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盘点银行理财纠纷案例
案例1: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假理财案
2017年4月中旬,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被爆出“假理财”案,涉案金额约16.5亿元。该案系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使用伪造的理财合同和银行印章,骗取客户的理财资金。张颖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作为资金归集账户,编造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和理财转让产品,其本人或指使支行个别员工寻找目标客户,非法募集客户资金用于个人支配,有一部分用于投资房产、文物、珠宝等领域,所募集资金未进入民生银行账务体系。
案例2:招商银行代销10亿理财产品违约
2013年9月,招行售卖一款理财产品据宣称投向联想旗下基金项目,收益在11-13%左右。2016年9月到期未能退出,展期一年后2017年9月仍未兑付。
这款产品共投资了6个项目,其中,3个项目已经实现退出;但对融众小贷(二期)、中联重机、上海誉丰的投资,则未能实现退出,到2018年年初仍未退出,此事被各大媒体曝光后招商银行称不存在报道中提及的违约情况,他们在向投资者推介该产品时就产品的投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揭示,所有投资者对此亦进行了书面确认。
案例3:浦发银行代销理财产品违约
2018年10月,浦发银行代销的一款理财产品被曝违约。该产品源于2016年9月至11月飞马投资先后发行的4期私募可交换债,票面利率3%,债券期限3年。西部利得基金随之设立了“西部利得-飞马分级资产管理计划”1至5号基金专户产品投资了其中三期可交换债,合计规模15亿元,产品A级份额均由浦发银行代销,总代销规模约为11.25亿元。后该可交换债违约,西部利得基金设立的5个基金专户产品踩雷,浦发银行代销部分违约规模超过6亿元。有投资者表示,浦发银行客户经理在向其销售时违规将之称为保本产品。还有投资者称,浦发银行在销售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金融类产品销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简称“双录”),直到违约事件发生后才紧急补录。”
以上就是关于银行理财纠纷案例的相关分享,送给想要理财的小伙伴们,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哦!
㈡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某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某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某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某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某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某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某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某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后自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正确的。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胡某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开户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诈骗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鉴于胡某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㈢ 未来应收账款登记闹争议!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拯救”民生银行
在未来应收账款登记争议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广州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等各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揭示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复杂性与法律问题。此案主要围绕民生银行对名信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探讨。通过详细分析法院观点,展示了未来应收账款登记的法律原则与实务操作。
案件中,民生银行与名信公司签订了两份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旨在为名信公司提供总额6000万元的授信。质押的应收账款涵盖了广钢公司、金邦公司及阳光公司等债务人,期限为2013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3日。尽管实际融资期限仅为6个月,民生银行在操作中并未对质押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再次尽职调查,导致了法律争议的发生。
法院判决认为,两份质押合同并非新设质权,而是对原有质押内容的变更。这一判断基于质押财产价值不变以及应收账款的未来预期收益性质。即使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争议,法院强调了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以及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对质押登记效力的影响。法院最终驳回了广州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确认了民生银行对广钢公司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
郭强律师团队指出,为避免类似操作风险,未来应收账款登记变更时应注重尽职调查,确保融资申请人出具变更申请书,并在登记系统中清晰描述变更登记与前登记的关系。同时,应明确未来应收账款业务的不确定性边界,包括基础合同双方签署等待履行、合同要素明确的未来履行可能性以及特定化、明确化和可操作化的条件。
在此背景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正确维权流程、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必要性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与所有权的区别等法律问题,成为关注焦点。未来应收账款的允许业务不确定状态,要求在特定化、明确化和可操作化的框架内进行操作。同时,正确处理质押登记错误、未通知债务人等情形,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㈣ 巴林银行倒闭案例分析
账户上的交易,因为自己兼任清查职权而可以隐瞒,但追加的保证金却是无法隐藏的。
1995年1月18日,日本神户大地震,其后数日,东京日经指数大幅度下跌,里森一方面遭受了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购买更庞大数量的日经指数期货合约,希望日经指数会上涨到理想的价格范围。1月30日,里森以每天1000万英镑的速度从伦敦获得资金,已买进了3万份日经指数期货,并卖空日本政府债券。
1995年2月23日,在巴林期货的最后一日,里森对影响市场走向的努力彻底失败。日经股价收盘降到17885点,而里森的日经期货多头风险部位已达6万余份合约;其日本政府债券在价格一路上扬之际,其空头风险部位亦已达26000份合约。里森为巴林所带来的损失,在巴林的高级主管仍做着次日分红的美梦时,终于达到了86000万英镑的高点,造成了世界上最老牌的巴林银行终结的命运。
(4)银行公司金融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巴林银行倒闭的相关情况:
1、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错误地判断了日本股市的走向。1995年1月份,日本经济呈现复苏势头,里森看好日本股市,分别在东京和大阪等地买进大量期货合同,希望在日经指数上升时赚取大额利润。
2、1995年1月17日突发的日本阪神地震打击了日本股市的回升势头,股价持续下跌。巴林银行因此损失金额高达14亿美元,这几乎是巴林银行当时的所有资产,这座曾经辉煌的金融大厦就此倒塌。
3、巴林银行集团破产的消息震动了国际金融市场,各地股市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英镑汇率急剧下跌,对马克的汇率跌至历史最低水平。巴林银行事件对于欧美金融业的隐性影响不可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