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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化解金融机构债务措施

发布时间:2021-03-13 14:41:02

1. 如何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实施方案

国家开放大学
(中央广播大学)

国家承认学历 考证的首选

专科

行政管理、法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方向)、药学、建筑与施工管理、汽车(维修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会计学、金融学、机械制造及自动化、物流管理

2. 企业如何在国企改革中进行债务化解

企业在国企改革当中进行债务化解,主要是应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3. 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有哪些措施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中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就是在对本企业当前的债权债务管理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后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应本着“合理、合法、盘整资金,按实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的原则,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也就是企业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
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企业内部之间可根据企业发展特点成立专职或兼职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对一些大的债权债务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同时,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可负责对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分类,按类别拟订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将问题分为主要应由经营部门负责处理或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处理等。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债权债务的清偿、清理回收率,减少企业的资金风险。
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就是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据债权债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实现高效运行的一体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确管理职责和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事中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债权债务进行分析,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考虑改进债权债务发生的管理工作,确定近期应清理重点,制定清理方案,将其中部分债权债务列作坏账,予以核销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到期后所进行的清理。企业可按照分析的资料,对延期的债权债务明确清理目标,根据目标选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为提高清理人员的积极性而采取合理的奖励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难度极大时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可选用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甚至司法解决等各种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应得利益。

4. 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有哪些主要措施

一、当前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
从目前市场上的大多数企业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债权债务管理不够重视。许多企业存在债权债务无专人管理,债权债务混杂不堪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虽然成立了债权债务管理机构,但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于企业该什么时候履行债务偿还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此外,由于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不够重视,债权债务往往拖的时间比较长,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呆账、死账、以及无法消化的成本费用,造成长期挂账的资金数额大,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经济的发展。
2、企业内部务部门之间对于债权债务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作。债权债务管理属于企业综合管理的范畴,不仅与财务管理联系紧密,而且与经营管理等密切相关。企业应该改变过去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账务不清也是财务部门责任的观念。只有加强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意识和整体观念,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对债权债务形成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
二、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中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就是在对本企业当前的债权债务管理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后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应本着“合理、合法、盘整资金,按实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的原则,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也就是企业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
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企业内部之间可根据企业发展特点成立专职或兼职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对一些大的债权债务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同时,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可负责对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分类,按类别拟订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将问题分为主要应由经营部门负责处理或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处理等。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债权债务的清偿、清理回收率,减少企业的资金风险。
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就是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据债权债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实现高效运行的一体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确管理职责和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事中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债权债务进行分析,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考虑改进债权债务发生的管理工作,确定近期应清理重点,制定清理方案,将其中部分债权债务列作坏账,予以核销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到期后所进行的清理。企业可按照分析的资料,对延期的债权债务明确清理目标,根据目标选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为提高清理人员的积极性而采取合理的奖励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难度极大时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可选用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甚至司法解决等各种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应得利益。
三、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企业要始终明确两个问题
1、明确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意义。今天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原材料等价格的急速上涨,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通过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挖掘企业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来保障企业发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明确债权债务管理是当今社会企业长期发展中要始终抓好的一项工作。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当今社会,企业的债权债务将始终存在于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应当把债权债务管理当作一项长期抓好,以便从长远角度促使企业营运资金结构向合理化方面发展,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

5. 如何化解中国的企业债务风险

1.宏观上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宏观大局不稳,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杠杆率还会上升,要在发展中消化杠杆率。为此,中国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避免经济运行“硬着陆”。
2.策略上有序渐进去杠杆。杠杆上得过快有风险,去的过快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要遏制杠杆率过快上升的势头,把增量控制住,再稳步推动杠杆率绝对水平下降。
3.结构上优化杠杆分布降低企业杠杆。根据我国债务杠杆分布情况,可优化债务在政府、居民和企业之间的配置,政府和居民部门可适度加杠杆,帮助企业降低杠杆率。对于企业去杠杆也要区别对待,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债务期限结构、在经济周期中的阶段等,有扶有控,稳妥有序开展去杠杆。
4.治本之策是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措并举降低企业杠杆率。降杠杆根本上要释放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具体来说,一,简政放权、国企改革、兼并重组、僵尸企业出清、化解过剩产能、清费降税等多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淘汰低效生产者,推动资本向高效生产者转移,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债务清偿能力。
二,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进债券市场规范发展,完善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建设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三,继续深化利率、汇率、监管等相关改革,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金的效率。

