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央行口径的金融机构范围和银监会口径的金融机构范围有何不同
这是两个部门监管和管理也范围决定的。人行所说的金融机构是广义的,也就是包括所有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他对银行的监管职能是从人行分离出来的,他所面对的也就是银行金融机构。
这个都是常规不需要什么专门规定。
上面说的监管和管理范围你可以看看《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② 为什么普通自然人不能设立金融机构
个人是不具备开设要求的,因为个人的风险很大。
我们国家是不允许个人开设银行金融机构的。开设银行金融机构的要求是很高的,个人往往是不具备开设要求的,而且个人的风险撒很大的。开设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是要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参与投资,并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设立,要有完善的管理经营制度。
③ 国家为什么严打金融
国家严打金融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健康运行。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金融风险逐渐显现,如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国家通过严打金融,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一些金融机构和个体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导致消费者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国家严打金融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打击金融欺诈、误导销售等行为,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对国家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国家通过严打金融,旨在及时发现和化解金融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传染。通过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犯罪,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积累和爆发。
综上所述,国家严打金融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这一举措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④ 国家为什么打击民间金融机构
官方的说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不过说实在话,国有银行的操作也未必都规范,这一行利润挺大的,那些利益集团恐怕不会放手
⑤ 国家对非金融机构不得进行资产管理工作的规定啥时候发啊
你好,这个央行发这个还是有很多需要待改进的,毕竟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金融机构既不能一刀切,又不能不监管,毕竟市场有需求嘛。
现在也有许多的大型单位比如陆金所、宜人贷这样的不知道算不算是金融机构的企业在从事这方面的资产管理业务。
毕竟在市场方面,老百姓也确实有金融投入的需求。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因为当前还处于征求意见的范畴,还不是正式实施的措施
网际网路平台如果与金融机构合作,且资金流向是金融机构的话,应该算不上违规。
在824网贷监管细则出台后,细则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能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所以不少平台陆续下架了金交所产品和一些资管产品。
但理财通、京东金融、360你财富、VB钱包-理财、涌金钱包、网信、聚宝汇这些互金平台,仍在发售资管产品,你能说它违规了,但你能忽视它的创新吗?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在管理和处置资产时,可以从事追偿债务、资产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等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在转让资产时,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
国家的规定是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的利息必须加回来
金融机构是指经营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转移给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是资本在市场上流通的重要中介。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型别: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或基金公司、信托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等。
银行是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受信与授信业务;发行信用货币、管理货币流通、充当信用中介、调剂资金余缺、办理货币存贷与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是现代经济执行的中枢。
非银行金融机构? 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和开展指定范围内的业务,一般不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
就是能提供融资的公司,如集团企业的财务公司。
根据公司具体的业务性质决定,如果涉及公开、非公开募集资金,必然需要牌照;如果不涉及,则不需要,也不是金融机构。
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档案,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资产管理公司的叫法起源于央企,以前许多央企都成立了内部的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就是内部筹资融资机构。2000年左右,央行对这些公司进行了规范,现在都叫财务公司了,作用不变,但有银监会的正式批文,算内部金融机构,不能对外营业,只能集团内筹融资,并按央行规定收取不高于央行规定的利息和手续费。还有一种资产管理公司是银行资产剥离时成立的。1999年,受香港金融危机的影响,为了加入WTO和规范银行经营,央行对旗下的四大国有银行进行了不良资产的剥离,先后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如工商行的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的叫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建行的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等,其宗旨是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后续管理与处置。这些公司均不属于金融机构。.请各位高手帮个忙
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大多是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提供分期付款形式的贷款和抵押贷款业务。在当代,西方国家的财务公司还兼营外汇、联合贷款、包销证券、财务及投资咨询服务等。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间的借入资金。 从源头上说,财务公司是某企业集团内部的为了资金结算和客户大量产品的购买提供分期贷款而设立的,后来随着业务的发展,经营范围和服务物件逐渐增加,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管辖。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借贷,最高人民法院,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商业银行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覆》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覆》(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⑥ 政府监管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原因有哪些监管法规为什么不能无限扩张
政府监管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原因是
1 中国的国体决定,且在国际上也有规定要求央行的存在,而中国的银行金融机构也是由央行监管的,但其中的一些措施和资本主义国家不同。
2.由于现代的经济环境和中国的经济发展并未达到发达国家,且中国的市场化并未真正有效,而资本市场并不发达,不完善。若不监管金融机构的话,风险较大。
3.由于我国的银行大部分还是国有性质的,若不监管就代表着人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监管法规若无限扩张就表明 监管的权力无限扩大,在市场之上, 而现在中国的经济也是商品市场经济,若在市场之上,必定会引起市场的波动,进而影响经济、政治、社会稳定。
而且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是可以较为有效对经济进行反馈从而带动经济的进步,市场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大晚上的就想到这么多了-。-
⑦ 我果现在存不存在私人的金融机构,国家法律是否允许私企进入金融或者银行业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