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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破产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04 05:50:45

❶ 急需一个公司有较好盈利但是失败(或破产)的案例

看看史玉柱的巨人集团就是最好的例子

❷ 恶意破产典型案例

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配件厂的9万元的货款。机械厂的厂长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不按期归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销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让销售公司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想以贬低商业信誉的方式来要挟销售公司。然而,当机械厂到法院提出宣告销售公司破产申请时,法院明确答复对此恶意申请不予受理。 这是一起假借申请他人破产为名,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案例。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据此规定,在企业破产宣告原因上,法院统一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现象来认定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法定条件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清偿期限未满,不发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债务。只有已到期的债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的情况下,才会有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形。如果债务虽已到期,但债权人未提出要求清偿,亦不构成破产原因。 三、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与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拥有的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不能仅凭其拥有的财产数额来认定,而应对债务人进行综合评价。如: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的企业信用良好,虽然资产数额小于负债,但其凭借良好的信用,足以使资金正常周转,应付各种债务的清偿。即使该企业在某一时段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但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而不能认定其构成破产原因,故“资不抵债”不能称为破产条件和原因。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处于连续状态。债务人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一种连续状态,而不是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发生短期的资金周转不灵的状况,这仅只是一种暂时的财务困难。随着企业的正常运转,这种暂时的财务困难会逐渐解决。对此,也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财产。 在日常经济生活及市场竞争中,一些当事人恶意申请他人破产,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目的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债权人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方法,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为法院一旦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受理了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案件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则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这无疑会对该债务人的商业信誉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由此所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具体到本案中,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暂时无法按期归还机械厂的货款,这只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是销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遇到的暂时困难,所依法要承担的只是合同违约责任,显然不符合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向法院申请销售公司破产为由,意图借人民法院的公告影响力和司法强制力来损害销售公司的商业信誉,并用此手段相要挟,以达到自身目的。由此可见,机械厂存在主观恶意,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是完全正确的,有效地保护了销售公司的合法权益。评价答案
您已经评价过!好:0 您已经评价过!不好:0 您已经评价过!原创:0 您已经评价过!非原创:0 铁指柔& 回答采纳率:26.3% 2008-12-21 21:16 我有更好的回答 收藏 转载到QQ空间 转播到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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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名赌场营运商热带娱乐公司(Tropicana Entertainment)在发生13.2亿美元的债务违约后,5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写下今年来美国金额最大宗的企业破产案,也为拉斯维加斯博弈产业引爆景气下滑的利空弹。 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总部在肯塔基州的热带娱乐公司年营业额约10亿美元,员工人数1.1万人,上周五接获债权银行经纪商瑞士信贷集团发出总额13.2亿美元的债务违约通知。根据热带娱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保护数据显示,该公司目前资产约28亿美元,负债24亿美元。 这是今年以来美国最大宗的企业破产案,穆迪投资人服务公司指出,热带娱乐对外未清偿的债务共有26.7亿美元,之前最大宗破产案为魁北克世界印刷公司所提出,负债金额约18亿美元。 根据法院资料,热带娱乐最大的债权人为德拉威州的威明顿银行,共持有近10亿美元的未担保债权。这次破产保护标的物为九栋热带娱乐公司的不动产,包括公司最具传奇性,位于赌城拉斯维加斯的热带赌场渡假饭店。 冰冰 回答采纳率:45.5% 2008-12-21 19:35 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申请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恶意破产申请,如果在立案前已被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破产宣告前被发现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2条和第14条中已经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破产宣告后才发现恶意破产情形的应如何处理,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亦有分歧意见: 一、持传统破产观念者认为,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从破产宣告时起,破产案件则已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所以,《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了破产宣告后,只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时,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且当事人对破产宣告裁定的申诉并不产生中止裁定的效力。事实上,传统观念上的“破产”首先就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在破产领域,也长期存在着这样似乎已是约定成俗并且无可动摇的观念:破产就是倒闭清算。因此,破产宣告后即使发现债务人具有恶意破产情形的,原审法院也不能撤消破产宣告,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二、持现代破产观念者则认为,“破产”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实践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仍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再建型程序清理债务。也就是说,现代破产法对破产案件的处理,并不以破产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破产”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因而,破产宣告并非表明企业已绝对不可逆转地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而只是宣告企业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状态,至于该状态能否持续进行下去,关键要看企业是否实际存在破产原因。因此,破产宣告后,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破产,即实际不具备破产原因,原来的破产宣告就丧失了法定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不具备合法性,应当裁定予以撤消。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具有《若干规定》中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1、受理破产案件时的审查具有局限性 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对形式条件的审查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相对简单明了,实质审查的内容就是审查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目前,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是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提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无管辖权等方面进行的审查,并通过债务人提交的会计报表、资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查明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有无破产原因。对符合受理条件、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即可决定受理并可随即宣告破产。但上述审查均为书面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存在一定缺陷,且依据的事实并不充分。有的法院在破产案件立案后,采取组织债权人听证的方法,但仍难以保证债务人没有隐匿资产等行为。比如,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和受理案件后查明的实有资产状况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亦有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以前已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了恶意处分,而帐目上不作处理,审计报告又不对实物进行清查,因此也难以全面反映债务人的真实资产状况。此外,自破产申请的提出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也需经过一定的期间,这期间由于债务人放松管理或人为因素致使企业财务混乱、资产流失等,也为债务人隐匿资产提供了时机和借口,同时也给破产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在破产审理程序中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隐匿资产等驳回破产申请情形的审查应具有连贯性,通过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全面、严格的制约,防止其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受理破产案件与宣告破产所适用的条件不同 通常情况下,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主要指《若干规定》第4条至第14条规定的内容,如债务人的破产能力、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属于程序上的形式审查。而宣告破产的条件,则要看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的实体条件,即具有破产原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和《若干规定》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情形。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发现债务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即使其具备破产原因,仍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即使已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只要发现债务人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若干规定》第12条所列情形的,仍可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宣告破产以后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若干规定》中关于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条款,虽然是针对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但从《若干规定》第14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而宣告破产也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以后依据实体法规作出的裁决行为,同样发生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并没有确定二者在程序上的先后顺序。此外,《若干规定》第10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对此,可以理解为,(1)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有监督权;(2)发现错误裁定,应通知原审法院予以纠正;(3)该纠正是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以后到清算初,发现债务人有《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驳回申请情形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重新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宣告破产的裁定是生效的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撤消破产宣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必须以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方能与法无悖。

