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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金融机构数量

发布时间:2024-11-17 07:39:02

㈠ 2020年担保行业数据

融资是指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债务人的信用提供增信服务,从而保证债务人能够顺利实现融资,唤举保障债权合同顺利履行的金融行为。

担保业务包括直接担保和再担保,其中直接担保包括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003010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按担保对象可分为贷款担保、发债担保和其他融资担保。非融资性担保主要包括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等。

再担保是指为保证人设立的担保。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原担保人以支付再担保费为代价,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人。再担保包括比例再担保和一般连带责任再担保。

图担保业务分类

担保公司根据主营业务和定位可分为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增信公司和再担保公司。

(1)融资性担保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融资性担保业务中,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业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遵循市场规律。

(2)信用促进公司

它以担保、信用衍生品和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形式提供专业的信用增级服务。信用增级对象包括债券、贷款和结构性金融产品。增强信用公司与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部分业务的重合度,如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等。为实现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2019年10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日颁布,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增信公司纳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

(3)再担保公司

一般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出资,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共担和增信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2015年以来,为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国家大力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再担保公司作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和所蚂卜辖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的三层组织体系的一部分,承担着更多的政策性职能。

事实上,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公司可以兼营其他业务,现有的很多担保公司也同时开展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表担保公司分类及比较

截至2020年末,我国融资性担保余额共计7182.49亿,同比增长21.74%。其中,前十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比71.71%,较2019年下降7.11个百分点,但集中度仍然较高。

图2020年末前几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

担保行业主要包括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和资金供应商。其中,担保机构是担保行业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和担保业务的提供者。目前,我国担保机构按性质可分为三类,即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一般是担保市场的资金需求方,也是担保业务的需求方;资金提供者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图担保产业链全景

担保公司的运作是以风险分散理论为基础的。担保公司在融资过程中起到分散风险的中介作用。一方面,银行等债权人、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和融资产品的购买者,要求债务人通过提供融资担保,将自己无法承担的部分风险转嫁给融资担保机构。如果债券违约,担保公司需要补偿,提高了融资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债务人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从担保机构获得担保,可以顺利降低融资成本,保证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担保制度下,担保人基于自闷链穗己对债务人企业信用和反担保措施的判断和理解进行担保和收费,债权人基于对担保机构的权威和代偿能力的认可进行投资,从而形成较好的融资活动闭环。

由于担保公司在业务上具有类似于保险和银行的特点,债务人违约导致的担保人赔付风险是担保公司面临的最重大风险。薪酬事件一旦发生,可能导致现金大量流出,影响公司财务和业绩。因此,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既运用了风险分散原则,又为多个不同行业、不同体量、不同性质的融资主体提供担保,可以通过分散化降低违约风险,还建立了充足的反担保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

在业务流程中,担保公司在核保时,首先会通过充分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进行客户筛选。费率的确定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标准,由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自主协商决定,但需要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我国2006年颁布的“国发办90号文”曾经规定,担保公司的费率可以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目前公开资料显示,上海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费率为1-2%,商业担保机构为2-4%。担保后的风险应对措施主要有反担保和准备金提取。公司提供担保时,会使用抵押、质押、担保等反担保措施,增加客户违约成本,增强信用风险损失的覆盖面。可以在补偿性违约事件发生后实现并收回一定金额,风险准备金的全额提取也相当于风险发生时的缓冲垫。当赔付率(赔付金额/担保余额)低于准备金覆盖率(风险准备金/担保余额)时,公司将

图融资担保业务运作模式

目前,担保行业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化技术。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提升客户获取能力,优化业务流程,降低业务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但从整个行业来看,数字化转型才刚刚开始,更多的机构仅仅停留在接受电子化申请的阶段。中后期在业务准入、风险识别、网上授信发放、保险监控和保后管理等方面,只有少数机构可以做到。数字化转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区块链技术解决负担

保行业信用问题

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助力担保行业机构数字化转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的市场和客户间信息不对称,银行等合作机构的信息相互割裂,各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无法共享等现实问题,使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急剧攀升,代偿率和损失率不断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受限,亟需从运营模式和技术支撑上找到突破口。而区块链基于自身的独特优势,理论上来说可以为融资担保增信提供多方面的支持。

