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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03-11 20:15:25

『壹』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包括哪些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

『贰』 中国的金融机构属于国企吗

很多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但是个人所开设,并非国有性质!国家为掌控经济命脉,对多数银行牢牢掌控,中行、工行、人民银行等都是国有企业!

随着经济发展和开发程度加深,很多外资银行业涉足本土业务,但他们也不属于国企!

『叁』 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什么

从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来看,商业银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我国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首先,商业银行是企业,它具有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

与其他工商企业一样,商业银行也具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自由资金,也需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要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作为经营目标。

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商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在动力,在这一点上,商业银行和其他工商企业没有区别。

其次,商业银行和一般的工商企业比又显得特殊。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其经营对象和经营内容与一般企业经营的差异。

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相关的金融服务

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

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最后,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

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

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

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有差距。

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

『肆』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怎么理解

金融机构当然是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政策性银行,也还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是指按中小微型企业标准划分,它的从业人数和年营业收入定位为小企业,但是它具有金融功能或从事金融方面的业务,比如小额贷款公司

『伍』 金融机构和银行性金融机构有什么区别

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业务的特征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包括存款、贷款、汇兑、结算,比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开发银行等等。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是除银行以外的,经营保险、证券、信托、租赁、投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陆』 第三方金融机构是什么性质

随着支付行业金融属性的增强,支付与金融的进一步融合,以及支付在金融市场所占比重进一步增强,由支付引发了金融市场的服务种类、服务形式、服务深度的一系列转变与创新。

『柒』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

⑴政策性和金融性特征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特征的政府金融机构
①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
作为政府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某种特殊的产业或社会政策目标.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要从政府的角度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按照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意图从事投融资活动.二是国家必须给予政策性金融机构各种优惠政策.政府为了保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有效运转,必须为其提供贴息,税收以及融资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对特定的贷款项目或企业予以政策性的支持,比如通过发放利率优惠的贷款,期限较长的贷款等方式支持被扶持对象.
②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性
作为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按金融运行的一般规则办事,即要遵循货币信用规律,保障其正常运转和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不同于财政资金,因而不能采用无偿拨款方式,赈济方式或配给方式,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是有偿的,是要支付利息的.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与金融性是辩证统一的.其中,政策性是前 提,是方向;金融性是基础,是实现政策性的手段.如果只强调政策性而忽视金融性,则政策性金融机构就只能是一个政府机构;但只强调金融性,而忽视政策性,则它就只能是一个一般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以,必须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完整意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⑵财政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财政职能
财政资金的分配具有无偿性和单项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不是财政机构,但它是具有财政职能的特殊金融机构,是财政和金融的结合体.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具有财政性,通常由政府直接出资或参股创办.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多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由政府出资形成,因此,其董事会,监事会及行长(总经理)的组成是由政府批准或任命的.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始终将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支持区域和部门经济的发展.
⑶特殊的金融企业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特殊的金融企业
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贯彻执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职能,但是它的本质是金融企业,无论政府赋予它多大的政策性职能,都无法改变其金融企业的属性.
首先,政策性金融机构是金融企业.它拥有一定的资本金,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业务活动的领域是金融领域,经营的对象是货币;它具有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货币资金从贷出者到借入者的融通;它发放的贷款是有偿的,是要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它同样对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拥有自主选择权,在国家政策所限定的范围内,它就有权利本着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对具体的贷款对象与贷款项目进行筛选.它与其他金融企业一样要进行经济核算,讲求保本经营,实现政策性和效益性的统一.
其次,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是一般的金融企业,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它与政府有着特殊而密切的关系,大多由政府出资创立,政府为其筹资进行担保,对其政策性亏损政府予以补贴等;它的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它一般不接受活期存款,不创造派生存款,不增加货币供给; 它不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争业务.

『捌』 商业银行的性质都有哪些

一、商业银行的性质:
1.商业银行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
2.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腔醣摇⒆式穑?桃狄?幸滴窕疃?姆段р皇巧??魍?煊颍??腔醣倚庞昧煊颍?桃狄?胁皇侵苯哟邮律唐飞??土魍ǖ钠笠担??俏?邮律唐飞??土魍ǖ钠笠堤峁┙鹑诜?竦钠笠怠?
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银行。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其次商业银行与各类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广泛,功能齐全、综合性强,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够经营活期存款业务,它可以借助于支票及转账结算制度创造存款货币,使其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
二、商业银行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明定了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该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乃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题中之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1)银行承担有限责任;(2)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3)银行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国家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资格,主体资格。

『玖』 全国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第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贵。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金融机构送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殷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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