❸ 金融危机破产的企业

银行抄企业

08.11.22 唐尼储蓄贷款银行
08.11.22 波莫纳第一联合银行
08.11.07 加州太平洋安全银行
08.11.07 佛罗里达州富兰克林银行
08.10.31 佛州布雷登顿市自由银行
08.10.26 佐治亚州阿尔法银行
08.10.10 伊利诺州Meridian Bank
08.09.25 密歇根州Main Street
08.09.25 华盛顿互惠银行
08.09.19 西弗吉尼亚州Ameribank
08.09.05 内华达州银州银行
08.08.29 佐治亚州诚信银行
08.08.22 堪萨斯州哥伦比亚银行信托
08.08.01 佛罗里达州第一优先银行
08.07.25 加利福尼亚州第一传统银行
08.07.25 内华达州第一国民银行
08.07.11 加利福利亚州IndyMac Bank
08.05.30 明尼苏达州第一诚信银行
08.05.09 阿肯色州ANB金融国民协会银行
08.03.07 密苏里州休姆银行

雷曼兄弟 倒闭了

❹ 你好。我在金融公司贷款买车。现在金融公司破产解散了。我刚才知道我还每个还款。现在我该怎么办。不懂

如果征信上有,就会有逾期影响你的征信。如果征信上没有就不用管。

❺ 介绍公司破产案例

案件:国有大型企业成都第二纺织总厂破产一案,涉及安置职工4171人。在破产期间,职工多次上访反映其待遇和企业领导廉政等问题,还一度到省、市政府门口静坐。在法院和有关部门多方努力下,职工的安置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企业“死亡”,职工何去何从,这是企业破产最大的难点。

职工安置难,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安置经费不足。破产企业财产本身就有限,地方政府也拿不出足够资金补贴职工安置所需费用;二是职工再就业渠道狭窄。由于企业总体效益不好,下岗职工多,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加剧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难度。

按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安置不属于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范围,但却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全省各级法院从大局出发,想方设法促进职工安置问题的解决:

———受理破产案件时,严格审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对没有提交安置预案的企业破产申请,坚决不予受理。

———积极向政府提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建议,破产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安排到再就业中心培训。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积极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妥善安置职工。

———深入破产企业和职工中,宣讲法律和政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五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协调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约56万余人。一些职工现已重新就业,有的则自谋出路。

省份 四川省
城市 成都
详细地址 成都金堂县淮口镇

财产处理:

多方权益须保护

案例:成都湔江化工厂破产案。清算组在代职工向成都中级法院申报债权时,错误地将本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非职工集资债权131万元申报并多申报数万元医疗费,导致一些债权人得不到合法清偿。法院依法纠正了该违法行为。

企业“死亡”,除了妥善安置职工,还必须依法妥善处理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为了使企业的“死亡”经历最少的阵痛,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格规范操作。李少平院长把它总结为严把“四关”:

———坚持受理条件,严把立案关。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

———规范清算行为,严把清算关。特别是加强对清算组的监督和指导;

———做好财产清理、资产评估和拍卖,把好财产变现关。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坚持依法、客观、真实的原则,禁止“高值低估”和“低值高估”;

———正确认定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把好债权保护关。必须严格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认真审查并正确认定法律效力,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成都市彭州九尺镇
“杂音”频出:

谨防恶意逃债

案例:德阳市丝绸公司违法破产案。该公司在不符合破产条件情况下被县委、县政府、县法院一些领导决定宣告破产,企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3000多万元。此案被媒体曝光后,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这起破产案件,中江县委、县政府、县法院的主要负责人被撤销了职务。

在企业依法破产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和谐的“杂音”:一些破产企业规避法律,恶意逃避债务,危害债权人债权和金融安全。

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有的地方将破产企业低价处理,千方百计冲消银行债权;有的搞先破产、后兼并,实为“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有的先行处理企业财产安置职工,剩下无产可破的企业申请破产;有的则“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先行剥离有效资产另组企业,将债务和职工留在原企业,搞“金蝉脱壳”。

这些“杂音”,带有浓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使法院的审理面临更大的压力。

李少平院长说:“有的法院对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法干扰抵制不力,违心执行有关方面的不当指令;有的违背法律规定用破产财产安置职工;有的为了提高破产清偿率,随意否定抵押权的法定效力……这些作法都是错误的。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必须坚决排除各种干扰,真正做到审判公正、程序合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地址:四川中江县

❻ 为什么金融风暴会令人破产举个例子.

很多人的资产是金融资产,比如股票,证券或者房地产,当金融风暴来临的时候,这些资产的价格大幅度版下降,而你权可能是负债拥有这些资产的,比如向朋友借钱,比如向银行贷款购买的房子,在这些资产下降的时候,你无法还款,于是破产了.

❼ 求一个著名公司破产的经典案例

最典型的是柯达胶卷和诺基亚手机。

❽ 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破产清算案例

论文破产法就可以了,新修改的引进很多的东西,看原文就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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