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是维护行业信誉和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石。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为从业人员设定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旨在提升职业素养,确保合规经营。该指引适用于境内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包括劳动合同制、任命高管以及通过劳务代理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
根据指引,金融机构应将职业操守纳入合规和人力资源管理中,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从业人员始终遵循。从业人员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利益,尊重知识产权,保持诚实和客观,对可能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在业务操作中,他们应公平竞争,遵循客户自愿原则,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尊重客户隐私,避免歧视。
此外,从业人员需注意利益冲突,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况,并严格遵守股票投资规定,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在社会活动中,他们必须廉洁从业,拒绝不正当利益的诱惑。
总的来说,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指引为建立健康、透明和负责任的行业形象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信任至关重要。
Ⅱ 金融机构-的政治纪律有哪些
根据帮考网资料显示,金融机构的政治纪律有:
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2.必须爱国、敬业、诚信、勤奋、廉洁,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不得参与任何政治组织或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政治、司法和行政管理等公共事务。
5.不得从事与银行职业不相符的兼职或经商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私人经营活动。
6.不得泄露银行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
7.不得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贿赂,不得收受客户或其他相关方的礼品、礼金或其他非法利益。
8.遵守银行的内部规定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声誉。
Ⅲ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遵守哪些从业规范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抄理机构的派出机袭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