业务。 银行自身接入清算系统,非金融支付公司则以自已开户的备付金托管行代理,接入清算系统。

图1“结算-清算”二级体系

从上面的二级体系可以看出,跨行的清算必须经过央行的清算系统进行处理,而银行内部的结算,则是由各个商业银行自己经营办理。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清算的义务和责任:

1,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2,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对结算的支持:

1,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办理国内外结算。

因此,清算不等于结算。从基础概念看,央行主导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系统,而商业银行则可以经营国内外结算业务,即是“结算-清算”二级制的支付体系。

那么,为什么央行需要维持目前的“结算-清算”二级体系呢?笔者认为本质是监控资金在全社会的流动,避免系统性风险,提高支付的效率,树立公众对支付体系的信心,同时,有利于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等。由于清算系统是平台系统,不是前端服务,因此对用户体验没有刻意要求,但对系统稳定性、可靠性、高效性、安全性要求极高,央行将其视为金融的基础设施,或称公共服务,依然未允许市场化的商业介入。结算环节则是市场主体分散的交易,对用户体验要求较高,因此在不产生系统性风险(要一定程度上容忍非系统性风险,比如创新业务试点中发现安全漏洞之类的)的前提下,当局鼓励创新,增加用户支付效率,改进体验。因此,我们认为,央行希望实现的意图为维持现有格局,清算环节仍然视为基础设施,不希望市场介入;支付结算环节则放开竞争,鼓励创新。

目前在运行的清算系统均由央行主管,主要包括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超级网银) 同城票据清算系统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 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CUPS****)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系统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 等。这些系统大多由央行主办,可视为非盈利的基础设施,仅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由特许企业(银联)运营(但银联仍由央行主管)。

二,清算的运作过程

本节笔者以银联为例子,结合目前的刷卡消费涉及的发卡行,收单行,衔接机构,用户和商户等主体,全面阐述清算的过程。

1, 清算账户的开通

清算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参与清算的主体需要开通清算账户,用于管理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沉淀,管理资金的头寸。

首先接入相关清算系统的主体需要在清算系统开清算账户,银行一般需要在央行开通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主要用于清算),银联则只需要在央行开通备付金账户即可,无需准备金账户。

而商户对接银联的清算则有两种接入模式:

Ø 直联商户:即直接通过银联的POS接入商户,商户的交易过程会经过银联网络,且其清算过程是由银联的收单清算系统进行处理,直联商户的结算账户(不在央行清算系统开清算账户,只是在商业银行开结算账户而已)一般不是开在央行的清算系统,而是开在一般商业银行中,银联通过对应的小额系统对其结算账户进行贷记处理。

Ø 间联商户:是由收单行自己布置POS对接的商户,商户的交易过程一般对银联来说是透明的,其清算过程,或者说应该是结算过程是由对应的收单行跟各个商户自己进行的,银联不参与其中的结算。

图2 银联清算系统

从上图可以看出,清算账户和结算账户不是一个概念,清算账户是开在央行对应的清算系统中,而结算账户一般是开在商业银行。具体:

Ø 银联境内清算账户均开在 中国人民银行 ,跨境业务的清算账户开在代理清算银行(一般是中行和汇丰银行)

Ø 境内成员机构(即参与银行卡交易的银行)的清算账户均开立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一般在人民银行开立有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清算一般使用备付金账户进行。

Ø 境内商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结算账户均开立在 商业银行 中。

这里也说一下银联清算系统和银联会计核算系统的关系:

银联清算系统处理的对象是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清算资金。

银联会计核算系统处理的是银联的自有资金,其中的自有资金中包括了银联自己清算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会计核算系统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总分户账,登记账户变动和资金转移的信息,而银联清算系统仅仅是建立了清算资金的台账信息。

图3 银联会计核算系统

2, 清算的执行过程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规定:

Ø 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Ø 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者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

Ø 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 清分, 和发送。

Ø 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扎差;

Ø 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其他机构。

因此,清算的执行过程主要分为 清分 资金划拨 两个阶段。

是指对联机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日志中记录成功的交易,逐笔计算交易本金和交易的费用(如手续费,利润分成等),然后按清分对象汇总扎差形成对各个清分对象的应收或者应付金额的过程。直白说,就是通过交易日志计算搞清楚今天应该给谁多少钱和应该向谁要多少钱。

是指完成了清分后,已经搞清楚了应该给谁多少钱或者向谁要多少钱以后,需要通过特定的渠道和方式,完成应收应付资金的转移。简单的说,就是明确通过何种渠道,拿回应收的钱,付出应付的钱。

