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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

发布时间:2021-03-12 18:10:49

⑴ 银行使用额度有限,欲购从速用语是否违规

应该属于“煽动性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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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合作不规范 风险提示不到位 银监分局对违规银行“亮红灯”

2月初,家住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爱国村的市民钱女士到某国有商业银行存钱,由于受驻点保险推销员的误导,稀里糊涂地购买了一份保险。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月25日,南通银监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申对此类违规行为“零容忍”。目前,针对部分商业银行在代理业务领域存在的问题,银监部门已出台具体监管细则。

按照银监会有关政策,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但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这些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在售前应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关键信息;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等。

事实上,一些所谓的银保专员往往无视规定,片面夸大甚至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存款的区别。如“零风险、高收益”的分红型储蓄实际上就是保险;“高收益演示表”只是宣传材料,合同里却写着“不作为保证的收益”;签了合同后,犹豫期内钱已被扣,想要退保则损失惨重;保险公司要求客户手抄风险提示语,银行员工却私自代抄……

从我市金融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看,当前银保业务主要存在银保合作不规范、风险提示不到位、对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了解不充分、客户投诉处理渠道不畅通等问题。

南通银监分局局长周洪生告诉记者,银监会明确禁止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在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然而,个别银行私下仍然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推荐保险产品时,片面强调产品的收益,回避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还有的银行,存在着将期限长、复杂度高的保险产品销售给不合适客户的问题,如将10年甚至15年期的保险产品销售给老年人。更难以容忍的是,一些银行既没有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也没有在客户向银行投诉代理保险业务时主动帮助客户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周洪生表示,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宣传也存在类似问题,如风险提示不够醒目或者使用“投资产品有风险”等比较笼统的表达方式,个别广告甚至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有的违规使用“预期收益率”,有的使用“额度有限,欲购从速”等煽动性用语。

针对近期保险、理财产品营销中的问题,南通银监分局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组织力量对银行代理保险产品营销和理财产品广告宣传中的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各商业银行进行自查。近期,还将根据自查、整改的情况,对问题相对集中的机构和领域,开展现场检查。

春节后,南通银监分局针对部分银行向不合适客户营销不合适产品的行为,果断予以叫停,并积极帮助受片面宣传、错误营销金融消费者进行维权。

南通银监分局指出,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在保险产品销售时明确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明示投诉电话。凡因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到位,销售行为不合规、不审慎引发客户投诉的,要积极协调退保。
记者 管颢生

⑵ 广告中“夸大宣传”是怎样定义的

广告中“夸大宣传”就是虚假宣传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2)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扩展阅读:

一般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多围绕有关商品或服务方面的信息,集中体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商品的产地、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况,虚假广告内容与一般广告一样广泛,可以涉及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各种状况。

商品的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种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虚假广告采用的手法多种多样,比如,商品由两种原料混合而成,广告便以天然原料来招来顾客,有时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广告却故意加上一个美名来掩盖低档原料。

⑶ 银户通是怎么宣传中小银行的各大金融产品的服务的

在日常中通过微信、今日头条、抖音、各大网站和公众号、H5以及海报等多形式线上宣传营销,极大地帮助银行线上获客,同时还帮助用户轻松享受银行线上服务。

⑷ p2p新规出台后,限制了个人贷款数目,对于米月金融这类中小型投资平台是否有影响

主要的影响有以下几点:

《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目前的14项禁令是: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

(十三)禁止线下门店和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十四)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⑸ 保险行业使用额度有限,欲购从速用语是否违规

应该属于“煽动性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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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合作不规范 风险提示不到位 银监分局对违规银行“亮红灯”
2月初,家住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爱国村的市民钱女士到某国有商业银行存钱,由于受驻点保险推销员的误导,稀里糊涂地购买了一份保险。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月25日,南通银监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申对此类违规行为“零容忍”。目前,针对部分商业银行在代理业务领域存在的问题,银监部门已出台具体监管细则。
按照银监会有关政策,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但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这些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在售前应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关键信息;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等。
事实上,一些所谓的银保专员往往无视规定,片面夸大甚至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存款的区别。如“零风险、高收益”的分红型储蓄实际上就是保险;“高收益演示表”只是宣传材料,合同里却写着“不作为保证的收益”;签了合同后,犹豫期内钱已被扣,想要退保则损失惨重;保险公司要求客户手抄风险提示语,银行员工却私自代抄……
从我市金融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看,当前银保业务主要存在银保合作不规范、风险提示不到位、对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了解不充分、客户投诉处理渠道不畅通等问题。
南通银监分局局长周洪生告诉记者,银监会明确禁止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在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然而,个别银行私下仍然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推荐保险产品时,片面强调产品的收益,回避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还有的银行,存在着将期限长、复杂度高的保险产品销售给不合适客户的问题,如将10年甚至15年期的保险产品销售给老年人。更难以容忍的是,一些银行既没有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也没有在客户向银行投诉代理保险业务时主动帮助客户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周洪生表示,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宣传也存在类似问题,如风险提示不够醒目或者使用“投资产品有风险”等比较笼统的表达方式,个别广告甚至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有的违规使用“预期收益率”,有的使用“额度有限,欲购从速”等煽动性用语。
针对近期保险、理财产品营销中的问题,南通银监分局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组织力量对银行代理保险产品营销和理财产品广告宣传中的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各商业银行进行自查。近期,还将根据自查、整改的情况,对问题相对集中的机构和领域,开展现场检查。
春节后,南通银监分局针对部分银行向不合适客户营销不合适产品的行为,果断予以叫停,并积极帮助受片面宣传、错误营销金融消费者进行维权。
南通银监分局指出,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在保险产品销售时明确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明示投诉电话。凡因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到位,销售行为不合规、不审慎引发客户投诉的,要积极协调退保。

⑹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这两个概念如何区分

可以从以下两点区分这两个概念:

1、两者的定义不同:金融产品是指投资标的,即为投资项目。而金融服务是指投资者参与整个投资所享受道德服务。

2、两者的内涵不同:金融产品是指股票、期货外汇、现货、贵金属等投资项目。而金融服务,包括在做投资之前,给予投资者所需要投资的项目产品介绍,开户,后期服务等。

⑺ 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宣传内容必须是虚假的

不对
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⑻ 银行从业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片面夸大产品收益将损害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没有如实介绍产品情况
片面夸大产品收益忽视产品风险
损害的应该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吧

⑼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这两个概念如何区别呢

可以从以下两点来区分这自两个概念:

1、两者的定义不同:金融产品是指投资标的,即为投资项目。而金融服务是指投资者参与整个投资所享受道德服务。

2、两者的内涵不同:金融产品是指股票、期货、外汇、现货、贵金属等投资项目。而金融服务,包括在做投资之前,给予投资者所需要投资的项目产品介绍,开户,后期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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