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8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105亿元是真的吗
财政部昨日发布的《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称,2018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各省总和约105.4亿元。
财政部要求,各地尽快将有关指标分解下达至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同时,做好2018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有关要求,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2018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和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❷ 滨海国金所可能倒闭吗
应该不会,截至2020年2月22日,滨海国金所可以正常使用。滨海国金所是由中国人寿联合腾讯、中信银行和德邦证券共同出资成立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4月在天津注册成立。 如果用户的滨海国金所APP无法使用,用户可以卸载滨海国金所APP后,重新下载最新版本的滨海国金所APP,重试使用滨海国金所APP。
(操作环境:滨海国金所APP1.0.5,手机:小米MIUI12.5)
拓展资料:
1、滨海国金所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人脸识别、OCP识别等技术,为用户提供服务。滨海国金所通过基础资产筛选和多种增信措施等方式,将用户的资金和滨海国金所运营资金分离。 滨海国金所联合中国人寿、新阳光慈善基金会共同发起国善行·天使守护计划。国善行·天使守护计划是一项白血病儿童慈善救助项目,通过腾讯公益平台补充善款,由中国人寿寻找需要救助的病患家庭,经新阳光慈善基金会实施救助。
2、滨海国金所为响应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发展金融科技和普惠金融的号召,顺应国家倡导的普惠金融发展和信息技术创新。随着金融业深化改革的全面推进,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的支撑下,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执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结合股东在金融领域和互联网领域的专业资源,基于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为广大有融资需求的机构、企业、个人提供安全、专业、高效的综合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
3、滨海(天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滨海金融”或“滨海国金所”),是由中国人寿牵头,联合腾讯等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4月在天津注册成立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滨海(天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金融资产及金融产品的交易、登记、托管、结算;金融创新产品的咨询、开发、设计、服务、登记、交易和结算;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投融资服务、咨询及财务顾问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金融类应用软件开发。 中国人寿滨海国金所的安全保障: 公司遵循保险资产风控标准,通过严格执行合作方准入、基础资产筛选和多种增信措施等方式,确保交易安全。客户资金与滨海金融运营资金严格分离,做到客户资金安全有保障。
❸ 天津河东区万达广场金润普惠金融有限公司是不是骗人的
骗人的。是不是让你叫资料费。做流水什么的,
❹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和从事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授权本市监督管理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关重大事项,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风险自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条本市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实施金融发展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鼓励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第九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授权、备案等手续。
国家规定须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颁发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授权或者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有适合经营要求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真实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经营信息等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
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提供信息、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小额、分散原则,遵守国家关于贷款额度、利率限制的规定,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活动。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以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为导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第十六条区域性股权市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应当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采用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