图4 清算系统模块

从图4可以看到,清分的数据一般是先从联机交易系统获取交易日志到清算系统,然后根据交易成功的交易日志按照清分对象汇总扎差形成各个清分对象的债权债务关系(注意,在清分阶段,还没对各个相关清分对象的清算账户进行贷记和借记操作,贷即是需要给钱的,借是需要出钱的,清分阶段只是在清算系统内部计算当天的扎差后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完成了清分后,就可以得出各个清分对象的当天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接下来需要对各自清算账户进行资金划拨,实现资金从债务的清算账户向债权的清算账户进行划拨。资金划拨,说白了就是资金转账,需要通过一定的清算支付系统进行:如图4中通过资金管理平台形成转账命令文件上传到统一文件收发平台,由统一文件收发平台通过调用连接央行相关清算系统的前置机接口发送到相关的清算系统对清分对象的清算账户进行借贷记录操作,并获取操作后的回导结果。

3)资金的划拨方式

Ø 境内的跨行清算是通过央行的大额支付清算系统,完成资金划拨。 非常核心的一点是:银联是特许企业,有权限可以主动借记或者贷记诚意机构的清算账户。直白一点是:借记就是我向别人要钱,贷记就是我给别人钱。

Ø 境外的跨行清算是通过银联代理清算银行进行的,通过银行与银行直接的结算汇兑系统完成,但目前只能支持贷记结算,即只能记录我给别人的钱。

Ø 境内的收单清算可以通过央行的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完成资金划拨,但只能是实现贷记结算。

4)银联清算系统与央行大小额支付清算系统的关系

Ø 无论是跨行清算还是收单清算,银联都是作为一个 特许参与者 ,加入到央行的大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完成了银行卡交换业务的资金划拨。

Ø 银联通过央行的大额支付清算系统,实现与境内成员机构清算账户之间的 双向 资金转移(即可贷记和借记相关清算账户)

Ø 银联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者当地的票据交换系统,实现与境内第三方机构和直联商户之间的 单向 资金转移(即只能贷记相关清算账户)

Ø 在大额支付清算系统中,银联享有比商业银行更大的特权,因为银联可以借记或者贷记相关成员机构的清算账户(说白了,银联可以直接操作成员机构的清算账户:付多少或者收多少钱),而商业银行只能贷记对方的账户(即只能操作对方清算账户:收多少钱)。在大额支付清算系统中还享有借记特权的只有国债登记公司,但其借记操作还需要有国债做抵押。

从这里可以看出,借记清算账户的权限是更高的,即可以随意决定别人的清算账户对外付款,或者说直接扣别人清算账户的资金,因此只有特许企业才能有这个权限,如银联或者国债登记公司等。

5)银联清算系统与银行结算系统的关系

Ø 银联和商业银行都是作为参与者,加入到大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完成了跨行资金的划拨。

Ø 银联清算系统的清算对象是成员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发卡行,收单行),第三方机构和直联商户。

Ø 商业银行结算系统的结算对象是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或者个人,并通过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统,帮助存款账户持有人完成支付结算所需的资金转移(如个人跨行转账,则需借助央行的清算系统)。

Ø 银联在央行开立的清算账户从本质上说是备付金账户;而商业银行在央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分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

Ø 准备金账户主要是用于监管使用,用于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即商业银行对吸取存款一定的比例的资金需要存到央行的准备金账户,避免银行一旦有问题,能够拿这些钱补偿存款人,当然现在也在积极探讨存款保险制度);而备付金账户主要用于自身的资金头寸的管理。

3, 清算的对账

涉及到资金扭转的系统,都需要进行对账。各个清分对象需要进行对账:清分对象自己都会记录交易信息,然后用自己记录的交易日志跟清算系统进行复式(双向)对账,那么对账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以谁的数据为准的问题。

对账方式分为:自主清算和非自主清算。简言之,自主清算就是以我数据为准的清算,非自主清算就是不是以我数据为准的清算。

境内的跨行清算和收单清算均采用了自主清算,其相应的对账方式是先以银联的清分结果为准,先行办理资金划拨,然后成员机构,第三方机构或者直联商户,再根据银联的对账文件,对比自身的交易明细,如果有出入就通过差错方式处理。

