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资产管理公司是如何盈利的
一般是通过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性质的),在盈利的部分进行业绩提成(比如37分或者46分),或者是对产品设置管理费和认购退出费等来盈利。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1)金融租赁公司如何盈利扩展阅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金融行业中有着特殊的功能。1999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陆续成立,其功能定位是作为逆周期管理工具和金融“稳定器”,风险“防火墙”,主要使命是化解金融风险。正是由于成立之初的功能定位,决定了这一阶段的AMC的盈利功能并不突出。
2005年之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接近尾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向自主经营的金融企业发展。近几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资产管理行业掀起了迅速发展、提高盈利水平的新浪潮,正式迈入“大资管时代”。
『贰』 请问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详细一点,谢谢
金融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指南
(发布日期:6/11/2004 14:31:19) 浏览人数: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促进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对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约束力,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在自己的主营业务中应遵循本指南。
对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遵循本指南的状况,银监会授权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督。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主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分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三大类,
(一)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 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
(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
(二)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三)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方不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金融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中国法人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卖人不是中国法人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四、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承租人的任何金钱债务需要担保以及如果约定有担保时的担保类别,由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商定。如果有担保,则相关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管辖。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应该是固定资产,即不消耗的、可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但是,随附于有体物的、否则该有体物将不能发挥其功能的软件,应视为该有体物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为了保证融资租赁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该融资租赁项目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但必须严格遵循《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该项目租赁融资额的60%。
七、为了保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在对承租人企业的应收租赁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该债权变更为对该承租人企业的股权。
八、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本着将应收租赁债权质押和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抵押的精神,以证券化的形式申请发行金融租赁债券。但是必须编制具体方案,报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各商业银行是否受理由金融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债权作为质押申请的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由各该商业银行决定。
十、鉴于我国对各类不同资产有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凡是在所有权转让环节需要到有关部门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该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审批确认之后方为有效。
十一、在回租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环节中,如果该标的物不属于需要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则在我国当前法定的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至少要有出让该财产的机构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响应的公证程序。
十二、融资租赁项目中的任何金融租赁公司不担风险的部分,都不构成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该严格地按照表外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十三、任何租赁业务,如果其中有或有租金的约定,则无论该租赁业务如何命名,就或有租金的部分而言,它不是任何租赁业务,而是投资业务。应该按投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其业务总额不得高于所有者权益的30%。
十四、如果将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都考虑在内,则租赁应收款不得低于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含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的)60%。
十五、本指南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叁』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目前上市公司业务开展的怎么样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虽然经过了前几年的快速发展,但发展存在不均衡,市场渗透率不到5%,远低于成熟市场15%至30%的水平,并且业务模式趋同,盈利模式相对单一。目前,该行业正处于从粗放发展向稳定性竞争过渡阶段,包括金固股份、皇庭国际、长荣股份、方盛制药、华誉能源、振华科技等在内的23家上市公司公告涉足融资租赁。
一般业务模式包含
1,靠着自身产业链做上下游的。例子就是某些建筑机械企业成立融租公司,利用融资租赁手段促进销售,客户在购买时可以选择分期付款,降低购买门槛,由于产业链优势,风控也能够应付自如,大不了还不上钱了设备拉回公司翻新后重新出售。
2,就是企业纯有钱,希望成立融租公司实现放贷收益。
『肆』 金融租赁公司是什么
问题一: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丹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企业未付清全部租赁费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企业倒闭了,在清偿时,其先于其他债权人。
问题二:金融租赁公司是干什么的?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1] 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问题三: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成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严格的监管(如1104报表系统)。
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即可,而且监管不严格。
金融租赁公司相比其它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租赁设备价值较高,灵活度不够,资金充裕,大项目较多。
“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
问题四:金融租赁公司和一般的租赁公司有哪些区别,他们上层的监管机构分别是谁? 租赁公司分两类,
1. 银行背景的叫“金融租赁”,有工银租赁,建信租赁,国银租赁,招商租赁,民生租赁等,直属监管是银监会租赁处。
2. 非银行背景的叫“租赁”,有远东租赁,环球租赁,荣达租赁,荣兴租赁,奔驰汽车租赁等,直属监管是商务部,具体是“司”还是“处”这个我叫不准,个人感觉应该是某个司下面的处室。毕竟商务部那边都分成美大司、澳洲司、欧洲供等等,应该是一个国内某司下设的租赁处。
问题五:我国金融租赁公司都有哪些 中国融资租赁公司名单(截至2011年底)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批准时间注册资本(万美元)地址
1UniCredit Leasing
