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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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方法的形式。在学校教育活动,奖励和惩罚两种控制方法是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工作者普遍使用。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让教育家来控制学生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产生对学生的影响力深层次的心理层面对个体行为的信念的形成和进一步形成自己的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是负责任的模式。
奖励方法是基于教育方法不同领域的教育者主导的普及,它属于应用激励。当受教育者学习,努力工作和自我管理的约束,没有内在动机自发的,教育工作者常用的是使用赞扬,奖励,或批评,谴责。
奖励方法包括一般的赞美,赞美,和其他物质奖励,惩罚的方法一般包括批评,更严重的惩处和罚款等。
奖励作为一种积极强化的教育方法已被广泛接受,并在教育活动中使用。卡内基美国著名教育家说,“赞美他人的人际润滑经济,情感与沟通需求,”这可以提高师生关系。心理学家詹姆斯说:“人性的深层本质是渴望人类的注意,”可见诱因的重要性。 “奖励”是指学生正确理解和肯定或更高评级的行为。适当的激励机制,使学生能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增强学生的学习动机,提高教育活动的气氛。在学校教育中,经常会看到一些效果一般,甚至有些学生的缺点,因为拿到,以增强自信心,提高自我学习和探索的渴求认可,如正强化的教育方法知识,因为“皮格巴厘岛翁效应”,真正成为荣誉的成功典范。
但是,奖励,如果你想成为教育教学的惯用手段的一种有效方法,而不是,它应该是在艺术教育。在这个方法的实现教育应注意奖励艺术性,包括下列要求:1奖励点不仅是一个成功的结果,也是实现过程,即绩效的动机,态度,学习风格,能力,意志过程。 2,适当的激励频率和程度。频率是指当奖品奖励。无原则的乱用激励机制,使之成为降低效果的一种手段。指的奖励和成绩水平的程度应该是相当低的,过高或过低都会降低激励奖励有效性。 3,注意灵活运用激励机制。应该指出的奖励的时效性,针对性的鼓励措施的最佳时机应以加深记忆中正确的行为,并提高疗效很快得到执行。在奖励对象,一些胆小的不鼓励信心的学生有特殊需要,有些自尊的稳定性,骄,不躁学生的表现,太多的报酬,但对他们有害的。所以激励的性质都已统一和公平,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形式进一步激励应从点头批准,口头表扬变化,与特定的形式(奖项,奖品,奖金等)予以奖励要适度,灵活运用。 4,不管是什么形式的优惠,在本质上,应该是精神上的鼓励。作为鼓励的符号可以是外在的奖品和奖金,但在学校教育中,除了谨慎之外物质激励,我们要努力引导学生象征性的奖励,而不是象征性的形式作为第一个。 5,奖励应该尽可能面向全体学生,形成集体意见,由学生团体的支持,也是所有学生的有效性受到教育。 6,标准奖励到中度。高回报的条件是不容易做到的,他们会失去信心的斗争中,是没有意义的奖励,奖励条件太容易,你可以很容易地得到的利益也并不高,效果不能持久的回报。对于不同的对象,如果有必要,分层,分级实施,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取胜。
负面影响会产生一个奖励,过度和不恰当的激励措施将被转移到目前的激励机制发生的目的或目标,并在次要位置的学习目标,造成“奖被做“未来的冲击”的价值观,“一个集体,有激励有竞争。竞争的结果是,只有少数人赢,获胜自然会感到一时的兴奋,特别是勤奋的努力可能会失败,难免沮丧。此外,从实际产生的喜悦的内在动力。当然,该奖项不能作为乱用的唯一手段。
惩罚为负或负强化的办法是更严厉的措施,造成了十分矛盾的态度操纵的人在教育活动。在一方面,如体罚和消极的惩罚被广泛禁止,因为它不符合现代教育学生尊重基本的民主精神;另一方面,许多工人在教育理论的处罚和实践也认识到教育。例如,在中国古代教育,教育的作用觉醒“敲响了警钟”的人谁得到了强调。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正确地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表现意识培养学生的意志和意识人的尊严,并培养学生克服诱惑,抵制诱惑的能力。“
所以,作为奖励并不一定构成的教育方法,惩罚不一定错过和教育。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使用惩罚。正确使用惩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的目的是教育,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必须让学生了解问题,了解实际处罚点燃教师的爱,善良和尊重。并确定其中的错误已被公认为不应该从学生的惩罚屡犯。 2,惩罚必须了解的事实,它应该是公平,合理,准确,掌握一定的分寸,避免了那种情绪主观随意性处罚,但不极端。禁止体罚,因为这不仅伤害身体,也伤害了自尊心。
『贰』 公司的奖罚制度怎么写
公司的奖罚制度书写: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拓展资料
1、简介
奖惩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所属机关和公务人员依法进行奖励或惩罚,以强化人事行政的制度。包括实行奖惩的原则、条件、种类、方式、程序、手续,以及行使奖惩权限的机关等内容。
2、来源
为了使惩罚更加慎重、公正,许多国家都规定公务人员如受到不当处分,可向专门机关提出申诉,如英国设有文官"申诉委员会",美国设有"功绩制保护委员会"。中国1957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的惩罚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对于违法失职、渎职人员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叁』 有没有关于公司奖罚管理制度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企业所有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3条企业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特别贡献奖三种。
第4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获得奖励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现。
(2)热心服务,有显著善行佳话。
(3)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发现职责以外的故障,予以上报或妥善处理。
(5)对经营业务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实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
(6)为企业取得重大社会荣誉,或其他特殊贡献,足为员工表率。
(7)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
第5条企业设有“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杰出员工”、“先进员工”、“优秀管理者”等奖项,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评选活动,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6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通报,颁发奖金____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
(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
(3)其他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
(4)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
