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准备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检查考核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关键环节,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证。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促进了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推进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考核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评价指标设置难统一。由于各单位所在行业及工作职能上的区别,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的工作任务不一样,导致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设置难以涵盖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全部内容,一个考评细则也很难适合所有的被检查考核单位。其次,评价指标量化难统一。比如,对信访、查办案件工作的考核评价,是案件查得多、处理信访力度大得分就多,还是没有群众上访、无违纪案件得分就多,在实际的检查考核工作中不好把握。再次,评价指标结构难统一。在组织统一的检查考核中,要拓宽考评的广泛性,则组织评价、群众评价、社会评价各占评价体系中的结构比重难以统一。此外,阶段性工作、中心工作和特色工作等,在评价指标结构中如何确定,也需要研究和探讨。
二是考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其一,检查考核针对性不够强。每年责任制检查考核在年底进行,各地各单位年关工作十分繁多,责任制检查考核组开展检查和被检查考核单位接受检查,在时间安排和具体组织上都较为仓促,针对性的查找问题、解决问题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其二,检查考核实效性不够强。由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覆盖面大,涉及内容广,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看做法多、看效果少的现象,在工作的力度和考核的深度方面还有一定欠缺,有时流于形式。其三,民主考评面不够宽。目前检查考核虽然有民主测评的环节,但面不够宽,特别是一些职能部门、行业性、专业性的考评结果在责任制检查考核中体现不够,与责任制检查考核衔接不紧密。
三是考评结果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评结果运用大多停留在每年通报情况、每届表彰奖励阶段,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和对落实责任制不力的惩处都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尤其是能真正将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到干部使用、责任追究上来的很少很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责任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对检查考核中整改提高等后续工作没有及时跟上,难以发挥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导向作用和督促作用。
二、对策思考
(一)要切实加强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已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涉及到责任制这一“龙头”工程作用的发挥。为体现检查考核的高层次、高规格和权威性,检查考核工作必须由党委、政府来组织推动,检查考核组必须由各级党委常委、党员政府副职挂帅,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必须定期听取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关于责任制的情况汇报。考核结果要提交党委研究确定,并向上级党委报告、向下级党委通报。要真正把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考核,同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总体目标考核等有机地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进一步完善检查考核评价体系。要切实做好责任制检查考核评价体系的完善提高工作,做到常抓常新,体现简便性、科学性、真实性、公平性等特点。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细化考核内容,把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达标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各地各单位热点问题处理情况及群众的评议意见作为重点内容,全面进行考核。优化考核办法,做到“听、看、查、议”相结合。要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实行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定期汇报制度,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党委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实行检查考核情况动态管理制度,将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建成干部廉情指数的综合数据库。要建立整改督查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要努力改进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要增强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针对性,突出重点。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责任和落实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同时,形势在发展变化,不同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不同、具体要求不同,考核的具体内容也要因时而变,及时调整充实。要注重检查考核方法的实效性,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和工作的需要,选择开展日常检查、执法监察、量化考核、交叉检查等不同的检查考核方法。在具体考核工作中,要坚持做到四个结合:即上级考核和本级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和群众监督评议相结合;定期考核同平时检查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四)要高度重视检查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考核结果要力求体现广泛性和系统性,既要查看被考核单位的台帐记录、听取情况汇报,还要通过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发放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多种手段途径,广泛收集本单位、上下级单位和服务对象等群众的意见,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要充分运用好考核结果,真正把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直接挂钩,该兑现的一定要兑现,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追究责任,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建议修订出台检查考核实施办法,用制度的形式规范考核结果运用。
『贰』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考核程序
考核指标评分<70分。
『叁』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监督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