2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981.03.201000大连
3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00成都
4大丰港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20091000北京
5大洋国际租赁(上海)有限公司3000上海
6大业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993.06.262000北京
7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2005.11.253605.4上海
8德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0天津
9东方英丰租赁有限公司2005.08.206500深圳
10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06.051000东莞
11东瑞盛世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000上海
12斗山(中国)融资租赁公司2007.022000北京
13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0上海
14方正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000北京
15福建国际租赁公司1988.09.081000福建
16福建中船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000福州
17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2005.04.136000上海
18富通华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000北京
19光大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987.12.301000成都
20广东信成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009.61000广东
21广东资雨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08.121000广州
22广友租赁(上海)有限公司1000上海
23广州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996.09.198000广州
24国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1000北京
25国际商业机器租赁公司1999.08.132000北京
26际租赁有限公司1985.04.017300上海
27汉德思邦克(上海)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081000上海
28合成统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000江苏
29苏皇租赁(中国)有限公司2006.7.277775北京
30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5.0920250上海
31华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008.091000北京
32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984.7.131000青岛
33华浦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009.41000
34华融(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0厦门
35华润租赁有限公司2500上海
36华通国际租赁公司1988.11.241000深圳
37华中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000
38环宇邮电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996.121000北京
39惠普租赁有限公司1997.03.071500北京
40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0厦门
41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09.041000北京
42聚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009.41000上海
43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043500北京
44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000
45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000上海
46量通租赁有限公司2006.8.151000广州
47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000广西
48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300......>>
问题六:金融租赁公司和一般的设备租赁公司的区别? (1)资金获取渠道: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为同业拆借,少量的发展和资产证券化,或者境外项目公司融资等;设备租赁公司先期主要是自有资金(不多),用完后就全是银行贷款了。
(2)风险审核:金融租赁公司由内部分控和审批部们审核,较为严格;后者也有自己的审核部门,相比之下灵活一些,只要能获得银行端对应该项目的审批贷款即可。
(3)市场客户:一个搞批发,一个搞零售,后者价格高一些,金额小一些,主要目的是为了催进设备厂商(大多是这类租赁公司的股东)的销售。
问题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问题八: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外汇借款;(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问题九:金融租赁公司属于什么金融机构?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问题十:金融租赁服务什么意思 简单理解就是:融资 或 贷款
详细理解就是:以物权为媒介的融资(金融租赁中的融资租赁),以经营为目的的租赁(金融租赁中的经营租赁,例如你租个车去拉货赚钱,定期交浮金,2年后你不干这行了,把车还给租赁公司)
『伍』 汽车金融有哪些主要的盈利模式
基本盈利模式: 从目前来看,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业务以汽车消费信贷为主,按贷款对象可分为两类:
①批发性汽车信贷(主要是指汽车金融公司向经销商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如库存融资、设备融资、建店融资等,这类经营主体主要分为两类: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
②零售性汽车信贷(主要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这几年零售性汽车信贷业务逐年增长,占整个汽车信贷业务的3/4以上,利润远远大于批发性信贷)。
新兴主流盈利模式:近几年,随着我国80、90后等购车主力军对低首付、低利率的金融产品需求加大,租赁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日趋完善,再加上汽车厂商、经销商集团及第三方公司纷纷涉足此领域,我国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呈现快速增长,融资租赁逐渐成为汽车金融行业新兴的主流盈利模式。汽车融资租赁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①经营性租赁(指的是将汽车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承租人以一定租金的形式向出租人取得一定期限内汽车使用权的过程。租赁期间,汽车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以承租人使用汽车的时间计算租金),
②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汽车的特定要求和对4S店的选择,出资向4S店购买车辆,并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过程。租赁期间,汽车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可决定是否购买所租车辆,不想购买,则结束租赁关系,想购买,可付清车辆的残值(折旧价)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对承租人来说,这种“先租后买”的方式比较灵活,已经逐渐被市场接受)。
增值盈利模式: 随着汽车金融市场的发展及消费需求的增加,汽车金融业务逐渐渗透到汽车消费的各个环节。加之现在卖车的利润越来越低,各种增值服务已成为一些汽车经销商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汽车维修保养、汽车保险、汽车零配件、汽车精品等。如一些汽车金融公司会为客户提供全套的汽车维护保养方案,以帮助客户取得合理的价格以及及时的维修服务,并且维修费用可做分期贷款,减少了客户的资金压力。
汽车保险可为汽车信贷提供风险保障,使整个产业链条流转更加顺畅,产业链价值得到放大,对整个汽车交易过程起到推动作用。从长远角度看,车贷保险业务必将成为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
新渠道模式:
①汽车电商模式(2013年,汽车电商模式兴起,但只起到网上引流客户和提供讯息的作用,由于线上线下价格差距大,信息不对称,订单转化率极低。有些平台依靠微薄的广告收入生存,汽车电商化的道路举步维艰)
②互联网汽车金融平台(自2014年开始,多家整车厂在电商平台或官网推出网上车贷申请与审批业务,满足消费者不同层面的需求。随之对汽车行业觊觎已久的互联网巨头纷纷加入,他们掌握了海量的交易数据与社交数据,搭建了互联网汽车平台。联同第三方汽车金融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分别推出新车分期付款、二手车融资租赁等服务,输出大数据的风控模型,对网购记录良好的消费者提供了综合授信,为汽车厂商开拓了新的渠道,获得海量用户群。从成熟市场来看,汽车金融不仅是整车和经销商实现差异化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增长生存的利润来源之一。随着80、90后消费群体逐渐成为汽车购车的主力人群,整个汽车行业将会迎来重大变革,机遇与挑战并存。)
『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第九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