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要建成五大中心
是的。
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要在新起点上“再出发”,更好聚焦发力,2018年3月3日下午举行的上海团代表与网友互动活动上,殷一璀、陈靖、杭迎伟、王建宇、杲云、许立荣、朱建弟等7位代表积极建言。
“建设上海自贸区的初衷,就是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开放为引领,深化改革,强化制度创新。”
浦东新区区长杭迎伟代表表示,上海自贸区“再出发”,需要着重在“三区一堡”上创造新作为。“浦东新区也将聚焦开放引领和价值链的再提升,促进‘五个中心’的融合发展、协同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
(1)金融服务站建设推进会扩展阅读:
金融中心是“五个中心”建设核心 :
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应勇2018年3月22日下午主持召开金融工作调研座谈会,与中央在沪金融管理部门、部分金融市场、功能性机构负责人共同分析金融运行情况,研究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应勇指出,金融是上海城市的核心功能,金融中心建设是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核心。构筑上海发展的战略优势,打响上海“四个品牌”,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要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不断把金融中心建设向纵深推进;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同时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到2020年把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迈入全球金融中心前列。
2.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历次会议
时间:1997年11月17日至19日
时逢亚洲金融危机爆发
决定央行自身管理体制变革的大手术,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处理从国有四大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银行改革
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国有银行资本金;将13939亿元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取消贷款规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
金融监管
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专司对银行业、信托业的监管;另外对人民银行自身机构进行了改革,原有的省分行被撤销,改成9个大区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得以加强。 时间:2002年的2月5日至7日
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对下阶段金融工作全面部署
加强金融监管与国有银行改革的思路进一步得到深化,最终组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导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上市。
银行改革
快速推进新一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与海外上市项目的实施上得到了一系列关键政策支持。
金融监管
撤消中央金融工委,成立银监会,并成立国有银行改革领导小组,酝酿、统筹、部署国有银行改革方案,会议还做出了改革农信社的决定,为此后农信社改革的全面铺开确立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指导方针。 时间:2007年1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近几年来的金融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形势,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整体改制、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成立中国外汇投资公司运作部分外汇储备2007年19日至20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下称“本次会议”)上得到明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本次会议上强调,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金融业处在一个重要转折期,也处在一个重要发展期。
加深已股改银行的改革
温家宝指出,继续深化中国工商银行(4.54,0.05,1.11%)、中国银行(4.19,0.08,1.95%)、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改革,努力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关键是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转变经营机制,深化分支机构和基层改革。
央行在昨日结束的2007年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优化金融结构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继续推进工、中、建3家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经营机制转变。
央行行长周小川去年底在向全国人大作汇报时提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的成效仍属于初步的、阶段性的,改革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国开行全面推行商业化
在本次会议上,国开行被明确定调为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并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不得从事 零售业务。权威人士透露,本次会议明确了国开行将坚持的三项原则,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政策性银行改革是已经讨论了多年的话题。本次会议强调,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开行改革。
本次会议还明确,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为政策性业务的发展确定了方向。
成立政府投资公司
在外汇储备领域,本次会议表示,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
权威人士透露,本次会议已经明确将成立一家政府投资公司,负责部分外汇储备的运作,并将要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公司将主要投资于海外市场。该公司的名称可能还没有最终确定。
据悉,该公司将在中央汇金公司的基础上扩充成立。由于此前汇金的资金直接来自于外汇注资,该公司的成立还涉及到发行特别国债购买上述注资。而运用市场化运作的外汇储备资金也可望采取财政部发债再向央行购买的方式注入该公司。不过,由于这部分外汇储备规模较大,预计将采取分期发债、分批购买、缓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大力发展公司债券
在资本市场领域,本次会议强调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强调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公司债券。
权威人士透露,公司债券将不同于现在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将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发改委则将专注于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项目债进行监管,简称“企业债”,以区别于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
去年共发行1015亿元企业债,债券市场的融资比例占全部融资比例不足1%。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将是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议题。
做实分业监管协调机制
在监管体制上,本次会议提出要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与预期一致的是,本次会议并没有决定成立一家“超级监管机构”。
有权威人士表示,此前讨论的成立一个由央行、财政部、发改委及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6个部门组成的“3+3”协调监管框架在本次会议上并未得到确认。将继续保持目前“2+3”即央行、财政部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协调配合。
由于本次会议明确提出“完善分业监管体制、机制”,业内因此普遍认为,混业经营在现阶段不会大力推进,只会以小步试点的方式进行。 时间:2012年1月6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
主导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0部委
会议内容:十项金融改革议题
部署八项工作
温家宝对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作出部署。(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着力加强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决策、制衡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股权多元化,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明确划分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和深化商业化改革。(三)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要建立全面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证券业要完善市场制度,强化行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险业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当前我国政府债务总体安全、可控。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五)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股票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积极培育保险市场。(六)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七)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和金融安全保障水平。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深化内地与港澳台金融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八)加强金融基础建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快制定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提振股市信心