6. 应对企业悬空债务的有效措施有哪些

应对企业悬空债务的有效措施有:
一、从长远利益看,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信贷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安全的必由之路

由于企业产权模糊引起的企业专制(含金融企业)过程中信贷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国有体制内矛盾的表面化,但矛盾是深层次的。其化解途径应标本兼治,既要照顾社会生产的持续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要从长远利益出发,从根本上建立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保障体系。以产权管理改革为核心,加速金融企业产权的可交易性转变,建立具有合理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1、界定金融企业各类产权边界,以不改变国有主导性质为前提,引入股份概念,初步实现其产权的可交易转变。具体的吸收非国有股份的办法可采取先清产核资,界定现有国家信贷资产的产权边界,由国家委托有权经营机构(如商业银行总行)控股经营,新吸收的股份可以以盈利性社会公益机构、基金组织为主,参与经营。2、以金融市场化为本质,加快金融企业各经营要素的全面市场化,彻底改变现行资金供给制为资金借贷制。3、以集约经营为根本方式,加速金融体制改革步伐,配合企业改革,建立相应的、科学的、符合效率原则的金融企业组织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特别是在原取消贷款限额管理以后,各商业银行更应在用好自主权的基础上 ,把好效益关,实现信贷资产保全与增值。
二、以诚信为原则,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维护金融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是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及建立信用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关键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努力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增加信用过程的共同知识而减少私人信息或隐蔽信息,并通过《会计法》的完善,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检查,并建立社会检举制度(吴联生,2001),为我国市场信用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条件和外部环境。
2、建立个人信用及社会担保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通过构建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以信用记录生成个人信用级别,作为个人再获得社会信用援助的资格证。目前,上海已在2001年7月份率先开始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大连、广州两市10月下旬也宣布在本地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其次,要健全社会信用担保体系,拓宽银行融资范围。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从信用保障的角度弥补信用能力及信用意识的缺陷。目前,国家对建立社会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进行了政策规范和引导,有些地方也初步尝试性地建立了一些担保机构,但力量过小且不完善,尚未发挥实质性作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应以社会化、规模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担保体系中进行政策性担保,担保基金为国家财政划拨为主,民间资本加入及担保费收入为辅、采取“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政策。当担保力量日益壮大后,政策性基金可以 实行股份化退出,实现担保体系社会化。同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制度。3、完善维护信用制度的法律体系。一是加强信用立法,为信用法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没有一部系统性的信用立法规范,信用纠纷一般都是通过《合同法》、《担保法》、《民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其他专业法律来间接裁定,这些法律只强调对债权的界定,追究的只是简单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债权实现缺乏有力手段,对恶意违约缺乏必要的刑事制裁。社会信用关系必须进行专门的立法,应尽快由于企业产权模糊引起的企业专制(含金融企业)过程中信贷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国有体制内矛盾的表面化,但矛盾是深层次的。

7. 企业如何化解债务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8. 求债务安全和金融安全的对策,请分开回答!!请多写些~~谢谢

关于开放条件下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内容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影响中国经济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1)金融风险问题。首先来源于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和股市金融安全问题。(2)债务风险。近年来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引起的财政债务负担值得关注。(3)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主要是适龄劳动人口的增长、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国家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4)外部冲击。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使我们面临严峻的挑战。(5)重要战略物资短缺。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经济安全仍然面临的挑战主要是:(1)产业安全。对外开放的深入对我国部分产业部门产生冲击。(2)金融安全。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趋势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3)人才安全。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向外资企业和发达国家外流严重。(4)网络安全。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面临的经济安全主要包括:(1)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所面临的经济安全问题;(2)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所面临的经济安全问题;(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面临的经济安全问题;(4)按照国际惯例运作所面临的经济安全问题。

第四种观点认为,加入WTO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提出严峻挑战:(1)经济一体化挑战国家经济主权独立性;(2)发达国家的经济入侵挑战国家资源及市场安全性;(3)挑战国家经济快速增长性;(4)人才流失和潜在的金融风险挑战国家金融体系平稳性;(5)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挑战国家环境保护阶段性。

