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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落实任职回避

发布时间:2025-01-07 20:12:46

Ⅰ 银行自愿上岗承诺书范文

我郑重承诺,本人自愿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股东、我行的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

一、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以及投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六)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我行知识产权以及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谋取私利;

(七)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八)将我行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业务营销费用和礼品礼金,以及因我行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二、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从事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在金融企业、我行关联企业以及与我行有贷款融资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未经批准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违反规定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五)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不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出资人的利益。不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程序和授权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兼并、重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处置或核销资产、引进技术和设备、采购商品和购买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我行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

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设立或者使用“小金库”;

(六)未经董事会和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授权或批准,决定本级行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待遇和其他现金收入;

(七)超越董事会、上级行授权权限,或者违反决策程序,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四、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从事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录用、提拔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管理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上述人员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使我行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与本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我行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八)违反规定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发放贷款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九)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五、不铺张浪费、挥霍公款、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七)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八)私用因公获取的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九)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十)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六、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从事下列行为:

(一)虚报工作业绩以及隐瞒不报或者迟报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五)漠视员工正当要求,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七、不违反规定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不从事《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工银党〔20xx〕81号)明确禁止的行为。

八、不从事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人将恪守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监督。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处理。

承诺人:xx

20xx年x月x日

Ⅱ 银行干部成长地回避怎么理解

任职回避。
总体要求、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任职回避、业务回避、回避程序、工作落实、回避惩戒《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

Ⅲ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第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时,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当事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或不当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应当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银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其上一级机构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第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及时纠正。第十一条银监会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分析工作。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处罚情况。

Ⅳ 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

法律分析:在地域回避方面,规定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直接提任派出机构正职或纪委正职。在任职回避方面,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的,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本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5%以上(含)股份的,不得在直接监管该机构的岗位工作,并规定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到直接监管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或兼职的限制期限。在公务回避方面,重点对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管评级、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其他重要监管活动中存在亲情及利害关系的情况进行了规范。另外,对长期在同一关键岗位及同一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也作出了交流任职或岗位轮换的规定。

法律依据:《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 第七条 职务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需要职务回避的局级干部,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报会主席审批后,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二)需要职务回避的处级以下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逐级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在本部门予以职务调整的意见,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在本部门职务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人事部门商其他部门调整安排。(三)本人未提出职务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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