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救,非常急啊!关于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付汇银行的指定的问题
排除法:
1、全角半角问题,如果你输入的数字是粗的话,请改为半解或者英文输入;
2、浏览器问题,请使用ie6以上版本;
常识:
对外付款申报号码录入规则
申报号码由三部分组成,包括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收付汇日期和银行业务流水码。
1)金融机构标识码由系统自动显示并且不能修改。
2)收付汇日期的录入信息必须符合日期规范。例如:2008年6月6日需要填写080606。
3)银行业务流水码分为对公、对私两大类。其中对公为A001—>A999—>B001—>……D999;对私为J001—>J999—>K001—>K999。申报号码一经确定,基础信息录入页面将自动选定收款人类型为对公(或对私),不可更改。
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管理等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赋码系统)。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第四条 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1)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银行应当审核该申领机构的名称,确保该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银行应当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24个月备查。
2.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申领表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
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4.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表2)和“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并通知相应的银行。
5. 银行收到外汇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应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同时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二)对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以下业务操作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应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 (以下简称协办单,见表3)中的“银行填写”栏,并要求该机构自行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证。
2.如果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核实,该机构属于其赋码范围,则该机构应按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如果不属于其赋码范围,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于本工作日内填写协办单中的“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并通知该机构凭该协办单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支局办理特殊机构代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留存协办单的复印件,以便于日后筹办机构转为正式组织机构时进行核对。
3.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有关协办单;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清单汇总并填写“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4)后,将该申领表递交所属的外汇局分局,并留存有关协办单。
4.外汇局分局收到辖内支局提交的“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或代码工作机构出具的“境内特殊机构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或协办单。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6.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应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和“境内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6),并通知申请机构或辖内相应外汇局支局。
7.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外汇局分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
第五条 协办单和申领表的留存期限为24个月。
第六条 对由特殊机构转为符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机构,应重新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该类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应当向代码工作机构出示其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以确保机构代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 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当将赋码信息制作备份并定期对赋码信息和赋码系统进行维护。
第八条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所办理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情况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在外汇局系统内部网上发布,供各分支局查询,以减少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负担。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提供给各地的代码工作机构,便于其核对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
第九条 第九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表1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支局: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特申请以下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
机构
名称 所在国家或地区1 经济
行业2 经济
类型3 机构
地址 机构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邮政
编码
银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XX银行(盖业务章)
年 月 日
表2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
说明:本特殊机构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仅供特殊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特殊机构代码不得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XX银行:
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下列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如下表,请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
机构名称 特殊机构代码 机构地址 机构
联系人 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支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表3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
银 行 填 写 (机构名称)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鉴于办理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需要,请正确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所在地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不属于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请代码中心在“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签章并请携带此单到外汇局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机 构 填 写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机构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意 见
代 码 管 理 中 心 经审核,该机构不属于我中心组织结构代码赋码范围。
特此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辅 助 信 息 凡中央级单位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 电话:62353355-314
凡 级单位到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
地址: 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支局
地址: 电话
表4
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工作部门核实,以下机构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工作部门的赋码范围,因国际收支申报业务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请予办理。
机构名称 经济行业 经济
类型 机构地址 机构联
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
编码
外汇局支局代码:
支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XX支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表5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说明:本特殊机构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仅供特殊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特殊机构代码不得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境内特殊机构名称):
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你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为____,仅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支局(外汇管理部)
(盖章)
年 月 日
表6
境内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XX支局:
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下列特殊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如下,请通知下列机构。