第五种观点认为,我国经济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金融安全。加入WTO后,资本、外汇流动频率加快,金融风险机率增多。(2)能源安全。能源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而且是战略资源。(3)粮食安全。加入WTO后,农产品的竞争力将面临着严峻考验。同时,国际粮食市场及粮食价格易为少数发达国家所控制。

第六种观点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经济安全影响较大的几个行业是:(1)受冲击最为直接的是服务业,服务业影响最大的是金融安全;(2)产业安全。进出口贸易制度的变化对现有产业带来的影响;我国当前不平衡的产业结构矛盾将更突出;经济全球化使我国农业面临着依赖性发展和在世界体系中边缘化的风险。

(3)关于开放条件下如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有效对策:(1)确立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基本原则:国家利益原则、综合安全原则、相对平衡原则、合作协调原则;(2)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3)建立国家经济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4)提高我国的国民经济素质,增强我国经济的安全系数;(5)处理好坚持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经济安全的理念和思路是:(1)重构国家经济安全的理念;(2)确立“内外贸一体化”的安全战略;(3)继续推进“大经贸”战略和“大平衡”战略;(4)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构筑国家经济安全机制;(5)从区域经济联盟角度构筑国家经济安全机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思考是:(1)从战略高度把握国家经济安全这样一个巨大系统;(2)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重在预防;(3)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必须用系统观念、从重点人手整体把握。

第四种观点认为:(1)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问题和弊端,要认真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2)重视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入世后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面临的挑战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建立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指标体系;(2)转变政府经济调控职能;(3)建立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的措施和体系;(4)提高产业规模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5)规避入世风险。

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使得我国对国际市场的依存度越来越高,对自身经济安全的保护度却有待加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出来。

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讨论,由于对概念的理解和分析问题的角度不一致,争论和观点分歧颇多。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涵义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轮廓:国家的经济生存、发展面临的国内国际环境和一国经济整体上的安全性;国家经济安全存在的问题是:产业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战略物资安全和经济增长安全;对策思路是:理念、预防、应对、国力。这也是对此问题讨论的收获和意义。

总起来看,与国外的有关研究相比,我国对国家经济安全的研究还处于基础研究阶段。理论界的研究重点和注意力大多是有关金融安全方面的,对国家经济信息安全方面的研究虽有涉猎但不够深入,而对国家产业发展上升到国家经济安全高度进行的研究尚不多见,特别是对目前危及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内容或因素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较少。这也是今后研究中亟待探索的问题。

中国加入WTO背景下的金融安全问题
一、金融安全问题存在的必然性

金融安全问题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表现为局部性风险,有的表现为全局性风险。一般来说,金融风险表现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债务危机、经济危机甚至社会危机。金融安全问题的发生往往是由国内经济基础和政策失误所导致,而金融开放只是成为金融危机的催化剂,并加速金融危机的形成。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相继进入,资本流动规模的扩大及其流动速度的加快,金融市场会出现“领头羊”效应。当金融资产价格更多地受到预期因素的影响时,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会导致金融市场“超买”、“超卖”的压力急剧放大。例如,在国际外汇市场,受投机力量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日元兑美元的汇率常常受到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而出现大幅波动,1995-1997年间,日元兑美元的汇率波幅超过50%。这种货币汇率的大幅度变动,如果发生在经济规模较小的开放型国家,便容易发生货币危机或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一些国家货币币值受国际游资冲击的影响,在短期几个月内贬值幅度就高达70%以上,最终导致金融危机以及经济衰退。我国刚刚加入WTO,会使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加大,更易于发生金融安全问题。