区块链具有分布存储、不可篡改、集体维护、可追溯等技术特征,构建了独特的信任机制,在数字经济领域得到广泛使用,对于担保行业来说,能够为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项目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为担保机构带来纯信用担保的新兴模式。而建立信任机制是要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实现多方交叉验证,在区块链系统中,所有的信息都是按时间顺序有序链接起来,每个区块都指向前一个区块,创建一条一直可以追溯到第一个区块的链条,因此节点上的信息交换活动都可以被查询和追踪,从而能够解决担保行业的信用问题,让每个区块上的每一笔交易都可查询、可追溯,不可更改,安全可靠。

电子保函——担保行业机构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

以往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企业参加招投标必须交纳现金投标保证金,申请项目投标的企业要到现场办理业务,但这种现场模式给疫情防控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其中提出要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

电子保函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应投保人的请求,以电子化文档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化担保凭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平台,符合要求的担保行业机构可申请对接。作为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最后一公里,电子保函市场容量巨大、前景广阔。

融资担保行业作为我国的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肩负着稳定金融体系、推行普惠金融、分散金融风险等重要职责,因此离不开政策的引导与国家财政的支持,尤其是2012年后的担保乱象更是需要国家机构进行密切监管。

为此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在经历了央行监管、多元监管、省政府监管之后,目前融资担保行业采取的是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由银保监会牵头,并由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商务部等部委共同参与管理;而在地方则遵循“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由各地财政厅、金融办、中小企业局等进行落实。在政策方面,各个部委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推出了各类政策进行适当引导。

经过20多年的探索,我国担保行业的监管体系日益完善,政策明确指导下的各担保机构也将认清自身定位,积极参与支小支农等业务。

政府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对融资担保的担保方式、担保条件、担保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规范担保主体。

《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1998年由央行发布,规定贷款企业若无充足抵押物,则必须通过第三方担保,才能向银行获取贷款。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1999年由央行发布,强调加大对于中小企业的倾斜,完善担保体系,经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可适当简化手续,贷款利率不可上浮。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1999年由国家经贸委发布,强调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以政府预算资助及资产划拨为主,担保体系分为国家、省、市三级,以担保与再担保为主,担保收费控制在银行贷款利率50%以内。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8年由国家经贸委发布,强调政府对信用担保的资金投入,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担保机构准入制度,探索组建国家级再担保机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与商业担保的发展;强调政企分离,市场化运作。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2009年由国务院发布,确定了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由原银监会牵头,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业务部级联席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即2010年3号令)

2010年由银监会、发改委、商务部、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由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额度最高可达3000万,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三种方式,并且明确了申请担保资金的机构条件与对于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

2011年由银监会、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发布,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

《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2014年由银监会、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发布,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纳入监管范围,整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混业经营、违规经营等事项。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43号文)

2015年由国务院发布,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支小支农,指出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和“三农”融资的能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2017年由国务院发布,明确担保行业回归准公共物品性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对行业的监管机制与监管责任,建立各级政府风险分担机制,并且细化行业准入、经营、监督、法律责任等细则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2018年由银保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央行、国监局七部委联合发布,四项配套细则分别在业务经营许可证、担保责任余额计量方法、分类权重计算、风险控制指标,等级划分与各级资产比例,银担合作基本原则与业务规范等方面作出明确指引。

《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年由国务院发布,强调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加强合作和资源共享,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9年由银保监会发布,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

2020年由财政部发布,明确了政府性担保机构定义,并对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此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并在盈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方面适当放宽考核。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1年由财政部发布,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控制担保风险,加大担保机构政策支持。

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2013年1月,民政部正式批准“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成立,“行业自律”作为协会职责被明文载入《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

《湖南省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2020年7月,为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湖南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担保客户、从业人员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该公约。

《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2021年8月,为推进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行业形象,建立有效的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工作机制,保证融资担保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制定该公约。

图 行业综合财务指标

图 行业历史估值

估值方法可以选择市盈率估值法、PEG估值法、市净率估值法、市现率、P/S市销率估值法、EV/Sales市售率估值法、RNAV重估净资产估值法、EV/EBITDA估值法、DDM估值法、DCF现金流折现估值法、NAV净资产价值估值法等。

