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是依靠什么来区分的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区分标志。首先,从监管角度来看,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保险由保险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保监会)管理,银行业务则由银行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监管,证券市场则由证券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监督。
其次,社会角色上,保险扮演着稳定经济、促进发展和风险管理的角色,是一种保障和理财工具,帮助个体和家庭抵御风险。银行则主要作为资金的汇聚和分配平台,是个人和企业的资金存储和融资中心,提供的服务通常较为稳健,但收益相对较低。证券市场则聚焦于资本的流动和企业的直接融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场所。
风险程度方面,保险是最为安全的,因为寿险公司不会破产,而银行虽然理论上可能倒闭,但在现实中这种情况罕见。相比之下,证券的风险较高,包括公司倒闭的风险。
社会地位上,保险因其稳健性和重要性被赋予最高地位,银行次之,证券则因其风险性而社会地位较低。在交易方式上,保险通过严谨的保险合同进行,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要形式,而证券则是通过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进行买卖,每种交易方式都有其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监管机构、社会功能、风险特性以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这些金融服务。
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第五条银监会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三)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四)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七)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和重新登记完成三年以上的证明;
(三)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