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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责任追究原则

发布时间:2025-01-13 00:56:31

Ⅰ 什么是金融法律责任,包括哪三个方面

金融法律责任即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1.责任法定原则
即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公正原则
公正,即公平、正义。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首先,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须予以追究;其次,责任与违法程度相适应,即法律责任的种类、强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责任能力相一致;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必要程序保障原则
程序保障的具体内容是法律责任的追究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赋予当事人以必要的程序参与权。
一、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二、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
三、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
四、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五、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例如,国际金融系统安全、国际反洗钱行动的合作、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国际融资活动、国际汇率协议与同盟、外资银行分行所在东道国与其总行所在国政府间信息交换与合作、国际金融电子化与数字化联网,都将金融法从国内的法律发展为国际合作性的法律。
六、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Ⅱ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依据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自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Ⅲ 金融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

在涉案存款、汇款的冻结、划拨方面,金融机构依法负有协助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实施强制的法定义务,如果不依法履行,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金融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 违反市场准入规定的法律责任。
2. 违反经营管制规定的法律责任。
3. 违反诚实经营和审慎经营义务的法律责任。
4. 违反提交财务资料义务的法律责任。
5. 补充性制裁措施。
二、责任追究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三会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日常监管。
三、责任承担主体及其责任形式
金融机构未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处分是指金融机构的内部纪律处分,即由该机构对责任人员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惩戒,如扣除工资、奖金、调离核心岗位等。
金融机构违法将执行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两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37条规定的强制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所谓不按照规定提供实践中包括拒绝提供、迟延提供、提供不完全和提供不真实等情形。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43条至第46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Ⅳ 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分析:银行案件追究制度一般主要指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对于这部分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相关规定依然适用,可以据此了解一二。

法律依据:《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经济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诈骗、盗窃、抢劫等案件。

《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造成10万元至50万元损失的(本规定所指经济损失,是指经济案件发生后查实的实际经济损失。下同),其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负有下列责任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分别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发生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并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在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上一级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负有下列责任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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