图 主要上市公司

图 指数市场表现

图 指数历史估值

图 中投保主营构成

图 均信担保主营构成

(1) 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宏观经济波动对融资需求、贷款机构放款能力及意愿、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均可能产生影响,并导致相关经济政策调整,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环境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 监管政策风险

未来担保行业等监管政策如果产生变动,公司需要及时调整并充分适应这些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的业务方向、领域或模式出现重大变化或某些业务受到限制。

(3) 信用风险

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担保人代偿的风险是担保行业面临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风险。

(4) 流动性风险

公司无法满足各种到期担保责任产生的资金需求,或者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措到所需资金而产生的风险。

(5) 市场风险

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担保抵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随着公司投资资产规模的扩大,主要面临因利率、价格波动所引发的市场风险。

(6) 操作风险

由于公司业务流程、内控机制、决策程序、员工管理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力导致损失的风险。

近两年来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担保行业在保余额增速显著放缓。一般认为,担保业务规模和社会融资规模呈正相关,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增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担保规模扩张的快慢。但2019年开始,担保业务存量上升速度开始回升。2020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84.83万亿元,同比增长13.3%。2017—2020年12月,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呈持续增长趋势,截至2020年12月,金融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为7182.49亿元。

图 2015-2020年中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变化趋势(单位:万亿元,%)

受之前年度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影响的释放以及担保机构业务结构的调整,整体行业代偿规模增速有所放缓,2020年6月末,应收代偿款规模增长的金融担保机构共5家,其中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增速较快,2020年6月末较上年末增速分别为11.31%、11.56%和19.81%。

图 2015-2020年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情况(单位:亿元,%)

从代偿规模来看,代偿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分别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代偿款分别为12.73亿元和12.99亿元,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属性偏政策性,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在宏观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代偿规模偏高;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偏高主要系产业债担保客户代偿规模增加所致。未来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金融担保机构代偿压力仍较大。

图 2019-2020年金融担保机构应收代偿款情况(单位:万亿元,%)

在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属性明显。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较弱、财务压力较大、违约风险偏高、难以从银行获得信用贷款或者直接发债,因此需要外部的支持。而国家层面近年来一直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提出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一方面要求银行加大普惠金融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方面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入并推广担保制度,强调担保公司应发挥支小支农的政策性担保功能,降低融资担保行业盈利要求,推动降低担保业务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对小微与三农相关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1999年,我国《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互助性担保为辅的一体两翼担保模式。商业性担保在行业整顿后数目大量下降,目前仅存瀚华融资、武汉信用担保等少数几家。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则具备准公共物品属性,为企业融资与社会发展带来了较大的正外部性,但其自身却承担了远高于收益对应的适当风险水平。类保险的业务特征与公共物品的政策属性共同形成了其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

而为了应对这种不匹配的风险-收益水平,国家一方面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并通过财政资金补贴、注资等形式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进行资金补偿;另一方面则建立了有效的三级风险分担机制,即“国家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

图 我国的三级担保体系

部分地区也将县级担保机构纳入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661亿元,主要是用于覆盖各省级担保机构、层层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而省级担保公司向上对接国家担保基金,向下与市级或区县级担保公司展开合作,完善区域内担保体系:安徽担保于2018年成功对接国家担保基金,成为首批加入国家融资担保体系的省级担保公司;随后多家省级再担保公司陆续加入,截至2020年6月末,国担基金的再担保业务已覆盖30个省、1800多个县区,业务规模超过5221.90亿元,担保户数超过31.34万户,三级风险分担制度落地情况较为到位。且根据相关人员测算,今后三年基金可累计提供约5000亿的贷款担保。

表 中国现有担保机构类型及特点分布情况表

目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体现出以国有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共同发展的格局,且其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降低其融资难度的设立初衷并未改变。2017—2019年,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占市场份额的比重分别为83.89%、83.45%和78.82%,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以来下降幅度较大;2020年12月占比为71.71%,较2019年末进一步下降,但行业集中度仍属较高,业务集中于全国性金融担保机构及大型省级平台金融担保机构,2017—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变化不大。

图 截至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占比情况(单位:%)

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趋于平缓

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趋于平缓,新成立担保公司以省级担保公司居多,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或是解决区域内主体发债困难的路径之一,担保机构政策性职能加强。