二、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主要隐患

我国金融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风险隐患较为严重,微观经济基础薄弱,金融机构内控不力,金融资产质量较差,金融机构资能抵债的能力较差。一般来说,产生金融安全问题的原因可能来自实体经济、企业逃废债、内控缺位、市场失灵、监管不力、法治不严,国际游资冲击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实体经济来看,我国企业经营整体效益较差。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建立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加大了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的破产、关闭力度。1998年以来,全国共批准下达企业兼并破产项目1718个,相应地,下岗职工不断增加,再就业的压力较大,成为企业进一步改革的重要困难。而企业经营亏损面上升,最终使银行不良债权增加,成为金融业潜在风险的主要来源。
第二,从金融运行的社会环境来看,社会信用基础薄弱。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许多企业信用差,成为金融体系防范风险的主要困难。银行因此不愿增加贷款,化解不良贷款的工作进展很缓慢,有的金融机构甚至发生支付危机和信用危机。社会信用基础较差,突出表现在:企业逃避银行债务严重,有的企业抗还本金、拒付利息,甚至借兼并或破产之机,“悬空”所欠银行的债务。这不仅增加了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而且防碍了化解金融风险措施的执行。
第三,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来看,内控制度不力成为影响金融安全的隐患。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机制不健全,不能动态跟踪检查贷款质量,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执行情况中,贷后检查情况较差,“重贷轻管”的倾向比较突出,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相对薄弱,加上大部分银行资本充足率远低于8%的国际标准,因此,银行危机的隐患较为严重。
第四,从金融市场发展来看,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明堵暗通”,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由于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较高,一旦经营陷入困境,就容易把金融体系陷入危机。
第五,从金融监管来看,存在外部监管代替内部监管的倾向,金融监管效率较差。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的计划经济特征比较突出,证券市场规范性差、并主要采用“审批制”管理方法,隐含着一定的市场风险;保险市场无序竞争,违规现象严重。因此,完善证券市场、保险市场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此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加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风险缺乏动态监管,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尤其是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及时性和透明度较差,潜在金融风险不能得到及时监测和有效防范。
第六,从依法治理金融来看,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比较普遍。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越权经营、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账外经营、审查不严等问题屡禁不止。此外,金融业务中,贪污、受贿、内外勾结的欺诈手段呈现高科技、专业化的趋势,这些因素容易成为局部性金融安全问题的重大隐患。
最后,从外部因素来看,国际游资可以越来越自由地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当外资大量流入时,国内金融资产价格便会大幅上升,甚至出现泡沫;一旦出现外资大量出逃,相关金融资产价格就会大幅下降,由此可能引发潜在金融风险,甚至产生金融安全的潜在威胁。金融开放条件下,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创新的推进,以及新的金融工具(证券投资、期货、期权交易)的广泛使用,国际游资投机获取利差的机会有所增多,游资的“大进大-”,可能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三、入世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我国的金融业是改革的薄弱环节,如果中国金融市场全部开放,势必将面临如下几方面的金融冲击:
第一,尚未走向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尽管其分支机构众多,但它们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经营能力、技术条件等等方面是无法与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相竞争的,一旦外资银行大量进入并放开其人民币、外币储蓄业务的限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储户流失的严重问题。
所以,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银行业改革的重点,力争在产权结构、技术创新、资产质量、制约和激励机制及服务效率等方面合乎先进国家银行业的标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全社会货币资源的分配中占有绝大比重,只有这四大银行的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国的银行体系才有可能适应开放条件下的银行业竞争。
第二,资本市场开放的前提是人民币资本帐户下的可自由兑换。要尽快调整思路,按市场经济规律培育中国的资本市场,以有效的资本市场带动中国的实体经济结构和金融结构调整。
第三,保险市场的开放目前已在进行,按照GATS条款的要求实行彻底开放,中国面临的紧迫问题是如何利用再保险和再再保险机构解决经济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问题,如何在大规模引进国外保险业投资之前明确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市场承担度和政府承担度问题。由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已成为必然趋势。
第四,管制性利率和有管理浮动汇率是中国现行金融体制的两根支柱,应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
第五,透明度和自由化是每个申请加入WTO国家必须遵循的两条游戏规则,这两条游戏规则也是金融开放的前提和精髓。提高金融运行的透明度,重建社会信用基础显得尤为重要。
四、保障金融安全的方法