外卡收单清算以及部分跨境业务均采用非自主清算。

⑸ 在美国的国际结算业务中,清算业务是怎样操作的

国际结算收付最大量的是美元,所以,都要在美国进行最后的清算。尽管业务双方可能都不是美国的企业和银行,但只要用美元结算,就要在美国轧清,即最后反映在双方在美国的美元账户的增减。国际结算的70%~80%使用美元结算,因此,从事国际结算工作要了解和掌握有关美国的支付系统和美元清算业务知识,以及和我们密切相关的金融清算系统。

一、美国的清算系统

(一)CHIPS系统

1853年10月11日,美国票据交易所在纽约华尔街14号进行了第一次交易。在清算所成立后的20年内,以Porters Exchang方式进行。随着交易和清算业务的迅速增长和电子技术的进步,纽约清算所又成立了两个电子清算网络:一个是1970年4月6 日开始运行的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另一个是1975年开始运行的纽约自动清算所:N.Y.Automated Clearing House。这里主要介绍与我们关系密切的CHIPS。

CHIPS归纽约清算所协会所有并经营。会员有140个国家,外国银行占60%。成员主要有:纽约清算协会成员、国外银行在纽约的分支机构、纽约商业银行、美国银行在纽约的子公司、纽约州银行法规定的投资公司。

CHIPS系统是一个大规模的电脑网络,它是纽约清算纤滑所从当地电话公司租用的高速数据传输线路,供CHIPS成员使用,各成员与CHIPS中心电脑联接,成员可占用的接口由其收付业务量决定。CHIPS每秒可传输2 400个信息,使用专线的成员银行每日可发送和接收6 000份电报。CHIPS开通时间是:普通营业日上午7点至下午4点,假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上午5点至下午5点。营业终止后的一个半小时之内进行当天的差额清算。

通过CHIPS结算,要按CHIPS的规定格式将付款电输入电脑终端。付款电格式应有以下的内容:

(1)日期。

(2)收款行ABA(美国银行协会号码)。

(3)付款行被借记账户的UID号,账号或SWIFT号。

(4)收款行为贷记账户的UID号,账号或SWIFT号。

(5)美元金额。

(6)付款行的业务号。

(7)受益人的业务号。

(8)摘要(不超过90个字)。

(9)收款行名称。

(10)收款行用何方式通知客户。

上述号码齐全为合格付款。以上号码都没有,为不合格付款,费用是合格付款的一倍。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ABA号为326,总行进口专户UID号为254840。

(二)FEDWIRE

Federal Reserves Wire Transfer System,它属于美国联储所有。这个系统是1913年建立的,这个体系建立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为美国银行体系创建统一的支付清算系统。从1918年开始,该系统为银行提供了跨行票据托收服务,跨地区票誉春据托收通过FEDWIRE调拨清算净差额。随着银行业务对支付系统需求的不庆竖耐断扩大,以及电脑电讯技术的广泛应用,FEDWIRE已成为拥有1.1万多家成员银行、7 000多家联机收付机构的全国电子系统。1980年以后,所有符合联储存款保险条例要求的存款机构都可以直接使用FEDWIRE。我们如果向纽约以外的付款人收款时,也可以要求对方使用:Please pay via FEDWIRE××Bank。

二、英国的清算系统

英国的清算系统叫做CHAPS(The 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是1984年开始使用的。CHAPS的成员可以为本行并且可以代替其他银行或其客户与成员之间进行当日资金结算。英国曾经是最早的国际金融中心,但是,近几十年来在国际结算中使用英镑结算的越来越少,英镑结算大多数通过往来账户的代理行进行账户结算。使用CHAPS清算的业务不多。

三、香港的自动清算系统

香港的自动清算系统叫做CHATS(Clearing House Antomated Transfer System),凡是该系统的成员银行均可以利用该系统调拨港币,快捷又方便。中银集团13家银行均成为其会员

阅读全文

与金融公司数据清算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胃肠宁颗粒价格 浏览:828
银行发行的金邮票价格 浏览:780
东方财富如何查看主力持仓 浏览:946
浙商控股上市公司多少 浏览:51
证劵公司佣金 浏览:150
2004年43度茅台价格 浏览:759
理财公司破产了钱还能赎回来吗 浏览:463
青海华实集团招聘 浏览:325
港股票怎么开户 浏览:685
研究融资租赁的理论基础 浏览:722
中国有那些比较好的金融公司 浏览:324
光莆股份林瑞梅 浏览:222
鹊桥佣金提醒 浏览:732
中信金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307
九久盈理财产品 浏览:198
保利集团销售额2017 浏览:572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 浏览:517
集合信托计划发行流程 浏览:41
棉花现货与期货价格关系 浏览:615
隐藏mt4交易持仓单 浏览: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