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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代理国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13:32:00

① 我国国库是由什么银行管理

我国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银行代理。一、中央国库中央国库原称“中央金库”,我国国库总库。它是国家金库的领导机关和经办中央预算资金收付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它既负责管理工作,也直接对外办理日常国库业务。
拓展资料:
中央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财政部。国库机构按照国家预算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总库,即中央国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支库;支库为基层库,支库以下设国库经收处,由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受支库领导。各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都属地方国库,是总库的分支机构。为了节省人力、物力,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实行两套机构,一套人员的办法。
国库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主任由该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业务的副行长兼任。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央金库条例》同时废止。现行条例规定,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一级国库;中央设总库,即中央国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库。
二、中国银行职能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十三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
第三十四条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第三十五条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已经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代理支库的审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人民银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
代理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本商业银行对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对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和内控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情况简介。
分库对上述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由分库向商业银行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明确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问题,具体填制内容由各分库确定。分库将上述审批资料按代理行归档保存。
商业银行凭“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和“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办理当年代理支库业务。“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分库留存,一份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代理行留存。
第三十八条代理支库的年审。每年年度终了后,代理行必须在新年度一月底之前以该行正式文件形式,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收到代理行提交的年审材料后,人民银行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对代理行的年审意见。
年审合格的,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代理行继续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的,经上一级人民银行颁发新的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新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后,代理行方可继续办理国库业务。年审期间,不论代理行年审是否合格,在人民银行下发新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前,其支库业务仍由原代理行办理。
年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国库业务量;
(二)年预算收、支情况;
(三)年内国库业务人员和主管国库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及变动情况;
(四)年内自身国库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内对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检查情况;
(六)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对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书面意见;
(七)年内审计、检查部门的审计、检查结论;
(八)年内国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十)今后改进和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代理支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一)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内部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国库资金挪用、盗窃案件的;
(三)存在严重的税款延解、占压现象的;
(四)对财政、税务等部门签发的拨款、退库凭证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有连带责任的;
(五)国库业务核算质量低,屡次发生差错又无改进措施或改进无成效的;
(六)对自身或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发生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第四十条上一级人民银行建立“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将代理支库上报的年审资料,按年度、附“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后装订存档。并将代理支库的年审情况和违纪、违规、违法情况送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记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档案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

③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国库是由谁经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国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中央总库,设在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经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办理。支行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为了具体办理国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都设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是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要求人员稳定,编制单列。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支金库是国家金库的基层金库。为了方便预算缴款和领款,人民银行支行下属的办事处、分理处和农业银行支行下属的农村营业所也办理国家库款的收纳工作。这些银行网点,从经收国家库款来说,叫做“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处和支国库的区别,一是缴到国库经收处的库款还不算“入库”;二是国库经收处只管库款收纳,不管收入的分成留解;三是国库经收处的国家库款,只收不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④ 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发行国债和货币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可以代理国库发行各种类型的政府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并负责它们的发行、托管和兑付等业务。

2.代理国库现金管理。

中央银行代理国库进行资金管理,包括国库现金的集中保管、预算资金的划转支付、公共财政存款的管理等。

3.管理国库流动资金。

中央银行代理国库管理国库流动资金,包括国库现金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以及管理国库常备金等。

4.协助国家政策实施。

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还要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协助政府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还可以有效地调节货币市场流动性,保证货币市场平稳运行。

通过代理国库业务,中央银行可以与政府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按照国家制定的财政政策方向开展业务,保证国家财政的收支平衡和稳定性,同时维护金融机构和市场的正常运作,在想办法增加政府和市场的信任度和稳定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总体而言,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作为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保证国家财政安全和金融稳定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央银行通过它,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调控国家的财政运作,并促进货币市场的平稳运行,为经济的发展带来保障,并在全球化经济体制下,帮助本国市场加入到国际金融市场中来,让本国货币具有较高的交易性和证明力。

⑤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及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制定了相关规定。


根据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这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信用社作为国库经收处执行相关任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国库业务实行垂直管理,确保业务规范进行。


代理支库的设置应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通常一级财政对应一级国库。本办法中的商业银行涵盖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则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代理行在执行代理支库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确保准确、及时处理国库事务,并对辖内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业务上的操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严格执行。




(5)金融机构代理国库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⑥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代理支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预算存款账户。根据同级财政机关填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凭财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开具的预算收入退还凭证,审核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四)对各级预算收入和本级预算支出进行会计账务核算;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上一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有关报表;定期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签证,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五)协助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预算收入,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按照国家税法协助征收机关扣收屡催不缴纳税人应缴的预算收入;
(六)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处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与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代理支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有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的情况,以及征收机关所收预算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指定收款国库;
(二)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财政机关规定的各级预算收入划分办法、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要求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预算收入汇总更正的,有权拒绝受理;
(五)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同级财政存款的开户和预算资金的支拨,有权拒绝拨付;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第二十六条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应存入同级代理支库为财政开立的地方财政预算存款账户,所有的预算支出均通过此账户拨付。
第二十七条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履行审核手续,及时、准确地办理拨款、退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受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凭证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与“人民币”字样间留有空白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及信、电汇凭证的第二联未加盖拨款专用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
(十)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或书面说明的;
(十一)超预算的;
(十二)预算级次有误或所填科目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不符的。
第二十九条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的,必须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报告,并在“柜面监督登记簿”的“其他事项”栏中注明,由国库主任(副主任)签字。
第三十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各级预算收入退付的监督和管理。除按规定加强对退库申请书和预算收入退还书的要素进行审核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不予受理,并将有关凭证退还签发机关:
(一)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二)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拒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依据、退库申请书和原缴款凭证复印件的;
(六)超计划又无追加文件要求退库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第三十一条代理支库除做好自身业务工作外,还应持上级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业务检查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辅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执行国库制度的情况。并配合上级国库部门对辖区内在国库业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代理支库应将检查辖区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分别在当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每年对代理支库检查过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进行抽查。

⑦ 请问,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库业务都有哪些

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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