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目前,国内各大银行的主营业务有哪些
银行业务主要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资产的重要基础。商业银行负债业务主要由存款业务、借款业务、同业业务等构成。
负债是银行由于受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
(1)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哪些业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专业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分别办理本外币存款、贷款、结算和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第十三条专业银行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核算、独立行使职权、开展业务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十四条专业银行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1、根据金融业务的基本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制度和办法;
2、根据国家政策和计划决定对企业的贷款;
3、规定范围内的浮动利率;
4、负责系统资金调度;
5、对信贷和结算实施监督;
6、按照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施现金管理;
7、按照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的工资资金进行监督;
8、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管理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
9、按照规定拥有和控制利润中的留存资金;
10、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设立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真正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有与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
2、符合业务范围;
3、有合格的财务业务管理人员;
4、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专业银行的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第十六条专业银行总行的下列项目,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1、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范围内的经营方针、政策事项;
2、超出规定的业务分工范围的事项;
3、超出现行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其他专业银行需要统一的业务规章制度;
4、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5、建立海外分支机构。
前款所列事项超出本条例规定的中央银行职权范围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当统一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七条专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下列项目,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审批:
1、根据各自司法管辖区的具体情况而订定的重要业务条文;
2、信贷资金投资发生重大变化;
3、本辖区内其他专业银行统一的业务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专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授信计划、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业务报告的执行情况。
『贰』 银行的金融机构部到底是干什么的
希望采纳
金融机构部是指负责以银行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客户为服务对象,运用银行自身资源,以获取综合效益为目的所从事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等业务活动的银行部门。
『叁』 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银行是金融机构的一种,除此之拍皮扮外还有:
1.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包括证券发行、承销与代销、证券交易、投资咨询、握铅资产管理等。
2. 保险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保险等。
3. 基金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基金管理、基金销售、投资咨询等。
4. 信托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信托投资、财富管理、信托融资等。
5.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为企业提供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服袭灶务。
6. 典当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提供典当贷款、担保服务等。
7. 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以上是一些主要的金融机构,当然还有其他的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外汇经纪公司等。
『肆』 金融机构有哪些金融机构的划分
金融机构的划分是金融行业的基础,它不仅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管理和组织,而且有助于政府监管金融机构,维护金融稳定。本文从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规模大小和控制方式等方薯誉弊面,对金融机构的划分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
1、银行:银行是最常见的金融机构,它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支付等业务为主,具有较强的货币中介功能,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一种以发行、交易证券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证券投资的中介服务,为投资者提供资金投资渠道。
3、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以承保保险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虚嫌主要从事保险业务,为投保人提供财产损失、责任赔偿等保障服务,同时也提供投资服务。
4、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是一种以投资资产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
二、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支付等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金融信贷、外汇结算、金融投资等业务。
2、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一种以发行、交易证券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证券投资的中介服务,为投资者提供资金投资渠道。
3、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一种以发行信托产品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信托产品发行、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财产保管等业务,为投资者提供资金投资渠道。
4、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一种以财务咨询、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财务咨询、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为投资者提供资金投资渠道。
三、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
1、大型金融机构:大型金融机构指资产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的金融机构,如国有大型银行、国有大型证券公司等。
2、中型金融机构:中型金融机构指资产规模一般、市场占有率一般的金融机构,如民营银行、民营证券公司等。
3、小型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指资产规模较小、市场占有率较低的金融机构,如小型银行、小型证券公司等。
四、金融机构的控制方式
1、实行股权分散:金融机构实行股权分散控制,即金融机构的股权由多方投资者共同拥有,以防止投资者单方面控制金融机构,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
2、实行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实行政府监管数族,即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告财务状况,接受国家监管部门的审查,以确保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
3、实行行业自律:金融机构实行行业自律,即金融机构应遵守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
金融机构的划分是金融行业的基础,它不仅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管理和组织,而且有助于政府监管金融机构,维护金融稳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规模大小和控制方式等方面进行划分,为金融行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伍』 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业务,以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来划分主要有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三类。具体如下:
1、资产业务是银行吸入资金运用,主要有:放款业务、投资业务两大类;
2、负债业务是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存款、借入款等;
3、中间业务就是为用户提供一些服务性的业务,包括:结算业务、信托业务等。
一、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改羡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主要有五个基本职能:
1、调节经济
调节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商业银行因其广泛的职能,使得它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中位居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2012年的商业银行已经凸现了职能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2、信用创造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派生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商业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毁歼神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商业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如果没有足够的贷款需求,存款贷不出去,就谈不上创造,因为有贷款才派生存款;相反,如果归还贷款,就会相应地收缩派生存款。
收缩程度与派生程度相一致。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吸收存款在其经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3、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纤亏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4、支付中介
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账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
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5、金融服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 化,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日益剧烈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
个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帐结算。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
在强烈的业务竞争权力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