温家宝要求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今年金融工作。一要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提高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二要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三要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抓紧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加强股市监管,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提振股市信心。四要敏锐观察和跟踪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做好应对预案,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温家宝强调,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呈现增长较快、物价趋稳、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趋势没有改变,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有条件推动经济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3. 蚌埠人民银行百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
紫金县乡村金融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乡村金融服务站管理,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繁荣农村经济,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是依托村支部和村委会,在行政村一级建立的为农户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机构,旨在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服务缺位、农民金融知识贫乏、融资难、资金使用效率低、农民理财不发达等现实问题。
第二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与村委会合署办公,服务站工作纳入村委会日常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由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担任站长,从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经济能人中选拔招聘工作人员,并专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有条件的村委可聘请金融机构离退休人员对日常金融业务进行指导。
第四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的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部署开展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研究并决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负责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设立、运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县府办和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负责对乡村金融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指定相关部门及人员挂点乡村金融服务站,专门负责加强与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联系与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八条 设立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由行政村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行政村,也可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镇政府直接向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设立。
第九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村委会(镇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核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批准成立的,通知其挂牌开展工作,并协调安排涉农金融机构进行挂点;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应当组织相关金融机构、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新设立的乡村金融服务站进行指导和培训。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乡村金融服务站上门指导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负责行使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二)受理金融业务咨询;
(三)协助收集、反馈农户金融服务需求信息、投诉、意见建议等;
(四)在金融机构授权范围内,代理部分金融业务;
(五)协助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级工作;
(六)协调处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纠纷;
(七)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八)协助开展反假货币、打击非法集资和六合彩等违法活动;
(九)贯彻落实国家惠农补贴的有关政策,协助农民办理各种涉农补贴、社保、医保、农保等资金的缴纳与领取;
(十)办理各级政府及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大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主要宣传反假货币、反洗钱、个人信用、利率、汇率等政策法规;贷款、国债、股票、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业务知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识别金融诈骗、抵制六合彩等金融风险知识;其他百姓需要的金融知识。
第十三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一)悬挂、张贴金融知识图片、宣传口号;
(二)在乡村金融服务站办公场所开辟“金融知识角”、设立信息宣传、公示窗口;张贴公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挂点涉农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三)协助举办金融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四)利用乡村广播滚动播报金融知识;
(五)定期联系挂点涉农金融机构举办金融知识宣传会;
(六)其他宣传方式。
第十四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受金融机构委托,代办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流程进行办理。具体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收集农户贷款需求,协助开展贷前调查,指导借款人准备贷款材料,向挂点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和报送申请资料;
(二)收集农户其他金融需求情况,并及时反馈挂点涉农金融机构;
(三)协助监督贷款使用、催收到期贷款;
(四)定期开展农户与挂点金融机构的对接互动,协助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处理乡村金融服务站收集的金融服务需求;
(五)代理办理评估、登记、保险等事项;
(六)接受农户有关金融业务咨询;
(七)金融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农户向乡村金融服务站提出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定期采集农户信用信息,按时将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原始数据报送县征信中心(设在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引导农民树立信用意识和金融意识,自觉维护自身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指导农村企业运用网上银行建立资金流转中心,推动电话银行在农村的广泛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在农家店、便民超市安装POS机具、ATM机具等。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与农户、金融机构的信息联系和反馈机制。通过开通联系电话、手机短信、电子信箱等途径,帮助农民及时反映金融服务需求、投诉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与挂点涉农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促进村银(社、司)合作常态化。