考虑到目前国家提倡普惠金融,同时2020年受疫情影响,国家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对抗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短期内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将有所增长,债券担保业务增速趋于平缓,整体担保责任余额增长。预计未来受市场波动因素影响及部分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接近监管要求影响,整体行业发展保持稳定。

受近期出台政策影响及外部信用风险的上升,担保公司单一客户集中度将进一步下降,行业集中度或将维持在现有水平,以债券担保业务为主的金融产品担保机构客户质量将逐步向上迁徙,担保机构业务进一步向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收缩,区域集中度将更为显著。

省级平台担保公司积极建设担保体系

一方面,省级担保公司向上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向下与省内区县级担保公司合作,建立三层担保体系,进一步优化省内担保体系。由省级担保机构牵头积极开展小微及三农担保业务,有效解决小微及三农融资难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从事债券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在外部信用环境逐渐暴露的背景下,存量项目的风险排查频次增加,新项目开展更加谨慎,整体经营压力加大,担保机构亟待调整低层客户结构,业务发生额或将出现一定的下滑。

综合来看,区域经济较强省份的担保机构在省内政策扶持力度大及被担保客户质量相对较好加持的情况下,整体信用水平保持在较高水平。

企业违约风险仍高,金融担保机构代偿压力仍大

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于担保业务规模增速趋于平缓,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虽将有所增长,但考虑到费率受政策引导有所下降,同时监管加强对担保机构资产分类要求,保障其流动性,委托贷款业务规模下降,整体盈利规模增幅有限。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叠加新冠肺炎疫情的综合影响,外部信用水平加剧下滑,2020年以来多次出现债券等金融产品违约情况,2021年,违约风险仍在不断加大,不排除出现集中违约较大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表内核销力度将有所加大,未来随着债券担保业务到期兑付规模的增加,或将对金融产品担保机构盈利造成一定的侵蚀。根据公开可获得资料显示,2019年从事金融产品担保机构资产减值损失合计较上年大幅增长1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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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怎么收费

国家没有定量规定,下面列一家担保公司收费标准1、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下,担保年费率5%;2、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担保年费率4%;3、担保额度在1000万以上的部分,担保年费率为3%;4、每宗担保收费按上述费率计算低于2000元时,应按不低于2000元收取;5、担保费由借款企业在办妥全部手续后,银行放款前一次性交付担保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㈡ 担保行业怎么样进入这个行业有前途吗

近年来,我国担保行业经历了一段快速的发展时期,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至2011年期间,是我国担保行业快速发展的阶段,担保机构的数量大幅增加,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08年仅为4200家,而到了2011年末,我国担保机构数量已经超越了8400家,增幅高达1倍。在机构数量快速增加的背景下,我国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步暴露出来,行业存在严重的无序经营,一些担保公司打着“担保”的名义却从事着民间借贷的行为,甚至部分担保公司还涉及一些风投或直投业务,高风险业务无疑给担保行业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规范我国担保行业的运作,2011年,全国各地对担保行业进行整顿,担保业由备案制向经营许可制转变,此次整顿,为我国担保行业带来了一次行业“大洗牌”,使得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趋于规范,不少运作不规范的担保机构被市场所淘汰,例如,至2012年7月底,河南省1383家担保机构减少到了839家。而浙江省则在2012年5月发布的一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16年末,浙江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总数将从676家精简到400家左右。2012年,由于行业整顿,使得我国担保机构数量增加幅度较小,担保机构数量仅增加了188家,担保机构数量增幅明显回落。

前瞻产业研究院分析认为,在经历了行业整顿之后,我国担保行业运作确实逐步规范,但也仍然存在少部分投机运作的机构,使得担保行业违规事件依然频现。

近年来,担保机构接连不断的退市,行业的发展前景也被蒙上了一层阴影,越来越多担保机构由于对行业前景的担忧也最终选择了退市,尽管目前我国担保行业整体经营面临严峻形势,但是,事实上,退市对担保行业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因为,从机构数量来看,目前我国担保机构数量庞大,一部分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的退出,将使得我国担保行业两极分化的格局越来越明显。未来有实力的国有担保机构规模将会越来越大,而大量实力较弱的民营担保机构则仍将面临着转型与退出。

