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4s店贷款服务费合法吗
法律分析:4S店贷款服务费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销商收取金融服务费是不合法的,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贰』 为什么贷款买车限定保险
为什么贷款买车会限定保险?
贷款买车时,金融机构为降低风险,通常会要求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这样做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风险控制
贷款购车的金融合同中,保险公司对于放贷方来说是风险控制的手段之一。放贷方希望通过购买特定保险来确保车辆的财产安全,减少因车辆损失或其他风险事件导致的损失。通过指定保险公司,放贷方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监控风险。
二、合作机制
金融机构与某些保险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模式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推荐客户购买特定保险产品,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或优惠政策。此外,金融机构也更倾向于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因为它们可能更为可靠。
三、简化流程
对于贷款购车的客户来说,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贷款、保险等。这样简化了购车流程,方便了消费者。通过指定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可以简化流程中的多个环节,提高服务效率。
详细解释:
贷款购车时,保险作为贷款条件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放贷方的权益。当消费者通过贷款方式购买车辆时,放贷方需要确保车辆的安全和价值得到保障。如果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责任,从而降低放贷方的风险。此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也是基于双方互利的原则。金融机构通过推荐客户购买特定保险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或优惠政策支持;而保险公司则通过提供保险服务来获取市场份额和利润。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贷款购车时可能需要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但这也带来了流程上的便利。消费者无需自己再去寻找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是可以直接通过金融机构的服务来一站式解决所有问题。这样的服务模式对于繁忙的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吸引力的。
总之,贷款买车限定保险是为了保障放贷方的权益、简化购车流程以及基于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而设定的。同时,消费者在选择购买车辆时也应该了解相关条款和政策,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叁』 奥迪汽车金融贷款需要手续费吗
原则上不需要但是这是4s店公开的霸王条款,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交通出行团队殷俊律师分析认为:金融服务费是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才能收取的费用,4S店作为车辆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的营业场所是没有权利收取的,应该退还。
“这个不管4S店是不是提前明确告知了,都不能收,因为本身4S店就没有资质收取这笔费用。”
2000块钱的续保押金,殷俊律师认为,同样也不能收取。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3)购车限定金融服务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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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经销商收取金融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存在诸多违规问题。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理事贾新光认为,金融服务费纯属经销商巧立名目进行乱收费,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没有事前明确告知要交纳金融服务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的是事前告知了,但其实也是一个霸王条款,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权,要办理车贷只能选择交服务费。
此外,这笔收费不开具发票,甚至直接进入了私人账户,这就涉及偷税漏税问题。”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绍平说。
『肆』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
金融服务费不合法。
汽车制造商金融公司在委托销售公司向客户推销汽车金融贷款之中产生的各类成本。
具体如下:
1、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2、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3、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法律法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