第二十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对服务站开展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受理的金融业务咨询、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到村开展培训、对接办理业务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加强与涉农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根据农户金融需求情况,协助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建立移动农村金融超市。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设备直接到村集中办理金融业务。包括:贷款申请、信用评级、组织信用担保、理财、结算、咨询和人民币兑换等无需在金融机构网点办理的金融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服务、培训方案,定期对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考试,对成绩达标者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加强金融机构与镇、村群众交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等部门应当建立乡村金融服务站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促进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的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村银(社、司)合作、农村金融服务改进等工作情况纳入镇政府和村委会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的该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县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县政府对工作突出的乡村金融服务站给予适当奖励;相关金融机构根据乡村金融服务站协助办理业务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金融机构和乡村金融服务站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指派专人建立账户,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服务站建设、业务开展以及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守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的介绍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海抄市有关金融工作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市关于浦东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及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推进新区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规划、新区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 我国为什么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在我国农村不少地区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适应农村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容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问题仍然突出。在继续优化农村金融基层网点布局、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在全国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深入组织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
6.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和营造环境为重点,将上海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关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第七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明确的战略定位和分工,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国内其他中心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和支持,增强本市金融业的服务功能,推动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为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金融市场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风险防范、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推动在本市的金融机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合作、交流。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7. 刘光溪的《云南金融产业发展与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系列文章之三
云南金融产业发展与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省金融办主任 刘光溪
经过三十多年发展,云南省金融业成绩显著,有力支持了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使云南在我国区域性经济合作、沿边开放开发、对外经贸往来等经济发展战略中地位日益突出。2011年5月,《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明确提出把昆明市打造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今年9月15日,本报有关“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系列文章之一,全面剖析了云南跨境人民币金融业务发展的基础条件与前景,认为大力推进和创新跨境人民币金融业务,不仅有利于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还将提升云南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重要突破口和着力点。9月29日,“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系列文章之二,对云南小币种外汇交易市场发展现实基础与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云南小币种外汇市场发展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促进人民币离岸基础市场、人民币衍生品市场发展,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重要内涵和支撑。
本文从云南省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和水平,进一步分析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可行性和相关措施。
一、云南经济金融发展奠定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初步基础
云南省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明显。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云南对外开放口岸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有色金属、电力、烟草等支柱产业获得较快发展。在“十一五”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云南省“十二五规划”提出把云南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可再生清洁能源基地,生物产业发展基地,电、矿、化一体化资源精深加工的清洁载能产业基地,石化基地,外向型出口加工基地,战略性资源及原材料接续地。
金融业作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已经具备相应的规模。截止2011年9月,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49万亿和1.17万亿元,成为西部省区中第三个进入存贷款万亿元俱乐部的省份;直接融资从2005年8亿元增加到276亿元;保费收入从2005年81亿元增加到186亿元。作为度量金融发展指标,2010年M2/GDP与信贷总量/GDP分别为1.85、1.47,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05、0.19个百分点。同时,云南金融资产开始呈现多元化分布,非银行类金融资产增长迅速,直接融资比例逐年上升,保费收入快速增长,股权投资基金超常规发展,民生金融获得突破性进步。
目前,云南金融业基本上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型金融体系。截止2011年6月,云南省境内拥有27家内资银行业机构;4家外资银行业机构;72家证券经营机构;13家期货业经营机构;29家保险业经营机构;10家村镇银行;133家农村合作机构;320家小额贷款公司;15家股权投资基金;超过15家信托、资产管理以及财务公司等其它金融机构。
云南省金融业的开发性功能逐渐完善,开放性特色日益突出,有力地支持了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经济、林业经济、县域经济、支柱产业、商品出口等方面的发展,在培育市场,推进市场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云南全面对外开放为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外部发展空间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与东南亚、南亚之间一系列经贸合作组织先后成立,成为双方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孟中印缅经济合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滇池合作等组织是双方共同努力推动的结果。云南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先后与周边国家合作构建了云南—老北、云南—泰北合作工作组和云南—越南北部五省市经济协商会议等合作机制,大大拓展了云南沿边对外开放的空间,使云南从国内对外开放的末梢转变成为对外开放的前沿基地。
凭借独特区位优势,云南成为中国参与东南亚、南亚各国经贸合作、金融合作的重要平台。云南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获得迅速发展。2011年1-9月云南省进出口外贸总额完成120.1亿美元,仅比2010年全年低13.58亿美元,同比增长19.2%,东盟已成为云南省外贸比重最大和外贸增速最快的地区,占云南省进出口总额37.2%,同比增长41%。
以国家开发银行云南分行为主的银行,积极支持云南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湄公河次区域五国成为云南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市场主体,投资领域涉及农业、矿产、电力、冶金、交通等行业。截止2011年9月,我省境外投资企业已达330家,中方协议投资101.7亿美元,对外实际投资累计达17.6亿美元,实际投资在全国名列第9位。