第7条针对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企业设有金额为____~____元不等的共五级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第8条优秀员工每名奖金为____元。
第9条对杰出员工奖项,企业金额为____~____元不等的三个档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第10条对“优秀管理者”奖项,企业设有金额为____~____元不等的两个档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第三章惩罚
第11条惩罚包括批评、记过、罚款、降级或降职、辞退。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评
(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闲谈。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妨碍工作或企业秩序,情节轻微。
(4)不按规定着装。
(5)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以及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
(6)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第1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罚款、记过、降级或辞退处理
(1)迟到或早退 每次罚款____元;当月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罚款____元并警告一次。
(2)旷工一日,除扣发当日基本薪资的____%外,另罚款____元。
(3)代人打卡被查出者每次罚款____元;三次(含)以上,通报批评并另罚款____元。
(4)委托他人打卡或涂改、故意损坏考勤卡除按旷工处理外,另每次罚款____元;三次(含)以上,通报批评并加罚____元。
(5)未按企业印信制度要求使用、保管印信,造成丢失、盗用等视情节轻重处以____~____元罚款,并警告一次;情形特别严重者予以降级、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损毁公物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金____元;如查实属故意行为,视情节轻重加罚____~____元,并警告一次。
(7)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损公肥私,在对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礼金,给企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8)其他违反企业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按相关制度或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14条员工奖惩的核实及手续办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肆』 公司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各项制度有效执行,激励员工敬业爱岗,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公司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员工。
第三条:奖励和处罚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奖惩原则是: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奖励的目的:旨在为关心集体、工作勤奋、追求进步者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
第五条: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受奖者功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
2、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六条:奖励的项目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公司设立如下激励项目:
1、最佳团队奖: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全面达标的团队,获得最佳团队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团队800元奖金
2、优秀管理者奖:根据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标准,参考绩效考核成绩,年终评出优秀管理者,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个人600元奖金。
3、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全年出勤状况、完成各项指标等情况综合评选,无纠纷,无事故,无投诉,贡献突出者,由部门负责人推荐至办公室,经总经理会议审批后授予优秀员工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个人600元奖金。
4、月度明星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上月工作业绩、上月出勤情况,完成各项指标等情况综合评选,由部门负责人推荐至行政办公室,经总经理会议审批后授予月度明星员工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个人100元奖金。
5、举报奖: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总经理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
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
6、特殊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为公司解决排除社会上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处罚的目的:严明纪律,强化管理。
第八条: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2、批评教育为主,罚款为辅。
3、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九条:处罚的项目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罚款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给予100元罚款处罚:
1、对公司制度、规程、文件、精神、指示、通知等传达不到位、不及时。
2、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
3、对上级领导的指示或有限期的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如期完成。
4、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
5、利用公司设备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项。
6、违反规定私自动用、放行公司商务车辆。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给予50元罚款处罚:
1、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串岗闲聊、干私活、嬉闹、睡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3、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在工作场所吵架。
