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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售金融产品

发布时间:2021-03-09 02:49:07

⑴ 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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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另外,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回访

⑵ 如何看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

保监会称,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从而将无需审批和未经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列入禁止销售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新规定要求,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四是增加对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时要实施有效的风险隔离。五是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所以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违规的

⑶ 哪些是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指的是各种具有经济价值,可进行公开交易或兑现的非实物资版产,也叫有价证券,如现权金、汇票、股票期货、债券、保单等。比如:我们可以用现金购买任何商品,包括金融产品;我们可以到银行承兑汇票(变成现金):我们可以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任意买卖(交易)股票、期货等;我们持有的债券、保单等到期可以兑现(变成现金)。
金融产品分类:
1、金融产品可分为基础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和衍生(高级)证券如期货、期权等两大类;
2、根据所有权属性,金融产品又可分为产权产品如股票、期权、认股证等,和债权产品如国库券、银行信贷产品等两大类。前者是产权关系,后者是债权关系。
3、根据预期收益判断,金融产品又可分为非固定收益产品如股票、期权、基金等,和固定(也叫结构型)产品如各种债券和信贷产品。
4、根据时间长短,风险程度和交易场所等,金融产品又可分为短期产品、长期产品、低风险产品、高风险产品、货币(市场)产品和资本(市场)产品等很多类别。

⑷ 非保险的金融产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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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称,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从而将无需审批和未经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列入禁止销售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新规定要求,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四是增加对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时要实施有效的风险隔离。五是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所以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违规的

⑸ 太平洋保险有哪些保险产品在售

太平洋保险公司针对客户在生活、工作、旅游、出国等各个方面均推出了相应的保险产品,主要归纳为:健康保险、意外保险、养老保险、少儿保险、旅游/签证保险、汽车保险、家庭保险等。当然不同保险产品有其对应的销售渠道,如:上门当面销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

⑹ 保险公司业务员不能销售其他公司金融产品吗

只要不销售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就可以,至于销售其他金融产品没有限制

⑺ 销售保险金融产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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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内容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

⑻ 保险产品是不是金融产品

当然不一样。一般产品营销可以通过让客户直观了解产品的质量、性能、外观等方面来促成交易。而金融服务性营销在交易达成时或交易完成的短时期内是无法获得直观效益的,如基金、保险等更是如此。另一方面,一般产品的营销对客户来说风险很小甚至无风险,但金融类产品对客户来说要承担高风险。所以就营销来讲,金融服务性营销和一般产品营销在理论与实际操作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首先,选择第一种观点。因为,金融类服务产品是以服务为主体,而实体类企业是以产品为主体,主体不同针对于这两种主体的理论知道也不同。金融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服务的不可分割性。当一个金融企业向客户提供其产品时也就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产品的提供在时间和地点上与服务具有同步性。因此,营销金融服务组织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控制服务质量。而营销方向也侧重于对服务的营销。反观实体类企业的营销方向主要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使用需求,提升产品的使用价值。不断满足消费者的使用需求是企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在产品的营销过程中主要以产品的自身价值为主体。
其次,消费者对金融服务和实体类产品的消费预期不同,消费者在对金融服务进行消费时主要是为了满足金融服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是对未来收益进行消费,如:基金,股票。在消费过程中存在风险性,要求消费者在消费前期对金融服务的内容有详尽的了解。而消费者对实体类产品的消费预期是为了满足自身对产品使用价值的需求,在购买过程中可以直观明确的了解产品的质量、性能、外观等多方面信息。并通过对比,和衡量产品的使用价值来确定是否购买。所以针对消费者的消费预期心理,所制定的营销指导理论也是不同的。