在经历了行业的洗牌之后,前瞻产业研究院相信,未来我国担保行业将逐步走出市场阴霾,且随着行业的逐步规范及业务领域的不断创新,我国担保业也将迎来美好的明天。

㈢ 现阶段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且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格局。
我国现阶段所形成的金融机构体系的总体情况如表所示。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新型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北京、上海、深圳、大连等十八家
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场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
(表一)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体系的主要构成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它是我国的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包括:1、发表、履行与其制作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检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决心机构是理事会,李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1998年以前按行政区划设置其分支机构,1998年以后按经济区域设立了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九个跨行政区的分行,各分行下设若干支行。各分支行在总行领导下在各自的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在北京和重庆设立两个直属于总行的营业管理部。
(二)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图专门充实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1、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17日建立,其基本职责是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融资。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投资于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项目、能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营业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2、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7月1日成立,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之有关的各种贷款、混合贷款和转贷款,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11月18日成立,其主要职责是以公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办理粮、棉、油、糖、猪肉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三)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中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从事同业拆借。8、买卖、代理买卖外汇。9、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0、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11、提供保管箱服务。1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无论是吸收储蓄存款,还是发放中长期贷款,或是办理结算业务上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一方面积极开拓、稳健经营,同时又以效益为中心,进行集约化经营。
中国农业银行一方面利用固有的优势,继续服务于农村经济,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将经营重心转移到高效行业和企业;另一方面实行城乡联动的市场定位,拓展城郊与城区的业务,支持城乡经济一体发展;同时还在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中国银行在其作为国家外汇外贸转移银行时期,在发展国际金融业务方面就已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在,作为外汇指定银行,继续充分发挥着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提供国际结算服务、提供进出口融资便利以及作为对外筹资的主渠道等的业务优势。中国建设银行在经历了十几年财政、银行双重职能并行的阶段后,1994年进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新阶段。1996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由于该银行过去长期专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等基本建设金融业务,与大企业、大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继续发挥优势,实施为大行业、大企业服务的经营战略,其同时也在积极拓展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
(四) 其他商业银行
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就陆续组建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心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就这些商业银行的活动地域来看,新建时明确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与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分,这从各银行的行名即可基本判别。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的经营域界已超出了原来定位的地区,也向其他城市或地区扩展。
1995年春,我国开始在规范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基本方式是将众多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多极核算经营的体制,所有入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都变为尘世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合作银行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合作性金融机构,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因而城市合作银行后来又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这些以城市名称命名的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001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江苏省成立了张家港市、常熟市、江阴市三家农村商业银行,这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标志着一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诞生。
(五)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租赁公司等。
1、 保险公司
这是经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集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经济补偿制度,保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增进社会福利;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以及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投资活动,促进社会生产、流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等。国外一些著名的保险公司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也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
2、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三种类型:国家银行附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爱建金融信托公司等;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它是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和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而在大中城市建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信托存款;经营委托贷款与投资及信托贷款与投资;从事融资性租赁;办理担保与代理业务;经营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以及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筹措境外外币借款;经营外汇信托投资业务等。
3、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主要业务有: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
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后,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证券公司。为了方便投资者买卖股票和债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大中城市设立了证券交易营业部,在那里人们非常方便地买卖各种上市证券。
4、 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多为企业集团内部集资而成,其宗旨和任务是,为分企业集团内部集资或融通资金,一般不得在企业集团外部吸收存款。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银行监督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主要业务有:人民币存款、贷款、投资业务;信托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
5、 金融租赁公司
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金融租赁公司创建时大都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合资设立,如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等。根据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及管理原则,对租赁业务也要求独立经营,与所属银行等金融机构脱钩。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有:用于生产、科研、办公、交通运输等动产、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业务;前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购买欲望;出租物和抵偿租金产品的处理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融资业务;吸收特定项目下的信托存款;租赁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汇及其他业务。
6、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邮政金融机构。其主要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以经办储蓄、个人汇兑和结算业务为主,不能办理与银行机构相同的如发放贷款这类业务。邮政储金汇业机构吸收的存款,除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其余部分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使用,不得经营国债和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
7、 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机构,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外资银行,具体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二是外资财务公司,具体包括外国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具体包括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随着金融机构地对外开放和我国加入WTO 后,外资银行将陆续金融我国,这既有利于引进外国银行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但也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既对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了机遇,但也提出了挑战。国内金融机构只有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适应市场,接受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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