中国与东盟各国日益密切的经贸、金融往来关系,全面提升了云南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空间。云南金融业大力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恒丰银行、恒生银行、汇丰银行、泰京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已在云南设立了分支机构,花旗银行、东亚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在积极谋划到云南发展。2011年7月6日,云南首家中外合资的惠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同时,云南境内六家商业与越南、老挝、泰国、缅甸、新加坡等国家9家商业银行签署了代理清算协议,形成了与毗邻、非毗邻国家点对点互为代理的结算模式。今年6月,富滇银行在国内首先推出老挝基普兑人民币的汇兑业务,云南与周边各国小币种外汇交易市场建设获得突破性进展。
三、云南金融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为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云南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以及对外开放现状已经具备了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基础和条件。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昆明市建设区域性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中心,允许云南金融业通过金融产品创新,为人民币跨境结算提供服务,促进跨境金融业务发展。2011年5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明确指出将增加云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签订双边本币结算协议,建立双边银行间的支付清算机制,推进贸易投资使用人民币,加快自由兑换进程,把昆明建成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2011年4月,昆明金融产业园区建设正式启动,并制定了工商、税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补贴、土地规划、用地指标、人才引进等方面14项优惠政策,使产业园区成为区域性跨境人民币服务中心的平台和载体。2011年6月,云南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实施意见,将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推动金融创新,推进人民币跨境金融业务发展,积极吸引金融机构落户云南。
四、云南金融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保障
云南金融业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环境不断优化,形成了符合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口岸管理体系、税收管理体系、外贸管理体系以及外事管理体系,增强了金融政策与相关政策相容性。其中金融规划超前布局、金融政策不断完善、金融协调成效显著、金融合作卓有成效、金融信息平台建设有序推进,为金融业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1.金融规划。云南全面对外开放大大提升了金融业发展空间,云南省政府、昆明市政府超前谋划云南金融业发展。2010年,昆明成为全国区域性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中心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云南着手昆明金融产业园区、金融交易园区建设,倾力打造金融桥头堡。云南“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把金融业培育成为云南支柱产业,并对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金融环境以及金融对外开放提出新的发展目标。此外,云南“十二五金融规划”也即将出台。相关金融规划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推动云南新型工业化进程。
2.金融政策。有关金融业监管权限主要在中央部门,但是随着地方性质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地方政府扶植、推动金融业发展并非无可作为。从云南省情况看,近年来,云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等一系列地方性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于完善金融发展法治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3.金融协调。早在2004年,云南省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在随后几年里,有关处置非法集资、企业直接融资、保险改革发展、保险资金运用、防控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联席会议相继成立。2010年,云南成立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工作协调小组,由海关、税务、外贸、外事、金融机构等部门组成,按照不同清算模式推进与周边国家签订双边本币结算协议,为人民币与相关国家货币汇率定价机制提供条件,从而形成以人民币为核心小币种外汇交易中心。上述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境外金融机构之间沟通,形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提供了很好的预警机制与长效机制。
4.金融合作。云南金融合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云南省政府与中央金融机构合作。在“十一五”期间,双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意向金额达4742亿元,到2011年6月底,已累计完成2711.55亿元,有力支持了水利、公路、铁路、机场、城市“两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云南省境内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签订专项合作与项目融资协议,主要涉及到云南特色农业和产业化发展、新一轮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文化产业、“3+5”边境经济合作区、境外人民币贷款等方面的内容。三是云南与东盟各国跨境金融合作。通过金融论坛、双方职能部门对口磋商机制、定期发布东盟各国经济与金融相关的数据、跨境人民币支付体系建设等方式,加强与东盟各国金融信息沟通与合作,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增强应对金融突发事件能力。
5.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云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相比较,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2010年,云南省提出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建成覆盖政府、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目前,云南省已经拥有约10万户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部分企业的环境保护违法、公积金缴存、拖欠工资、质检信息等),以及超过1000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截止2011年上半年,人民银行累计完成了4户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其中3686户企业获得了信贷支持,涉及金额1003亿元。建立农户经济档案670.05万户,评定信用户243.71万户、信用村2388个、信用乡镇49个。云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大大缓解信用缺失所造成的融资瓶颈,形成金融业发展所需要制度环境,在加强金融监管、控制不良资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五、理清思路,大力推进云南金融业发展,促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云南省金融业现有体系、规模的发展水平为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奠定了核心基础。桥头堡战略规划使云南金融业面临史无前例的发展机遇。由于云南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加速推进时期,云南金融业发展需要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以及绿色经济;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构建和谐社会;与政府组织优势相结合,优化金融创新与发展环境;与对外开放相结合,把云南建设成为立足大西南、面向东南亚与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区域性金融中心作为云南金融业发展的核心,它的建设需要以创新金融服务主体建设为基础,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金融招商和金融创新为手段,以优化金融环境建设和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为保障(见本文第四部分),实施金融人才战略。
在金融服务主体方面,以金融产业园区为依托,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入住昆明;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组建适合于桥头堡建设各种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继续鼓励本地金融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与东盟各国的金融合作。
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方面,不断完善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市场;分步推进以人民币为主的小币种外汇交易市场;积极发展离岸人民币基础资产市场;稳妥推动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大力发展金融要素市场;对传统信贷市场进行整合与创新;积极发展保险市场。
在金融创新方面,实施金融倍增工程与金融产业创新两大工程;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总行直贷、融资租赁、信托融资、委托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方式,对传统金融产品创新;在跨境金融、“三农”经济、林业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实施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以及金融监管方面的创新,提供特色金融服务。
在金融人才方面,制定实施金融人才规划,引进高端金融人才,加强本地金融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