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家好,我是新来滴,我想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1、法人机构代码:《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编发的法人机构代码
如果你说的是“金融机构代码”那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号,有其编码规则。
如果你说的是“组织机构代码”,那是不一样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
B. 金融机构代码查询
填写贷款给你的银行或者一些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码即可。
C. 金融机构代码,比如银行机构的代码怎么查
1、如果知道银行总行的swift,可以直接上swift官网:swift.com查询分行代码,例如中国回银行总行:BKCHCNBJ,则可在BIC栏内答输入BKCHCNBJ,输入相应国家(Country),城市(City),再点击搜索(Search)。
2、如果不知道银行代码,也可以在Institution name栏内输入银行英文名,例如BANK OF CHINA,以及相应的信息点击搜索。
3、如果既不知道银行代码,也不确定银行英文名,推荐一家国内的网站,里面的银行代码也很全面:swiftcode.cn ,只要选择银行,城市,分行就可以查询到想知道的信息,相对来说比较容易。
4、如果在选项框里找不到想要的信息,也可以去新闻区查找。
D. 企业的金融机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一样么
金融机构代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专用,由境内银行总行或境外银行在境内开设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普通企业是没有金融机构代码的。
E. “机构信用代码证”是每个企业需要办理的吗
是每个企业都需要办抄理的。
办理对象:
辖区所有已登记、注册的机构,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性的分支机构、非生产经营性的分支机构、事业法人、未登记的事业单位、已登记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登记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
机关法人、机关的内设机构、机关的下设机构、街道乡镇、街道乡镇的内设机构、机关的二级内设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宗教机构、境外在境内成立的组织机构等。
(5)金融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的意义:
一、推动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金融账户实名制是杜绝虚假开户和各种违法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在办理存、汇、贷款等业务时,金融机构识别机构身份的手续非常繁琐。机构信用代码建立以后,将大大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
三、是改进社会管理方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机构信用代码证
F. 14位金融机构编码有证书吗
有的,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
200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布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等标准和制度,为金融机构编码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指导。开发建设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为金融机构信息的注册、查询、验证和管理提供了全国统一的信息处理平台,为发挥机构编码信息金融机构“身份证”的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每年定期组织信息年度验证,使数据质量不断提升。
2014年,组织开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码证》发放工作,为不同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提供了快速身份识别、交易确认、共享信息的有效手段。通过制度体系、信息平台、有形载体及应用固化等手段,成功建立了金融机构编码体系框架,形成了持续推进的专业化工作体制与机制。
(6)金融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编码》的相关要求规定:
1、覆盖范围不仅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行业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同时还包括了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派出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适用于金融机构编码管理的其他有关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开展了金融业机构信息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以实现金融领域跨行业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水平、支持决策分析等为目标,对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机构分类标准、编码规则实行标准化,并与国内目前已有的编码体系实现对应、互为补充,共同发挥作用。
G. 企业征信系统中的金融机构代码有几位
征信中各银行代码都是随机的,没有固定的对应关系。
企业征信查询的具体内容内包括:企业的容工商注册、变更基本信息;企业信贷、质押担保、贸易融资等信息;司法判决、执行信息;税务处罚、表彰信息;环保处罚、表彰信息;质监处罚、表彰信息;食药局处罚、表彰信息。
人社处罚、表彰信息;电信、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处罚、表彰信息;交通处罚、表彰信息;住建处罚、表彰信息;海关处罚、表彰信息;安全处罚、表彰信息等。
(7)金融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产生原因:
中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
H. 金融机构代码
金融机构代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前12位)是唯一标识各金融机构或其下设机构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统一确定编制原则。
每个银行的代码是不一样的
I. 银行机构信用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区别是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以中国人民银行派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基础编制。代码由数字和字母组成,包含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机构类别、行政区划、顺序号、校验码共18位。
机构信用代码证具有唯一性、广覆盖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不影响其它代码功能运用范围的兼容性,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是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其作用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号。
J.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发生什么应该银监会宝贝
炎黄咨询提醒您: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有的金融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对金融许可证从颁发、申请、换领、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是简化行政管理,减轻监管和被监管单位的负担,提高监管透明度,促进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了解和监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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