机构名称 特殊机构代码 机构地址 机构
联系人 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表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代码 经济行业类别 说明
001 农、林、牧、渔业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002 采掘业 包括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003 制造业 包括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其他制造业
00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包括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煤气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05 建筑业 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006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包括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00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包括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交通运输辅助业、其他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电通信业
008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包括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其他批发业、零售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餐饮业
009 金融、保险业 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010 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房地产管理业、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011 社会服务业 包括公共设施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其他社会服务业
012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包括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保障业
013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包括教育、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
014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包括科学研究业、综合技术服务业
015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016 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
表8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代码 经济类型
20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21 国有企事业
22 集体企事业
23 中外合资企业
24 中外合作企业
25 外商独资企业
26 境外法人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27 其它
B.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该经办银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经办银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
C. 因人民银行原因不给发《机构信用代码证》,对企业会有什么不利影响吗
没影响,机构信用代码就是18 位数字。
机构信用代码是企业的“经济身份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以金融业务为基础,按照一定规则赋予每一个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编码。机构信用代码以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基础编制,共18 位,包含有准入管理部门类别、机构类别、行政区划代码等内容。
它将成为金融系统及其他经济领域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手段,成为机构的“经济身份证”。机构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可以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北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开展机构信用代码专项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从2013年1月开始,全面启动机构信用代码宣传工作。
(3)金融机构赋码扩展阅读:
机构信用代码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是推动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金融账户实名制是杜绝虚假开户和各种违法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机构信用代码证能够为金融机构开展机构账户主体资格审查、身份核实、风险分析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与个人身份证件互为补充。
(2)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在办理存、汇、贷款等业务时,金融机构识别机构身份的手续非常繁琐。机构信用代码建立以后,将大大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
(3)是改进社会管理方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构信用代码不影响现有的各种代码,通过建立机构信用代码与现有代码的对应关系,可以发挥机构信用代码的查询检索功能,促进各部门、各行业的信息共享,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D. 个人征信报告中,贷款发放机构代码是“KR”是哪家银行
开户银行代码为:AAABBCCCCDDD00
AAA 代表银行名称
BB 代表开户省份
CCCC 代表城市编码
DDD 代表网点编码
00 应该是校验码之类的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开户银行代码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其中第一位
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
标识每一家银行机构。
银行行别代码结构:
一、类别代码: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
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
二、顺序编码:2位数字,01-99。
三、赋予以下银行的行别代码:
类别 行名 行别代码
0、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0 0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 0 11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1 02
中国农业银行 1 03
中国银行1 04
中国建设银行1 05
2、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2 01
中国进出口银行2 0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 03
3、其他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3 01
中信实业银行3 02
中国光大银行3 03
华夏银行3 04
中国民生银行3 05
广东发展银行3
06
深圳发展银行3 07
招商银行3 08
兴业银行3 0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 10
城市商业银行3
13
农村商业银行3 14
4、非银行金融机构
城市信用社4 01
农村信用社4 02
邮政储蓄 405
5、6、7、外资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5 01
东亚银行5 02
南洋商业银行5 03
恒生银行5 04
中银香港5 05
集友银行5
06
廖创兴银行5 07
亚洲商业银行5 08
道亨银行5 09
永亨银行5 10
花旗银行5 31
美国银行5
32
摩根大通银行5 33
建东银行5 34
美一银行5 35
纽约银行5 36
东京三菱银行5 61
日联银行5
62
三井住友银行5 63
瑞穗实业银行5 64
山口银行5 65
韩国外换银行5 91
朝兴银行5 92
友利银行5
93
韩国产业银行5 94
新韩银行5 95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5 96
韩亚银行5 97
马来亚银行6
11
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6 16
华侨银行6 21
大华银行6 22
新加坡发展银行6 23
盘古银行6 31
泰京银行6
32
泰华农民银行6 33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 41
比利时联合银行6 51
比利时富通银行6 52
荷兰银行6
61
荷兰商业银行6 62
荷兰万贝银行6 63
渣打银行6 71
法国兴业银行6 91
法国巴黎银行6
92
东方汇理银行6 93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6 94
法国外贸银行6 95
德累斯顿银行7 11
德意志银行7
12
德国商业银行7 13
西德意志银行7 14
巴伐利亚州银行7 15
罗马银行7 31
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7
32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7 41
丰业银行7 51
蒙特利尔银行7 52
澳新银行7 61
葡国储蓄信贷银行7
66
珠海南通银行7 71
宁波国际银行7 72
新联商业银行7 73
协和银行7 74
德富泰银行有限公司7
75
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 76
厦门国际银行7 81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7 82
福建亚洲银行7 83
浙江商业银行7
84
华商银行7 85
青岛国际银行7 86
华一银行7 87
9、特许参与者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9 01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9 02
中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9 03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9
04
附件2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为12位定长数字,由3位银行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
组成。
一、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1位类别代码和2位顺序编码组成。
银行行别的具体业务标准参见附件1。
二、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标明该银行机构所在地区。其编码采用该行所在城市或县的电子联行全国清算
中心代码(GB13497-92)。省会(首府)城市及其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的全国清算