4、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5、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经查属实。
6、在公司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7、知情不举,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给予30元罚款处罚
1、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未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
2、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违反操作规程或酒后上岗。
3、不按公司规定停放自用交通工具。
4、在工作场所或院内乱扔果皮、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
5、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画脚。
6、库房物品、个人物品、办公用品码放凌乱。
7、配电间、泵房、仓库、食堂操作间等工作场所,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或当班人员不予制止。
8、下班不关闭工作区域内电灯、电视、电脑、饮水机,未切断电源。
9、员工在客户休息室内上网。
四、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严重予以降职或撤职处罚: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公司生产或经营受到重大损失。
2、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向合作单位索要财物、收受礼品、谋取私利。
3、因保管不善,致使公司重要文件、票据丢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利用职权欺上压下、排斥他人、培植亲信,拉帮结派。
5、工作不得力,致使所在部门人员管理混乱或累计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60%。
6、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经调查属实。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辞退:
1、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亡;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
2、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3、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盗窃他人或公司财物。
5、蓄意破坏公司财物。
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劳教、判刑者。
7、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处罚的实施
处罚应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条例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慎重实施。对于一人同时犯两种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处罚。
1、 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行政办公室报告违纪行为。
2、 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开具《违纪罚款单》,经行政办公室核查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处罚。
3、总经理及行政办公室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开具《违纪罚款单》。对第二次犯同样错误的员工,直接主管和部门负责人按管理不力论处。
4、 凡主管和部门经理对违纪员工包庇、开脱的,处以受罚员工两倍的处罚。
第十一条: 违纪罚款的缴纳
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开具《违纪罚款单》后,由被罚人签字认可。《违纪罚款单》交至办公室,罚款在次月发放工资时由财务部代扣。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二条:申诉是员工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纪律。
第十三条:员工对违纪行为有权提出申诉。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时应当忠于事实。
第十四条:被处罚员工在接到《违纪罚款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总经理或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诉,否则视同认可该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属实的,应从速恰当处理。不合理或不属实的,也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诬告或无理取闹的,应给予追究。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员工执行制度的落实。
第十七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按集团公司下发的《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离职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伍』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基本内容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五)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陆』 公司员工奖励和处罚怎么写
企业(公司)员工奖励与处罚细则提要:绩奖励。员工若有以下佳绩者,得由部门主管报请总经理奖励并作升职之参考。服务周到,态度良好,博得客户普遍赞扬者。
『柒』 奖励政策与处罚政策对公司所造成的影响
海关处罚对企业分类管理的影响
企业的分类,直接决定着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是否享受到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而海关处罚作为评级的一个重要评级依据,作为一个重视企业信用和长远发展前途的企业必须予以了解和重视.那么,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如何才能快速地判断和了解海关处罚对企业评级的影响了。
首先,我们来向信用比较好的A、AA类企业看齐吧,这类企业在海关处罚上必须没有记录。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二)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二)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但是,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那么,什么样的处罚会导致企业受到降级的牵连呢?一般企业是适用B类管理的,如果有下列处罚,会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如果有下列处罚,会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以上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