最近几年,我国的金融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可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料显示,前年我国的不良贷款率接近30%。金融当局应时刻注意金融隐患,防范金融风险,最要紧的就是强化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的具体做法:
首先,强化央行的独立性既是强化监管的内容,是加强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是,要求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三是,充实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和来自新闻舆论的监督力度。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以健全金融体制为保障,以依法治理金融为手段,以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为步骤,保持金融稳健运行。具体来说,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循序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切实把握开放程度与次序。
一是,在金融开放的政策安排上,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选择适当的开放时期和开放程度,做到从长计议,逐步推进。
二是,对外开放要考虑到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较弱的现状,注意培植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实力。要逐步将国内金融机构推向国际市场,扭转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绝对弱势的状况。
三是,对外开放要关注国际游资可能带来的冲击,制定有效的措施防止国际游资的“大进大出”。要选择适度开放的金融政策,尤其在资本项目开放等问题上,采取慎审态度。
第二,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金融危机表面上体现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债务危机、偿债危机、经济危机。实际上,金融危机常常内生于金融体制内部,由不完善的金融制度所引起,它是不健全的金融体制潜在风险的结果。
完善的金融体系是抵制国际游资和金融危机传递的重要制度基础,为此,需要建立具有自我约束机制、透明度高的高效金融体制。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要逐步建立符合市场取向的金融制度,以建立具有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为重点。与此同时,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要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防止管制利率和固定汇率形成市场失衡,化解潜在金融风险。
第三,完善金融监控制度,建立安全预警网络。
金融制度内部缺乏风险控制措施,会在不同金融主体金融业务之间产生风险收益的不对称性,并导致风险中立者或风险规避者转化为风险偏好者,加剧金融风险的累积。一旦市场机制使收益与风险对称起来,业已累积的风险就会暴露出来,最终导致金融危机。要从维护金融安全出发,建立灵敏、高效的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和救援措施,构建防范金融风险、遏制过度投机的坚固防线。通过监测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及时采取防范金融风险的应对措施,防止金融风险的累积,保持对外经济金融的基本稳定。
第四,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加快法制建设进程。
金融危机的发生常常与金融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密切相关。我国在采取市场取向改革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尤其在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等方面都可能存在法律、法规上的空缺。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要及时调整有关法律制度,完善金融法律安排。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要通过立法来解决体制性风险,强调依法进行金融监管,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创新的需要。主要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要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要求,梳理、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建立适应国际法律建设潮流和我国金融业发展需要的金融法律体系;二、要依法治理金融,强化金融执法,从市场准入、从业资格、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确保有关金融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三、要理顺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强化市场规则和相关管理制度,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使依法治理金融进入良性循环。
第五,加强国际协调合作,建立全球金融安全网络。
金融安全问题具有全球性,一个国家金融安全问题常常会对其他国家产生传递效应。东南亚金融危机表明,现行的国际金融体系和国际合作机制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建立新的国际金融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做到"安全与效率兼顾"是中国金融改革和开放过程中始终如一的目标。近些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使得我们在通过改革开放提高效率的同时,必须时刻顾及到金融安全问题,并把"安全"放在"效率"之前优先考虑。特别是刚入世的过渡期,加强金融安全迫在眉睫。

9. 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主张有哪些

论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
作者: 刘俊海 | 2004年12月12日22时19分 |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

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三)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四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是一种零合关系。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行政权力制造的金融风险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经济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经常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并论,有违法治精神。因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时很难划分,如税收手段;法治经济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议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面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识。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误以为“经济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业、整企业,而不是指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这种观念急需转变。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制止公文丢失、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恶劣伎俩的重演。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资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3•公平原则

10. 如何有效的化解企业债务危机

企业债务危机化解首先不能选择逃避和硬撑,因为利息会随着时间的增加而不断的攀升,拖得时间越久,债务负担就会越重,化解起来就越困难,与时间赛跑是解决债务危机的第一步。

其次,企业老板要行动果敢,不能瞻前顾后,前怕狼后怕虎的结果不是被狼吃掉就是被虎吃掉;同时,企业老板要有正确的“面子观”,危机的产生是规律,危机并不代表失败,活着才是硬道理,活着才会有重获一切的机会。

最后,债务危机化解要讲究战略性,正确的战略指引往往是打胜仗的关键,债务化解是一个涉及到利益的敏感问题,更要注重策略,企业可以借助像上海中和正道这样的企业债务危机化解专业机构的力量进行专业的战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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