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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发生

发布时间:2024-11-17 10:43:52

① 什么叫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指的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②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镇念乱(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2)金融机构发生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高薯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③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

编制目的维护良好社会环境,保持正常金融秩序,促进全市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辖内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确需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援助的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各金融机构出现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运钞车辆遭抢劫、劫持等突发事件;

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因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发生系统性故障;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营销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

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金融机构被公告撒销(关闭)或其他因素引发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其他债务挤兑、集体上访等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

出现对金融业、金融机构进行负面失实报道,造成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事件;

暴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事件。

④ 金融突发事件有哪些种类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自然灾难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演练,假想事件的设计较为容易,而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引发原因较多,开展演练时的假想事件在性质和内容方面就会多种多样,处置方式相应地也会大有不同。当前人民银行及其各部门组织的各种应急演练经过几年的积累,可以假想到的自然灾难和事故灾难大多已经演练过,之后的演练仅是不断的重复,缺少对小概率突发事件的假想设计,导致演练组织者对演练的重视程度逐渐减弱,演练的效果也在减弱。

处置过程对宣传和舆论引导的研究少,金融几乎涉及每个成年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受到城乡居民的关注度非常高,突发事件的传播面和速度非常大。近年来,随着信息业和互联网应用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等新型媒介对突发事件传播和处置的影响越来越大,但目前的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中,由于相关人员对运用网络新型媒介宣传和舆论的应用、掌控能力信心不足,担心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应对过程中容易出现封锁消息、一味辟谣和否认、鸵鸟政策、敷衍塞责和忽视网络民意等错误做法,造成欲盖弥彰的不良后果,不利于突发事件的顺利应对。而人民银行在进行此类金融突发事件的演练中,很少对应对措施中的舆论引导进行深入研究和系统化演练,导致演练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⑤ 客户去银行开立账户,手续齐全,但来自洗钱高风险地区,银行应当几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风险等级的划分工作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5)金融机构发生扩展阅读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质询金融机构时,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附2),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电话或者书面告知被质询的金融机构。采取书面质询方式的,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3),送达被质询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⑥ 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短期临时性借贷活动是什么

1.资金借贷是一种临时调整借贷业务,即在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持有多头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贷款周期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两天。在西方国家,外汇经纪商通常采用这种方式向银行借款。此类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和债券为担保,必须在接到贷方通知后次日归还。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品。长期以来,我国开展银行间拆借业务的时间并不长,主要是金融机构间的拆借。
2.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资的临时调整放贷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与同业拆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同业拆借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审计同业拆借活动。在同业拆借中,要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守信用和短期融资的原则。
拓展资料:
资金借贷主要有四个原则分别是:同业参与原则;平等互利的原则;短期使用原则;按期返还原则。
1.同业参与原则 作为资金借贷市场,首先要坚持金融同业参与的原则。参与资金借贷的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平等互利原则 任何一方参与同业拆借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愿、信守信用和短期融资”的原则。在交易中,融资双方必须自愿协调,独立完成交易,实现互利共赢。
3.短期使用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因此,商业银行同业拆借资金的使用必须顺应顺差调剂的特点,主要用于解决短期资金的燃眉之急。对违反短期使用原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拆迁市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处罚。
4.本着按期归还的原则,资金借贷双方必须恪守信用,维护各自的信用。借款银行必须保证按期归还本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占用。同业拆借期限一般不延长。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罚款和罚息。罚款一般按月3‰计算,罚息多按20%计算。

⑦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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