⑼ 为什么说保险是复杂的金融产品

“大童发展模式是中国保险业未来营销发展的模式借鉴与方向选择,启发了整个行业的思路。”这是2011年4月时任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的陈文辉在大童保险销售调研时所言。
近期本刊特专访了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副总裁蒋铭,采访中,他就营销体制改革提出了多个独到观点;如产销合一导致销售强迫性、滋生销售误导,中介专做销售会引导保险产品走向等价交换,产销分离对中小型的保险公司是机会,员工制与产销分离的趋势不冲突等。
产销合一
是销售误导根本原因之一
《证券日报》:2008年7月您放弃在大型险企的优渥待遇并选择加入全国性保险中介公司——大童开始创业。当时做出这样的选择,是看到了中介市场的希望,还是发现了行业营销模式的某些问题?
蒋铭:这些年保险行业的参与各方普遍感觉困惑、不愉快、对前途比较迷茫。但因为对保险本身我是非常认可和热爱的,所以一直坚持下来,并尝试着能尽微薄之力做点什么。
造成中国保险业目前状况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我个人认为其中很突出的一点是产业链没有细分,它的直接表现就是产销合一。产销合一会导致厂商(保险公司)忽略客户的感受和真实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以产品为导向是主流的销售方式,而不是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进行销售。
产销合一的弊端首先是销售有强迫性,保险公司生产完就要销售出去,老百姓不买也会想方设法让他买。我觉得不需要你却变着法儿的让我买,那我肯定反感你、躲避你。
第二个是易滋生销售误导。销售误导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产销合一。老百姓提出的多样需求他不可能完全满足,但他又必须把产品卖出去,代理人只好把单一的产品夸大成多样的功能。销售误导造成了后期理赔或退保等大量问题,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实际上也是受害者。
第三个问题就是厂家没有人制衡。一个成熟的市场应该是多元的市场,至少是三元的市场,不能是二元的。一个行业如果只有厂家和消费者,消费者一定是弱势群体。成熟的市场至少应该由厂家、第三方、客户组成,第三方就是厂家和客户之间的桥梁。厂家和客户是容易对立的,一个想多赚钱,一个想少花钱,保险较复杂客户搞不懂,应该有人替客户把关,第三方就能够解决彼此信息不对称,协调矛盾,第三方可以代表客户去制约厂家。没有了制衡,厂家独大,客户就会逐渐远离这个市场。
所以基于以上的判断我们意识到,中国保险业要转型升级,产业链细分是必然的选择,所以我们相信产销分离、专业化分工的大潮中专业中介市场必将会随之壮大起来。因此我考虑从保险公司出来,进入专业中介,希望能参与到产销分离的大潮中。
中介销售不会更贵
只会更符合等价交换
《证券日报》:那您有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很多人原本就不愿意买保险,现在中介的进入岂不是让保险的价格变得更高了?客户会认为还要被多赚一笔钱?
蒋铭:我很理解你的这个说法,这是我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
事实上很多厂家直销的产品是不便宜的,作为零售客户,专事生产的厂家是无暇顾及的,你跟他没有谈判的砝码。我们经常发现,厂家卖的产品还没有他的代理商卖的便宜,因为代理商大量采购使得他有谈判权。
老百姓不是不愿意买保险,不是不愿意支付佣金,是觉得付了佣金却没有得到等值的服务。因为买保险给人感觉是不等价的交换,所以老百姓觉得排斥。
今天客户花一笔钱,但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保险营销员简单的甚至带有强迫性质的推销行为,会让客户感觉与自己所支付的佣金不相匹配。显然,传统的以产品为导向的保险推销行为违反了等价交换的原则。客户提供佣金,你必须能够给他提供对等的服务,比如在售前、售中、售后几个阶段,提供相应的咨询、需求分析、提供产品给客户选择、理赔等一系列的服务。我们做专业的中介公司,目的就是让老百姓在不增加保费支出的前提下,能享受佣金所对应的专业咨询、货比三家以及售前、售中、售后的一揽子服务,从而让保险买的放心、舒心和安心。
同时我认为,要改善老百姓对保险排斥,与提高营销员门槛有很大关系。保监会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将营销员学历门槛提至大专,我非常支持这项规定尽快实施。当然实施的话,行业肯定会有阵痛,保费可能会短暂下滑、营销员人数减少等。但如果什么人都可以做保险,不加以要求的话,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导致营销员这个职业的素质越来越低,终将恶性循环难以自拔。
实际上保险产品相比其他金融产品要复杂,但如果最复杂的产品恰恰是素质不太高的一群人在做,肯定是不行的。所以保险行业必须变革,产销分离、专业化分工是重要的方向,保险公司专心做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设计、售后的服务和投资,把销售交给专业的中介来做,这样保险行业才能更轻松、更高效、更健康。
剥离销售后
小型险企更有机会
《证券日报》:中介来负责销售,也就是行业实现专业化分工与产销分离,保险公司要将销售职能剥离出去,这对中小型险企是不是个噩耗?对保险整个行业到底意味着什么?
蒋铭:首先我不认为这对小险企是坏事儿,我恰恰认为产销分离对中小型的保险公司是个机会。因为市场份额大的保险公司一定在销售队伍数量、渠道分布方面优势明显,但并不一定在产品的设计、客户服务、投资这些方面具有绝对优势。而后来者在销售队伍建设、渠道扩张方面没有丝毫优势,所以保费规模小,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服务客户的能力差或产品设计的能力差。
按现在的运行模式,若不在渠道方面进行变革,中小险企很难有机会超越。产销分离的环境下,整个市场的销售渠道将开放共享,中小险企就能够和大险企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竞争的内容将由销售队伍建设转向产品、服务和投资,此时,无论规模大小、创办先后,谁都有机会,因此产销分离对于大量的新兴保险公司来说,反而是个非常大的机会。
长沙医疗保险规范的大型中介的逐步壮大将大大地改善中国保险业的销售效率,同时有效推进专业化分工,保险公司将腾出更多精力用于产品、服务与投资。
《证券日报》:保险行业变革很重要的一部分是营销员体制改革,有一种方案是业务员代理制要改为员工制,这与产销分离的趋势是否一致?
蒋铭: 员工制与产销分离的趋势并不冲突,产销分离是方向,但涉及到中介的发展程度、保险公司的意识等因素,因而实现的过程会比较长。但保险代理人问题已经到了必须马上解决的一个时点了。保险代理人处在法制的边缘,对代理人很不公平,现在必须给200多万代理人一个合法的身份。
员工制的阻力就在于保险公司成本的增加是定数,但成本增加后会不会带来代理人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力的解放却是个未知数。
同时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对于绩效特别好的代理人,保险公司乐于将其转为合同制员工,这样关系就稳定了;而这些代理人又恰恰不愿意转为合同制,因为销售佣金会受影响;而乐于转为合同制员工的是那些绩效不太好的代理人,但保险公司却不乐意为其转制。这一对天生的矛盾同样阻碍着员工制的实施。
所以营销体制改革是相当有难度的,因为有难度,所以我理解保监会在推行改革的时候是很谨慎的,拟采取试点的方式,佛山保险在小范围内先看一看效果如何。日本采取合同制是由保险公司发起的变革,而我国现在保险公司变革的动力不足,所以需要保监会要从政策层面主导这个变革。
结语:相信大家读完这篇文章以后,大家对于保险产品相比其他金融产品要复杂已经有很深的了解了。如果还有关于保险产品相比其他金融产品要复杂的疑问,可以在右上角写下您的理财需求,金斧子将会给您最专业的答复。
来自:toul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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