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银行机构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该
县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581 广州市
584 深圳市
337 绍兴市
290 海口市
653 重庆市
三、分支机构序号
分支机构序号为4位定长数字,由各银行对所在城市(县)内分支机构从“0001”起顺序编排;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序号使用现行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已撤销全国联行行号的,仍使用原全国联行行
号后4位;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各分支库序号由总行统一编排。
四、校验码
校验码为1位数字,使用模10、11双模算法得出。
E. 怎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
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回业务,应向所在地外答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的初始密码。
需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前两样可在网上下载到,后三样要求原件加复印件。
F. 存在什么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
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内领域采取强容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G. 工商银行中账户前边加h,hnra nra是什么意思
NRA人民币账户全称是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其他情况请您联系开户网点核实咨询,具体以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作答时间:2020年7月16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H.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内“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容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I. 求:国际收支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应当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及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
第三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分为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
第四条 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账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
第五条 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等文件的同时填写相关对外付款申报信息。
第六条 申报号码由收款行/付款行负责编制。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收款人根据银行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进行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填写。
第七条 银行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和开发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数据接口规范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48号)。]
第八条 凡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银行,应当按本操作规程确立的原则和要求调整自身计算机系统和业务操作规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能执行。
第九条 银行及申报主体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各自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应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留存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第十条 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后送同级外汇局。封面应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办理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第十一条 纸质申报单保存期限为2年。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为3年。外汇局及银行应将超过保存期限的数据移存至安全介质,永久保存。银行和外汇局应逐日备份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具体申报信息予以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查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员无权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当对辖内银行报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当日通知有关银行。银行应当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按外汇局的要求反馈给申报主体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于经办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反馈给银行。银行应于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将经申报主体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并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五条 银行发现所报送基础信息有误时,须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代码、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则必须通知申报主体重新申报。银行删除已上报数据(以网上申报方式报送信息的删除见网上申报部分)须经外汇局核准。
第十六条 银行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可修改该信息。其中,以录入方式报送的申报信息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修改;以接口导入方式报送的申报信息须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
第十七条 外汇局对于申报主体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应于申报期到期之日将未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辖内所有银行,并要求银行按本操作规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八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件2.1),由银行自行印制并提供给机构客户使用。
第十九条 凡在任何一家银行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均应前往业务经办银行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出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代码工作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的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04]5号)。]
第二十条 银行应对机构客户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出示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当日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第二十一条 若该机构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已经存在,并已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机构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基本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一致,则经办银行应将该机构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补充录入后发送至外汇局;基本要素如不一致,则经办银行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2)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该机构的信息统一进行修改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若该机构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存在,但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银行应将机构客户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信息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银行应根据该机构客户出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将该机构客户完整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发送外汇局。
第二十三条 若该机构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束前将该机构完整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发送外汇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基本要素如有变更,机构客户应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 》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办银行核对无误后,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该机构的信息统一进行修改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和银行可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相应的修改。外汇局分局若发现已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基本要素有误,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若该机构实行网上申报,外汇局应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后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发送到网上申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